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湖北 農村戶口的獨生子女有沒有什麼福利政策
農村部分計劃生育家庭獎勵扶助制度,是在各地現行計劃生育獎勵優惠政策基礎上,針對農村只有一個子女或兩個女孩的計劃生育家庭,夫婦年滿60周歲以後,由中央或地方財政安排專項資金,給予獎勵扶助的一項基本的計劃生育獎勵制度.
符合條件的獎勵扶助對象,按每人每年不低於600元的標准發放獎勵扶助金,直到亡故為止。已超過60周歲的,以該制度在當地開始執行時的實際年齡為起點發放。獎勵扶助對象憑身份證、光榮證和存摺直接從全省統一代理發放金融機構領取。
B. 湖北省有關父母隨獨生子女入戶的有關規定及待遇
你可以到有關部門咨詢一下,在這方面首先關規定。
C. 湖北省獨生子女政策什麼時候開始實施的提倡一對夫妻只生一個小孩什麼時候開始一
D. 獨生子女可以享受國家哪些政策
政策內容:一對夫妻生育(包括依法收養)一個子女後不再生育,其子女在十八周歲以內的,由夫妻雙方申請,經所在單位核實(沒有單位的和農村居民,經戶籍所在地居民委員會或者村民委員會核實),由女方戶籍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發給《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憑證享受以下獎勵和優待:
(一)每月發給10元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獎勵費自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之月起發至其獨生子女滿十八周歲止;
(二)女職工除享受本條例第二十條規定的休假外,經所在單位批准,可以再增加產假三個月,但減免三年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
(三)獨生子女的托幼管理費和十八周歲之前的醫葯費,由夫妻雙方所在單位依照有關規定報銷;
(四)獨生子女父母,女方年滿五十五周歲,男方年滿六十周歲的,每人享受不少於1000元的一次性獎勵;
(五)農村在推行養老保險制度時,應當為獨生子女父母優先辦理養老保險。農村安排宅基地,對獨生子女父母應當給予優先和照顧;
(六)鄉鎮人民政府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扶持獨生子女家庭發展生產。
第一胎生育雙胞或者多胞的夫妻,不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憑女方戶籍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出具的證明,享受前款第(四)項規定以外的獎勵和優待,但只享受一份獨生子女獎勵待遇。對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不落實本條例規定的計劃生育獎勵和優待政策,有關當事人可以向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舉報;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應當督促落實,並對當事人維護合法權益予以支持。
E. 湖北省領取《獨生子女證》的條件及如何辦理領取手續
根據《湖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規定:
第三十八條 自願終身只生育一個子女的育齡夫妻,由夫妻雙方申請,經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登記,發給《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
自願終身只生育一個子女的育齡夫妻分為以下5種情況:
(一)持有《生育服務證》,只有一個未滿18周歲的子女,已採取避孕節育措施,自願不再生育的。
(二)再婚夫婦雙方合計只有一個未滿18周歲的子女,已採取避孕節育措施,自願不再生育的。
(三)夫妻只有一個依法收養的未滿18周歲的子女,已經採取避孕節育措施,不再生育的。
(四)未辦理婚姻登記手續的生育的男女,在補辦婚姻登記手續後,自願不在生育並採取了有效的避孕節育措施的。
(五)獨生子女父母婚姻關系發生變故,其父親或者母親單獨撫養獨生子女的。
湖北省領取《獨生子女證》辦理領取手續:
去所在地計劃生育局領取《湖北省獨生子女證》申請審批表,表格一式兩份,先到本單位簽意見蓋章,再到戶口所在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登記,發給《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並享受以下優待:
(一)從領證之月起至獨生子女滿14周歲止,每月發給不低於10元或者一次性發給不低於1500元的獨生子女保健費。夫妻雙方均有工作單位的,由雙方所在單位各負擔百分之五十;一方有工作單位,另一方沒有工作單位的,由有工作單位的一方單位全額負擔;夫妻雙方為農村居民、城鎮無業居民或者個體工商戶的,由戶籍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組織發放,所需費用納入地方財政預算。
(二)獨生子女父母屬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或者企業職工的,退休時發給計劃生育獎勵金,具體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在本條例公布後一年內制定。
(三)獨生子女父母屬農村居民或者城鎮無業居民,喪失勞動能力,且子女贍養確有困難的,應當給予養老保障,並不得低於當地平均生活水平,具體辦法由縣級人民政府制定。
(四)農村獨女戶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除享受獨生子女的優待外,從人口與計劃生育獎勵專項資金中,另發給一次性獎金。
(五)對獨生子女家庭,在發放扶貧貸款、社會救濟款物以及提供項目、技術、培訓等方面給予優先照顧。農村在分配集體福利、宅基地,調整責任田、自留山、自留地時,獨生子女按兩個孩子計算份額。
參考資料:http://ke..com/link?url=__wH0Wv5a
F. 湖北高考獨生子女加分政策
按照現在教育部發出的各項通知!具體是在全國范圍內,如果是參加高考的獨生子女,一般是女生的話!這樣會有相應的加分政策,其他方面還要看湖北省的具體教育廳的執行方案!
