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夫妻將房產登記在未成年子女名下,離婚時如何處理
原告主張:房子是夫妻雙方共同購買,只不過當初辦理登記時產權人登記為女兒,但是女兒尚未成年,不可能出資購房也不可能管理使用房屋。因此只有原告被告才是真正的房屋產權人,房子應作為夫妻共同財產予以分割。 被告辯稱:女兒雖未成年,但是她有接受贈與財產的權利。既然原被告雙方當初協商一致同意把產權登記在女兒名下,就應當認定是對女兒的贈與。房子的產權人是女兒,原被告雙方離婚時不能分割女兒的房產。 審理結果:法院認為:購房時夫妻雙方一致同意把房產登記在女兒的名下,就視為雙方將房產贈與女兒,並且房屋也確實登記在未成年的女兒名下。房子的產權人只有女兒一人,那麼房子就是孩子的個人財產,夫妻離婚時不能將孩子名下的房屋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法院最終沒有對房屋進行分割。 律師點評:本案情況在現實生活中比較常見。從社會常理角度講,原告的主張也是可以理解的,畢竟子女沒有出資,房屋時夫妻雙方共同出資購買的。但是根據《民法通則》和《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的相關規定,應當認定女兒是房屋的產權人,房屋屬於女兒的個人財產。 我國房產實行的是登記主義原則。即房子的產權歸屬一產權證登記為准,只有房產證上登記的產權人才是房屋的所有人。 雖然房子女兒並沒有出資,但是既然父母同意將房產登記在女兒的名下,就認定是父母對自己子女的贈與。未成年子女雖然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但是接受贈與是一項民事權利。公民的民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所以未成年人也是有接受贈與的民事權利能力的。 綜上所述,該房產應屬於女兒。即使是作為監護人的父母也不能隨意處分子女的財產,除非為了未成年子女的利益。除此之外,如果監護人任意處分未成年人的財產,對未成年人利益構成損害的,監護人要承擔賠償責任。而所謂的「為未成年人利益」主要表現為父母出於未成年最近健康成長或受教育等必要,如上學、治病需要大筆費用,未成年人致人傷害,須支付大筆賠償費用,未成年人的房屋被列入拆遷范圍,父母代簽協議等。除上述情況外,父母不能以任何理由出賣、贈與、分割、設定抵押等處分未成年子女名下的房產。 顯然,本案原告要處分未成年子女名下的房產不是為了子女的利益,因而也就無權處分、分割系爭房產。只是離婚後,由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行使對該房產的管理權而並非處分權。
2. 夫妻協議離婚時贈與未成年子女的房子可以收回嗎
1-不可來以收回。離婚協自議也具備法律效力。
2-將房產登記在未成年子女名下,即使該房子是夫妻二人共同購買,但法律上不屬於夫妻任何一方的財產,該房屋暫由獲得孩子撫養權的一方代為管理。
離婚後的夫妻一方想要處分登記在未成年的孩子名下的房產,還需同為監護人的另一方提交證明手續,如果另一方因心存怨恨而在提交證明手續上加以阻撓,將會讓處分房屋變得更加艱難復雜。
3-三、未成年子女名下的房屋,父母不得隨意給予處置。現在未成年人的房產是不能辦理出售手續的,按照規定,在子女年滿18周歲以前,父母是不能對其名下的房屋進行出賣或抵押等處理行為。
如果要對其進行處置,首先必須提供全體監護人簽名保證其具有監護人資格、出售房產是為了未成年的被監護人利益的保證書;其次需要提供有相關部門出具的未成年人需大額消費的證明、醫療證明等書面材料;同時,還需要由公證機構對處置房產是為了未成年人的利益這一事實進行公證。
也就是說,如果父母生意方面遇到資金不足,想要將該房屋進行抵押貸款,也是不可以。
3. 婚前父母贈與孩子的房產離婚後屬於他們的共同財產嗎
1.婚前父母明確贈與自己孩子的房產屬於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2.婚後父母已經明確專約定歸一屬方,該房產屬於夫妻一方個人財產,離婚不參與分割。
結婚前父母的贈與,如沒有明確是贈與給夫妻二人的,屬於個人財產。但另外提醒一下你,贈與房產應當交付使用實際佔有,並且辦理了房屋過戶登記方能成立。否則,該贈與隨時可以撤銷。撤銷或者沒有充分證據證明贈與成立,該房產依然屬於父母的財產,在父母過世之後作為遺產由所有繼承人繼承。你婚後繼承所得的財產就屬於夫妻共同財產了。希望我的回答能對你有所幫助。
4. 父母贈與子女房產離婚後是誰的
根據《婚姻法解釋三》第七條 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新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新婚姻法司法解釋三 正確審理婚姻家庭糾紛案件
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5. 把房產過戶給未成年孩子父母離婚了房子該歸誰
房子屬於孩子個人財產,不屬於夫妻(父母)共同財產,離婚時不能按照夫妻共同財產分割~
小孩未年滿18周歲,在年齡上還屬於限制行為能力人,需要父母以監護人的身份在合同上共同簽字,但產權是屬於小孩的。離婚後父母仍然是孩子的監護人。實際操作中,協議書上孩子由誰撫養,誰就與孩子共住該房子,另一方搬出,而不是把房子拿出來分割。
(5)父母贈與未成年子女房產離婚擴展閱讀
自2011年8月13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七條規定,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辦公廳副主任、新聞發言人孫軍工介紹,從《婚姻法解釋(三)》公開徵求意見反饋的情況看,作為出資人的男方父母或女方父母均表示,他們擔心因子女離婚而導致家庭財產流失。
在實際生活中,父母出資為子女結婚購房往往傾注全部積蓄,一般也不會與子女簽署書面協議,如果離婚時一概將房屋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勢必違背了父母為子女購房的初衷和意願,實際上也侵害了出資購房父母的利益。
所以,房屋產權登記在出資購房父母子女名下的,視為父母明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比較合情合理,多數人在反饋的意見中對此表示贊同,認為這樣處理兼顧了中國國情與社會常理,有助於糾紛的解決。
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按照雙方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更為符合實際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