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父母去世兒子繼承房產需交什麼費用
父母去世兒子繼承房產需要繳納繼承權公證費用、房地產價值評估費用。
1、繼承內權公證費用。一般容繼承都需要開具證明,繼承權公證費按照繼承人所繼承的房地產的評估價的2%來收取,最低不低於200元。
2、房地產價值評估費用。比如房價在100萬以下的(包含100內),需要繳納5‰的房產價值評估費用,也就是100萬*5‰=500元的房產價值評估費。同樣的道理,要是房產價值達到101萬至1000萬部分的,按照2.5‰計算。
(1)父母亡故子女繼承房產擴展閱讀:
證明財產繼承、贈與、接受遺贈的收費標准,由現行按受益額的2%收取下調為:受益額20萬元以下的部分,按不超過1.2%收取。超過20萬元不滿50萬元的部分,按不超過1%收取。
超過50萬元不滿500萬元的部分,按不超過0.8%收取,超過500萬元不滿1000萬元的部分,按不超過0.5%收取,超過1000萬元的部分,按不超過0.1%收取。證明單方贈與或受贈的,減半收取。
B. 子女繼承父母房子需要什麼手續
需要辦理的手續:
①被繼承人死亡證明,到被繼承人戶籍所在地的派出所注銷戶籍,辦理死亡證明;
②辦理房產證過戶手續需要該套房屋的產權證明或其他憑證;
③戶口簿或其他可以證明被繼承人與法定繼承人的親屬關系的證明文件;
④辦理房產證過戶手續需要繼承人的身份證件;
⑤有遺囑的繼承權公證另需提交的資料:被繼承人所立遺囑。
申請人應當向登記機構提交下列文件:房地產登記申請書、身份證明、房屋所有權權證書、 宅基地使用權證明或者集體所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證明、繼承權公證文書或者遺囑公證書和接受遺贈公證書或契稅完稅憑證。
需要證明:
1、老人的遺產,是所有繼承人的共同財產。
2、繼承人對共有的財產的分割協議,只要每個繼承人同意並簽字,即可產生效力,任何繼承人都不得違約。
3、如果每個繼承人對繼承的共有財產分割,無異議,可以憑此協議辦理過戶手續。
繼承步驟:
辦理房產繼承手續必須經過房屋評估、繼承公證、申請產權登記等辦理過程。凡領取 《房地產權證》的房屋,當房屋的權屬人死亡後,其合法繼承人就可以申請辦理該房屋繼承登記。大致步驟 如下:
房屋評估定出准確的物業市值價格。繼承公證申請人應當到房屋所在地的公證處辦理繼承公證,領取繼承公證書,繼承登記去房地產交易中心申請繼承登記手續。
需遞交的其它資料:如涉及該房屋權屬等事項是法院判決、裁定或調解的,必須繳交法院判決書、裁定書或調解書等。如該房屋經實地測繪,發現已經改建或存在違法建設的,必須提交規劃部門的報建審核書或處理決定書。
C. 父母去世後留下的房產子女繼承後要過戶,需要交稅嗎
是需要的,下面介紹下關於繼承父母房產需要繳稅的相關內容。
1.繼承父母的遺產,依回法是需要徵收遺產稅的,但是確切的來講繼承房產又分成兩種,一種是法定繼承,一種是遺囑繼承。法定繼承是在沒有遺囑指定的情況下,房子按照繼承順序傳遞和分配。如果有兩個子女,但老人只想把房子給其中一個,那就需要提前立遺囑,指定誰為繼承人。
2.繼承時涉及的費用主要是房子評估費和繼承公證費。房子評估費一般是房子評估價的5‰,但每宗至少要收取1000元這就是底線。繼答承的公證費是按照評估價梯度執行的,所以具體還是要看房產的總價值和相關的規定。
3.但是值得咱們注意的是,房產遺囑一定要公證。繼承父母房產需帶上遺囑、死亡證明、戶口簿和繼承者本人的身份證到房管部門直接辦理過戶手續;如沒有遺囑,則需有其他有繼承權的親屬放棄對該房屋繼承權,必須到公證機關辦理繼承公證,然後才能夠辦理過戶手續。
D. 老人一方去世後房產子女怎樣繼承問題
父母一方去世後,除有約定的以外,應當先將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的一半分出為配偶所有,其餘的為被繼承人的遺產遺產由其配偶、子女、父母繼承,繼承人應當本著互諒互讓、和睦團結的精神,協商處理繼承問題。遺產分割的時間、辦法和份額,由繼承人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規定:
第九條繼承權男女平等。
第十條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法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
本法所說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
本法所說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第十一條被繼承人的子女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代位繼承。代位繼承人一般只能繼承他的父親或者母親有權繼承的遺產份額。
第十二條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岳父、岳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
第十三條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
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
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
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
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第十四條對繼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繼承人扶養的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人,或者繼承人以外的對被繼承人扶養較多的人,可以分給他們適當的遺產。
第十五條繼承人應當本著互諒互讓、和睦團結的精神,協商處理繼承問題。遺產分割的時間、辦法和份額,由繼承人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二十六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財產,除有約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遺產,應當先將共同所有的財產的一半分出為配偶所有,其餘的為被繼承人的遺產。
遺產在家庭共有財產之中的,遺產分割時,應當先分出他人的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