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甘肅省人口和計劃生育條例
甘肅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甘肅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決定》已由甘肅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於2005年11月25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三章 生育調節
第十五條 公民享有依法生育的權利,也有依法履行計劃生育的義務,其生育行為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計劃生育法律、法規和本條例規定。
夫妻雙方在實行計劃生育中負有共同的責任,其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第十六條 鼓勵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符合本條例規定生育條件的經批准可以再生育子女。
第十七條 公民依法結婚後生育第一個子女的,由夫妻自主選擇生育時間,並應當在女方工作單位或者其戶籍所在地的人口和計劃生育管理機構登記領取《生育保健服務證》,憑《生育保健服務證》享受婚育知識咨詢、孕情查詢等生殖保健服務。
第十八條 夫妻雙方或者一方系城鎮居民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要求生育第二個子女的可安排生育:
(一)夫妻雙方均系獨生子女的;
(二)第一個子女經市、州以上病殘兒醫學鑒定組鑒定診斷結論為病殘兒,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醫學上認為可以再生育的;
(三)夫妻一方患不孕不育症,依法收養一個子女後又妊娠的;
(四)夫妻一方系二等乙級以上傷殘軍人或者同等級因公傷殘人員的。
第十九條 夫妻雙方均系農村居民,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要求生育第二個子女的可安排生育:
(一) 具有本條例第十八條所列條件之一的;
(二)只生育一個女孩的;
(三)一方系少數民族的;
(四)男方到有女無兒家結婚落戶並贍養女方老人的。
第二十條 再婚夫妻一方未生育也未收養子女,要求生育子女的可安排生育。
第二十一條 少數民族也要實行計劃生育。在民族區域自治地方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要求再生育子女的可安排生育:
(一)夫妻雙方或者一方系東鄉、裕固、保安族的城鎮居民,已生育一個子女的;
(二)夫妻雙方均系農村居民,其中一方系東鄉、裕固、保安族以及居住在人口稀少的牧區、林區的藏、蒙古、撒拉、哈薩克族,已生育兩個子女的。
第二十二條 育齡夫妻符合本條例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規定要求再生育子女的,應當在女方工作單位或者其戶籍所在地的人口和計劃生育管理機構申請生育登記。人口和計劃生育管理機構對符合條件的應當及時予以登記,並在15個工作日內審核上報。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上報材料之日起40個工作日內,對符合本條例再生育條件的,按下列審批許可權核准發給《生育保健服務證》:
(一)夫妻雙方或者一方系城鎮居民的,由縣(市、區)人民政府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審核,報市、州人民政府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批准;
(二)夫妻雙方系農村居民的,由縣(市、區)人民政府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審核批准。
第二十三條 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注銷生育登記,並收回《生育保健服務證》:
(一)胎兒發育正常卻擅自施行終止妊娠術的;
(二)報稱新生嬰兒死亡卻無合法死亡證明的;
(三)虐待、遺棄女嬰或者非法送養嬰、幼兒的。
第二十四條 育齡夫妻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計劃生育法律、法規和本條例的規定,自覺接受計劃生育技術指導和服務,知情選擇安全、有效、適宜的避孕節育措施,預防和減少非意願妊娠。
非意願妊娠或者不符合本條例規定妊娠的,應當及時採取補救措施。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容留、包庇他人違反本條例規定妊娠、生育。
⑵ 甘肅省計劃生育對退休職工獨生子女一次性補助最新規定
退休職工一次性可以領取1000元。
也就是說,如果夫妻雙方都是退休職工,各自可以領1000元。
基本上,是在辦退休手續的時候領。
⑶ 甘肅獨生子女補貼政策是什麼
