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子女不肯贍養父母怎麼辦
贍養人應當履行對老年人經濟上供養、生活上照料和版精神上慰藉的義務,權照顧老年人的特殊需要。贍養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負有贍養義務的人。贍養老人既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同時又是一項法律義務。對於子女無能力贍養老人的情形,並不能因此而要求國家來養.對於子女無力贍養老人的,可以讓有負擔能力的孫子女、外孫子女盡贍養的義務.具體情況,請自行根據實際情況及相關法律依據進行核實確定.子女贍養父母是法定的義務,義不容辭,毋庸置疑。盡贍養義務包括多方面的,既有經濟的,也有體力的,還有精神的。老年人分開居住的家庭成員,應當經常看望或者問候老年人。無贍養能力,只限於無責任能力人。因此,不能說缺乏經濟實力,或自己體弱多病,或沒有時間照顧老人就是無贍養能力。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二十八條有負擔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對於父母已經死亡或父母無力撫養的未成年的孫子女、外孫子女,有撫養的義務.有負擔能力的孫子女、外孫子女,對於子女已經死亡或子女無力贍養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贍養的義務。
⑵ 什麼情況下,子女可以不贍養父母
敬老養老,是我國人民的傳統美德,被視為中國優秀文化遺產的精華回。老人為 國家、民答族、社會和家庭貢獻了畢生的精力,創造了巨大的財富,為民族培養了後代。當他們年老體衰、喪失勞動能力的時候,有權獲得來處國家和社會的物質幫助以及來家庭的贍養扶助。子女贍養父母是天經地義的事情,是一種義務,也是一種道德,更是一種法律責任。但是近幾年來。出現了一些子女置倫理與道德和法律責任於不顧,把自己的父母、公公和公婆看成「包袱」而不願贍養,或者把他們當「奴僕」而施加種種折磨。這些行為都有是不道德的,也是法律所不允許的。將受到社會的譴責和法律上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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⑶ 部分子女不贍養父母的問題
其實法律規定的很明確:所有子女均有同等贍養父母的義務,當然也享有版父母遺產的權利。
對於您的問權題回答如下:
1、老人想與某個子女生活,是老人的心願,應予尊重。但如果這個子女不願意和老人生活,那隻能是這個子女與老人間的協商問題,與旁人無關。
2、老人想住敬老院,也是可以的。費用由所有子女分攤。
3、老人留下的存款,如有遺囑,按遺囑分配。無遺囑先由周老人劃分一半為夫妻共同財產,餘下一半由老人與所有子女按人頭平均分配。遺囑分割協議,應由所有繼承人共同協商分配,協商不成按法律規定份額平均繼承。未有所有繼承人在場(簽字)的繼承協議,在有異議的情況下,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
4、二女兒有權利要求其他子女共同承擔贍養義務,比如協商讓他們出錢、物。
⑷ 關於子女不贍養父母的新聞 300個字以內
新華來網鄭州10月25日電(李鈞德源、郭文政)贍養父母是子女法定的義務,任何形式的免除贍養義務的協議約定都是無效的。日前,鄭州高新區人民法院依據《婚姻法》的有關規定,依法判決原告王老太太的6個兒女共同支付母親每月的生活費及護理費。 家住鄭州高新區溝趙辦事處的王老太太今年已88歲,與丈夫韓老先生共育有2男4女6個子女。根據當地「父母由兒子贍養」的習俗,1983年12月,韓氏兄弟簽訂了一份扶養老人保證書。保證書約定:母親由大兒子扶養,父親由二兒子扶養;在扶養當中,一切生活費用「醫葯費,吃穿埋葬費用等」一律由扶養人承擔,兄弟倆雙雙在保證書上簽字以示保證。從此以後,兄弟倆各自盡自己的贍養義務,大家相安無事。2003年初,韓老先生去世,糾紛也隨之而起。由於大兒子年近七旬,體弱多病,收入較低,而二兒子收入較高,王老太太要求二兒子每年給付一定的贍養費,遭到二兒子的拒絕。2005年春季,王老太太以原告身份將二兒子訴至法院,要求二兒子支付贍養費。
⑸ 子女在什麼情況下可以不贍養父母
兒子已經喪失了撫養父母的能力,當然就不需要撫養父母了,法律規定兒媳婦沒有撫養公婆的義務,所以如果照現在這種情況,男方已經不行了,女方可以不贍養他們的父母。
