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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沒有繼承是否需要贍養父母

發布時間:2022-01-02 06:26:09

Ⅰ 嫁出去的女兒沒有繼承財產是否有贍養父母的義務

嫁岀去的女兒同樣有贍養義務,因為父母撫養了女兒……即使父母立遺囑不許女兒繼承遺產,也要贍養父母。

Ⅱ 子女對父母是必須要贍養那為什麼又沒有繼承權呢我發覺是個自相矛盾

因為父母有撫養子女的義務,所以子女有贍養父母的義務,這跟繼承是兩碼事。
對於自己的財產,父母有支配的權力,子女享有繼承權,但是不代表父母就必須把遺產給子女

Ⅲ 子女不繼承財產就沒有贍養老人的義務嗎

一樣有贍養老人的義務,根據《婚姻法》規定: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無勞動能力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給贍養費的權利。子女對父母的贍養義務,不僅發生在婚生子女與父母間,而且也發生在非婚生子女與生父母間,養子女與養父母間和繼子女與履行了扶養教育義務的繼父母之間。
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11條規定,贍養人應當履行對老年人經濟上供養、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義務,照顧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Ⅳ 子女不贍養父母就沒有繼承權嗎

是的,我國繼承法規定,對於未盡贍養義務的子女在繼承財產時,可以少分回財產,對於有答能力而不盡贍養義務的子女,甚至可以不分財產。對於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兒媳和女婿也可以分給財產。相關繼承法條款如下:
第十二條 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岳父、岳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
第十三條 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
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
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
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
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第十四條 對繼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繼承人扶養的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人,或者繼承人以外的對被繼承人扶養較多的人,可以分給他們適當的遺產。

Ⅳ 沒有繼承父母財產的女兒,是否有必要贍養老人

摘要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十四條規定:贍養人應當履行對老年人經濟上供養、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義務,照顧老年人的特殊需要。贍養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負有贍養義務的人,贍養人的配偶應當協助贍養人履行贍養義;第十五條:贍養人應當使患病的老年人及時得到治療和護理;對經濟困難的老年人,應當提供醫療費用。對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贍養人應當承擔照料責任;不能親自照料的,可以按照老年人的意願委託他人或者養老機構等照料。這裡面的子女當然是包括已經出嫁的女兒,所以即使沒有得到遺產,但是仍然是有義務去贍養父母的。

Ⅵ 子女沒有贍養義務父母可以繼承嗎

子女未盡贍養義務是可以繼承的,但不是一定能分得遺產。根據相關法律規定,不盡扶養義務的扶養人,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在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第一千一百三十條
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
對生活有特殊困難又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
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
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
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Ⅶ 其子女沒有贍養老人還有繼承遺產的權力嗎

首先,遺產繼承分為遺囑繼承和法定繼承。如果遺囑中指明有該子女的繼承份額,內則該子女有繼承遺產的權容利。
其次,在法定繼承的情況下,根據1985年9月發布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意見 第33條,「有扶養能力和扶養條件的繼承人雖然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但對需要扶養的被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分配遺產時,可以少分或不分」。也就是說,在沒有遺囑,採用法定繼承方式確定繼承人時,未盡贍養義務的子女並非絕對不能繼承遺產,而是「可以少分或不分」。

Ⅷ 沒有繼承財產的女兒就可以不贍養老人了嗎

這個問題我個人看來應該是沒有定論的,因為作為沒有繼承財產的女兒在法律層面上確實可以不承擔贍養老人的責任,因為大部分沒有繼承財產的女兒們都是屬於外嫁的,從戶口上來說已經屬於另外一個家庭,並且與丈夫同時贍養著另外一對父母,只要老人不是孤寡老人作為外嫁女兒可以不承擔贍養義務,況且老人的贍養義務通常情況下都是由繼承了父母相應財產的子女來進行。


情理之中,法理之內。現在是一個經濟相對發展,社會安定團結,各民族和諧進步的時代,作為時代的中堅力量無論從為後代做榜樣的角度,還是個人道德底線堅守的角度來說我認為贍養老人不應該有什麼遲疑,同時也無關財產繼承,只是一種分內之事。(個人觀點,我們命源父母,肉自至親,為年老的父母出一份力是應該的。)

Ⅸ 沒繼承老人的財產子女可以不贍養老人嗎

你犯了第十五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二章和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條:
(1)《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二章 家庭贍養與扶養
第十條 老年人養老主要依靠家庭,家庭成員應當關心和照料老年人。
第十一條 贍養人應當履行對老年人經濟上供養、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義務,照顧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贍養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負有贍養義務的人。
贍養人的配偶應當協助贍養人履行贍養義務。
第十二條 贍養人對患病的老年人應當提供醫療費用和護理。
第十三條 贍養人應當妥善安排老年人的住房,不得強迫老年人遷居條件低劣的房屋。
老年人自有的或者承租的住房,子女或者其他親屬不得侵佔,不得擅自改變產權關系或者租賃關系。
老年人自有的住房,贍養人有維修的義務。
第十四條 贍養人有義務耕種老年人承包的田地,照管老年人的林木和牲畜等,收益歸老年人所有。
第十五條 贍養人不得以放棄繼承權或者其他理由,拒絕履行贍養義務。
贍養人不履行贍養義務,老年人有要求贍養人付給贍養費的權利。
贍養人不得要求老年人承擔力不能及的勞動。
第十六條 老年人與配偶有相互扶養的義務。
由兄、姊扶養的弟、妹成年後,有負擔能力的,對年老無贍養人的兄、姊有扶養的義務。
第十七條 贍養人之間可以就履行贍養義務簽訂協議,並徵得老年人同意。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贍養人所在組織監督協議的履行。
第十八條 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護。子女或者其他親屬不得干涉老年人離婚、再婚及婚後的生活。
贍養人的贍養義務不因老年人的婚姻關系變化而消除。
第十九條 老年人有權依法處分個人的財產,子女或者其他親屬不得干涉,不得強行索取老年人的財物。
老年人有依法繼承父母、配偶、子女或者其他親屬遺產的權利,有接受贈予的權利。
(2)《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條規定,
對於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人,負有扶養義務而拒絕扶養,情節惡劣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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