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獨生子女費發放新規定2017一個月發多少錢
獨生子女費發放來新規定:
1.屬於城鎮源居民的獨生子女從領證開始每個月有10塊錢的保健費。
2.在職職工的單位負責發放保健費,如果無職業則由當地政府發放。
3.獨生子女的父母男的滿了60周歲女的滿了55周歲可以領取計劃生育獎勵金。
4.農村戶籍獨生子女一次性獲得補助金,由當地政府發放。
5.獨生子女如果發生亡故,而父母未再生育的可以申請扶助金。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第二十七條,在國家提倡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期間,自願終身只生育一個子女的夫妻,國家發給《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獲得《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夫妻,按照國家和省、自治區、直轄市有關規定享受獨生子女父母獎勵。法律、法規或者規章規定給予獲得《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夫妻獎勵的措施中由其所在單位落實的,有關單位應當執行。獲得《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夫妻,獨生子女發生意外傷殘、死亡的,按照規定獲得扶助。在國家提倡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期間,按照規定應當享受計劃生育家庭老年人獎勵扶助的,繼續享受相關獎勵扶助。
『貳』 關於獨生子女的政策
《湖南省計劃生育條例》
第三十一條 有生育能力的夫妻只有一個未滿十四周歲的內子女,終身不再生育的,由容夫妻雙方申請,所在單位核實,經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批准,發給獨生子女證,給予以下優待:
(一)從領證之月起到子女十四周歲止,每月發給不低於五元的獨生子女保健費。夫妻雙方是國家工作人員、企業事業單位職工的,保健費由雙方單位各負擔一半;一方是國家工作人員、企業事業單位職工,另一方是農民或城鎮居民的,由職工所在單位支付。夫妻雙方是城鎮居民的,從計劃生育經費中開支;是農民的,從集體統籌費用中開支。
(二)獨生子女入托、入園、入學、招生、招工、就醫,在同等條件下給予優先。
(三)單位在分配住房時應給予照顧。
(四)農村在劃分責任田、宅基地和扶持生產等方面給予照顧。
第三十二條 符合本條例規定可以生育第二個孩子的夫妻,自願只生育一個孩子並領取獨生子女證的,除適用第三十一條規定外,另發給一次性獎金。獎金來源和標准由縣級人民政府確定。
生育一個孩子,領取獨生子女證後生育第二個孩子的,停止其一切優待,已領取的獎金和獨生子女保健費必須全部退回。
『叄』 享受獨生子女政策需要哪些條件
自願終身只生育一個子女的夫妻,由當地人民政府發給《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在此基專礎上,可屬以在養老保險、醫療服務、產假時間等方面享受一系列優惠政策;自願終身只生育一個子女或者沒有生育只收養一個子女的職工,退休時由所在單位按當地縣(市、區)上年職工年平均工資額的百分之三十給予一次性獎勵;各級人民政府對農村的獨生子女和純生兒女結扎戶,應當根據本地實際情況制定優待辦法。在招工、錄(聘)用、安排村鎮企業工作,安排宅基地、生產扶助、扶貧救濟、入托、入學和醫療等方面給予優惠照顧
『肆』 2017獨生子女補貼政策
2017年獨生子女養老保險補貼政策
一、獨生子女養老保險補貼對象
1.已參加內基本養老保險;
2.有《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容》並已落實避孕節育措施;
3.女方須年滿35周年,男方須年滿45周歲(其中一方滿足即可)。
『伍』 獨生子女證有什麼政策
獨生子女證的獎勵優待
1、自領取《獨生子女證》起,直至子女14周歲止,每月可以領取由夫妻工作單位或戶口所在地街道辦事處發放的獨生子女保健費,每月5—20元不等。
2、對有《獨生子女證》的農村家庭,可以在利益分配時增加1人份的收益,比如農村分配集體收益、土地補償費等。
3、對有《獨生子女證》的農村家庭,在劃分宅基地、幫助解決生產就業問題時,給予照顧。
4、在實際條件情況允許的情況下,對有《獨生子女證》的家庭子女在上學、就醫方面給予補助。比如在有條件的情況下,農村貧困家庭子女在接受義務教育期間,可以減免學雜費。
5、有《獨生子女證》家庭的父母在退休後,自規定領取退休金之月起,可以按本人基本工資的5%增發退休金,由原單位發放。
6、根據各地政府、單位及居(村)委會的實際規定享受其它獎勵優待。
(5)須水2017年獨生子女政策擴展閱讀: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申請領取《獨生子女證》:
(1)夫妻生育一個孩子後不再生育,並且其子女在十六周歲以內的;
(2)夫妻按有關規定收養一個孩子後不再生育,並且其子女在十六周歲以內的;
(3)夫妻原有兩個計劃內生育的孩子,其中一個意外死亡,另一個不滿十六周歲的;
(4)夫妻喪偶後只有一個不滿十六周歲孩子的;
(5)夫妻離婚前生育過一個孩子,離婚時孩子判由本人撫養,並且該孩子不滿十六周歲的;
(6)再婚夫妻一方生育過一個孩子,另一方未生育過孩子,現家庭只有這一個不滿十六周歲孩子的;
(7)再婚夫妻再婚前雙方各生育過一個孩子,其中一個由對方撫養,現家庭只有一個不滿十六周歲孩子的;
(8)經過批准可以生育第二個孩子的夫妻放棄生育,且現家庭孩子年齡在十六周歲以內的。
不可以領證的情況:
(1)照顧生育第二個孩子的;
(2)子女留在本市,父母雙方在國外期間的;
(3)未婚生育後不再結婚的;
(4)單身(包括離婚者)收養孩子的;
(5)孩子均已死亡的;
(6)再婚夫妻一方原已生育過兩個孩子,離婚時各撫養一個,又與初婚或從未生育過孩子的一方結婚,現家庭只有一個孩子的(〈細則〉施行前[1990年10月11日]已經領證的,可換證並繼續享受)。
注意事項
(1)《獨生子女證》發給獨生子女父母,不發給獨生子女本人。
(2)領取《獨生子女證》以自願為原則,必須由獨生子女父母提出申請,不申請者不得領證。
(3)孩子年齡超過16周歲的,憑自願原則也可申請領證,但在《獨生子女證》上要加蓋「不再享受條例規定優惠政策」章
(4)孩子戶口未申報的,不予發證。
(5)未辦理《生殖健康服務證》的,需補辦後再辦理此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