希望能幫到你啊!
G. 請問湖北省孝感應城市的獨生子女有什麼政策
如果有獨生子女證的話,每年有獨生子女的獎金。。。
好運。。。
H. 湖北省農村獨生子女證有什麼優惠政策,主要針對我爸媽的,他們已經50多歲了
你好有愛心啊可惜我是小孩子我也不知道,大概是社會基金補償
I. 湖北省對領養獨生子女證的父母有哪些獎勵
《湖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規定:
第三十七條 晚婚公民除享受國家規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15天;已婚婦女晚育的,除享受國家規定的產假外,增加產假30天,並給予其配偶10天護理假;婚假、產假和護理假視同出勤,工資、獎金照發。
接受節育手術的,其工作單位應當憑節育手術證明,按有關規定給予假期,並發給假期期間的工資、獎金。
女職工所在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國家、省有關女職工特殊勞動保護和母乳喂養的規定,為母乳喂養提供條件。
第三十八條 自願終身只生育一個子女的育齡夫妻,由夫妻雙方申請,經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登記,發給《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並享受以下優待:
(一)從領證之月起至獨生子女滿14周歲止,每月發給不低於10元或者一次性發給不低於1500元的獨生子女保健費。夫妻雙方均有工作單位的,由雙方所在單位各負擔百分之五十;一方有工作單位,另一方沒有工作單位的,由有工作單位的一方單位全額負擔;夫妻雙方為農村居民、城鎮無業居民或者個體工商戶的,由戶籍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組織發放,所需費用納入地方財政預算。
(二)獨生子女父母屬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或者企業職工的,退休時發給計劃生育獎勵金,具體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在本條例公布後一年內制定。
(三)獨生子女父母屬農村居民或者城鎮無業居民,喪失勞動能力,且子女贍養確有困難的,應當給予養老保障,並不得低於當地平均生活水平,具體辦法由縣級人民政府制定。
(四)農村獨女戶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除享受獨生子女的優待外,從人口與計劃生育獎勵專項資金中,另發給一次性獎金。
(五)對獨生子女家庭,在發放扶貧貸款、社會救濟款物以及提供項目、技術、培訓等方面給予優先照顧。農村在分配集體福利、宅基地,調整責任田、自留山、自留地時,獨生子女按兩個孩子計算份額。
第三十九條 實行農村計劃生育家庭獎勵扶助制度。只有一個子女或者兩個女孩的農村計劃生育家庭,按照國家規定對夫妻雙方分別發給獎勵扶助金。
實行計劃生育家庭特別扶助制度。獨生子女死亡或者傷殘的計劃生育家庭,按照國家規定對夫妻雙方分別發給特別扶助金。
《湖北省人口和計劃生育委員會關於企業職工退休時落實計劃生育獎勵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鄂勞社文[2004]35號)》規定:
領取《獨生子女證》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企業職工退休時落實計劃生育獎勵政策:
一、鑒於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後,參保人員退休時計發的基本養老金中不包含計劃生育獎勵待遇,企業必須依法對符合計劃生育獎勵條件的退休人員給予一次性獎勵或建立補充養老保險,以落實計劃生育獎勵政策。
二、享受計劃生育獎勵的人員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領取了《獨生子女證》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
(二)退休時按統帳結合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改革辦法計發基本養老金、且領取的養老金中未包含計劃生育獎勵項目的企業退休人員。
三、對符合享受計劃生育獎勵條件的人員,由企業一次性獎勵3500元。
四、企業建立了補充養老保險,並在補充養老保險中落實該項獎勵待遇的,不再給予一次性獎勵。但補充養老保險中對該項獎勵的標准不得低於一次性獎勵標准。此項獎勵經費來源在「企業勞動保障費」項下列支。
五、對長期停產或破產等困難企業無力支付該項獎勵的,按企業隸屬關系,由企業主管部門負責解決。企業主管部門確無力解決的,由當地政府負責解決。
六、對領取了《獨生子女證》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在企業改制中與單位解除了勞動關系,並以靈活就業人員身份繼續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符合領取基本養老金條件的原國有和集體企業職工,由當地政府一次性獎勵3500元。
具體實施辦法參見《關於落實企業退休職工計劃生育獎勵政策的實施方案》(鄂政辦發〔2007〕116號)
J. 湖北省計劃生育政策
湖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
