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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借父母款買房

發布時間:2022-01-08 15:12:28

㈠ 子女向父母借錢買房子,借條該如何寫法

其借條內容應按如下條款書寫:

一、借款事由。

二、借款數額。

三、借款時間。

四、還款時間。

五、若有約定利息的,應當按雙方約定的利息,在借款單上載明。

六、過期還款責任。

七、雙方簽名,見證人簽名。

借條格式

一、標題一定要寫「借條」二字,切莫被別人故意誤寫成「欠條」, 特別注意:雖然都是錢在別人那,但在法律上結果卻是完全不同的;

二、一定寫明「今借到***現金***元,註明大寫***圓整。特別注意:核實大小寫相一致,如果大小寫數額不一致,司法實踐中會以大寫金額為准;

三、一定寫正確出借人姓名,身份證號碼,同時一定要寫明借款人的姓名和身份證號碼,以避免發生糾紛時再去核實借款人身份是否重名等問題;

四、如果不能確定要求借款人什麼時候歸還,建議出借人不寫歸還日期,這樣時效上可以保證20年,而不會由於一時忘記導致時效超過不能收回。懂得法律的人都知道,寫上歸還日期與不寫歸還日期差別不大。

五、如果要求給利息,一定要寫明,法律規定:不明確約定支付利息的,歸還時要求利息的是不予支持的;

六、借條最好是在A4紙上先將借款人的身份證正、反面復印在紙張的右下方,然後在上端書寫借條,另外,注意:簽字後最好請他或(她)以右手大拇指(我國無論是法院或律師等司法實踐中都是嚴格執行右手大拇指)捺指印。

範文:

個人借條

原因:今日由於個人財務緊張借×××1000元人民幣(壹仟圓人民幣)

借款人:×××(簽名)

借款日期:2009年4月1日 還款日期:2009年8月1日

借條

甲方於某年某月某日借乙方多少錢,借款期限xx,約定於某年某月某日歸還,利息…… 如甲方不能按時歸還,付違約金多少多少。

甲方簽字

日期


(1)子女借父母款買房擴展閱讀:

欠條和借條雖然都是債權債務關系的證明,但它們之間也是存在差別的。

兩種常見的格式:

(1)借條

今借張三100萬元。

借款人:李四

2009年6月25日

(2)欠 條

今欠張三100萬元。

欠款人:李四

2009年6月25日

對於(1)適用於單純的借款,對於(2)適用於因某事造成的欠款,比如送貨後沒給錢,賭輸了欠錢,用餐後沒帶錢等情況。從法律的意義上講,第(1)種情況,也就是借條,不需要其他證據佐證;

但是第(2)種情況,就容易發生意想不到的情況,一般都會產生一個為何,因何,怎麼欠錢的問題,問題可能不是很大,但有時會比較麻煩,更有甚者,打了也是白打。

合法的借貸關系受法律保護,但例如賭錢輸後打的欠條,鬧到法院後,就是打了欠條也是白打,因為法律不保護非法的事情,賭博是非法的,因此產生的欠條,就是非法之債,是不受法律保護的。

㈡ 子女買房父母出錢 是贈與還是借貸

算是贈與。

一、贈與過戶

1、費用 免徵營業稅和個人所得稅,但是需要增加

⑴公證費 40元/平米*產權證面積

⑶契稅的徵收 不論房產什麼情況都需要徵收全額契稅

其他費用和正常過戶都一樣

2、所需材料

⑴公證處需要賣方夫妻雙方戶口本和身份證復印件一套、買方身份證復印件一份,產權 證復印件一套

⑵不需要經過地稅局直接可以過戶。

⑶房管局需要材料同正常過戶基本一樣只不過還需要公證書原件一份。

二、婚姻法解釋三第七條 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2)子女借父母款買房擴展閱讀:

房產過戶准備資料

(1)房地產轉移登記申請表;

(2)申請人身份證明;

