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父母的土地子女有繼承權嗎
沒有,因為農村的土地是集體所有,是生產小組集體所有,不是個人所有,因此沒有繼承權,要有所有權的財物或權益才有繼承權,現在農村的土地之所以沒有隨時調整,那是因土地使用30年或50年不變的政策,如果爸爸和兒子戶籍是同一個生產小組的,那有可能爸爸去世後可以由兒子繼續耕種,如果爸爸是農村的兒子是城鎮的,那就不能繼續耕種了。
2. 父母承包的農村土地,子女可不可以繼承
你的情況子女不能取得承包權,理由為:一、《土地承包法》規定的能夠繼版承的土地承包權只有兩種,分權別是林地和通過招標、拍賣或公開協商取得的「四荒地」。二、因我國實行家庭聯產承包制而非個人承包制,家庭成員中有死亡的,減人不減地。本來不需通過繼承也可保存承包權。但《土地承包法》中規定承包期內,全家轉為非農業,承包地收回。
3. 父母的土地,子女怎麼繼承
土地是集體所有,我們是承包的,承包一般30年使用權,現在3個有難農村戶口,就歸這三人使用,使用所得收益抗議分,一般農村戶口沒有的,是不能得到村集體收益分紅的
4. 我和父母的戶口在一起父母的土地其他子女有繼承權嗎
有繼承權的。
第一順序繼承人,是依《繼承法》第十條規定的順序為配偶、子女、父母。
第一順序繼承人與被繼承人之間存在著法定的、無條件的扶養和贍養的義務關系。在被繼承人死亡時,享有法定的繼承權。
第一順序繼承人的繼承權可以由當事人聲明放棄或因有下列行為之一依法剝奪而喪失:
一、故意殺害被繼承人的;
二、為爭奪遺產而殺害其他繼承人的;
三、遺棄被繼承人、或者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的;
四、偽造、篡改或者銷毀遺囑情節嚴重的。
第一順序繼承人在繼承開始時,不分男女、老幼,均享有均等的繼承份額。
第一順序繼承人的特殊規定:
一、喪偶的兒媳對公婆,喪偶的女婿對岳父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並不影響其子女代位繼承;
二、養祖父母與養孫子女的關系,視為養父母與養子女的關系,可互為第一順序繼承人;
三、繼子女繼承了繼父母的遺產,不影響繼承其生父母的遺產的繼承權,繼父母繼承了繼子女的遺產,不影響其繼承生子女的遺產。
5. 父母去逝後在農村的土地子女可以繼承嗎
一般不可以,農村的土地是集體所有,農民沒有所有權
但是有的村規民約規定戶口隨父母的農村子女可以繼承使用權,但出嫁的和戶口遷出的還沒有聽說過可以繼承的,具體如何看當地實際如何操作
6. 父母死了,土地沒有分割,兒女地如何繼承。
一,農村的土地屬於家庭承包責任制的,不能繼承,如果在承包期內,父母死亡的,家人可以代為耕種和使用(當然可以在各繼承人之間合理劃分),直到下次村裡進行再次分配,那就沒有你父母的份額了。
二,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
是指農村土地承包人對其依法承包的土地享有佔有、使用、收益和一定處分的權利。2002年8月29日通過《農村土地承包法》使之趨於完善並增強可操作性。
三,承包的原則:農村土地承包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正確處理國家、集體、個人三者的利益關系。
四,農村土地的范圍:農村集體所有和國家所有依法由農民使用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於農業的土地。
家庭承包經營:
(1)發包方權利:發包的權利、監督的權力、處理的權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2)發包方的義務:維護承包方的土地經營權、尊重承包方的生產經營自主權、為承包方提供必要的服務、組織農業基礎設施建設。
(3)承包方的權利:土地承包經營、土地承包經營的流轉、承包地被徵用、佔有時依法獲得補償的權利、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4)承包方的義務:維持土地的農業用途、保護和合理利用土地、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7. 如何繼承父親的土地使用權
按照國家的相關政策來辦理,子女是完全有權利來繼承父母的土地使用權
8. 父母土地確給一個子女,別的子女有權繼承嗎
土地是國有的,不是你父母想怎麼給就怎麼給的,問題是你的戶口名下是否有土地,如果沒有,父母自己那份是可以交與其他子女使用的,但無所有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