《甘肅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原文
第四章優待獎勵與社會保障
第十九條依法辦理結婚登記的夫妻可以享受婚假30天。
符合本條例規定生育子女的,女方享受產假180天;男方享受護理假30天。
職工在婚假、產假、護理假期間,其工資、獎金、福利待遇不變。
第二十條 在全面兩孩政策實施前,自願終身只生育一個子女,並領取了《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夫妻 ,享受下列獎勵和優待:
(一)自領證之月起至獨生子女十六周歲止, 每月給予不低於10元 的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
(二)獨生子女父母屬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或者企業職工的, 退休時由各自所在單位給予不低於1000元的一次性獎勵 ;
(三)安排就業、組織勞務輸出時,應當在同等條件下 優先安排 ;
(四)其獨生子女優先入托、入園、入學、就醫, 有條件的單位可以免費 ;
(五)對貧困的獨生子女父母, 優先發放或者適量增加社會救濟金和生活困難補助費 ;
(六)其獨生子女發生意外傷殘、死亡後不再生育或者收養子女的,由其住所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列為社會保障家庭, 享受社會救濟金等優待 。
第二十一條已經獲得《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 農村居民家庭 ,除享受本條例第二十條的規定之外,還應享受下列優待與獎勵:
(一)免去夫妻雙方 兩年本村內集體生產公益事業所籌勞務 ;
(二)申請使用宅基地,在符合規定條件下應當給予 優先審批 ;
(三) 優先安排 夫妻雙方或者其獨生子女在鄉(鎮) 公益崗位 中就業;
(四)對貧困家庭, 優先發放扶貧貸款 ,落實幫扶資金,安排扶貧項目和技術培訓。
第二十二條 育齡夫妻系農村居民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由縣級人民政府給予 不低於1000元 的一次性獎勵:
(一)在全面兩孩政策實施前,只生育一個女孩,不再生育的,並已經獲得《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
(二)符合本條例第十八條再生育子女條件,在全面兩孩政策實施前,自願申請放棄生育的。
第二十三條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的支付,夫妻雙方均系國家工作人員或者企業事業單位職工的,由雙方所在單位分擔;一方系國家工作人員或者企業事業單位職工,另一方系城鎮無業居民或者農村居民的,全部由國家工作人員或者企業事業單位職工所在單位發放;夫妻雙方均系城鎮無業居民或者農村居民的,由其住所地的街道辦事處或者鄉(鎮)人民政府發放,所需資金由縣(市、區)、鄉(鎮)人民政府列入財政預算,在計劃生育事業費中列支。
第二十四條在全面兩孩政策實施前,育齡夫妻系農村居民,符合規定 生育了兩個女孩或者民族自治地方符合規定生育了三個女孩的 ,自夫妻一方施行絕育手術之日起,享受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的優待。
農村居民中男方到有女無兒家結婚落戶的和實行計劃生育的貧困家庭,鄉(鎮)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在以工代賑、扶貧項目、扶貧貸款和社會救濟等方面給予優先照顧。有條件的地方,可以根據政府引導、農民自願的原則,實行多種形式的養老保障。
第二十五條已經享受本條例第二十條、二十一條規定的家庭和夫妻,再生育或者收養子女的,停止享受相關獎勵和優待,已經享受的不再退回。
全面兩孩政策實施後,不再發放《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不再享受獨生子女及其父母相關獎勵優待政策。
第二十六條對計劃生育工作人員和技術服務人員,在職期間應當給予計劃生育崗位津貼,具體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⑷ 甘肅省獨生子女家庭有哪些補貼
一,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標准:
1、屬於職工和城鎮居民的,從發證之日起至子女14周歲(部分地區是16或18周歲)止,每月發給獨生子女保健費十元,並可給予適當獎勵。
2、獨生子女保健費和獎勵金由夫妻雙方所在單位各負擔百分之五十;職工以外的其他人員由當地人民政府統籌解決;
3、對於城鎮居民中的獨生子女父母,男性滿60周歲,女性滿55周歲時,按一定標准發放計劃生育獎勵金;
4、屬於農村居民的,由當地人民政府給予獎勵或者辦理養老保險;
根據地區不同的情況,發放的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是不同的。具體的情況可以咨詢當地的計委
二,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發放規定
