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養子女對其親生父母是否有繼承權
根據《婚姻法》第26條:「養子女和生父母間的權利和義務,因收養關系的成立而消除。」根據《收養法》第23條:「養子女與生父母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因收養關系的成立而消除。」上述法律我們可以明確的知道,合法收養關系確認後,收養人與被收養人之間即形成法律擬制的直系血親關系,養子女從此取得了與婚生子女完全相同的法律地位;同時,養子女與生父母以及近親屬間的權利和義務關系消除,上述權利亦包括法定繼承權。因此收養關系確認後,養子女可以從養父母處享受法定繼承權,但卻喪失了對其親生父母的法定繼承權。
但是,養子女對生父母在生活上承擔了贍養義務的,則應另當別論。根據我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9條規定,「被收養人對養父母盡了贍養義務,同時又對生父母撫養較多的,除可依繼承法第十條的規定繼承養父母的遺產外,還可依繼承法第十四條的規定分得生父母的適當的遺產。」
綜上所述,合法收養的子女對其親生父母是喪失法定繼承權,但是如果確實對親生父母承擔了贍養的義務,仍然可以依法分得適當的遺產。
另外,實踐中,親生父母合法送養子女後,仍然會對子女念念不忘,這種血緣關系不會簡單基於冰冷的法律條文而徹底斷絕,因此,如果親生父母希望被收養子女繼承遺產的,盡可能生前對遺產進行合理的分配,以避免發生糾紛。
2. 養子女和親生父母還有關系嗎
只要一對夫婦收養了養子女,養父母和養子女就完全等同於親生父母和子女之間的內關系,容養父母對養子女有撫養義務,養子女成年後要對養父母盡贍養的義務,相互之間可以繼承遺產。養子女和親生父母之間,一經收養關系的成立就完全斷絕權利義務關系,相互之間也沒有了撫養或者贍養的義務。當然,由於養子女和生父母一方家人仍然具有自然血親關系,所以他們之間,如果是直系血親或三代以內旁系血親則禁止結婚。 參考法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第二十二條。
3. 養子女對親生父母是不是無贍養義務
根據我國《婚姻法》第26條規定:國家保護合法的收養關系。養父母和養子女間的權利和義務,適用本法對父母子女關系的有關規定。養子女和生父母間的權利和義務,因收養關系的成立而消除。如果收養家庭辦理了合法的收養手續,就可以視為收養關系成立。與此同時,養子女與親生父母之間的權利和義務自然消除。所以在法律上,被遺棄的孩子長大後可以不承擔對親生父母的贍養義務。當然,法律不禁止你自願對生父母盡義務。
如果收養家庭沒有辦理相關收養手續,則收養關系在法律上並沒有被正式認可,女孩與親生父母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沒有消除。因此從法律角度說,被遺棄的孩子長大後應當承擔對親生父母的贍養義務。但與此同時,《婚姻法》第44條明確規定:對遺棄家庭成員,受害人提出請求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作出支付扶養費、撫養費、贍養費的判決。因此,被遺棄的孩子也可以依法向所屬人民法院提出訴訟,以「遺棄罪」要求法院追究親生父母的刑事責任和民事責任。
法律依據
《憲法》規定,成年子女有贍養扶助父母的義務。中國《婚姻法》也規定: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無勞動能力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給贍養費的權利。
1、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對父母有贍養的義務,該義務是法定的,子女不能將父母是否對其履行了撫養教育義務作為自己履行贍養父母義務的前提。
2、除非父母犯有嚴重傷害子女感情和身心健康的罪行的,原則上喪失了要求被害子女贍養的權利。如:父母殺害子女,父親姦汙女兒的,父母虐待、遺棄子女等。
3、贍養父母方式可自行協商視具體情況而定,如:定期支付贍養費、關心照料父母的生活、分擔為其治病所需的醫葯費、手術費、住院費等。
4、有負擔能力的孫子女、外孫子女,對於子女已經死亡或者子女無力贍養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贍養義務。
4. 養子對親生父母的贍養有義務嗎
若養子與養父母仍然存在收養關系時,養子沒有義務贍養親生父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第二十九條 收養關系解除後,養子女與養父母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即行消除,與生父母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自行恢復,但成年養子女與生父母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是否恢復,可以協商確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二十一條 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
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時,未成年的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給撫養費的權利。
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無勞動能力的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給贍養費的權利。禁止溺嬰、棄嬰和其他殘害嬰兒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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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何某和王某是鄰居,在小的時候,王某的父母把他送給何某做養子。轉眼間,王某已長大成人,並娶妻生子。前年春天,王某與養父母之間產生一些誤會,雙方為此解除了收養關系。
如今,王某的生父母已年老體弱,生活困難,於是要求與王某恢復關系,並由王某負責解決部分生活費用,但遭到王某的拒絕。
為此,王某的生父母只得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王某贍養他們。法院作出判決:王某沒有贍養生父母的義務,駁回其生父母的訴訟請求。
我國《收養法》第29條規定:收養關系解除後,養子女與養父母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即行消除,與生父母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自行恢復,但成年養子女與生父母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是否恢復,可以協商確定。
5. 養子女有繼承權嗎 養子女能繼承親生父母的遺產嗎
可以。養子女與收養人之間形成的是一種法律擬制的父母子女關系。但這種擬制的關系其法律後果卻等同於親生父母子女間的血親關系。根據《繼承法》第十條規定,配偶、子女、父母是第一順序繼承人。其中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因此,養子女關系一旦確認,其繼承權益受法律保護。同時,根據《最高院關於貫徹執行繼承法若干意見》第19條的規定:養子女對養父母盡了贍養義務,同時又對生父母扶養較多的,既可以繼承養父母的遺產,也可以分得生父母的適當遺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