⑹ 子女不贍養父母怎麼辦
贍養人應當履行對老年人經濟上供養、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義務,照顧老年人的特殊需要。贍養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負有贍養義務的人。贍養老人既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同時又是一項法律義務。對於子女無能力贍養老人的情形,並不能因此而要求國家來養.對於子女無力贍養老人的,可以讓有負擔能力的孫子女、外孫子女盡贍養的義務.具體情況,請自行根據實際情況及相關法律依據進行核實確定.子女贍養父母是法定的義務,義不容辭,毋庸置疑。盡贍養義務包括多方面的,既有經濟的,也有體力的,還有精神的。老年人分開居住的家庭成員,應當經常看望或者問候老年人。無贍養能力,只限於無責任能力人。因此,不能說缺乏經濟實力,或自己體弱多病,或沒有時間照顧老人就是無贍養能力。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二十八條有負擔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對於父母已經死亡或父母無力撫養的未成年的孫子女、外孫子女,有撫養的義務.有負擔能力的孫子女、外孫子女,對於子女已經死亡或子女無力贍養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贍養的義務。
⑺ 子女在什麼情況下可以不贍養父母
敬老養老,是我國人民的傳統美德,被視為中國優秀文化遺產的精華。老人為 國家、民族、社會和家庭貢獻了畢生的精力,創造了巨大的財富,為民族培養了後代。當他們年老體衰、喪失勞動能力的時候,有權獲得來處國家和社會的物質幫助以及來家庭的贍養扶助。子女贍養父母是天經地義的事情,是一種義務,也是一種道德,更是一種法律責任。但是近幾年來。出現了一些子女置倫理與道德和法律責任於不顧,把自己的父母、公公和公婆看成「包袱」而不願贍養,或者把他們當「奴僕」而施加種種折磨。這些行為都有是不道德的,也是法律所不允許的。將受到社會的譴責和法律上的制裁。
實踐中,子女對父母不盡贍養義務的情況有多種,主要有以下幾種:
1、是以「分家析產」為條件,這一說法毫無根據。老人為家庭作一輩子的貢獻,在他們年老體衰時,他們理應得子女在精神上的尊敬和生活上的照顧,這是社會主義道德和法律的必然要求。而且作為一項法定義務,它不得免除,以「分家析產」作為贍養老人的條件,是不能得到法律上的承認的。
2、有些子女在幼年時,他們的父母因無經濟能力,或者其他客觀原因,無法對子女盡撫養教育的義務,這些子女成年後,以此為由拒不贍養老人,這也是不對的。婚姻法為父母子女間規定了互相撫養的對等的權利義務,並不是說這兩個權利是必須對應的,子女也不能將父母履行了撫養教育義務作為自己履行贍養父母義務的前提。而且,父母因客觀困難而不能扶養子女時,他們在主觀上並沒在過錯,只要條件許可,他們還是會盡撫養教育其子女的義務的。所以,子女對父母的贍養義務變不得以此為由解除。
3、是繼子女與繼父母之間的關系。他們之間不存在血緣聯系,他們之間的民事責任不是天然嘏生,應視具體情況而定。婚姻法第21條第1 款規定,「繼父母與繼子女間,不得虐待或歧視。」第2款是「繼父或繼母和受其扶養教育的繼子女否則,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父母 在扶養間的權利義務。適用本法對父母子女關系的有關規定。」可見,形成撫育關系的繼父母子女間的權利義務是完全等到同於生父母與子女間的權利義務的。
4、父母在撫養子女的過程中,他們的一些錯誤行為給子女曾造成心靈上的傷害,子女成年後,國為這一原因也不願意贍養其父母。對於這些子女,應當對他們進行教育,即使父母有過錯,也不能作為免除贍養義務的原因。子女應當贍養需要贍養的父母。但父母對子女犯有嚴重傷害子女感情和身心健康的罪行的,原則上喪失要求被害子女贍養的權利。這些情形包括:父母 犯有殺害子女地罪行的;父親姦汙女兒的,及父母犯虐待、遺棄子女罪的,由於父母這些重大過錯,事實上已徹底割裂了子女與父母和情感聯系。違背了父母子女關系人倫理要求,外國法上將為這些行為作為喪失親權的確原因。我國法律沒有親權的有關規定,但是對這類行為,司法實踐中認為足以構成父母喪失要求被害子女贍養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