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殘疾人的子女能由親屬撫養嗎
這位知友,"殘疾人的子女能由親屬撫養嗎",這個問題當然可以由其專他親屬撫養。
《收養法》第屬17條規定:「孤兒或者生父母無力撫養的子女,可以由生父母的親屬、朋友撫養。撫養人與被扶養人的關系不適用收養關系。」
收養是變更人身權利義務關系的重要民事法律行為,而扶養是指對未成年人有撫養義務和親屬或其他人對未成年人承擔供養、保護和教育的責任。收養與撫養是不同的法律行為,收養關系與撫養關系也是不同的法律關系。收養關系反映的是收養人與被收養人之間的父母子女關系。收養關系成立後,收養人與被收養人之間形成了生父母子女間的權利義務關系,而且被收養人與生父母及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因收養關系的成立而消除。撫養關系反映的是撫養人與被撫養人之間的不以建立父母子女關系為目的的供養關系,這種撫養關系,有的是基於法律規定的權利義務關系而建立的,有的是基於當事人之間的自願而形成的。撫養關系不變更雙方的權利義務關系,即撫養人與被撫養人之間原有的人身關系不因撫養關系的成立而發生變化,雙方不產生父母子女間的權利與義務。由於這種撫養不是以建立父母子女關系為目的,因此撫養人與被扶養人的關系不適用收養關系。
❷ 領養孤兒的條件
1、身邊無子女;所謂「無子女」是指收養人既沒有親生子女,也沒有養子女和繼子女。
2、有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主要是指精神疾病和傳染病。
3、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
4、年滿30周歲。所謂「年滿30歲」,是包括30周歲本數在內。夫妻共同收養,則必須雙方都年滿30周歲。 無配偶的男性收養女性的,收養人與被收養人的年齡應當相差四十周歲以上。
5、收養人只能收養一名子女。收養孤兒、殘疾兒童或者社會福利機構扶養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可以不受收養人無子女和收養一名的限制。
6、收養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的子女,可以不受「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子女」、「收養人與被收養人的年齡應當相差四十周歲以上」和「被收養人不滿十四周歲」的限制。
所謂「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是指兄弟姐妹和第三代堂、表兄弟姐妹;「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的子女」,是指兄弟姐妹的子女和第三代堂、表兄弟姐妹的子女,即侄子女、外甥、外甥女和第四代的堂子女、表侄子女、表外甥、表外甥女。
另外,收養有一套系統、嚴格的程序。收養人如要收養子女,須提出收養的書面申請書、收養當事人的戶口簿、身份證、結婚證原件,以及收養當事人持有的兩個市級以上醫院不育診斷證明(有效期3個月)等。
另外,收養當事人還要在市級以上報紙刊登格式統一的收養公告(有效期60天)。各種證明材料齊全後,收養當事人、被收養人須親自到當地民政部門社會福利處,辦理收養登記手續。因為此次是災區孤兒,可能還有更多細節上的要求。領養前需要到相關部門去做具體的資訊
被收養人條件: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第4條的規定,不滿14周歲喪失父母的孤兒、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的子女,可以作為被收養人。
所謂「喪失父母的孤兒」,是指父母已經死亡或者經人民法院宣告其父母死亡的兒童;「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是指被其生父母遺棄,經查找未找到其生父母的嬰兒和兒童;「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扶養的子女」,是指生父母殘疾或患嚴重疾病,及其他原因造成生活極度困難,沒有能力撫養的子女。
❸ 收養的法定條件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第四條下列不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養:
1、喪失父母的孤兒;
2、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
3、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的子女。
第五條下列公民、組織可以作送養人:
1、孤兒的監護人;
2、社會福利機構;
3、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子女的生父母。
第六條收養人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1、無子女;
2、有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
3、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
4、年滿三十周歲。
第七條收養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的子女,可以不受本法第四條第三項、第五條第三項、第九條和被收養人不滿十四周歲的限制。
華僑收養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的子女,還可以不受收養人無子女的限制。
第八條收養人只能收養一名子女。
收養孤兒、殘疾兒童或者社會福利機構撫養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可以不受收養人無子女和收養一名的限制。
第九條無配偶的男性收養女性的,收養人與被收養人的年齡應當相差四十周歲以上。
第十條 生父母送養子女,須雙方共同送養。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的可以單方送養。
有配偶者收養子女,須夫妻共同收養。
第十一條收養人收養與送養人送養,須雙方自願。收養年滿十周歲以上未成年人的,應當徵得被收養人的同意。
