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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是否有權利繼承父母土地

發布時間:2022-01-09 05:59:26

1. 子女有沒有繼承父母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的權利

土地承包經營權能否繼承,《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二章規定的集體經濟組織家庭承包,是以家庭為生產經營單位承包的,如果有家庭成員死亡,承包人仍然存在,不會有繼承問題,其他家庭成員會繼續承包,比如一個三口之家,如果妻子因病去世,妻子生前租用的土地不會造成繼承問題,但必須由丈夫和孩子租用。妻子的父母不能要求繼承,因為土地是由家庭承包的,土地的數量是按人口來分配的,因此,只有承包人死亡,承包家庭死亡,才可能出現允許繼承的問題。

在中國農村人多地少的現狀下,人地矛盾更加突出,這是不公平的,因此,從中國的實際情況來看,最終解決無地人口的地球問題,緩解人地矛盾,體現社會公平,承包人死亡,承包家庭,承包的土地不能繼承。要解決人地矛盾,必須由集體經濟組織收回,並嚴格執行,當然,如果承包人的繼承人是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不屬於承包地的,可以優先考慮繼承人的承包地。

2. 分家單過的子女有權繼承去世父母的土地嗎

無權繼承土地。

承包地屬於農民集體所有,是村集體分給本村農戶承包的,農民有經營權,沒有處分權。土地不是個人財產,子女不能繼承父母的承包地(與子女是否分家單過沒有關系)。

如果土地承包人去世,土地尚在承包期內,與承包人在同一戶口簿上有其他家庭成員的,可由其家庭成員續包;沒有其他家庭成員的,由發包方收回再分配。

《土地管理法》
第八條 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以外,屬於農民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屬於農民集體所有。

第十條 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屬於村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經營、管理。

3. 父母的承包地老人都不在了子女是否有權繼承

你好,可以子啊承包期內,能繼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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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釋義及指南》
第三十一條 承包人應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繼承法的規定繼承。
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繼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內繼續承包。
【釋義】 本條是關於土地承包經營權能否繼承的規定。
關於土地承包經營權能否繼承的問題,首先應當明確的是,本法第2章規定的集體經濟組織內部人人有份的家庭承包是以戶為生產經營單位進行承包的,對此本法第15條做了明確的規定:「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戶。」家庭中部分成員死亡的,由於作為承包方的戶還存在,因此不發生繼承的問題,由家庭中的其他成員繼續承包。例如,在一個3口之家中,妻子因病去世,妻子生前分到的承包地應當由丈夫和孩子繼續承包,妻子的父母不能要求繼承,因為土地是以戶為單位承包的,只是在分配土地時按照人口計算土地的數量。只有在因承包人死亡,承包經營的家庭消亡的情況下,才存在是否允許繼承的問題。
關於因承包人死亡,承包經營的家庭消亡的,其土地承包經營權能否繼承的問題,有一種意見認為,土地承包經營權作為承包方的一種財產權利,應當允許繼承,這樣做,既符合法理,也有利於穩定承包關系。

4. 子女戶口和父母的戶口不在一起!有權利繼承父母的土地嗎

養母不在戶口上有權利繼承我的養父和我養母地嗎

5. 子女能否繼承父母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

關於土地承包經營權能否繼承的問題,首先應當明確的是,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二章規定的集體經濟組織內部人人有份的家庭承包是以戶為生產經營單位進行承包的,對此該法第十五條作了明確的規定:「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戶。」家庭中部分成員死亡的,由於作為承包方的戶還存在,因此不發生繼承的問題,由家庭中的其他成員繼續承包。例如,在一個三口之家中,妻子因病去世,妻子生前分到的承包地並不產生繼承問題,而應當由丈夫和孩子繼續承包,妻子的父母不能要求繼承,因為土地是以戶為單位承包的,只是在分配土地時按照人口計算土地的數量。因此,只有在因承包人死亡,承包經營的家庭消亡的情況下,才存在是否允許繼承的問題。
關於因承包人死亡,承包經營的家庭消亡的,其土地承包經營權能否繼承的問題,有一種意見認為,土地承包經營權作為承包方的一種財產權利,應當允許繼承,這樣做,既符合法理,也有利於穩定承包關系。這種意見有一定的道理,但對繼承的問題應當考慮我國土地承包的性質和實際情況。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人人有份的家庭承包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一項權利,具有成員權的性質和保障農民基本生活的功能,如果承包方的繼承人不是該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在其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城鎮落戶,例如承包方的子女大學畢業後在城市就業,也就沒有對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繼承權。如果承包方的繼承人是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例如承包方的子女結婚後在本村單獨立戶,由於其一般已經依法承包了一份土地,再允許繼承,將因繼承而獲得兩份承包地,在我國目前農村人多地少,人地矛盾比較突出的情況下,有失公平。因此,從我國的實際情況出發,為解決無地人口的土地問題,緩解人地矛盾,體現社會公平,對因承包人死亡,承包經營的家庭消亡的,其承包地不允許繼承,應當由集體經濟組織收回,並嚴格用於解決人地矛盾。當然,如果承包方的繼承人是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又沒有分到承包地的,可以優先承包被繼承人的承包地。
承包地雖然不允許繼承,但承包人應得的承包收益,如已收獲的糧食、未收割的農作物等,作為承包人的個人財產,則應當依照繼承法的規定繼承。對此,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一條第一款規定:「承包人應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繼承法的規定繼承。」繼承開始後,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法定繼承的,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繼承人可以是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也可以不是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承包人應得的承包收益,自承包人死亡時開始繼承,而不必等到承包經營的家庭消亡時才開始繼承。
前面所講繼承的問題,主要指耕地和草地,關於林地能否繼承的問題,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一條第二款規定:「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繼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內繼續承包。」允許林地繼續承包,與規定林地不得收回和調整的原因一致,主要是考慮到林地的承包經營與耕地、草地的承包經營相比有其特殊性。林業生產經營周期和承包期長,投資大,收益慢,風險大,如果不允許繼承,不利於調動承包人的積極性,還可能出現亂砍濫伐,破壞生態環境的情況。而且,承包人可能對林地作了長年、大量的投入,在剛剛開始獲得收益時去世,不允許其繼承人繼續承包,是不合理的。因此,林地承包人死亡的,其繼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內繼續承包。林地的繼續承包可以參照繼承法的有關規定辦理。無論繼承人另有林地承包經營權,或是在另一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落戶,還是取得城市戶口、在城市就業,在承包期內,都有權承包。應當注意的是,同耕地和草地一樣,集體經濟組織內部人人有份的林地承包也是以戶為生產經營單位的,家庭中部分成員死亡的,也不發生繼承的問題,應由家庭中的其他成員繼續承包。當然,此時林地承包人應得的承包收益,應當依照繼承法的規定繼承。

