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子女 先於父母死亡,父母父母死亡後該子女有繼承權嗎
你的問題沒有表達清楚。首先死亡的人自動喪失了繼承權。你提的子女和父母均死亡了,那麼只有活在的孫子孫女、爺爺奶奶、叔叔、姑姑以及其他親屬有繼承權。
Ⅱ 子女先於父母去世的繼承權如何界定
子女先於父母死亡的繼承該適用代位繼承,如果沒有遺囑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輩血親代位繼承;如果有遺囑的,由遺囑繼承人繼承;代位繼承人一般只能繼承被代位繼承人有權繼承的遺產份額。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
繼承開始後,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條
被繼承人的子女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輩血親代位繼承。
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繼承。
代位繼承人一般只能繼承被代位繼承人有權繼承的遺產份額。
Ⅲ 如果子女早於父母去世其配偶還有繼承權嗎
其配偶贍養了死者的父母的,取得對公婆(或岳父母)的遺產繼承權;如果不贍養,就不能取得繼承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十一條:被繼承人的子女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代位繼承。代位繼承人一般只能繼承他的父親或者母親有權繼承的遺產份額。
第十二條: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岳父、岳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
第十三條: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
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
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
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
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3)子女先於父母死亡繼承擴展閱讀:
老人遺產繼承順序:
1、法定繼承人范圍。我國《繼承法》規定的法定繼承人范圍為: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及對公、婆或岳父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喪偶兒媳和喪偶女婿。
2、法定繼承人的繼承順序。繼承人的繼承順序是指財產繼承人繼承遺產時的先後排列次序。法定繼承開始時,並非所有的法定繼承人都同時參加遺產繼承,而必須按照繼承法所規定的先後順序依次繼承。
在有第一順序的法定繼承人存在並有繼承權的情況下,第二順序的法定繼承人無權請求繼承遺產;只有在沒有第一順序的法定繼承人,或者第一順序的法定繼承人放棄繼承權或喪失繼承權的情況下,第二順序的法定繼承人才能繼承遺產。
我國《繼承法》第10條中規定:第一順序的繼承人有: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序的繼承人有: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第12條規定: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岳父、岳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
3、法定繼承方式中的遺產分配原則。根據《繼承法》第13條的規定,在法定繼承方式中,一般情況下,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應當均等。
需要強調一點的是遺產繼承順序只適用於法定繼承,如果是遺囑繼承或者遺贈撫養協議的話,則就不存在繼承順序之說。
Ⅳ 兒子先於父母去世,後父母相繼去世,兒子的財產如何繼承
一般情況下,張三去世後,張三名下的一套房產的一半歸其配偶所有,另一半作為遺產由其父母、配偶、子女平均分割。其父母、配偶、女兒各1/8. 張三父母去世後,他們得到的1/4房產由有繼承權人分割。由於其他人放棄繼承,該房產由其配偶全部繼承。
補充回答:你的理解是正確的。
Ⅳ 兒子先於父母死亡,孫子可以繼承祖父母遺產嗎
孫子可以有條件地繼承祖父母遺產。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十一條 被繼承人的子女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代位繼承。
代位繼承人一般只能繼承他的父親或者母親有權繼承的遺產份額。
解讀:
必須滿足以下條件:第一,你父親先於你祖父去世;
第二,如果你父親在世的話,他必須是你祖父遺產的法定繼承人;
第三,你祖父的遺產,必須是他的孫子、孫女才能代位繼承;
第四,如果你祖父沒有留下遺囑,則可以用法律的規定來分配遺產。如果留下了遺囑,則按照遺囑的內容執行。
(5)子女先於父母死亡繼承擴展閱讀:
案例:
老人過世遺產留給孫子 法院判決有效
85歲的老人方映離世前立下了遺囑,把房產全部留給了孫子周培暉,但老人的兩個女兒不樂意了,一而再、再而三地推脫,不願與侄子協商辦理遺產繼承手續。
無奈之下,周培暉將兩位姑姑告上了法庭。法院於2014年7月份開庭審理此案,目前已作出判決,法院確認老人方映所立遺囑有效,其遺留房產產權歸周培暉所有。
老人方映生育了三個子女,包括兩個女兒周小燕、周素娥及兒子周紹裘,周培暉是周紹裘的兒子,即方映的孫子。
2009年7月1日,方映在東莞市公證處立下《遺囑書》,聲明她所有的兩處房產的份額在其去世後,由孫子周培暉一人繼承。
2012年1月1日,方映去世。周培暉多次與兩位姑姑周小燕、周素娥協商辦理老人的遺產繼承手續,即配合他到東莞市公證處辦理《遺產繼承公證書》,但兩位姑姑均以各種理由拒絕配合。
無奈之下,周培暉將兩位姑姑告上了法庭,請求法庭確認祖母方映所立遺囑有效,同時確認祖母的兩處遺留房產份額全部歸他繼承。
今年5月26日,東莞第一法院受理該案,並於2014年7月9日公開開庭進行審理。
法院判決:應按遺贈辦理
該案主審法官表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的規定,繼承開始後,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法院認為,該案應當按照遺贈辦理。
最終,法院認定,方映於2009年7月1日所立遺囑合法有效,案涉兩處房產二分之一的份額應由周培暉享有。
Ⅵ 子女先於父母死亡的繼承原則是什麼
子女先於父母死亡的繼承方式:如果是繼承子女遺產的,按照遺贈協議、遺囑、法定繼承進行繼承。如果是繼承父母遺產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輩血親代位繼承。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條
被繼承人的子女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輩血親代位繼承。
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繼承。
代位繼承人一般只能繼承被代位繼承人有權繼承的遺產份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