⑴ 父母離異,離婚協議書上寫了房子繼承人歸孩子所有
離婚協議中,夫妻雙方自願將其房產贈與未成年子女,是其真實意思表示,在簽訂的過程中不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該離婚協議自夫妻雙方辦理離婚登記手續時發生法律效力。因此,雙方在離婚協議中自願將房產贈與未成年子女,應按照約定向子女交付房屋並辦理過戶登記。
離婚協議中對未成年子女的贈與不同於一般的贈與,是與身份關系、撫養權、撫養費支付、財產分割等問題聯系在一起的,也就是說,離婚協議中房產贈與條款與整個離婚協議是一個整體,不能單獨就贈與條款行使任意撤銷權。司法實踐中,有發生一方簽訂離婚協議將房屋給孩子後,又反悔的。法院通常認為離婚協議是雙方一攬子解決身份關系、子女撫養和財產問題的協議,因此單方反悔任意主張撤銷贈與的,法院不予支持。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條: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第一款: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婚姻家庭編司法解釋(一)》第七十條 :夫妻雙方協議離婚後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人民法院審理後,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
⑵ 父母離異,離婚協議書上寫了房子歸孩子所有,這房子是否真的歸孩子了
這個要看具體情況,離異後簽訂的協議書內容,屬於把父母原有的房子贈送給孩子。按照法律規定,贈送的東西在完成交付之前,是可以進行反悔的。比方說房子是父母各佔一半,那麼在過戶給孩子之前,只要其中一方後悔,協議書的內容就不做數。只有真正完成過戶手續,房子才是歸孩子所有。
雖然我國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區分,但是純利益的贈予,是沒有年齡限制的。換句話來說,只要房產是父母雙方共有,無論有沒有離婚都可以直接帶上相關證件去辦理過戶手續。如果兩個人已經決定好離婚,並且把房產送給孩子,可以直接去辦理手續,避免其中一方臨時反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