6. 土地確權後,子女們還能繼承父母的土地嗎

按照《土地承包法》第十五條,土地承包是以農戶家庭為單位,承包人是指承包土地的農戶家庭,而不是指家庭中的某個成員。 按照《土地承包發》第三十一條,承包人應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繼承法的規定繼承。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繼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內繼續承包。 承包人死亡是指承包戶家庭的人均已死亡的情況。承包耕地、草地的家庭中某一個人死亡,其他成員還在,不發生繼承問題,仍由其他成員承包。 按照《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條承包期內,發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 承包期內,承包方全家遷入小城鎮落戶的,應當按照承包方的意願,保留其土地承包經營權或者允許其依法進行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 承包期內,承包方全家遷入設區的市,轉為非農業戶口的,應當將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發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發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 也就是說,家庭承包的耕地不存在土地承包經營權繼承的問題。 以下回答基於兩個前提: (1)你作為家庭成員參與了初始分配(二輪延包或一輪承包); (2)你所謂的「縣城」不是設區的市,是小縣城。 第一:發包方不能收回承包地,或者調整承包地。必須要尊重承包方(現在就是你)的意願,你可以選擇繼續耕作(承包經營)或者流轉承包地。 第二:這一次確權登記是以二輪承包為基礎的確權登記,尊重歷史的同時也要照顧現實,有些省的政策是可能是按照當前承包的狀況進行確權,這也是符合規定的。這種情況下,你屬於特殊人群中的「國家公職人員」,要看地方的政策允不允許以你的名字登記。 如果,你沒有參與承包地的初始分配(二輪延包或一輪承包),要通過民主協商(村民會議)的方式確定你到底有沒有承包經營權; 如果,你所謂的「縣城」是設區的市,你已經轉為非農業戶口的,那你應當將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發包方。不交回的,發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 補充一條: 按照《土地管理法》第第三十七條,承包經營耕地的單位或者個人連續二年棄耕拋荒的,原發包單位應當終止承包合同,收回發包的耕地。 也就是說,如果你已經連續二年棄耕拋荒了你的承包地,原發包單位可以終止承包合同,收回發包的耕地。這種情況下,你就喪失了土地承包的權利

7. 父母的土地子女有繼承權嗎

沒有,因為農村的土地是集體所有,是生產小組集體所有,不是個人所有,因此沒有繼承權,要有所有權的財物或權益才有繼承權,現在農村的土地之所以沒有隨時調整,那是因土地使用30年或50年不變的政策,如果爸爸和兒子戶籍是同一個生產小組的,那有可能爸爸去世後可以由兒子繼續耕種,如果爸爸是農村的兒子是城鎮的,那就不能繼續耕種了。

8. 父母土地確給一個子女,別的子女有權繼承嗎

土地是國有的,不是你父母想怎麼給就怎麼給的,問題是你的戶口名下是否有土地,如果沒有,父母自己那份是可以交與其他子女使用的,但無所有權。

9. 未安葬父母的子女是否有權利繼承父母的土地

土地不能繼承,談不上有沒有權利。家裡的土地包括宅基地是弟兄分家解決,國家允許娘家主動給閨女地

10. 兒女是否有權利繼承父母林權和土地使用權的權力

無權繼承:農村的土地所有權屬於集體,但是符合條件的前提下,繼承人可以繼續承包農村的林地(山林):
1、土地都是不能繼承的,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農戶)只有使用權沒有所有權;
2、土地使用權不屬於被繼承人的生前個人財產,不適用於繼承。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的規定:
第八條 城市市區的土地屬於國家所有。
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以外,屬於農民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屬於農民集體所有。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的規定:
第三條 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包括:
1、公民的收入;
2、公民的房屋、儲蓄和生活用品;
3、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4、公民的文物、圖書資料;
5、法律允許公民所有的生產資料;
6、公民的著作權、專利權中的財產權利;
7、公民的其他合法財產。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的規定:
第三十一條承包人應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繼承法的規定繼承。
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繼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內繼續承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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