賣方需要的材料:身份證原件及身份證復印件一份。如果是已婚的話需要結婚證原件及復印件一份、房產證原件;如果夫妻雙方有一人無法到場的話,必須要先寫份委託書再去公正局公證,戶口本及復印件一份。

買方需要的材料:身份證原件及身份證復印件一份、戶口本及復印件,如果是單身的話,需要去市民政局開單身證明。

(3)房地產權利證書;

(4)有關行政機關行政決定書,房地產買賣合同書,(按規定需公證,應提交公證房地產買賣合同書)或經公證的房地產贈與書,或經公證房地產繼承證明文件,或房地產交換協議書,或房地產分割協議書;

(5)已設定抵押權的,應提交抵押權人同意的書面文件;

(6)人民法院強制性轉移的應提交生效的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和協助執行通知書;

(7)非法人企業、組織的房地產轉移,應提交其產權部門同意轉移的批准文件;

(8)行政劃撥、減免地價的土地,應提交主管部門的批准文件和付清地價款證明;

(9)以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取得房地產的,應提交中標確認書、拍賣成交確認書、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書,付清地價款證明;

(10)屬於政府福利性商品房的應提交相關主管部門的批復;

(11)拆遷補償的應提交拆遷補償協議書;

(12)房地產共有人同意轉移的意見書;

(13)收購或合並企業的,應提交有關部門的批准文件;

(14)國有企業之間或其他組織之間的房地產調撥的,

應提交有關部門的批准文件;

(15)法律、法規、規章及規范性文件規定的其他文件。

㈢ 父母可以借用子女名買房嗎

父母借用子女名買房屬於借名買房情況,「借名買房「是指房屋的實際出資人借用他人名義購房,並以他人名義登記房屋所有權的行為。

借名買房通常發生在熟人或者親人之間,但是現實生活中還是存在諸多風險,到底借名買房會涉及到哪些法律風險呢?又該怎麼防範風險?

一、一般借名買房的原因

1、為規避法律政策,如:為規避國家房貸、稅收、登記、限購等相關法規政策;

2、借用他人資格享受某種購房優惠;

3、轉移財產以逃避債務。

二、借名買房帶來的法律問題

1、房產登記權利人可能得不到真正的房屋所有權

借名購房使得房產登記的權利人可能並非有真正的房屋所有權。根據物權變動的公示公信原則,為避免給交易相對人帶來不可預見的損害,維護交易安全和穩定,物權的所屬應當進行公示。

動產以其佔有為公示,不動產的公示方式即是登記。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九條規定,「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依法屬於國家所有的自然資源,所有權可以不登記。」

從法律規定可以看出,不動產物權必須經過登記始發生物權效力。一經公示,即產生公信力。

2、出資人不是法律規定的房產處分人

當事人基於對財產權屬公示的信賴而為的交易行為,應當受到法律的保護,比如善意取得制度。而對於借名購房,出資人並不是登記的權利人,即使其事實上對該房屋佔有、管理和使用,也不是法律上合格的處分人。

3、登記權利人可能擅自處分房產且受法律保護

登記權利人如果擅自處分該房屋,如設定抵押、出售等,如果相對方符合善意取得的要件,法律會偏重保障交易安全和善意相對人的利益,不會僅因其非事實權利人,無權處分而判定該物權變動無效。

因此,借名購房如果發生糾紛,通常會陷入這樣的境地:法律保護當事人之間合法的意願自治,即雙方借名購房的約定,但法律更保障交易安全,保障善意相對人基於物權公示公信力產生的信賴利益以維持社會的穩定。

三、借名買房雙方當事人面臨的風險

(一)出資人所面臨的風險

1、出資人可能「錢房兩空」

如果借名購房後,登記權利人反悔,即使當事人留有足夠充分的證據證明借名購房事實存在,也為其自身帶來許多不必要的麻煩,更有甚者如無法證明借名購房事實的存在,出資人自身權利得不到保障,導致錢房兩空。

