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該怎麼認定父母的遺棄子女
父母遺棄子女的認定:如果父母對年幼的或者患病的子女拒絕扶養,則應當認定為父母遺棄子女。如果情節惡劣的,應當認定為構成遺棄罪,應當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遺棄罪是指對因年老、年幼、患病或其他原因而沒有生活來源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家庭成員,應當扶養而拒絕扶養的行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條
對於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人,負有扶養義務而拒絕撫養,情節惡劣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⑵ 父母遺棄子女,還能要求子女贍養嗎
那些只知生,不知養的父母,豬狗不如!應當判刑。
⑶ 父母拋棄孩子,可以起訴他們是遺棄罪嗎
遺棄子女可能會涉及到遺棄罪,但並不是所有的遺棄行為都屬於遺棄罪的范疇,所以具體需要根據情況來看。
遺棄罪(我國刑法第261條),是指對於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人,負有扶養義務而拒絕撫養,情節惡劣的行為。遺棄行為必須達到情節惡劣程度的,才構成犯罪。也就是說,情節是否惡劣是區分遺棄罪與非罪的一個重要界限。
根據司法實踐經驗,遺棄行為情節惡劣是指:由於遺棄而致被害人重傷、死亡的;被害人因被遺棄而生活無著,流離失所,被迫沿街乞討的。
因遺棄而使被害人走投無路被迫自殺的;行為人屢經教育,拒絕改正而使被害人的生活陷一危難境地的;遺棄手段十分惡劣的(如在遺棄中又有打罵、虐待行為的)等等。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即明知自己應履行扶養義務而拒絕扶養。拒絕扶養的動機是各種各樣的,如有的把老人視為累贅而遺棄;有的借口已離婚對所生子女不予撫養。
有的為創造再婚條件遺棄兒童;有的為了逼迫對方離婚而遺棄妻子或者丈夫等。總之,遺棄者都是出於個人主義極端自私自利思想或者是其他卑鄙動機。
(3)父母遺棄子女擴展閱讀
舉例:
27歲的何小姐是寧波人,在一家服裝店做售貨員。兩年前,她在一次朋友聚會上認識了大其兩歲的江西人馬先生。兩人很快相戀,並在當年結婚。
去年下半年,何小姐生下一女,但夫妻倆的矛盾卻越來越多:兩人都愛玩,還各玩各的,經常不在家,孩子則丟給馬先生的母親帶。
有時,婆婆也會數落何小姐,身為人母一點不盡責。但何小姐認為,養孩子不是她一個人的事,丈夫既然不管,憑什麼叫她管?隨著矛盾升級,夫妻倆最終吵得不可開交。
今年3月初,何小姐到江東法院起訴離婚。對於財產分割,他們倒沒多大分歧,最大的矛盾居然是兩人都不想要孩子,「我一個女人,帶著小孩以後怎麼找對象?」「我一個男人就能帶孩子了?」……
法官幾次勸解未果後,告訴何小姐,孩子還這么小,如果他們非要離婚又不能達成調解,孩子一般會判給母親。何小姐一聽就急了,「憑啥判給我?現在女人找對象本來就難,何況離過婚的。我要再帶個小孩,那以後都別想再結婚啦!給他好了!」
對此,馬先生雙手一攤:「我家裡窮,工作又差,每月工資才1800元,讓我養女兒不是叫她跟我喝西北風嗎?你家裡條件比我好,當然跟你了。」何小姐聽後,嗓門一下大了,「判給我,我就把她送到福利院!」
法官一聽,趕緊告誡何小姐,如果把孩子送到福利院,可能構成遺棄罪。對方聽後,也有些沮喪:「這也不行,那也不行,那還是不離了,至少現在有人帶孩子。」昨天,何小姐撤回了起訴。
⑷ 父母遺棄孩子犯法嗎
遺棄孩子肯定是違法的,違法和犯罪是兩個完全不同的概念。遺棄小孩是否構成犯罪,要根據實際情況而定,不能一刀切,而一概認為構成遺棄罪。1、如果對年幼的或者患病的孩童拒絕扶養,情節惡劣,則具有扶養義務的人就構成遺棄罪。但如果是僅僅對這些兒童出於教育的目的進行恐嚇,採用餓肚子的方式,則不能認為是拒絕扶養,也不算情節惡劣,一般不應認定為犯罪。2、如果是以不扶養兒童的目的,將兒童遺棄在熱鬧的街區,或者婦幼保健院門口,一般可以認定為遺棄罪。生活中,因為兒童負擔重,或者患病等原因而將孩子遺棄在這些地方的例子並不少見。3、如果是將兒童遺棄在荒無人煙的地方,或者一般人無法施救和察覺的郊外,導致兒童因無人發現而死亡或者重傷的,不應構成遺棄罪,而應構成故意殺人罪或者故意傷害罪。綜上我們可以知道,遺棄兒童不一定構成犯罪,關鍵是要看行為人是在何種條件下作出遺棄的行為,應綜合考慮情節及環境,方能准確進行刑法評價。
⑸ 父母一方遺棄子女怎麼算遺棄罪
父母有一個人不撫養子女,要看具體情況來判斷是否構成遺棄罪。如果是不管,不問的話,只能說沒有盡到父母的義務,不算是遺棄罪。
⑹ 父母遺棄子女 還能要求子女贍養嗎
小莉出生後,她的父母因重男輕女的思想,將小莉丟棄。小莉七歲的時候,一對夫婦通過民政部門收養了她。現在,小莉已經大學畢業,並找到一份收入不錯的工作。前不久,小莉的生身父母找到小莉,要求小莉盡贍養義務。小莉拒絕了,小莉的生身父母便將小莉告上了法院。他們的理由是子女對父母的贍養是一 項法定義務,而法官說小莉對她的生身父母已沒有贍養義務。 據西寧市城西區人民檢察院的檢察官分析,首先,小莉的養父母通過民政部門將小莉收養,完全符合收養的相關法律規定,受法律保護。另外,根據有關法律法規,養子女和生身父母間的權利和義務,因收養關系的成立而消除。所以,小莉對生身父母已沒有贍養義務。小莉可以不贍養她的生身父母不是因為他們對小莉沒有盡到撫養義務,而是因為小莉已和養父母因收養而建立了新的父母子女關系,而這種父母子女關系受法律保護,並要求子女對養父母盡贍養義務,也就是說,小莉對養父母的贍養才是一項法定義務。
⑺ 父母對子女惡意遺棄的定義
遺棄,是指家庭成員中負有贍養、扶養、撫養義務的一方,對需要贍養、扶養和撫養的另一方,不履行其應盡的義務的違法行為。父母對子女的撫養義務,以及子女對父母的贍養義務,都是社會所賦與並由國家法律規定的義務。如果父母明知自己應履行扶養義務而拒絕扶養,就屬於遺棄;遺棄行為必須達到情節惡劣程度的,則構成犯罪。司法實踐中,遺棄行為情節惡劣是指:由於遺棄而致被害人重傷、死亡的;被害人因被遺棄而生活無著,流離失所,被迫沿街乞討的;行為人屢經教育,拒絕改正而使被害人的生活陷一危難境地的;遺棄手段十分惡劣的等。犯本罪,根據具體情節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法律處罰規定:
一、《未成年人保護法》第十條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創造良好、和睦的家庭環境,依法履行對未成年人的監護職責和撫養義務。
禁止對未成年人實施家庭暴力,禁止虐待、遺棄未成年人,禁止溺嬰和其他殘害嬰兒的行為,不得歧視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有殘疾的未成年人。
二、《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條【遺棄罪】對於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人,負有扶養義務而拒絕扶養,情節惡劣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