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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後父母全款給子女買房子

發布時間:2021-12-28 18:56:15

㈠ 婚後父母出資給子女買房屬於共同財產嗎

對於婚後父母出資給子女買房是否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問題,主要看是否有約定及房產登記情況。
對於婚後父母為子女購房出資的,我們首先要看是否有約定以及約定是否明確,如果父母在出資時與子女及其配偶明確約定該出資為借款或者是對子女單方的贈與,則按約定處理。
如果父母出資時沒有與子女及其配偶進行約定,或者是約定的不明確,且子女及其配偶間也沒有約定。根據民法典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如父母沒有特殊約定,婚後父母為子女購房出資的,視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則這種情況下,房屋是夫妻共同財產。
可以看到我國法律首先引導當事人事先約定,以期盡量減少糾紛的發生。但是,基於父母子女間密切的人身關系和特有的中國傳統家庭文化的影響,實踐中父母與子女之間一般並沒有正式贈與合同的存在,或者說沒有一個書面贈與合同的存在,對於是否存在口頭的贈與合同以及贈與合同的內容,在夫妻離婚時往往是雙方爭議的焦點。在一方父母出全資並且在購買不動產後將不動產登記在自己一方子女名下的,考慮到物權法已經實施多年,普通民眾對不動產登記的意義已經有較為充分的認識,在出資後將不動產登記在自己一方子女名下,認定為是父母將出資確定贈與給自己子女一方的意思表示,最高院相關意見認為符合當事人本意,也符合法律規定的精神。
溫馨提示:為了避免風險,父母可以在購房時登記在自己名下。如果需要登記在子女名下,建議對此進行明確的書面約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
第二十九條 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個人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
當事人結婚後,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依照約定處理;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款第四項規定的原則處理。

㈡ 婚後父母出資(全款)給子女買房,房產證登記在自己子女名下。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嗎

㈢ 婚後一方父母全款買房寫在自己子女名下算夫妻共同財產嗎

婚後一方父母全款買房寫在自己子女名下的,不算夫妻共同財產,而屬於出資一方子女的個人財產,離婚時配偶一方無權分割。
婚後父母的出資必須是全款出資,如果只是部分出資,房產證登記在自己子女名下的,仍然不是子女的個人財產,而是夫妻共有財產。在父母全款出資的情況下,房產證必須登記在自己子女一人名下,才算是出資方子女的個人財產。如果登記在夫妻雙方名下,屬於父母對夫妻雙方的贈與,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一)一方的婚前財產;(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七條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㈣ 婚後父母出資買房 付全款跟付首付差別巨大

中國年輕人買房有個有趣的現象,子女買房父母出首付,買完房子幫子女還貸款的父母也大有人在。涉及到父母出資房子的問題,情況復雜多變,特別是婚後買房子的話就更麻煩了。父母出全款和出首付的結果完全不一樣,如果離婚了,產權到底怎麼分?

舉幾個常見的婚後出資買房的例子就更能看明白了。

1、婚後一方父母出首付,產權登記在出資方子女名下

事例:小明和小麗結婚後,小明父母出首付給他們買了一套婚房,登記在小明名下,婚後由小明2人還貸。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22條(以下簡稱「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22條)有明確的規定,當事人結婚後,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除外。這里的出資指的就是部分出資,雖然房子只登記了小明一個人的名字,但婚後是2人還貸,父母也沒有明確的書面證明出資是只贈與小明,一般會被認定為對夫妻二人的贈與。

2、婚後一方父母出全款,產權登記在出資方子女名下

事例:小明和小麗准備結婚,雙方父母各出50萬全款給他們買了一套婚房,登記在小明、小麗二人名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7條(以下簡稱「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7條)規定: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這里的出資指的是全款,其實這條法律是考慮了我國現實國情,制定的,父母拿出畢生積蓄給子女買房,都是希望子女婚姻幸福美滿,是對子女的物質支持,小明父母拿的全款,產權證上寫的是小明一人的名字,所以房子是小明的個人財產,不是夫妻共同財產。

3、婚後雙方父母出首付,產權登記在雙方子女名下

事例:小明和小麗結婚後,小明父母各出首付10萬給他們買了一套婚房,登記在2人名下,婚後由2人還貸。

這種雙當父母都出資的情況比較好理解了,房子屬於小明和小麗夫妻共同財產,若無其他相反約定,出資的首付應當認定為對雙方的贈與。

4、婚後雙方父母出全額,產權登記在雙方子女名下

事例:小明和小麗結婚後,小明父母全款給他們買了一套婚房,登記在小明、小麗名下。

這種情況就更簡單了,若無其他相反約定,應當認定為對雙方的贈與,房子屬於夫妻二人共同財產。

說來說去,父母真是為子女操碎了心,在房價上漲的背景下,父母心疼子女甘願拿出積蓄給其買房,但是從法律的角度看,很多父母都欠缺合理的規劃,對一些關鍵問題都是兩眼一摸黑。

