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父母在家庭教育中承擔哪些責任
初中生家庭教育新突破中指出的學習過程的四個環節分別如下:
1、認知
2、理解
3、熟練專
4、檢驗
家庭教育通屬常認為家庭教育是在家庭生活中,由家長(其中首先是父母)對其子女實施的教育。即家長有意識地通過自己的言傳身教和家庭生活實踐,對子女施以一定教育影響的社會活動。而按照現代觀念,家庭教育包括:生活中家庭成員(包括父母和子女等)之間相互的影響和教育。
家庭教育,是大教育的組成部分之一,是學校教育與社會教育的基礎。家庭教育是終身教育,它開始於孩子出生之日(甚至可上溯到胎兒期),嬰幼兒時期的家庭教育是「人之初」的教育,在人的一生中起著奠基的作用。孩子上了小學、中學後,家庭教育既是學校教育的基礎,又是學校教育的補充和延伸。其教育目標應是:在孩子進入社會接受集體教育之前保證孩子身心,健康地發展,為接受幼兒園、學校的教育打好基礎。著名心理專家郝濱老師曾說過:「家庭教育是人生整個教育的基礎和起點」。確實,家庭教育是對人的一生影響最深的一種教育,它直接或者間接地影響著一個人人生目標的實現。
Ⅱ 父母對子女有哪些義務和責任
成年子女對父母負有贍養、扶助、保護義務。成年子女對其父母具有法定的贍養、扶助和保護的義務。若其拒不履行贍養義務的,缺乏勞動能力或者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給付贍養費的權利。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十六條
父母對未成年子女負有撫養、教育和保護的義務。
成年子女對父母負有贍養、扶助和保護的義務。
第一千零六十七條
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給付撫養費的權利。
成年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的,缺乏勞動能力或者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給付贍養費的權利。
第一千零七十四條
有負擔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對於父母已經死亡或者父母無力撫養的未成年孫子女、外孫子女,有撫養的義務。
有負擔能力的孫子女、外孫子女,對於子女已經死亡或者子女無力贍養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贍養的義務。
Ⅲ 父母對孩子應盡的責任是什麼
《婚姻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時,未成年的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給撫養費的權利。
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學歷教育,或者喪失或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等。
撫養是指父母從物質上、經濟上對子女的養育和照料,如負擔子女的生活費、教育費,在生活上照管子女等。教育是指思想、品德、學業等方面對子女的全面培養。
綜上,父母是子女的法定監護人,對子女負有不可推卸的撫養、教育的責任。
父母對子女的撫育應當是從精神上、物質上、經濟上對子女盡養育和照顧之責,這種養育和照顧是子女賴以生存、成長的基本保障,缺少了這種保障,子女是不可能健康成長的。
Ⅳ 父母對子女的責任
按照法律規定:「十八周歲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另外按照我國對子女撫養的規定:撫育費的給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歲為止。
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這種義務一直持續到子女成年並能獨立生活為止。父母對子女的「撫養費」包括子女生活費、教育費、醫療費等費用。
根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及《婚姻法》司法解釋(一)的有關規定,有下列情形父母可終止對子女的撫養教育義務:
⒈ 父母撫養子女一般到18周歲為止,年滿18周歲的人屬於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⒉ 16周歲以上不滿18周歲,以其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並能維持當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給付撫育費。
⒊ 父母應當負擔雖年滿18周歲,但是尚未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撫育費。
⒋ 喪失勞動能力或雖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維持生活的成年子女,主要指患有嚴重疾病、殘疾、喪失部分勞動能力,不能參加正常就業的人。
⒌ 尚在校就讀的,在校指高中及其以下學歷教育。
⒍ 確無獨立生活能力和條件的。主要指患有精神病,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或生活在城鎮的子女無就業機會尚處於待業狀態的。
⒎ 父母自身喪失撫養能力的。
Ⅳ 父母的責任是教育子女。這個責任來自哪裡
父母教育、撫養子女的責任來自於我國法律的規定。 《婚姻法》 第二十一條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 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時,未成年的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給撫養費的權利。 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無勞動能力的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給贍養費的權利。 禁止溺嬰、棄嬰和其他殘害嬰兒的行為。 第二十二條子女可以隨父姓,可以隨母姓。 第二十三條父母有保護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權利和義務。在未成年子女對國家、集體或他人造成損害時,父母有承擔民事責任的義務。 《未成年人保護法》 第一章第三條: 國家、社會、學校和家庭對未成年人進行理想教育、道德教育、文化教育、紀律和法制教育,進行愛國主義、集體主義和國際主義、共產主義的教育,提倡愛祖國、愛人民、愛勞動、愛科學、愛社會主義的公德,反對資本主義的、封建主義的和其他的腐朽思想的侵蝕。 第五條 國家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合法權益不受侵犯。
保護未成年人,是國家機關、武裝力量、政黨、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城鄉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未成年人的監護人和其他成年公民的共同責任。
對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行為,任何組織和個人都有權予以勸阻、制止或者向有關部門提出檢舉或者控告。
國家、社會、學校和家庭應當教育和幫助未成年人運用法律手段,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Ⅵ 父母對子女有什麼義務和責任
《婚姻抄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父襲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時,未成年的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給撫養費的權利。
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學歷教育,或者喪失或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等。
撫養是指父母從物質上、經濟上對子女的養育和照料,如負擔子女的生活費、教育費,在生活上照管子女等。教育是指思想、品德、學業等方面對子女的全面培養。
Ⅶ 如何理解父母有撫養教育子女的義務
父母有撫養教育子女的義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時,未成年的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給撫養費的權利。
「撫養費」,包括子女生活費、教育費、醫療費等費用。 「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學歷教育,或者喪失或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等非因主觀原因而無法維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
(1)撫養是指父母從物質上、經濟上對子女的養育和照料,如負擔子女的生活費、教育費,在生活上照管子女等。
(2)教育是指思想、品德、學業等方面對子女的全面培養。
(3)父母的撫養教育義務,對未成年子女來說是無條件的,不得任意推卸責任。對成年子女的撫養教育是有條件的。
(4)對子女的撫養教育是父母雙方的義務,應雙方共同承擔,不應把責任推給一方。
(5)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時,未成年的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給撫養費的權利。
(6)父母對子女的撫養教育義務開始於子女出生。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父母有保護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權利和義務。在未成年子女對國家、集體或他人造成損害時,父母有承擔民事責任的義務。
(1)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管教和保護,既是權利也是義務。
(2)管教是指依照法律和道德的要求,採取正確的方式對未成年子女進行管理和教育,對其行為加以必要的約束。
(3)保護是指為了未成年子女的安全和利益,防止和排除來自外力的各種侵害。
(4)在未成年子女對國家、集體或他人造成損害時,父母有承擔民事責任的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