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父母遺產子女怎樣分配
父母遺產子女一般應平均分配,各繼承人協商一致的,也可以不平均分配。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不盡扶養義務的,應當不分或者少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條
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
對生活有特殊困難又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
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
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
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第一千一百三十二條
繼承人應當本著互諒互讓、和睦團結的精神,協商處理繼承問題。遺產分割的時間、辦法和份額,由繼承人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㈡ 遺產繼承怎樣分配,妻子,子女,父母
均為第一順序繼承人,一般應該均等繼承份額。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二章 法定繼承
第九條 繼承權男女平等。
第十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本法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
本法所說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
第十三條 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
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
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
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
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第十五條 繼承人應當本著互諒互讓、和睦團結的精神,協商處理繼承問題。遺產分割的時間、辦法和份額,由繼承人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2)父母可以分配給子女遺產嗎擴展閱讀:
案例:
兒媳改嫁後也可是第一順序繼承人(以案說法)
《 人民日報 》( 2018年08月22日 18 版)
【案情】張家二老都已去世,留下一處老宅子。老兩口共有兩兒一女,小兒子17年前先於老人去世,留下兩個女兒,程某是小兒媳婦,但5年前再婚了。
不久前,老人的一兒一女,還有代位繼承人的兩個孫女,一起去公證處,申請辦理繼承權公證,以便簽訂《拆遷還房協議》。公證員對所有材料均已核實,都准確無誤。在與鄰里鄉親聊天過程中,了解到程某是出了名的孝順媳婦。
自打小兒子去世後,張老媽精神一直恍惚,張老爹也突發中風,卧床不起,多虧了程某一直悉心照料。由於張家其他兒女日子都不寬裕,對老人的衣食住行,程某始終堅持共同負擔,即便再婚了,也沒有割捨對老人的親情。對此,村民個個豎大拇指稱贊。
公證員當即做了《證人詢問筆錄》。隨後,又向張家子女分別了解程某是否對公婆盡了主要贍養義務?一兒一女回答都是肯定的。
公證員又單獨與程某談話核實,詳細了解了她贍養張家二老的細節,跟大夥說的沒兩樣。公證員心裡有數了:「程某也可以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參加繼承」。
【說法】我國繼承法規定,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岳父、岳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
那麼,如何認定「主要贍養義務」呢?公證員介紹,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對被繼承人生活提供了主要經濟來源,或在勞務等方面給予了主要扶助的,應當認定其盡了主要贍養義務或主要扶養義務」。
公證員表示,喪偶兒媳、喪偶女婿是否可以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與是否再婚無關,而與是否盡了主要贍養義務有關。而主要贍養義務,與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岳父、岳母)付出的時間、付出的照料、付出的費用,還有付出的情感等有關。
程某公、婆生前一個卧床不起,一個精神恍惚,程某付出照顧多,支付的費用與其他兒女一樣,而且長達17年,程某盡了主要贍養義務有事實依據。此外,對這些事實,所有繼承人都無異議,程某可以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
參考資料:人民網-兒媳改嫁後也可是第一順序繼承人(以案說法)
㈢ 父母遺產可以不分給子女嗎
父母遺產可以不分給子女,自然人可以依照規定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並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自然人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數人繼承。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法定繼承人的范圍及繼承順序】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編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
本編所稱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
本編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㈣ 父母留給子女的遺產是怎麼分配的下一代也在內嗎
一、法定繼承適用法定繼承時,《繼承法》第10條、《繼承法》第13條,依照下列規則分配遺產:1?法定繼承,由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2、同一順序法定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遺產分配,父母、配偶、子女都是第一繼承人,原則上應當均分。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二、遺囑繼承。遺囑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數份內容相抵觸的遺囑,其中有公證遺囑的,以最後所立公證遺囑為准;沒有公證遺囑的,以最後所立的遺囑為准。
㈤ 兒子的遺產父母有權分配嗎
1:此案例中的「遺產」應按照被繼承人(「兒子」)的全部遺產和「父母」繼承所得部分的「遺產」予以區分討論;
2:《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十條第一二三四款的規定: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則可知道父母為子女的第一繼承順序,理應獲得「兒子」的遺產,若本案中的「兒子」沒有配偶及子女的前提下,則父母可以獲得其全部遺產;有合法有效的遺囑的情況除外;
3:《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十六的規定:
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並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
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的一人或者數人繼承。
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贈給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
則本案中的「兒子」若有合法有效的遺囑且將其全部遺產都未分配給其父母的,本案中的「父母」不在繼承其遺產;若遺囑指定父母分配其遺產,則父母可以分配其遺產;
4:《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
所有權人對自己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法享有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
及父母對依法繼承部分的遺產,在繼承完成後就視為「父母」的合法財產,其可以依法就行分配;
5:綜上所述:本案中的父母可以對依法繼承部分的「遺產」進行分配,若「兒子」沒有配偶及子女時全部財產由父母繼承;若有合法遺囑指定「父母」分配其遺產,「父母」可以分配其遺產,除上述之外的「遺產」本案中的「父母」均無權分配;
6參考文獻:《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
㈥ 父母去世遺產怎麼分配給子女
除去父母債務,如果有遺囑按遺囑。如果沒有遺囑,在子女孝心一致、皆成年有謀生能力的前提下,可均分。若有子女未成年或無行為能力,可適度傾斜。
㈦ 父母如何分配子女的遺產
一、法定繼承適用法定繼承時,《繼承法》第10條、《繼承法》第13條,依照下列內規則分配遺容產:1?法定繼承,由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2、同一順序法定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遺產分配,父母、配偶、子女都是第一繼承人,原則上應當均分。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二、遺囑繼承。遺囑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數份內容相抵觸的遺囑,其中有公證遺囑的,以最後所立公證遺囑為准;沒有公證遺囑的,以最後所立的遺囑為准。
㈧ 父母能分子女的遺產嗎遺囑怎麼樣才有效
1.遺囑繼承是優先的。被繼承人可以將自己的合法個人財產給任何人,如果給的是法定繼承人,那麼就是遺囑繼承;給的是其他人就是遺贈。
2.要繼承的財產是房產的話,要去公證。
㈨ 父母遺產可以不分給子女嗎
遺囑繼承以外,法律有以下規定
第十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法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
本法所說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
本法所說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第十二條 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岳父、岳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
第十三條 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
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
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
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
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第十四條 對繼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繼承人扶養的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人,或者繼承人以外的對被繼承人扶養較多的人,可以分給他們適當的遺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