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三種繼承人在繼承時還是否有順序或比例
Ⅱ 遺產繼承順序及分配
遺產繼承的第一順序繼承人是自己的配偶,子女以及父母,第二順序繼承人是自己的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當然這里指的子女並不受血緣關系的限制,它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以及養子女,裡面提到的父母不僅僅指生父母,同時還包括養父母以及有撫養關系的繼父母,同樣是滿足繼承的條件。在一般情況下,在同一順序的繼承人均等地分配遺產,打個比方,自己的配偶和自己的子女得到的遺產分配比例是一樣多的,並不會有很大的差別,除非是其中有某一方自願放棄部分遺產,那麼在彼此雙方都達成一致的情況下,可以按他們的意願進行分配。比如說自己的父母如果還有勞動能力及經濟來源,他們想把更多的遺產留給孩子的子女以及配偶,那麼他們也可以選擇放棄繼承這一部分遺產或者是少分一點。
法定繼承如何劃分繼承遺產比例:
1、一般情況下,同一順序的各繼承人均等分配遺產。
《繼承法》第13條規定:同一順序的法定繼承人在繼承遺產時,一般情況下,應當按繼承人的人數均等分配遺產數額。
(3)有扶養能力和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在其具有履行撫養、扶養和贍養義務的條件下,如果拒絕履行上述義務,那麼在分配遺產時,不應分給這類繼承人任何遺產,或者僅分給其極少份額的遺產。被繼承人因有固定收入明確表示不要求其扶養的,一般不應因此而影響其所應取得的遺產份額。
(4)經繼承人之間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分配。在同一順序的各個法定繼承人的條件大致相當的情況下,繼承人之間既可均等分配也可以協商。
Ⅲ 繼承法中子女繼承的順序
《繼承法》中子女繼承的順序是一樣的,即同為第一順序繼承人。
按照法定繼承中遺產分配的一般原則,同一順序的法定繼承人應該平均分配遺產。
特殊情況下法定繼承人的繼承份額可以不均等。
特殊情況」主要是指:
1、對生活有特殊困難又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給予照顧。繼承人只有同時具備生活有特殊困難和缺乏勞動能力的情形時,才能在遺產分配時中給予照顧,而且一旦具備了這兩個條件就應當給予照顧。
2、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不是應該多分,不具有強制性。
3、有扶養能力和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該不分或少分。
繼承人符合下列條件的,應不分或少分遺產:
(1)繼承人有扶養能力和條件;
(2)不盡扶養義務;
(3)繼承人協商同意也可以不均分。
法律依據請參閱《繼承法》的如下規定:
第十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十三條 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
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
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
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
Ⅳ 父母死後,子女繼承遺產的順序
在沒有遺囑的情況下,子女都是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權平等。
依據《繼承法》
第九條:繼承權男女平等。
第十條: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法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本法所說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本法所說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第十三條: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
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4)子女和父母繼承順序擴展閱讀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
19、被收養人對養父母盡了贍養義務,同時又對生父母扶養較多的,除可依繼承法第十條的規定繼承養父母的遺產外,還可依繼承法第十四條的規定分得生父母的適當的遺產。
23、養子女與生子女之間、養子女與養子女之間,系養兄弟姐妹,可互為第二順序繼承人。被收養人與其親兄弟姐妹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因收養關系的成立而消除,不能互為第二順序繼承人。
24、繼兄弟姐妹之間的繼承權,因繼兄弟姐妹之間的扶養關系而發生。沒有扶養關系的,不能互為第二順序繼承人。繼兄弟姐妹之間相互繼承了遺產的,不影響其繼承親兄弟姐妹的遺產。
29、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岳父、岳母,無論其是否再婚,依繼承法第十二條規定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時,不影響其子女代位繼承。
Ⅳ 法定第一繼承人的順序配偶、子女、父母這三者之間還有先後順序嗎
法律沒有明確,可按《繼承法》第十三條,視約定和具體情況進行分析:
1、《繼承法》第十條規定的「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中,沒有明確規定其繼承的先後次序。
2、第九條同時規定「繼承權男女平等。」這意味著同等情況下,繼承人的權利是相等的。
3、第十三條規定:
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
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
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
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Ⅵ 繼承法子女父母是怎樣的繼承順序
配偶與子女的繼承順序具體如下:若為遺囑繼承的,則其繼承順序依據遺囑的指定來確定。如果沒有立遺囑,則為法定繼承其配偶與子女的繼承順序是一樣的,都屬於法定的第一順序繼承人。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本編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本編所稱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
Ⅶ 第一順序繼承人配偶,子女,父母,繼承的一樣多嗎
第一順序繼承人配偶,子女,父母,繼承的應該一樣多,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
根據《繼承法》第十三條 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
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第十四條 對繼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繼承人扶養的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人,或者繼承人以外的對被繼承人扶養較多的人,可以分給他們適當的遺產。
(7)子女和父母繼承順序擴展閱讀:
《繼承法》第十六條 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並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的一人或者數人繼承。
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贈給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
第十七條 公證遺囑由遺囑人經公證機關辦理。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註明年、月、日。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註明年、月、日,並由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
以錄音形式立的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解除後,遺囑人能夠用書面或者錄音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
Ⅷ 父母,配偶,子女的繼承順序有先後嗎,該怎麼分配呢
父母,配偶,子女的繼承順序都是一樣的,都是第一順序繼承人,分配比例也是一樣的。
我國繼承法第10條規定,法定繼承分為二個順序。第一順序為被繼承人的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序為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祖父母、外袓父母。
繼承法條規定,繼承人應當本著互諒互讓、和睦團結的精神,協商處理繼承問題。遺產分割的時間、辦法和份額,由繼承人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8)子女和父母繼承順序擴展閱讀:
繼承法節選
第十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法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
本法所說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
本法所說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第十一條 被繼承人的子女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代位繼承。代位繼承人一般只能繼承他的父親或者母親有權繼承的遺產份額。
第十二條 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岳父、岳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
第十三條 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
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
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
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
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第十四條 對繼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繼承人扶養的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人,或者繼承人以外的對被繼承人扶養較多的人,可以分給他們適當的遺產。
第十五條 繼承人應當本著互諒互讓、和睦團結的精神,協商處理繼承問題。遺產分割的時間、辦法和份額,由繼承人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Ⅸ 繼承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是同時繼承還是按順序
如果是同時繼承就平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