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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不能強制子女結婚

發布時間:2021-12-31 19:41:04

A. 新婚姻法里有沒有關於父母強迫子女結婚的條規啊

《婚姻法》沒有關於父母強迫子女結婚的條款。
沒有新《婚姻法》出台。
強迫子女結婚違反了現行《婚姻法》第三條"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員間的虐待和遺棄"的規定,是被嚴格禁止的。

B. 如果父母強行不讓女兒結婚,可以告他們嗎

可以的,根據《憲法》第49條規定:禁止破壞婚姻自由。

《婚姻法》第2條規定:實行婚姻自由。

第3條規定: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

第5條規定:結婚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願,不許任何一方對他方加以強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父母干涉子女婚姻的行為肯定是違法的,如果採用暴力手段甚至可能構成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是用暴力手段強行干涉他人結婚和離婚自由的行為。

根據《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條規定:以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死亡的,處2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款罪,告訴的才處理。

C. 面對父母強迫子女結婚時該怎麼辦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一章第三條規定:「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

第二章第五條規定:「結婚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願,不許任何一方對他方加以強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婚姻是每個人一生中最重要的事之一,「婚姻自由」是我們的權利,我們應該自主地決定自己的婚姻。雖然父母養育我們長大,但是也不能幹涉我們的婚姻自由。當我們面對父母強迫我們結婚時,我們應該據理力爭,用正確的手段(如向城市居民委員會、農村村民委員會、民政部門請求保護等)來捍衛我們的合法權益。早婚是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的行為,它不僅損害法律的嚴肅性,而且嚴重影響青年和兒童的身心健康,對計劃生育這一基本國策的實施也是十分不利的。

D. 母親能強迫自己的兒女結婚嗎

母親是不能夠強迫自己的女兒結婚的最重要的就是他自己本人同意。因為用一個人抑鬱時會導致一個人身體有很大的損傷。

E. 父母強制子女結婚,不經過子女的同意有沒有違法,法庭上要如何解決

我國《憲法》第49條規定「禁止破壞婚姻自由」;現行《婚姻法》第2條規定「實行婚姻自由」,第3條規定「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第5條規定「結婚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願」。可見,婚姻自由是由法律所規定並受法律所保護的一種權利。任何人,包括當事人父母,都不得侵犯這種權利;否則就是違法行為。使用暴力,構成犯罪的,要依照《刑法》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予以制裁。
婚姻法中專門規定了「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禁止重婚、禁止家庭成員間的虐待和遺棄」,從另一個角度作了必要的補充。
包辦婚姻,是指第三者違反婚姻自由的原則,包辦強迫他人婚姻的違法行為。
買賣婚姻,是指第三者以索取大量財物為目的,包辦強迫他人婚姻的違法行為。
借婚姻索取財物是指除買賣婚姻以外的其他借婚姻索取財物的違法行為,在這種情況下,男女雙方結婚基本上是自願的,但一方(主要是女方或女方父母)向另一方索要許多財物,以此作為結婚的條件。
在我國,實行的是結婚登記制度。合法的結婚程序分為申請、審查和登記三部分。
申請,即當事人雙方正式向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申報,提出結婚登記的請求。必須由雙方親自到一方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提出。申請時必須持有法定證件,包括本人的身份證和戶籍證明。
審查,即婚姻登記機關依法對當事人的結婚申請進行審核與查證。應從兩個方面進行嚴格地審查:一方面是當事人所持證件是否真實、完備,是否與當事人本人的情況完全相符,有無偽造、塗改或冒名頂替的跡象,必要時得進行認真調查。如果當事人因受干涉無法持有完備的證明,登記機關則應查明原因及需要證實的情況。另一方面是當事人雙方是否都符合結婚條件,包括是否達到法定婚齡,是否完全自願,是否已有配偶,是否屬於直系血親或三代以內旁系血親,是否患麻風病或性病未治癒等。
登記,即婚姻登記機關對當事人結婚申請的合法性加以確認,進行正式的登錄和記載,簽發《結婚證》。登記時,當事人的申請書、有關證明和其他材料應存檔備查。辦理復婚登記的,還應收回離婚證件。結婚證書是由婚姻登記機關簽發的證明婚姻關系成立的法律文書。分為《結婚證》和《夫妻關系證明書》兩種。

F. 父母逼迫成年子女相親結婚是否違法該如何處理(已經無法溝通)我該怎麼辦啊求求大家了!

父母強迫子女結婚是違法的,是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違法行為。相關法律規定和處理維權如下:
我國《婚姻法》規定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
包辦、買賣的婚姻都屬於可撤銷婚姻,受害人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如果是受脅迫的一方提出撤銷婚姻請求,應自婚姻登記之日起1年內提出。
如果是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一方提出撤銷婚姻的請求,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1年內提出。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如果超出了上述期限,對於包辦、買賣引起的離婚糾紛,如果當事人共同生活的時間不長,或雖共同生活的時間較長,但確實未建立夫妻感情的,應當准予離婚。而對於包辦、買賣婚姻的第三者,應分情況而論,對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的,情況嚴重的,構成犯罪,應根據刑法有關規定予以刑事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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