2、出資人得不到房屋所有權

如果所購房屋為保障性住房,出資人實際上並不符合購房條件,即使登記權利人認可借名購房事實,出資人也不可能取得該房屋的所有權。

3、出資人不能阻止房產交易

如果登記權利人擅自出售房屋,交易相對方為善意且已經辦理變更登記的情況下,出資人不可能要求取消交易拿回房屋,即使證明了借名購房事實存在,也只能要求登記權利人承擔相應責任。

4、房屋的他項權利可能會影響出資人的權益

如果登記權利人擅自在該房屋上設定他項權利如抵押權等,在他項權利人為善意的情況下,出資人如果要求確認權屬,通常需要滌除他項權利,才能獲得他項權利人的認可,更甚之,如果抵押權人按照法律規定和抵押權登記實現抵押權,勢必對出資人自身的權利造成影響。

(二)登記權利人面臨的風險

1、登記權利人可能會失去再次享受優惠的條件

如果購房需要的是登記權利人的資格、條件以享受優惠,借名購房後登記權利人通常喪失了再次享受該優惠條件的機會,如部分城市的首套房優惠政策,抽簽搖號所取得的序位等。

2、出資人不按時還款會對登記權利人信用資質產生影響

如果出資人非全款購買該房屋,而是辦理了按揭手續,在出資人不履行按揭還款義務的情況下,實際上是對登記權利人的信用資質發生影響,甚至銀行直接向登記權利人要求還款。

3、登記權利人的其他財產可能被執行

如果登記權利人未償還到期債務,債權人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法院在查明被執行人財產時,將會把借名購房的該房屋視為登記權利人的財產,可能會將之作為被執行人生活所必須的財產予以保留,但執行其其他財產,導致登記權利人實際上生活所必須的財產被執行。

4、登記權利人可能會與出資人關系破裂

借名購房的情況下,出資人與登記權利人通常關系較為密切,法院審理的借名購房糾紛中甚至多有親屬關系,因此雙方基於信任,很多未簽訂書面協議或者協議約定並不明確。但由於借名購房本身隱藏著許多不可預測的因素,很容易引起糾紛,除了對當事人本身財產權利的損害以外,亦是對雙方感情的破壞,從親人變仇人的不乏其人。

四、如何降低「借名買房」風險?

鑒於借名買房的諸多風險,購房指南建議消費者應盡量通過正規方式購房,若不得已需要借名買房時,應注意以下幾個方面,力求將風險降至最低:

1、借名買房之前,首先弄清楚欲購房屋的性質,房屋能否上市交易,借名購買是否違反國家政策性規定,防止將來無法取得房屋所有權。

2、簽訂書面協議。為與借款合同相區分,書面協議中應明確雙方的借名買房合同關系,可以請第三方見證合同。

3、注意保留雙方洽談、簽訂借名買房協議時的證據,如邀請朋友作見證、進行錄音錄像等。

4、注意保存購房手續,付款證明(銀行轉賬記錄、收據收條、還貸記錄等),購房發票,房產證書等書面證據材料。

(以上回答發布於2018-03-22,當前相關購房政策請以實際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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㈣ 借父母名買房怎麼處理

父親承租單位的公房,由小女兒單獨出資購買,因為只能由承租人購買,故該公房一直登記在父親名下。後屢次過戶受阻,父親曾立遺囑表示該房由小女兒繼承。但父親過世後,小女兒辦理正式過戶時,其他兄弟姐妹卻提出異議,到底這房子該歸誰呢?
案例簡介:借父名買房過戶起糾紛
王先生承租單位的一套100號公房由小女兒王-芳(化名)居住。1993年房改時,王先生表示這套公房誰購買就歸誰。王-芳的兩個哥哥和姐姐都無力購買,最終由王-芳購得。因為當時只能由承租人購買,所以此房本下來後登記在王先生名下。

