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父母是否有權處置未成年子女名下房產
房產來寫在子女的名下即視為將房源產贈與子女,父母無權出售的,除非是為了子女的利益。
依據《民法通則》第十八條 監護人應當履行監護職責,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財產及其他合法權益,除為被監護人的利益外,不得處理被監護人的財產。
監護人依法履行監護的權利,受法律保護。
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人的合法權益的,應當承擔責任;給被監護人造成財產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有關人員或者有關單位的申請,撤銷監護人的資格。
B. 父母有權隨意處置未成年子女的財產嗎
不可復以制。撫養未成年子女是父母的義務,父母不可以要求未成年子女用自己的錢養活自己,而逃避其撫養義務。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可以保管並保護未成年人的財產,其使用或處分該財產必須對未成年人有利。父母不可以隨意使用未成年人的財產,更不可以將未成年人的財產贈送他人、出售或者做其他對未成年人不利的處分。
C. 父母可以隨意處分未成年子女的財產嗎
不可以。撫養未成年子女是父母的義務,父母不可以要求未成年子女用自己版的錢養活自己,而逃權避其撫養義務。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可以保管並保護未成年人的財產,其使用或處分該財產必須對未成年人有利。父母不可以隨意使用未成年人的財產,更不可以將未成年人的財產贈送他人、出售或者做其他對未成年人不利的處分。
D. 父母非為未成年子女的利益而處分其財產的行為是否有效
我國《未成年人保護法》,使得對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保護有了明確的法律依據。該法第12條規定:「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的,應當依法承擔責任。」《民法通則》第18條亦規定:「監護人應當履行監護職責,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財產及其他合法權益,除為被監護人的利益外,不得處理被監護人財產。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人的合法權益的,應當承擔責任;給被監護人造成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有關人員或者有關單位的申請撤銷監護人的資格。」
從這些法條之規定看,當未成年人的監護人非為被監護人利益而處分其財產給其造成損失時,作為監護人要承擔賠償責任。如果說非為未成年人的利益而處分其財產的行為一律無效,是不利於維護交易安全的,並且根據合同無效的處理原則,對這種處分財產的行為確認無效後,適用的是相互返還的原則,所以,未成年人的財產權益一般是不會受到損失的,作為監護人一般也無責任可擔。但《未成年人保護法》和《民法通則》既然都規定了監護人實施此種行為的法律後果,這說明,並非所有的非為未成年人的利益而處分其財產的行為都當然無效。
E. 請問父母能否處分未成年子女的財產
我和前妻去年年底協議離婚,雙方決定將夫妻共有的一套房產贈與10歲的孩子,並辦理了過戶手續。離婚後,孩子由前妻撫養。今年年初前妻做生意虧本,想把房子賣掉。請問她有權利這么做嗎?我不同意的話,該怎麼辦?我國法律規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監護人。監護人(父母)應當保護被監護人(孩子)的人身、財產及其他合法權益。除非是為了孩子的利益,否則不得處理他名下的財產。作為監護人的父母,如果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了孩子的合法權益,應當承擔責任;如果給孩子的財產造成了損失,應當賠償。從這些法律規定可以看出,未成年子女的財產相對於父母的財產是獨立存在的,除非為了子女本身的利益,否則父母不得隨意處置。根據你的情況,房產是你們離婚時對孩子的贈與,從權屬上來看,房產屬於孩子的個人財產。你前妻作為孩子的監護人,可以經營、管理該房產。在必要的時候,為了孩子的利益也可以對房產進行處分,如孩子上學或生病急需用錢的時候。但不能是為了監護人自己或其他親屬的利益。本案中,你前妻賣房的目的不是為了孩子的利益,這種行為在法律上不被允許。
F. 父母處置未成年子女名下房產,合同有效嗎
《民法總則來》
第十九條八周歲以上的自未成年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經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認,但是可以獨立實施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
第二十條不滿八周歲的未成年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實施民事法律行為。
第二十三條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監護人是其法定代理人。
第三十五條監護人應當按照最有利於被監護人的原則履行監護職責。監護人除為維護被監護人利益外,不得處分被監護人的財產。
未成年人的監護人履行監護職責,在作出與被監護人利益有關的決定時,應當根據被監護人的年齡和智力狀況,尊重被監護人的真實意願。
成年人的監護人履行監護職責,應當最大程度地尊重被監護人的真實意願,保障並協助被監護人實施與其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對被監護人有能力獨立處理的事務,監護人不得干涉。
G. 父母處分未成年子女名下的房產是否有效
不可以。撫養未成復年子制女是父母的義務,父母不可以要求未成年子女用自己的錢養活自己,而逃避其撫養義務。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可以保管並保護未成年人的財產,其使用或處分該財產必須對未成年人有利。父母不可以隨意使用未成年人的財產,更不可以將未成年人的財產贈送他人、出售或者做其他對未成年人不利的處分。
H. 第504期 父母處分未成年子女名下的房產是否有效
目前,現來實生活中確實存在自這樣一些現象,有許多父母以未成年子女名義購買房屋,並以未成年子女名字辦理房產權證,在子女尚未成年時,有的父母為了經營資本需要貸款,便動用未成年人的房屋進行抵押,有的父母因各種原因而負債累累需要償債,有的父母因家境破落,為重整家業的需要出賣未成年人的房產等。依照我國《民法通則》、《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等相關規定,一旦產權證辦在未成年人名下,該未成年人即為該房產的當然所有者。那麼作為父母(監護人)能否處分未成年子女財產的行為呢?對此《民法通則》第18條第一款規定得非常清楚,即「監護人應當履行監護職責,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財產及其他合法權益,除為被監護人的利益外,不得處理被監護人的財產。」從上述條款的規定看,監護人處分未成年子女的財產,並非一概無效。有效的前提是為了未成年子女的利益,如父母出於未成年子女健康成長或受教育等必要,如子女上學、治病需要大筆費用,未成年人致人傷害,須支付大筆賠償費用,未成年人的房屋被列入拆遷范圍,父母代簽協議等。對由父母出資購買,登記在子女名下的不動產,在父母做監護人的情況下,處分子女的財產,審查時可以從寬。
I. 父母有權力處置未成年人的財產嗎
不可以。撫養未成年子女是父母的義務,父母不可以要求未成年子女用自己的錢養活自內己,而逃避其容撫養義務。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可以保管並保護未成年人的財產,其使用或處分該財產必須對未成年人有利。父母不可以隨意使用未成年人的財產,更不可以將未成年人的財產贈送他人、出售或者做其他對未成年人不利的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