首先是,沒考慮出錢買房後自己的生活是否受影響

有的家庭父母為了給子女買房子,不惜動用自己的養老錢,等自己生病急需用錢的時候卻沒了保障。在這提醒廣大父母,疼惜子女的初衷是好的,但是要在保證自己的生活不受影響的情況下,適當支持子女,要不然房子雖然買了,生活出了問題,真是得不償失。

其次是在出資時沒有明確是贈與還是借貸,贈與一方還是雙方

借錢給子女和贈與給子女是兩個不同的概念,借錢形成的是借貸關系,依據的是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22條的規定,從界定出資性質的角度來看,該條規定事實上推定父母出資性質為贈與,這一推定的前提是父母出資意思不明確,也就是沒有證據證明父母出資有其他的意思表示。因此只要父母能有明確的證據證明出資人是以借貸作為出資本意時,法院就會以借貸關系確定雙方的法律關系,這就需要父母能拿出來借條之類的出借證據證明,否則都會被認定為贈與。

而贈與形成的是贈與關系,需要簽訂贈與合同,明確贈與條件和索回贈與資金的要求,在家庭關系不穩定的情況下,這樣更有利於以後的訴訟。當然,在實際生活當中,相當一部分父母都是出錢讓子女買房,並不會簽訂明確贈與或借貸的字據,畢竟是給自己孩子買房,沒必要算計那麼多。一旦出現意外情況,需要協商處理,協商不成的,只能法庭見。建議父母在出資的時候就明確到底是贈與還是借貸,按相應規程辦理,出現問題也更容易解決。

最後一個關鍵問題是,不了解出全款跟部分出資的判斷依據

對於出資全款和出資部分主要有兩個法律依據,就是上面說的婚姻法司法解釋(二)和婚姻法司法解釋(三)。

一個是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22條第二條款:當事人結婚後,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除外。

另一個是婚姻法司法解釋(三):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兩條法律,前者設定的出資情況是全款;後者是部分出資,這種情況需要父母明確贈與一方的的意思表示,要不然會默認為贈與雙方。

總的來說,在實際判決中,確定到底是贈與還是借貸關系,全款還是部分出資,贈與一方還是雙方,主要的法律依據是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婚姻法司法解釋(三)和解釋(二)的規定,然後就是作為出資方的父母是否能提供有效的證據證明出資情況和贈與、借貸情況。出資的差別、借貸跟贈與的差別,讓分配結果也大不相同。

父母給子女買房是處於情分而非本分,在力所能及的范圍內可以適當幫助子女,但不要過度透支自己,同時還要明確到底是贈與還是借貸,把話都說清楚省的以後出問題解決起來也麻煩。子女也不要認為父母給自己買房子是天經地義的事,不管是否給自己買房,都要懂得感恩。

(以上回答發布於2017-06-01,當前相關購房政策請以實際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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㈤ 新婚姻法解釋規定婚後一方父母為子女買房為其個人財產,是得付全款還是幫子女付首付就可以

當然是全款,如果只付首付,還款是他們夫妻共同還房貸的話,將來房子還有對方一部分

㈥ 婚後父母出資給子女買房屬於共同財產嗎

婚後父母出資給子女買房一般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屬於共同財產。如果明確表示對其子女一方的贈與,且只登記在該子女名下,則屬於該子女的個人房產,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在認定婚後父母出資買房是否屬於共同財產的情形中要注意區分父母出資的行為是贈與夫妻雙方還是子女個人,如婚後一方父母出全款買房,寫在自己孩子名下,算是個人財產。如婚後一方父母出全部首付,或者只出一部分房款,房屋屬夫妻共同財產。如婚後雙方父母共同出資,全款買房的,寫在一方名下的,按出資比例,按份共有,在雙方名下的,如果沒有約定份額,那就是共同共有。婚後一方父母出資購房要注意需要考慮該套房產對夫妻間的影響,如果因為房子的原因造成夫妻之間或夫妻與父母之間的不理解,那就不好了。因此,父母為子女購房時應該和子女們商量好,避免出現家庭不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夫妻共同財產】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一千零六十三條【夫妻個人財產】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㈦ 婚後父母出資(全款)給子女買房,房產證登記在自己子女名下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嗎

不屬於,婚後一方父母出資購買的房產,該房產登記於出資一方子女名下,系出專資方父母專門屬贈與給己方子女的財產,屬於當事人婚內所取得的個人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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