1997年王先生老伴兒去世。
1999年王-芳搬到單位分的房子居住,將100號房對外出租。
2000年,王-芳大哥的岳父生病住院,由於100號離醫院較近,大哥便借住100號一段時間。當時,王先生寫下一份說明:100號房實際歸王-芳所有,待到能過戶時過戶給王-芳。
2004年,大哥將100號房屋返還。王先生准備將房屋過戶給王-芳,但該房屋仍不允許上市交易。於是王先生立下遺囑:100號房由王-芳繼承。
2015年初,王先生過世,王-芳拿出公證遺囑,希望哥哥姐姐配合辦理過戶。二哥提出異議,稱屬於王先生的份額由王-芳繼承,但屬於老太太的份額,應由兄妹四人繼承。無奈,王-芳咨詢律師請求幫助。
律師解讀:有公證遺囑不按繼承處理
律師表示:查看相關資料後,認為王-芳與王先生形成了借名買房的法律關系。
100號房的購房合同、發票、完稅憑證等都由王-芳持有,房屋自購買後至今也是由王-芳實際佔有、使用和支配。雖然房屋一直登記在王先生名下,但實際所有人是王-芳,雙方形成了借名買房的法律關系。
2000年王先生寫的說明也表示王先生和王-芳之間存在借名買房的法律關系,因暫時不能過戶,待能過戶時配合王-芳辦理過戶手續。2004年,因仍不能辦理過戶手續,王先生立下公證遺囑,也是為了履行自己配合王-芳過戶的義務。
雖然王先生有公證遺囑,但不應按照繼承來處理。該房產實際上是王-芳的財產,不屬於王先生的財產,王先生去世後也不屬於其遺產,不應該按照遺產處理。
法院判決:借名買房成立,其他三子女履行合同義務
律師受王-芳委託,以合同糾紛訴至法院,要求王-芳的哥哥姐姐辦理100號房過戶手續;二哥又以繼承糾紛將王-芳等三人訴至法院,要求依法分割王先生遺產100號房。
王-芳的律師向審理繼承案件的法官提交了王先生的說明、公證遺囑及王-芳購房的相關手續,從購房到現在實際佔有、使用房屋的憑證,證明雙方存在借名買房的法律關系,該房屋是否屬於王先生的遺產存在爭議,且已訴至法院。
審理繼承案件的法官認為繼承案件的審理應以合同糾紛案件判決結果為依據,因此繼承案件裁定中止。
在借名買房合同糾紛案件中,王-芳的律師提供了相關證據材料,王-芳的大哥和姐姐均認可該房屋確實屬於王-芳所有。二哥不認可王先生的說明,但未提出鑒定。
此外,二哥認為,借名未經其母同意,因此無效。王-芳的律師表示,借名買房是一個合同關系,如果借名成立,該房屋都不屬於王先生的房產,更談不上是其與老伴兒的夫妻共有財產,因此,借名買房的約定,也不需要其母的同意。
最終,法院認為王-芳和父親王先生已經形成借名買房的合同關系,其他三子女作為繼承人應履行合同義務,判決王先生三子女配合王-芳辦理100號房屋過戶手續。
溫馨提示:借名買房須有書面協議或正式說明
律師提出,因房改時有些單位只允許原承租人購買,或者用長輩的工齡優惠較多,所以借名買公房的情況並不罕見。
通常借名買房都是親戚間,沒有書面約定,在認定是否存在借名買房法律關系時,借父母名義購買比借其他親戚名義購買更困難。
子女為父母出資買房通常被認為是贈予或者借款,不能因為子女給父母出資買房了,就簡單的認定為借名買房。
因此,在認定子女和父母之間是否形成借名買房法律關系時,通常要有書面協議,即使沒有書面協議,也要像本案中王先生書寫的說明,證明雙方確有借名買房的事實存在。否則只是子女長期佔有、使用父母的房子,想認定借名買房比較困難。

