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非婚生子女與生父母關系如何認定
一、非婚生子女如何確認與生父母關系
我國《婚姻法》第25條對非婚生子女合法權益的保護是建立在非婚生子女與生父母關系已經明確的基礎上。因此,首先應建立非婚生子女與生父母關系確認制度,否則非婚生子女的權益保障根本無從談起。對非婚生子女一般通過以下幾種方法確認其與生父母的關系:
(一)非婚生子女生父母主動承認親子關系,並且自願承擔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全部或一部分。此種情況一般是未婚男女生育子女的情況下較多,未婚男女生育子女後結婚,再通過合法程序將非婚生子女領回,明確了非婚生子女與其的親子關系。
(二)女方生下非婚生子女後、男方不承認孩子與其有親緣關系,在這種情況下,生母可以通過司法程序並提供有關證據和人證、物證等證據,確認非婚生子女與生父的父子女關系。必要時,也可通過「親子鑒定」來確認。
(三)丈夫懷疑其妻所生子女非自己的親生子女,而拒不承認其父母子女關系。這種情況下,應由丈夫舉證證明妻子受胎時未與妻子同居,也可通過「親子鑒定」來證明,如果能夠證明丈夫與子女無血緣關系,則丈夫與該子女不構成父母子女關系,不承擔法律上撫養教育該子女的義務,但如果丈夫不能舉證證明自己的主張,人民法院又無法查明的,認定為夫妻雙方所生的子女。
『貳』 非婚生子女父親過世是否可以讓親戚證明父女關系
可以,但如果涉及繼承等,必須得到其他繼承人的認可。最好的解決方法是婚生子女和非婚生子女一起做「同源性鑒定」而不是親子鑒定!
1、首先必須有一定證據證明這種關系,如出生證明、書信、相關親友證明等。這里的親戚證明,在法律上有一定的效力。
2、單獨的親戚證明,如果證明力達不到法律推定的程度,其他繼承人完全有理由不予配合鑒定,法院也無法強制其他繼承人必須參加鑒定。
審判實踐中,啟動親子(同源性)鑒定程序應當遵循嚴格的條件。親子鑒定原則上應徵得雙方當事人的同意,如果一方當事人拒絕進行鑒定,法院一般不委託有關部門鑒定。婚姻法解釋(三)第二條規定:「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確認親子關系不存在,並已提供必要證據予以證明,另一方沒有相反證據又拒絕做親子鑒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請求確認親子關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張成立。」 同源性鑒定適用上述法律規定。
『叄』 非婚生子女可以要求確認親子關系嗎能的話要怎麼做
可以,建議協商做親子鑒定。
『肆』 非婚生子如何確認親子關系 親子關系的重要意義
婚生子女是男女雙方在依法確立婚姻關系後所生育的子女,而非婚生子女則是在依法確立婚姻關系前或婚外行為所生的子女,如非法同居、婚前性行為、姘居、通姦及至被強奸後所生的子女。
婚生子女與非婚生子女,雖然在出生形式上是合法婚姻和非法婚姻的不同產物,但其法律地位卻是相同的,享有相同的權利,承擔相同的義務。
『伍』 非婚生子女在父母結婚後能轉化為婚生子女嗎
非婚生子女的認領:
非婚生子女的認領對非婚生子女來說是一個非常重要的環節,通過這個環節可以使非婚生子女變成婚生,也可以使非婚生子女的權利和利益得到法律的保護,真正意義上使得他們享有同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如日本的法律規定非婚生子女的父親在沒有認領的情況下其父母結婚後非婚生子女也不亦准正,只有婚姻中因父親認領方始為准正。日本法律的這種規定雖然不正確,但由此我們不難看出認領對非婚生子女來說將意味著什麼。通過前面的實例我們可以看出非婚生子女的認領,指的是通過法定的程序使非婚生子女婚生化的法律行為。在現行各國的婚姻法下,對非婚生子女的地位婚生化的做法主要有兩種:
(1)是非婚生子女與生母的關系基於分娩的事實即可確認,通常無須加以證明,應該按照生母的婚生對待。
(2)是非婚生子女與生父的關系,通常可由生父表示認領或通過生母和其他厲害關系人提出認領並要以其它物證、人證加以證明。再司法實踐中,凡男方提出確認和認領非婚生子女的需要提出充分的證據,如女方提供的一份承認該子女的生父是男方的書面證明,女方已婚的還要徵求到其丈夫的意見,不得破壞他人的家庭幸福。由此之後還要等到法院宣告後方可有效。
