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孫子女繼承祖父母遺產的權利

發布時間:2022-01-01 08:46:20

Ⅰ 孫子女可以繼承祖父母遺產嗎

孫子女是祖父母遺產的第二順位繼承人,在祖父母的子女都還存在的情況下,孫子女是沒有資格繼承他們的遺產的。但如果祖父母的子女先於自己死亡的,則該份遺產可以由該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即祖父母的孫子女來繼承。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編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
本編所稱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
本編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條
被繼承人的子女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輩血親代位繼承。
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繼承。
代位繼承人一般只能繼承被代位繼承人有權繼承的遺產份額。

Ⅱ 養孫子女與養祖父母之間能否相互繼承遺產

楊萍和羅城於5年前結婚,婚後二人一直沒有生育子女,便收養了一個兩歲的女孩,取名羅莉。天有不測風雲,2003年楊萍和羅城感染傳染病雙雙去世,留下羅莉由楊萍的父母撫養。 2006年,楊萍的母親去世,羅莉要求分得母親楊萍應得的財產,遭到姨媽、舅舅的反對,他們認為羅莉是楊萍抱養的,不是自家人,況且楊萍已經死了,喪失了分遺產的資格。作為養外孫女,羅莉是否有權分得養外祖母的遺產?
《收養法》第22條規定:自收養關系成立之日起,養父母與養子女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適用法律關於父母子女關系的規定;養子女與養父母的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適用法律關於子女與父母的近親屬的規定。祖孫之間屬於我國法律規定的近親屬范圍,因此養孫子女、養外孫子女與養祖父母、養外祖父母之間的關系就應該適用祖父母與孫子女之間的法律規定。
《繼承法》第10條規定: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即祖父母和外祖父母都可以作為第二順序繼承人,在第一順序繼承人均沒有或均喪失繼承權的情況下,可以與其他第二順序繼承人一道繼承孫子女和外孫子女的遺產。同樣,養祖父母和養外祖父母也可以作為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養孫子女和養外孫子女的遺產。
繼承法雖然沒有明確規定孫子女和外孫子女作為祖父母、外祖父母的法定繼承人,但《繼承法》第11條規定:被繼承人的子女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代位繼承。代位繼承人一般只能繼承他的父親或者母親有權繼承的遺產份額。就是說;在父母早於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死亡時,孫子女或外孫子女可以直接進人第一順序代其父母參加繼承,這叫代位繼承。同樣,養孫子女或養外孫子女也享有同樣的代位繼承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26條規定:被繼承人的養子女、已形成扶養關系的繼子女的生子女可代位繼承;被繼承人親生子女的養子女可代位繼承;被繼承人養子女的養子女可代位繼承;與被繼承人已形成扶養關系的繼子女的養子女也可以代位繼承。明確指出了養孫子女或養外孫子女在養父母死亡時,對養祖父母或養外祖父母遺產的繼承權。
在我國《收養法》實施以前,有些人收養子女後,由於年齡懸殊太大,彼此之間以祖孫相稱,這種表面看似養祖孫關系,實際為養父母子女關系的,在司法實踐中以養父母子女關系對待,因此在繼承問題上,最高人民法院在上述意見第22條規定:養祖父母與養孫子女的關系,視為養父母與養子女關系的,可互為第一順序繼承人。
本案中,羅莉和被繼承人雖然沒有血緣關系,但是存在法律承認的權利義務關系,擁有代位繼承的資格,可以取得母親楊萍應繼承的遺產份額。

Ⅲ 孫子女能繼承祖父母遺產嗎

孫子女不屬於第一順序繼承人也不屬於第二順序繼承人,不享有繼承權,但是如果孫子女的父母先於祖父母死亡,則孫子女可以代位繼承祖父母遺產。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條被繼承人的子女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輩血親代位繼承。
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繼承。
代位繼承人一般只能繼承被代位繼承人有權繼承的遺產份額。

Ⅳ 繼承人孫子女是否可以繼承祖父母的遺產

如果祖父母生前立有遺囑,明確約定了遺產給孫子女繼承的,孫子女能繼承祖父母的遺產;如果沒有遺囑,按照法定繼承的,祖父母的第一順序繼承人有繼承權的,孫子女不能繼承祖父母的遺產。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
繼承開始後,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條
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並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
自然人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數人繼承。
自然人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贈與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組織、個人。
自然人可以依法設立遺囑信託。

Ⅳ 孫子女繼承祖父母的遺產屬於什麼繼承啊

兩種繼承
1.普通繼承
孫子女
作為第二順序繼承人
繼承
這樣的情況
一般是第一繼承人全部不在了
2.代位繼承
孫子女
的父母先於祖父母死亡
孫子女
代表他們父母繼承
祖父母的財產

Ⅵ 孫子女有代父繼承祖父母遺產的權利嗎

孫子女是否有代父繼承祖父母遺產的權利,要看祖父母有無遺囑指定繼承人。
繼承法規定,死者死亡先看死者有無遺囑指定繼承人,有遺囑就要按照遺囑執行繼承。
無遺囑,就要按照死者第一序列繼承人,死者配偶,死者子女,死者爹媽,三方平分繼承屬於死者擁有的合法財產。
如果作為第一序列繼承人的老人子女先於老人死亡,那麼老人的孫子女在無遺囑指定繼承人前提,可以作為代位繼承人身份代替父親行使繼承權和享有繼承份額。

Ⅶ 孫子女有權繼承祖父母的遺產嗎

在法定繼承的情況下,孫子女沒有權繼承祖父母的遺囑,但祖父母可以立下遺囑,指定孫子女繼承其遺產。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編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
本編所稱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
本編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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