㈤ 子女為父母貸款買房,房主可不可以寫父母的名字

子女條件符合的話可以為父母貸款買房,房主可以寫父母的名字,如果父母沒有償還能力的專話款項需要子女按屬時還。
貸款買房條件:
1、 購房者須具有合法有效的身份證和戶口薄等身份證明;
2、外地戶口,以家庭為單位在廣州可購買一套住宅,且必須提供五年內連續三年(36個月)的社保或稅單;
3、 購房者必須有達到購房款總額三成比例的首付款;
4、 購房者的家庭成員必須在廣州沒有購房記錄;
5、 購房者若是之前在外地買過房,則需按照二套房的規定繳納七成首付款,但若是首套房的貸款已經結清,則仍可按照首套房的規定執行;
6、 購房者必須信用良好,收入穩定,並有一定的還款能力;
7、 相關部門規定的其它條件。
備註:子女為父母貸款買的房子,子女需要按時還款,以免影響父母的生活。

㈥ 父母貸款買房,子女還款,是否可行(2018年)

可以。
辦理按揭買房貸款的流程:
1、選擇房產;
2、確認開發商建設的房產是否獲得銀行的支持,以保證按揭貸款的順利取得;
3、辦理按揭貸款申請;
4、簽訂購房合同。經審查確認購房者符合按揭貸款的條件後,發給購房者同意貸款通知或按揭貸款承諾書;
5、購房者即可與發展商或其代理商簽訂《商品房預售、銷售合同》;
6、簽訂樓宇按揭合同。明確按揭貸款數額、年期、利率、還款方式及其他權利義務;
7、辦理抵押登記、保險。在通常情況下,由於按揭貸款期間相對較長,銀行為防範貸款風險,要求購房者申請人壽、財產保險;
8、開立專門還款賬戶;
9、並辦理相關手續後,一次性將該貸款劃入發展商在銀行開設的銀行監管賬戶,作為購房者的購房款;
10、借款人按合同規定定期還款。

㈦ 子女購房,父母貸款可以嗎

子女和父母住房公積金互相提取,需要根據商品房還是二手房、全額付還是有貸款、貸款的有無放貸等情況而分類處理,所需要的申請材料也有所不同。
通常情況下,如果是購買商品房,全額付清者只需要帶上商品房買賣合同的原件及復印件、全額的銷售發票原件及復印件、蓋上父母單位公章的提取表,提取人(即父母)的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以及戶口簿。戶口簿是用來證明父母與兒女關系的。但若是有貸款的,則還要看有沒有放貸。
還沒有放貸的,提取父母公積金所需要的材料是商品房買賣合同原件及復印件、首付款發票原件及復印件、房管部門提供的預告登記證或房產商提供的合同備案證明或具結書這三者材料的其中一樣的原件及復印件,其他材料都一樣。如果是已經放貸了的,那三選一的材料就不需要了,只要再加上銀行的貸款合同、房貸憑證的原件及復印件即可。
提取的公積金金額,是按照購房時較後一張發票所開出的時間為最終時限,該時間之前的公積金均可提取。
但是如果是二手房,情況又有所不同。購房二手房提取公積金需要帶上購房協議的原件及復印件、契稅證的原件及復印件,再加上其他如提取表、身份證、戶口簿等材料再去公積金管理核心辦理。也就是說,購買二手房想要辦理公積金提取的,需首先完成好過戶才可辦理。
如果自己以及父母均有公積金,也可以既提取父母的公積金又以自己的名義申請自己公積金貸款。此外,如果買房者是單身,還可以加上父母的名字進行貸款,但只有一方可以作為主貸人,其他則作為共同還貸人,貸款額度按照雙職工的標准來
公積金貸款政策的放款,為購房者帶來了非常大的便利。子女買房用父母公積金貸款還貸,父母買房用子女公積金貸款還貸,既滿足了居民的需要,又活躍了房地產市場。但購房者需要明確的是,公積金政策放款各地的推進進度有差異,具體情況一定到當地住房公積金管理核心詳細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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