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三種繼承人在繼承時還是否有順序或比例
② 父母配偶子女繼承順序和比例
父母配偶子女繼承順序和比例屬於法定的同一順序繼承人。法律規定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對生活有特殊困難又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繼承人之間也可以協商確定遺產分割的時間、辦法和份額。協議不成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通過訴訟方式解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編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
本編所稱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
本編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③ 第一順序繼承人配偶,子女,父母,繼承的一樣多嗎
第一順序繼承人配偶,子女,父母,繼承的應該一樣多,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
根據《繼承法》第十三條 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
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第十四條 對繼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繼承人扶養的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人,或者繼承人以外的對被繼承人扶養較多的人,可以分給他們適當的遺產。
(3)配偶子女父母繼承順序擴展閱讀:
《繼承法》第十六條 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並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的一人或者數人繼承。
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贈給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
第十七條 公證遺囑由遺囑人經公證機關辦理。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註明年、月、日。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註明年、月、日,並由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
以錄音形式立的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解除後,遺囑人能夠用書面或者錄音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
④ 法定第一繼承人的順序配偶、子女、父母這三者之間還有先後順序嗎
法律沒有明確,可按《繼承法》第十三條,視約定和具體情況進行分析:
1、《繼承法》第十條規定的「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中,沒有明確規定其繼承的先後次序。
2、第九條同時規定「繼承權男女平等。」這意味著同等情況下,繼承人的權利是相等的。
3、第十三條規定:
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
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
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
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⑤ 繼承法中的第一繼承人順序 ,配偶,子女,父母,是什麼意思。
第十條: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十三條:同一順內序繼承人繼承遺產容的分額,一般應當均等。
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
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撫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
有撫養能力和有撫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撫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
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如果配偶不在了。再給子女,如果沒子女,再給父母。有遺囑的除外.
甲死了,留下100萬遺產。配偶優先50萬,剩下50萬第一繼承人均分.
⑥ 繼承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是同時繼承還是按順序
如果是同時繼承就平分
⑦ 父母與配偶的繼承順序是怎樣的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應該是從第一順序繼承人開始,都有份額,這是在一般情況下
⑧ 父母,配偶,子女的繼承順序有先後嗎,該怎麼分配呢
父母,配偶,子女的繼承順序都是一樣的,都是第一順序繼承人,分配比例也是一樣的。
我國繼承法第10條規定,法定繼承分為二個順序。第一順序為被繼承人的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序為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祖父母、外袓父母。
繼承法條規定,繼承人應當本著互諒互讓、和睦團結的精神,協商處理繼承問題。遺產分割的時間、辦法和份額,由繼承人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8)配偶子女父母繼承順序擴展閱讀:
繼承法節選
第十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法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
本法所說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
本法所說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第十一條 被繼承人的子女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代位繼承。代位繼承人一般只能繼承他的父親或者母親有權繼承的遺產份額。
第十二條 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岳父、岳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
第十三條 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
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
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
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
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第十四條 對繼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繼承人扶養的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人,或者繼承人以外的對被繼承人扶養較多的人,可以分給他們適當的遺產。
第十五條 繼承人應當本著互諒互讓、和睦團結的精神,協商處理繼承問題。遺產分割的時間、辦法和份額,由繼承人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