有必要時可以根據最高人民法院1978年6月15日頒布的《關於人民法院在審判工作中能否採用人類白細胞抗原作親子鑒定問題的批復》要求當事人提供親子鑒定,可以防止冒認他人子女,發生欺詐和以認領子女為名侵犯他人的姓名權跟隱私權的事情發生,也可更好的防止以認領為名的販賣兒童案件的發生。當事人之間在履行撫養義務和監護權等問題時有糾紛的,則應通過法院進行訴訟程序來解決。按照婚姻法和繼承法的有關規定成年的非婚生子女,具有贍養扶助生父母的權利和義務,同時也和生父母之間具有相互的繼承權。我國現行的法律中尚且還沒有建立起非婚生子女的認領制度。法律的規定過於混淆,在具體的執行上難免發生一些問題,非婚生子女的利益得不到確實的保障。因此我國在建立非婚生子女的認領制度上,可以借鑒各國的立法經驗,建立起一部具有社會主義特色的符合我國國情的非婚生子女認領制度是非常有必要的。
『陸』 如何確認親子關系
溫某與周某在同一家醫院工作,關系超出一般男女關系。不久溫某發現自己懷孕,要求周某與妻子離婚。周某害怕事情暴露對其產生不良後果,曾先後三次共給付溫某5000元,要求其做人工流產,但溫某不同意。之後,溫某生下一女孩,並在其出生證上填寫生父為周某。溫某曾兩次找周某追要撫養費,遭到拒絕,溫某遂訴諸法院。被告周某承認與溫某有同居的事實,但否認孩子是其與溫某所生,不同意負擔孩子的撫養費。
本案在審理過程中,被告周某經法院合法傳喚既不到庭應訴,又不肯去作親子鑒定。此案能否確認親子關系,出現了兩種不同的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在原告缺乏直接證據,而被告又不到庭的情況下,如果判令被告承擔有明顯身份關系的民事責任,客觀上將助長當事人對訴權的濫用,不利於對被告方合法權益的保護,應當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第二種意見認為,如果被告周某不肯作親子鑒定,又不提供其他證據證明孩子的出生與自己無關,那麼就應當承擔敗訴的責任。
依法分析
筆者同意第二種意見。
首先,本案最直接的證據只有一個,就是證實孩子與周某是否存在親子關系的親子鑒定。《證據規定》第17條規定:「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本案中被告周某經合法傳喚不到庭應訴,放棄了自己的訴訟權利,妨礙了法院收集證據,就應當承擔敗訴的責任。同時,被告周某為了達到逃避民事責任的目的,經法院多次傳喚都拒不到庭應訴,對這種無視法律、藐視法庭的當事人應當給予一定的懲戒,既維護了執法的嚴肅性,也符合民事訴訟的立法精神。
第二,最高人民法院法釋[1998]14號《關於民事經濟審判方式改革問題的若干規定》規定,有證據證明持有證據的一方當事人無正當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對方當事人主張該證據的內容不利於證據持有人,可以推定該主張成立。
第三,從社會效果上看,如果法院簡單地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原告就不能以同一事實、同一理由再行起訴,其法定代理人溫某也不可能就原來的事實提供更有力的新證據,其女作為非婚生子女,也就永遠無法通過法律途徑確認自己的身份,亦無法向親生父親獲得其應得的撫養費,這顯然對保護婦女兒童的合法權益不利。
技巧提示
要作親子鑒定,其准備工作一般包括:
1.人員准備:(1)被鑒定人應由母——子——可疑父親或父母——子組成,只要求父子或母子二人鑒定者一般要求說明鑒定理由;(2)成年被鑒定人均應自願同意鑒定,14歲以上的青少年應適當徵求其對鑒定的意見;(3)被鑒定人應了解自己或近親屬有無遺傳病史。
2.資料准備:(1)被鑒定人的身份證(或工作證)、孩子出生證(或戶口)等證明身份及其相互關系的證件;(2)如系有關單位委託的鑒定的,須開具委託書。
3.鑒定費用。一般是2000至3000元人民幣。
4.親子鑒定的委託、采血及報告發送。
(1)有關單位辦理的案件,由案件承辦單位填寫鑒定委託書,並由案件承辦人帶領被鑒定人到指定地點采血。親子鑒定報告由委託單位領取。
(2)個人要求鑒定者,應事先與鑒定機構取得聯系,如實說明鑒定理由。被鑒定人可填寫鑒定委託書並簽字。鑒定報告由被鑒定人協商某一方領取或雙方共同領取。
——引自延邊人民出版社《法律高手》
『柒』 非婚生子女如何證明親子關系
找他父親家的人做DNA
『捌』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認非婚生子女生父中男方拒作親子鑒定如何處理的答復
(法明傳1998第208號):「在確認非婚生子女案件中,應當由原告承擔舉證責任,被告(男方)如果否認原告證明的結論,應提供相應的證據,若其不能證明自己不是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法庭認為有必要的,可以要求其進行親子鑒定。如果被告拒絕作親子鑒定的,法庭可以根據查證屬實並排除第三人為非婚生子女生父的證據,推定原告的訴訟請求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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