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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子女的父母都死亡了

發布時間:2021-12-31 04:16:41

① 繼父母去世後繼子女可以要求解除關系嗎

繼父母一方死亡後,繼子女關系可以解除。繼父母一方死亡的,對曾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如果繼父或者繼母不同意繼續撫養的,仍應由生父或者生母撫養,繼子女關系解除。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二條
繼父母與繼子女間,不得虐待或者歧視。
繼父或者繼母和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適用本法關於父母子女關系的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五十四條
生父與繼母離婚或者生母與繼父離婚時,對曾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繼父或者繼母不同意繼續撫養的,仍應由生父或者生母撫養。

② 繼父母一方死亡後,繼子女關系可以解除嗎

繼子女的關系解除,都有相關的法律規定。
同時,任何家庭成員之間的關系建立到解除,都是有一定的前提的,比如:成員之間的關系親疏程度、是否有必須解決的理由、繼子女是否成年、繼父母是否面臨養老困難等等。
一段關系的存續,也是需要雙方共同努力的哦~
如果是經濟原因導致無力撫養未成年繼子女,親友幫扶、社會救助等等,措施都是很多的。辦法總比困難多。

③ 繼子女對親生父母和繼父母的遺產都有繼承權嗎

繼子女可以同時繼承繼父母與生父母的遺產。
繼父母與繼子女關系,是因父母一方死亡,他方帶子女再行結婚;或因父母離婚,撫養子女的一方再行結婚,在繼父母與繼子女間形成的親屬關系。繼父母與繼子女關系有兩種:一種是沒有形成撫養關系的繼父母子女關系,他們之間沒有權利義務關系,他們之間只是姻親關系。另一種則是形成撫養關系的繼父母與繼子女關系,他們之間產生如同生父母子女間一樣的權利和義務關系。在形成撫養關系的繼父母子女關系中,繼子女享有一定權利,同時也應當履行一定的義務。繼子女在未成年時有受繼父母撫養教育的權利,雙方共同生活期間,繼子女的生父或生母死亡,與繼子女共同生活的繼父或繼母仍應繼續撫養繼子女,繼子女的生父母一方要求將繼子女領回撫養的除外。當繼父母死亡留有遺產時,沒有喪失繼承權的繼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繼承權。繼父母因對繼子女的實際撫養,而形成擬制的血親關系,從而具有了法律上的父母子女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包括對父母遺產所具有繼承權。《婚姻法》第27條規定:「繼父母與繼子女間,不得虐待或歧視。繼父或繼母和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間的權利和義務,適用本法對父母子女關系的有關規定。」
由此可見,有無實際的撫養關系是繼子女與繼父母之間有無繼承關系的前提。
在收養關系中,一旦養父母與養子女之間的收養關系合法成立,則他們之間就產生法律上的權利義務關系,相應的養子女與親生父母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隨之消滅。繼父母子女與養父母子女關系不同,繼父母子女關系不適用這一規則。即使繼父母與繼子女之間產生事實上的撫養關系,形成了擬制的血親關系,繼子女與生父母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也並不因此而消除。因為父母與親生子女之間的關系是一種天然的血緣關系,父母子女關系並不會因父母的離婚而解除,也不會因父母離婚後一方的再婚而消除。不僅血緣關系不能夠消滅,父母與子女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也不能夠消滅。除了在收養關系中形成的養父母子女關系之外,其他任何關系都不能解除父母子女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21條明確規定:「繼子女繼承了繼父母遺產的,不影響其繼承生父母的遺產。」