第十二條未成年人的父母均不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該未成年人的監護人不得將其送養,但父母對該未成年人有嚴重危害可能的除外。
第十三條監護人送養未成年孤兒的,須徵得有撫養義務的人同意。有撫養義務的人不同意送養、監護人不願意繼續履行監護職責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的規定變更監護人。
第十四條繼父或者繼母經繼子女的生父母同意,可以收養繼子女,並可以不受本法第四條第三項、第五條第三項、第六條和被收養人不滿十四周歲以及收養一名的限制。
第十五條收養應當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登記。收養關系自登記之日起成立。
收養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的,辦理登記的民政部門應當在登記前予以公告。
收養關系當事人願意訂立收養協議的,可以訂立收養協議。收養關系當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辦理收養公證的,應當辦理收養公證。
(3)孤兒或者父母無力撫養的子女擴展閱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第十六條收養關系成立後,公安部門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為被收養人辦理戶口登記。
第十七條孤兒或者生父母無力撫養的子女,可以由生父母的親屬、朋友撫養。
撫養人與被撫養人的關系不適用收養關系。
第十八條配偶一方死亡,另一方送養未成年子女的,死亡一方的父母有優先撫養的權利。
第十九條送養人不得以送養子女為理由違反計劃生育的規定再生育子女。
第二十條嚴禁買賣兒童或者借收養名義買賣兒童。
第二十一條外國人依照本法可以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子女。
第二十二條收養人、送養人要求保守收養秘密的,其他人應當尊重其意願,不得泄露。
第二十三條自收養關系成立之日起,養父母與養子女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適用法律關於父母子女關系的規定;養子女與養父母的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適用法律關於子女與父母的近親屬關系的規定。
養子女與生父母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因收養關系的成立而消除。
第二十四條養子女可以隨養父或者養母的姓。經當事人協商一致,也可以保留原姓。
第二十五條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五十五條和本法規定的收養行為,無法律效力。
收養行為被人民法院確認無效的,從行為開始時起就沒有法律效力。
❹ 遺囑中子女可以讓無血緣關系的人撫養嗎
以祖宗可以讓沒有任何血緣關系的人撫養的,因為這些人都是對他們非常好的。
❺ 收養孤兒或是無條件撫養孩子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對收養孤兒有如下規定:
第四條下列不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養:
(一)喪失父母的孤兒;
(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
(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的子女。
第五條下列公民、組織可以作送養人:
(一)孤兒的監護人;
(二)社會福利機構;
(三)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子女的生父母。
第六條收養人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無子女;
(二)有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
(四)年滿三十周歲。
第七條收養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的子女,可以不受本法第四條第三項、第五條第三項、第九條和被收養人不滿十四周歲的限制。
華僑收養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的子女,還可以不受收養人無子女的限制。
第八條收養人只能收養一名子女。
收養孤兒、殘疾兒童或者社會福利機構撫養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可以不受收養人無子女和收養一名的限制。
第九條無配偶的男性收養女性的,收養人與被收養人的年齡應當相差四十周歲以上。
第十條生父母送養子女,須雙方共同送養。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的可以單方送養。
有配偶者收養子女,須夫妻共同收養。
第十一條收養人收養與送養人送養,須雙方自願。收養年滿十周歲以上未成年人的,應當徵得被收養人的同意。
第十二條未成年人的父母均不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該未成年人的監護人不得將其送養,但父母對該未成年人有嚴重危害可能的除外。
第十三條監護人送養未成年孤兒的,須徵得有撫養義務的人同意。有撫養義務的人不同意送養、監護人不願意繼續履行監護職責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的規定變更監護人。
❻ 收養孤兒條件和相關法律規定
《收養法》第二章 收養關系的成立
第四條 下列不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養:
(一)喪失父母的孤兒;
(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
(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的子女。
第五條 下列公民、組織可以作送養人:
(一)孤兒的監護人;
(二)社會福利機構;
(三)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子女的生父母。