第一點:每個月的時候給獨生子女父母獎勵十元錢的補助,只要在你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之後開始領取一直到領取到你的子女十八歲的時候。
第二點:還享受產假的增加,在經單位的批准後,有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可以增加三個月的產假,但是在享受這三個月的產假的時候,要減少三年的是、獨生子女獎勵費的發送。
第三點:獨生子女上幼兒園和十八歲之前的醫葯費,可以在相關的單位進行報銷。
第四點:獲得獨生子女的父母,在女方五十五周歲的時候和男方在六十周歲的時候,兩個人要享受過不少於一次性獎勵的一千元整。
第五點:當前的養老制度已經推往農村,辦理養老保險的時候應該獨生子女父母的優先辦理。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且子女年齡在十八周歲以內的,符合申請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
1、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後不再生育;
2、再婚夫妻雙方再婚前累計只生育(包括收養)一個子女,符合生育第二個子女條件,再婚後不再生育的;
3、夫妻生育的第一個子女死亡後,又生育了一個子女,不再生育的;
4、夫妻依法生育了兩個子女,其中一個子女死亡,現只有一個子女,書面表示不再生育的;
5、夫妻依法收養一個子女後,書面表示不再生育的。
⑸ 2019甘肅省獨生子女補貼最新政策
一,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標准:
1、屬於職工和城鎮居民的,從發證之日起至子女14周歲(部分地區是16或18周歲)止,每月發給獨生子女保健費十元,並可給予適當獎勵。
2、獨生子女保健費和獎勵金由夫妻雙方所在單位各負擔百分之五十;職工以外的其他人員由當地人民政府統籌解決;
3、對於城鎮居民中的獨生子女父母,男性滿60周歲,女性滿55周歲時,按一定標准發放計劃生育獎勵金;
4、屬於農村居民的,由當地人民政府給予獎勵或者辦理養老保險;
根據地區不同的情況,發放的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是不同的。具體的情況可以咨詢當地的計委
二,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發放規定
第一點:每個月的時候給獨生子女父母獎勵十元錢的補助,只要在你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之後開始領取一直到領取到你的子女十八歲的時候。
第二點:還享受產假的增加,在經單位的批准後,有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可以增加三個月的產假,但是在享受這三個月的產假的時候,要減少三年的是、獨生子女獎勵費的發送。
第三點:獨生子女上幼兒園和十八歲之前的醫葯費,可以在相關的單位進行報銷。
第四點:獲得獨生子女的父母,在女方五十五周歲的時候和男方在六十周歲的時候,兩個人要享受過不少於一次性獎勵的一千元整。
第五點:當前的養老制度已經推往農村,辦理養老保險的時候應該獨生子女父母的優先辦理。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且子女年齡在十八周歲以內的,符合申請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
1、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後不再生育;
2、再婚夫妻雙方再婚前累計只生育(包括收養)一個子女,符合生育第二個子女條件,再婚後不再生育的;
3、夫妻生育的第一個子女死亡後,又生育了一個子女,不再生育的;
4、夫妻依法生育了兩個子女,其中一個子女死亡,現只有一個子女,書面表示不再生育的;
5、夫妻依法收養一個子女後,書面表示不再生育的。
⑹ 甘肅省關於獨生子女的優惠政策有哪些
按規定孩子18歲以前父母60周歲可以帶有關證件手續申報領取獨生子女獎勵金,其它政策去計生辦咨詢讓她們告訴你。
⑺ 甘肅省計劃生育新條例什麼時候正式實施
女職工延長產假規定,按各地《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修訂後實施時間起執行。
新修訂的《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廢止了晚育增加產假的規定,改為「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獲得延長生育假的獎勵或者其他福利待遇」,但並未對如何延長作出。。
⑻ 甘肅獨生子女低保政策