(2002年12月1日湖北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第三十七次會議通過 2008年11月29日湖北省第十一屆
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修訂)
第十五條 提倡一對夫妻只生育一個子女。符合本條例規定條件的,經批准,可以再生育一個子女。
禁止違法生育。
第十六條 夫妻雙方屬城鎮居民,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申請生育第二個子女:
(一)第一個子女為殘疾人,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但醫學上認為可以再生育的;
(二)無子女,依法收養一個子女後要求生育的;
(三)夫妻雙方系歸國華僑的;
(四)夫妻雙方均為獨生子女的。
第十七條 夫妻雙方屬農村居民,除適用本條例第十六條規定外,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也可以申請生育第二個子女:
(一)夫妻一方兩代以上是獨生子女的;
(二)夫妻一方是二等乙級以上傷殘軍人的;
(三)男到獨生女家結婚落戶的;
(四)夫妻只有獨生女的;
(五)夫妻雙方均為少數民族的。
前款規定不適用於國家工作人員。
第十八條 再婚的夫妻,一方只有一個子女,另一方無子女的,可以申請再生育一個子女。再婚夫妻一方已生育兩個子女,另一方未生育過子女的,可以申請再生育一個子女。
第十九條 夫妻一方屬城鎮居民,另一方屬農村居民的,適用本條例關於城鎮居民的生育規定。
由城鎮居民轉為農村居民的夫妻,適用本條例關於城鎮居民的生育規定。
農村居民成建制轉為城鎮居民的,其生育從轉制之日起兩年內,可以適用本條例第十七條的規定。
第二十條 夫妻一方為外國人或者香港特別行政區居民、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台灣同胞,以及華僑、歸國華僑、出國留學人員的生育,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一條 夫妻生育第一個子女的,生育前應當到所在單位或者村(居)民委員會領取《生育服務證》,憑《生育服務證》享受生殖保健服務和免費基本項目的計劃生育技術服務。
符合本條例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規定要求生育的,應當在懷孕前由夫妻雙方向女方戶籍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申請辦理《生育證》,並提交下列材料:
(一)結婚證、戶口簿和雙方居民身份證;
(二)雙方所在單位或者村(居)民委員會出具的本人生育、收養狀況證明;
(三)其他符合本條例規定生育條件的證明。
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0日內提出審核意見,連同申請人的證明材料報縣級人民政府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審批。縣級人民政府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自收到上報材料之日起20日內,對符合條件的,應當發給《生育證》;對不符合條件的,應當書面通知當事人並說明理由。符合本條例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要求生育的,還應當由市(州)計劃生育技術鑒定組織進行醫學鑒定。
村(居)民委員會或者其他組織應當及時將《生育證》的發放情況進行公示,接受群眾監督。本條例所規定的《生育服務證》、《生育證》,應當使用統一印製的規範文本,發放上述證件按物價部門核定的標准收取工本費。
第二十二條 經批准生育第二個子女或者再生育一個子女的,領取《生育證》後方可生育。因戶籍或者婚姻狀況發生變化不再符合生育條件的,或者農村居民成建制轉為城鎮居民滿兩年未懷孕的,縣級人民政府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應當撤回《生育證》,並書面告知當事人。
第二十三條 符合本條例規定可以生育第二個子女或者再生育一個子女,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再生育:
(一)屬非醫學需要選擇性別人工終止妊娠的;
(二)故意致嬰兒死亡的;
(三)自報嬰兒死亡,但沒有死亡證據、證明的;
(四)遺棄子女的。
第二十四條 經具有法定鑒定資格的組織按照規定程序鑒定確認,育齡夫妻患有嚴重的遺傳性精神病、先天智能殘疾和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生育疾病的,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負責落實其節育或者絕育措施。
第二十五條 禁止歧視、虐待不育和生育女嬰的婦女。禁止歧視、虐待、遺棄女嬰。
第二十六條 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應當對涉嫌違法生育的投訴和舉報進行調查。對有明顯證據證明當事人涉嫌違法生育且拒不承認的,經省人民政府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批准,可以要求當事人配合進行技術鑒定,並做好保密工作。
技術鑒定相關費用由提出技術鑒定的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