第六條 收養人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無子女;
(二)有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
(四)年滿三十周歲。
第七條 收養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的子女,可以不受本法第四條第三項、第五條第三項、第九條和被收養人不滿十四周歲的限制。
華僑收養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的子女,還可以不受收養人無子女的限制。
第八條 收養人只能收養一名子女。
收養孤兒、殘疾兒童或者社會福利機構撫養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可以不受收養人無子女和收養一名的限制。
第九條 無配偶的男性收養女性的,收養人與被收養人的年齡應當相差四十周歲以上。
第十條 生父母送養子女,須雙方共同送養。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的可以單方送養。
有配偶者收養子女,須夫妻共同收養。
第十一條 收養人收養與送養人送養,須雙方自願。收養年滿十周歲以上未成年人的,應當徵得被收養人的同意。
第十二條 未成年人的父母均不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該未成年人的監護人不得將其送養,但父母對該未成年人有嚴重危害可能的除外。
第十三條 監護人送養未成年孤兒的,須徵得有撫養義務的人同意。有撫養義務的人不同意送養、監護人不願意繼續履行監護職責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的規定變更監護人。
第十四條 繼父或者繼母經繼子女的生父母同意,可以收養繼子女,並可以不受本法第四條第三項、第五條第三項、第六條和被收養人不滿十四周歲以及收養一名的限制。
第十五條 收養應當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登記。收養關系自登記之日起成立。
收養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的,辦理登記的民政部門應當在登記前予以公告。
收養關系當事人願意訂立收養協議的,可以訂立收養協議。
收養關系當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辦理收養公證的,應當辦理收養公證。
第十六條 收養關系成立後,公安部門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為被收養人辦理戶口登記。
第十七條 孤兒或者生父母無力撫養的子女,可以由生父母的親屬、朋友撫養。
撫養人與被撫養人的關系不適用收養關系。
第十八條 配偶一方死亡,另一方送養未成年子女的,死亡一方的父母有優先撫養的權利。
第十九條 送養人不得以送養子女為理由違反計劃生育的規定再生育子女。
第二十條 嚴禁買賣兒童或者借收養名義買賣兒童。
第二十一條 外國人依照本法可以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子女。
外國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子女,應當經其所在國主管機關依照該國法律審查同意。收養人應當提供由其所在國有權機構出具的有關收養人的年齡、婚姻、職業、財產、健康、有無受過刑事處罰等狀況的證明材料,該證明材料應當經其所在國外交機關或者外交機關授權的機構認證,並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該收養人應當與送養人訂立書面協議,親自向省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登記。
收養關系當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辦理收養公證的,應當到國務院司法行政部門認定的具有辦理涉外公證資格的公證機構辦理收養公證。
第二十二條 收養人、送養人要求保守收養秘密的,其他人應當尊重其意願,不得泄露。
根據你的情況主要是符合第四條和第六條的規定就可以了
❼ 到民政局收養孤兒需要什麼條件用不用交錢
需要交錢。
一、收養申請手續費:中國公民(包括港澳同胞、台灣居民、華僑、下同)每件二十元(人民幣,下同)。外國人(包括外籍華人,下同)每件五十元。
二、收養證工本費:中國公民每件十元。外國人每件二十元。
三、收養登記調查費;中國公民每件二百二十元。外國人每件七百五十元。
四、解除收養關系登記費一百元。戶口收費則僅手工本費用。
(7)孤兒或者父母無力撫養的子女擴展閱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規定收養人應同時具備的條件為:
第八條 收養孤兒、殘疾兒童或者社會福利機構扶養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可以不受收養人無子女和收養一名的限制。
第六條 有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 所謂「有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是指收養人應當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在身體、智力、經濟、道德品質和教育子女等方面具有撫養和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能夠履行父母對子女應盡的義務。
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 所謂「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主要是指精神疾病和傳染病。 年滿30周歲。 所謂「年滿30歲」,是包括30周歲本數在內。夫妻共同收養,則必須雙方都年滿30周歲。
第九條 無配偶的男性收養女性的,收養人與被收養人的年齡應當相差四十周歲以上。
第十條 生父母送養子女,須雙方共同送養。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的可以單方送養。有配偶者收養子女,須夫妻共同收養。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