去年,甘肅省民政廳和扶貧辦等部門分別制定出台政策,在農村低保和扶貧項目中對農村獨生子女領證戶和計生二女戶(簡稱農村計生「兩戶」)給予優先優惠和傾斜照顧。甘肅省民政廳下發的《關於在農村低保中切實體現計劃生育家庭優先優惠的通知》中規定的三條原則使農村計生「兩戶」切實得到了實惠:一是優先納入,即優先將符合條件的農村計生「兩戶」全部納入低保;二是降低「門檻」,即在計算家庭年平均收入時,對農村計生「兩戶」家庭按增加1人的人口數進行計算,從而降低了納入低保的條件:三是提高標准,規定凡符合條件的農村計生「兩戶」全部按照二類以上標准落實低保金。
⑼ 甘肅省獨生子女的優惠政策
一、根據《甘肅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二款規定,轄區內所有行政事業和企業單位,從2006年10月起,對本單位幹部職工已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且孩子在16周歲以內的獨生子女父母每月發放不低於10元的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並在獨生子女父母退休時給予不低於1000元的一次性獎勵。
二、根據《甘肅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三十二條的規定,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的支付,夫妻雙方均系國家工作人員或者企業事業單位職工的,由雙方所在單位分擔(即由獨生子女父母雙方所在單位各負擔50%);一方系國家工作人員或者企業事業單位職工,另一方系城鎮無業居民或者農村居民的,全部由國家工作人員或者企業事業單位職工所在單位發放;夫妻雙方均系城鎮無業居民或者農村居民的,由其住所地的街道辦事處或者鄉(鎮)人民政府發放,所需資金納入區財政預算,在計劃生育事業費中列支。
三、區內所有單位必須將獨生子女父母月獎勵費的按時足額發放作為搞好本單位、本部門人口和計劃生育工作的重要內容來抓,對各單位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及有關計劃生育獎勵優惠政策的落實情況區上將納入人口和計劃生育年度工作考核,各單位要高度重視,務必抓好落實,確保在2007年8月31日前將2007年度的獎勵費足額發放到人。同時要嚴格按照省條例辦事,不得人為降低獎勵標准,確保執行了計劃生育政策的群眾及時享受到基本的獎勵政策。
⑽ 甘肅獨生子女養老保險
獨生子女補貼拿到子女十六周歲就沒有了。獨生子女父母屬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或者企業職工的,退休時由各自所在單位給予不低於1000元的一次性獎勵。
《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第二十七條在國家提倡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期間,自願終身只生育一個子女的夫妻,國家發給《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
獲得《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夫妻,按照國家和省、自治區、直轄市有關規定享受獨生子女父母獎勵。
法律、法規或者規章規定給予獲得《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夫妻獎勵的措施中由其所在單位落實的,有關單位應當執行。
獲得《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夫妻,獨生子女發生意外傷殘、死亡的,按照規定獲得扶助。
在國家提倡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期間,按照規定應當享受計劃生育家庭老年人獎勵扶助的,繼續享受相關獎勵扶助。
《甘肅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
第二十條在全面兩孩政策實施前,自願終身只生育一個子女,並領取了《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夫妻,享受下列獎勵和優待:
(一)自領證之月起至獨生子女十六周歲止,每月給予不低於10元的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
(二)獨生子女父母屬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或者企業職工的,退休時由各自所在單位給予不低於1000元的一次性獎勵;
(三)安排就業、組織勞務輸出時,應當在同等條件下優先安排;
(四)其獨生子女優先入托、入園、入學、就醫,有條件的單位可以免費;
(五)對貧困的獨生子女父母,優先發放或者適量增加社會救濟金和生活困難補助費;
(六)其獨生子女發生意外傷殘、死亡後不再生育或者收養子女的,由其住所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列為社會保障家庭,享受社會救濟金等優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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