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送養的子女可以享受親生父母的財產嗎
我國《收養法》第抄襲23條規定,自收養成立之日起,養父母與養子女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使用法律關於子女與父母關系的規定;養子女與生父母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因收養關系的成立而消除。
所以你舅舅自幼年被送養他人,由養父母撫養成年,成年後一直在養父母身邊生活。因此你舅舅和生父母的權利義務關系因其收養關系成立而消除。
所以,你舅舅對你外婆的遺產不享有繼承權。
② 送養出去的子女 對親生父母遺產還有繼承權嗎
有贍養就有繼承權,沒贍養就沒繼承權。
③ 為什麼親生父母會來找他們被送養的子女
因為當初有迫不得已才將子女送養吧!
將子女送樣這種情況大多在農村地區出現得比較多,因為有一些農村人的思想比較傳統固執,且沒讀過什麼書,所以就將老一輩的說辭奉為,祖宗說只有男子能繼承家業傳宗接代,那就一定要生出一個男孩來。
這是上一代人的固執,她們是過渡時期的一代人,所以她們的一些落後思想是可以理解的。理解,但是不代表我能夠贊同,所以現在就這一現象來探討。
所以,為什麼送給別人了還去看,那是因為父母他們知道自己有個孩子,他們當初卻把他送了出去,他們覺得愧疚了想去看看他。他們還認為那個孩子是自己的親生骨肉 ,但是他們做出這樣的事情是很不負責任的。這對一個被送出去的孩子來說是巨大的傷害,他們覺得自己是被遺棄的孩子。
所以,我覺得為人父母不是把孩子生出來就可以的,還要保證能夠養育他,愛惜他,才是合格的父母
④ 為什麼親生父母要聯系送養的子女
摘要 您好:畢竟送養的子女也是自己的親生子女的,以前條件不好,並且暫時沒有想通才會沒有想到去聯系的,但是隨著年齡的長大,喜歡懷舊也就會想到自己送養的親生子女的,這是正常的,也是作為父母應該做的,所以是好的!
⑤ 送養子女有贍養親生父母的義務和責任嗎
收養法規定,孤來兒源的監護人、社會福利機構、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子女的生父母可以作為送養人。生父母有特殊困難,如生父母患有疾病或者經濟特別困難,沒有能力撫養子女,可以送養未成年子女。未成年子女的生父母均在世的,必須共同送養未成年子女;如果有一方下落不明,則可以由另一方單方送養。如果未成年人的父親或者母親有一方死亡,另一方想送養未成年子女,死亡一方的父母,也就是未成年子女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可以要求撫養未成年人。死亡一方的父母享有優先撫養權,只要他們願意並且有能力撫養孫子女或外孫子女,那麼另一方就不可以將未成年子女送養。收養年滿10周歲的未成年人的,應該徵得其同意。如果未成年人不同意的,則不能將其送養。
⑥ 送養的孩子與親生父母的法律關系
咨詢記錄 · 回答於2021-08-05
⑦ 被送養的孩子能否與父母父母共同生活
孩子被送養後與生父母沒有撫養關系,因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養子女與生父母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因收養關系的成立而消除。在子女送養後,與其親生父母之間的法律關系已經消除。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一條
自收養關系成立之日起,養父母與養子女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適用本法關於父母子女關系的規定;養子女與養父母的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適用本法關於子女與父母的近親屬關系的規定。
養子女與生父母以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因收養關系的成立而消除。
⑧ 送養出去的子女 對親生父母遺產還有繼承權嗎
不能來 ============================================================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自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 23.養子女與生子女之間、養子女與養子女之間,系養兄弟姐妹,可互為第二順序繼承人。被收養人與其親兄弟姐妹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因收養關系的成立而消除,不能互為第二順序繼承人。 ============================================================ 關於繼承順序,根據《繼承法》第十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法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 本法所說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 本法所說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⑨ 被送養的子女對親生父母是否還有贍養義務
如果被送養的子女已經與別人確立了養父母養子女關系,從法律層面來說,就是與自己的父母脫離了父母子女關系,就不再有贍養親生父母的義務和責任。而是有贍養養父母的責任與義務。
⑩ 送養子女對生父母有贍養義務嗎
孩子送養了對親生父母沒有有贍養的義務了,如果對生父母扶養較多的,可以繼承生父母的遺產。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19.被收養人對養父母盡了贍養義務,同時又對生父母扶養較多的,除可依繼承法第十條的規定繼承養父母的遺產外,還可依繼承法第十四條的規定分得生父母的適當的遺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