④ 如果繼子女的生父死亡,繼母因車禍死亡,她的親生母親還在,請問她有繼母的繼承權么

有啊 。繼承第一位順序繼承人:配偶、父母、子女。這里的子女包括:繼子女和養子女。

⑤ 繼父死亡親屬可以和繼子女接觸親屬關系嗎

你好!可以接觸的,這個並沒有什麼規定的,雙方可自由來往!繼父母一方死亡後,繼子女關系是可以解除的。但是如果要繼續來往的話屬於個人意願,法律並不會干涉
(一)生母與繼父或生父與繼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受繼父或繼母撫養的繼子女尚未成年的情況
繼子女接受繼父或繼母撫養,在生父母與繼父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或生父母雙亡的情況下,繼父或繼母要求解除與未成年繼子女關系的一般不應允許;但在生父與繼母或生母與繼父的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因生父母協商變更子女的撫養歸屬,隨生父或生母與繼母或繼父共同生活的未成年繼子女被另一方生母或生父領回撫養的,該繼子女與繼父母已產生的擬制血親關系自然解除。
(二)生母與繼父或生父與繼母離婚時,受繼父或繼母撫養的繼子女尚未成年的情況
根據我國婚姻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父母與子女間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後,子女無論由父方或母方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離婚後,父母對子女仍有撫養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繼父或繼母與繼子女形成撫養關系以後,在法律上的地位與生父母子女完全相同,因此,繼父或繼母在與繼子女的生母或生父離婚後,對繼子女仍有撫養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如果繼父或繼母不同意繼續撫養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13條明確規定:「生父與繼母或生母與繼父離婚時,對曾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繼父或繼母不同意繼續撫養的,仍應由生父母撫養。」這條規定說明,在繼父或繼母與繼子女的生母或生父離婚時,如果繼父或繼母拒絕對繼子女繼續撫養,該繼子女與繼父母的權利義務關系自然解除。因為繼父或繼母與形成撫養關系的繼子女之間的親屬關系的基礎是姻親,繼父或繼母之所以對繼子女進行了撫養,主要是基於對繼子女生母或生父的感情,在繼父與生母、繼母與生父感情破裂的情況下,繼父或繼母不同意繼續撫養繼子女,應該考慮到繼父母子女關系形成的背景,在法律上予以認可。當然,繼父或繼母不同意繼續履行對繼子女的撫養義務,同時也就放棄了在其年老或喪失勞動能力的情況下,要求已經成年的繼子女對其進行贍養的權利。
(三)生父與繼母、生母與繼父的婚姻關系因離婚或生父母死亡而終止時,受繼父或繼母撫養的繼子女已經成年的情況
來源找法網:http://china.findlaw.cn/

⑥ 房產證上是父親和繼母的名字,父母均死亡,繼子女不配合房產過戶

在利益均等的情況下不存在配不配合吧。
這類遺產房,父親,繼母膝下的子女都具有同等的
法定繼承

⑦ 生父母死亡,繼父母能作為繼子女的法定監護人嗎

能作為監護人。但父母雙亡的要形成法律規定的收養關系,其他的只你父或母與他人結婚後,便形成法律規定的繼父母和繼子女關系,這樣繼父母就成為法定的監護人。

⑧ 繼子女與繼父同時死亡,對繼父的遺產還有繼承權嗎

問:我們一家前不久遭遇車禍,我丈夫李先生及女兒李女不幸身亡。因女兒是我1998年與李先生再婚時帶來的,當時3歲,而丈夫也是再婚,與前妻生有一子李男,李男隨其母生活。我和李先生婚後共同購置了房產一套,現李男認為該房產中,除了有我的一半外,另一半應作為其父親的遺產,由李男和我平分。我認為我女兒也應有繼承權,可李男認為李女是繼子女,且已與繼父同時死亡,不應再產生繼承問題。請問,我女兒李女對繼父的遺產有權繼承嗎?答:您女兒是否有繼承權涉及到兩方面的問題。一方面是法定繼承的順序問題。因您丈夫生前沒有遺囑,故應按法定繼承辦理。我國《繼承法》第十條規定了法定繼承的順序,第一順序的法定繼承人為配偶、子女、父母。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撫養關系的繼子女。第十三條規定,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李女與李先生共同生活,形成了有扶養關系的繼女與繼父關系,與婚生子女應同作為第一順序法定繼承人,在繼承李先生遺產時,李女與您及李男享有均等的繼承權。另一方面是李女死亡後其繼承權是否喪失問題。

⑨ 兩老人都死亡有個名義上的繼子該怎麼繼承房產

繼承法規定,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與繼父母有相互繼承遺產的權利。如果父或母再婚時子女已成年,則子女與繼父或繼母沒有撫養關系,也就無權繼承你繼父的遺產。
父母子女關系是十分重要的社會關系,其承擔起了撫養教育子女、贍養老人的重責,而繼父母繼子女的關系的產生並不由於出生和收養,具有特殊性。繼子女是指夫與前妻或妻與前夫所生的子女。在現代社會,離婚和再婚已經不再是世俗不能忍受的事情了,如果再婚的一方有子女就會產生。一般而言,父母子女關系的形成是由於出生、認領和收養等,一般子女關系的形成:
1、子女與其母的關系形成於子女出生之時;
2、子女與父的關系,依母的婚姻而定,亦可通過認領或有法官確認;
3、除上述情況外,子女關系亦可因收養而形成。
而繼父母子女關系的形成則不同,是由於父或母再婚。然而根據我國法律,僅僅憑借生父母再婚這一事實,並不必然在繼父母與繼子女之間產生法律上父母子女之間的權利義務。只有在繼父母將繼子女收養為養子女,他們之間才具有法律擬制直系血親關系;或者繼父母與繼子女之間形成了扶養關系,他們之間才能適用《繼承法》上的父母子女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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