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我的獨生子女證與身份證的出生日期不一樣怎麼辦
獨生子來女證與身份證的自出生日期不一樣,哪個才是正確的?
你自己確認一下,
如果身份證出生日期錯誤,可以去戶籍所在地的派出所重新辦理。
如果獨生子女證的出生日期錯誤,可以去當地社區事務受理中心更改。
一般出生日期以你的《出生證明》或者戶口本為准,如果證件上有誤,應該盡快去更正,以避免更多的麻煩。
❷ 獨生子女證和身份證名字音同字不同怎麼辦
咨詢記錄 · 回答於2021-08-05
❸ 獨生子女證填寫的身份證號碼不符怎麼辦
如果獨生子女證上的抄名字與戶口簿上名字不一致,肯定會有所影響,因為這樣無法證明是同一個人。如果確實是同一個人,只是偏旁上筆誤的話,更改需要去戶口所在地派出所,將獨生子女證上另外偏旁的名字添加為曾用名,並讓派出所開具曾用名證明。
❹ 身份證和結婚證號不同能辦獨生子女證嗎
可申請補辦結婚證後辦理獨生子女證。
申請補領結婚證的當事人出具的身份證上的姓名、年齡、身份證號與原婚姻登記檔案記載不一致的,當事人應書面說明不一致的原因,婚姻登記機關可根據當事人出具的身份證件補發結婚證。
根據《婚姻登記條例》規定:
第十七條 結婚證、離婚證遺失或者損毀的,當事人可以持戶口簿、身份證向原辦理婚姻登記的機關或者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補領。婚姻登記機關對當事人的婚姻登記檔案進行查證,確認屬實的,應當為當事人補發結婚證、離婚證。
根據民政部《關於貫徹執行<婚姻登記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民函[2004]76號)有關規定:
六、關於補領結婚證、離婚證問題
申請補領結婚證、離婚證的當事人出具的身份證、戶口簿上的姓名、年齡、身份證號與原婚姻登記檔案記載不一致的,當事人應書面說明不一致的原因,婚姻登記機關可根據當事人出具的身份證件補發結婚證、離婚證。
當事人辦理結婚登記時未達法定婚齡,申請補領時仍未達法定婚齡的,婚姻登記機關不得補發結婚證。當事人辦理結婚登記時未達法定婚齡,申請補領時已達法定婚齡的,當事人應對結婚登記情況作出書面說明;婚姻登記機關補發的結婚證登記日期應為當事人達到法定婚齡之日。
❺ 獨生子女證上我的身份證號碼錯誤,我該怎麼辦
獨生子女證信息錯誤需要攜帶有效證明材料到原發證機關更改。更改所需材料如下:
1.原配夫妻:夫妻雙方和子女的戶籍證明、結婚證明;
孩子准生證、出生證、放環證(附帶透環B超結果證明書)證件及復印件、親子合照(一家三口)二寸
2.離婚對象:符合條件一方和子女的戶籍證明、離婚證明;
3.喪偶對象:符合條件一方和子女的戶籍證明、喪偶的證明;
4.再婚對象:夫妻雙方和子女的戶籍證明,離婚證明,結婚證明。
《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按下列規定辦理:
(一)市屬各單位、中央、省駐穗單位職工在所在的廳、局級單位辦理。
(二)區、縣級市屬單位職工在所在的區、縣級市局級單位辦理。
(三)其他人員在戶籍所在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人口和計劃生育工作機構辦理。
❻ 獨生子女證與身份證出生日期不一致怎麼辦出生公證
❼ 獨生子女證上我的身份證號碼錯誤,我該怎麼辦
應該可以修改。
你們要拿得出依據證明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上的信息錯誤,本就應該有發證機關修改。如果他們不肯修改,你可直接向縣級計生局投訴並要求更改。
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即使整本調換,有什麼關系呢?這些原證,本身就是省里免費領取的。這些工作人員工作態度不對,不負責任。
希望我的回答能對你有所幫助。
❽ 有獨生子女證的,但是身份證號碼不負的,怎麼辦
獨生子女證的名字和身份證的不一樣,就要拿著戶口本到戶口所在地的派出所辦理更正。
《戶口登記條例》
第十七條 戶口登記的內容需要變更或者更正的時候,由戶主或者本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戶口登記機關審查屬實後予以變更或者更正。
戶口登記機關認為必要的時候,可以向申請人索取有關變更或者更正的證明。
第十八條 公民變更姓名,依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未滿十八周歲的人需要變更姓名的時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養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二、十八周歲以上的人需要變更姓名的時候,由本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❾ 辦理獨生子女證,結婚證書上的身份證號碼錯了一個數字,還能辦理嗎
夫妻雙方及其子女都為本市農村常住戶口或者城鎮常住戶口的領證程序: (1)由女方到所在單位(無單位的到村民委員會或居民委員會)領取《獨生子女證申請審批表》。 (2)經雙方單位(無單位的由村民委員會或居民委員會)初審同意後,送女方常住戶口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 府或街道辦事處審核(需攜帶戶口簿、結婚證原件)。鄉(鎮)人民***或街道辦事處應在十五天內審核完畢,報所在地的區、縣計劃生育委員會審批(附戶口簿復印件)。
(3)區、縣計劃生育委員會應在接到《獨生子女證申請審批表》次日起三十天內審批完畢。對符合條件的,發給《獨生子女證》。
喪偶或離婚對象的領證程序:
(1)由符合條件的一方到所在單位(無單位的到村民委員會或居民委員會)領取《獨生子女證申請審批表》。
(2)經所在單位(無單位的由村民委員會或居民委員會)初審同意後,送符合條件一方常住戶口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 府或街道辦事處審核(需攜帶戶口簿、結婚證、離婚證明原件)。鄉(鎮)人民***或街道辦事處應在十五天內審核完畢,報所在地的區、縣計劃生育委員會審批(附戶口簿、離婚證明復印件)。
(3)區、縣計劃生育委員會應在接到《獨生子女證申請審批表》次日起三十天內審批完畢。對符合條件的,發給《獨生子女證》。
其他情況的領證程序:
(1)夫妻雙方的常住戶口在本市,而子女常住戶口在外地的,經子女常住戶口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 府或者街道辦事處出具證明後,按照「夫妻雙方及其子女都為本市農村常住戶口或者城鎮常住戶口的領證程序」辦理。
(2)夫妻一方為本市農村常住戶口,另一方為本市城鎮常住戶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