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父母房子給子女如何公證
房產過戶須由轉讓方、受讓方持身份證明文件、轉移登記申請資料共同房地產權登記機構提出房產轉移登記申請。申請人委託他人辦理的需提交經公證的授權委託書。
辦理房產轉移登記需要提交的材料有房地產登記申請表,申請人身份證明,房地產權屬證書,房地產買賣合同,或房地產贈予合同,或房地產繼承證明文件,或房地產交換協議書,或房地產分割協議書,或生效的法律文書,或行政機關行政決定書,或份額轉移協議書等。其中,涉外買賣合同、贈與合同、繼承證明文件需公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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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事項:
雙方當事人應該是完全自願無償簽訂。
受贈人在房產贈與合同簽定後,必須辦理相關的房產變更手續。
贈與人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是不能隨意撤銷的。
如果境外人購房想要須貸款,那麼其貸款合同必須經過公證處公證生效,只有公證處公證後的貸款合同,交易核心才會受理並辦他項權利證。
⑵ 父母房屋公證給兒女需要什麼手續
房子是父母的,父母都健在的,如果要給兒女,不需要做什麼公證,直接到房地產交易中心辦理過戶手續即可,只是需要交一些費用。如果是打算百年之後給兒女的,那就到父母二人一起到公證證做一個遺囑公證,寫明房屋是留給兒女的。
⑶ 父母給子女買房子需要公證嗎
以子女名義買的房子,如果是父母出的錢,可以視為贈與給子女的財產,至於做不做專公證,看你們自願了,屬如果有證據證明是父母出的錢,就沒必要非要做公證了,而且你們購房的時候如果在子女結婚登記前,就能說明是給自己單方子女的了。
⑷ 父母給孩子買了房子,房本寫了孩子的名字。能否到公證處做公證:房款是父母出的
父母出錢給孩子買了房子,可以到公證處做公證:房款是父母出的。
⑸ 父母過戶房子給子女需要什麼公證
繼承、贈與房產,當事人應當先辦理繼承、贈與公證,然後持公證書和有關契證到房地產管理部門辦理房產所有權轉移登記手續。所需材料如下:
1、申請人的身份證、戶口簿;
2、所贈與財產的所有權證明;
3、贈與財產屬於共有的,應提供共有權證明及共有人同意贈與的意見;
4、贈與合同或贈與書原件;
5、公證員認為其他應當提供的材料。
註:1、申請人在贈與合同公證中指贈與人與受贈人雙方,在贈與書公證中僅指贈與方。
2、申請人申請此項公證應當親自到公證處來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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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知事項:
1、贈與人贈與的房屋必須是贈與人個人所有的合法財產。如果贈與人贈與的房屋屬於贈與人與配偶(或者其他人)共有的財產,贈與人應當與配偶(或者其他人)共同簽訂贈與合同並共同申辦公證或者取得共有人的書面同意。
2、簽訂贈與合同必須是出於自願,必須是真實的意思表示,如果因為惡意串通或者受到欺詐、脅迫等原因導致意思表示不真實,則可能導致贈與合同無效,公證處可以撤銷公證書。
3、不得以簽訂贈與合同的方式逃避稅收或者履行其他法定義務,否則,因此所導致損失及後果由申請人自己承擔。公證處可以撤銷公證書。
4、如果贈與人的真實意思是將所贈與的房屋僅贈與給受贈人個人所有,不作為受贈人與其配偶的夫妻共有財產,那麼贈與人應當明確地將「所贈與的房屋僅作為受贈人的個人財產,不作為受贈人與其配偶的夫妻共有財產」的意思表示寫入贈與合同。
5、贈與合同公證書收到後,需要辦理登記過戶手續的要馬上到政府有關部門辦理登記過戶手續,如贈與物為房產、車輛、股權等財產需要到相關部門去辦理變更登記手續。如不及時接受贈與物,不及時去辦理轉移登記手續,一旦出現預料不到的後果由當事人自已負責。
6、如將房產贈與未成年的,根據《民法通則》的規定,贈與後,監護人除非為未成年人利益不得處分該財產。
⑹ 父母給已婚女兒買的房,可以公證為女兒個人財產嗎
根據民法典第1063條的相關規定,父母贈予已婚子女的房子屬於子女的私人財產,不是夫妻共同財產,所以無需公證。
⑺ 求解父母房產公證給子女可以嗎
可以,直接過戶最好,很多老人不解,為什麼在世的時候需要先過戶,他們不知道去世後,遺產稅多高,繼承人需要跑多少手續才能把房子拿到手。
⑻ 父母能否將房子公證給子女
1、父母作為贈與人,有權將屬於自己的合法財產,無償贈與給任何人,自然包括子女。
2、父母將房產贈與給子女,經過公證機關的公證之後,父母就已經喪失了任意撤銷權。
3、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贈與人不交付贈與物的,受贈人可以要求交付。
4、如果受贈人存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192條規定的,嚴重侵害贈與人或其近親屬、對贈與人不履行扶養義務,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義務。贈與人可以依法撤銷贈與合同的情形,
或存在合同法193條,在受贈人的違法行為導致贈與人死亡或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情形下,贈與人的法定繼承人或監護人可以依法撤銷贈與人的情形下。
贈與人或贈與人的法定繼承人 或監護人,即便在贈與經過公證的情形下,仍然有權撤銷贈與。
合同法192條的撤銷權行使期限為,知道或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1年內行使
合同法193條的撤銷權行使期限為,知道或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六個月內行使
5、如果贈與人的經濟狀況嚴重惡化,嚴重影響其生產經營或正常生活,可以不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
司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185條、186條、188條、192條、193條、194條、195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