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請問什麼是子女對父母的贍養和扶助
贍養主要是指子女對父母金錢物質方面的義務
扶助主要是指子女對父母情感關懷和日常生活上的照顧義務。
⑵ 為什麼成年子女有贍養扶助父母的義務怎樣履行贍養父母的義務
父母對未成年子女有撫養義務
保障未成年子女
受到九年義務教育
健康成長
權利和義務是平等的
當父母年老體衰沒有能力勞動時
兒女自然有贍養父母的義務
需要保障父母
物質及其精神上的慰藉
⑶ 對父母的贍養扶助不僅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也是法律規定應盡的義務
是的,對於家庭贍養與扶養,<<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二章作出了明確規定.
第十條:老年人主要依靠家庭,家庭成員應當關心和照料老年人.
以下所說的贍養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它依法負有贍養義務的人。
第十一條:贍養人應當履行對老年人經濟上供養、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義務,照顧老年人的特殊需要,贍養人的配偶應當協助贍養人履行贍養義務。
第十二條:贍養人對患病的老年人應當提供醫療費和護理。
第十三條:贍養人應當妥善安排老年人的住房,不得強迫老年人遷居條件低劣的房屋.老年人自有的或者承租的住房,子女或者其它親屬不得侵佔,不得擅自改變產權關系或者租賃關系.老年人自有的住房,贍養人有維修的義務.
第十四條:贍養人有義務耕作老年人承包的田地,照管老年人的林木和牲畜等,收益歸老年人所有.
第十五條:贍養人不得以放棄繼承權或者其他理由,拒絕履行贍養義務。
贍養人不履行贍養義務,老年人有要求贍養人付給贍養費的權利。贍養人不得要求老年人承擔力不能及的勞動。
第十六條 老年人與配偶有相互扶養的義務。由兄、姊妹養的弟、妹成年後,有負擔能力的,對年老無贍養人的兄、姊有扶養的義務。
第十七條贍養人之間可以就履行贍養義務簽訂協議,並徵得老年人同意。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贍養人所在組織監督協議的履行。
第十八條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護。子女或者其他親屬不得干涉老年人離婚、再婚及婚後的生活。贍養人的贍養義務不因老年人的婚姻關系變化而消除。
作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公民,我們必須履行自已應盡的義務,去贍養父母!同時,也希望這些法律、法規對大家了解法律有所幫助!
⑷ 關於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
可以去告她,《婚姻法》第二十一條【父母與子女】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
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時,未成年的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給撫養費的權利。
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無勞動能力的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給贍養費的權利。
第三十六條【離婚與子女】父母與子女間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後,子女無論由父或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
離婚後,父母對於子女仍有撫養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
第三十七條【離婚後的子女撫養】離婚後,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關於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⑸ 子女對父母的贍養扶助義務有哪些內容
《老年人權益保護法》中有規定:
第十四條 贍養人應當履行對老年人經濟上供養、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義務,照顧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贍養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負有贍養義務的人。
贍養人的配偶應當協助贍養人履行贍養義務。
第十五條 贍養人應當使患病的老年人及時得到治療和護理;對經濟困難的老年人,應當提供醫療費用。
對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贍養人應當承擔照料責任;不能親自照料的,可以按照老年人的意願委託他人或者養老機構等照料。
第十六條 贍養人應當妥善安排老年人的住房,不得強迫老年人居住或者遷居條件低劣的房屋。
老年人自有的或者承租的住房,子女或者其他親屬不得侵佔,不得擅自改變產權關系或者租賃關系。
老年人自有的住房,贍養人有維修的義務。
第十七條 贍養人有義務耕種或者委託他人耕種老年人承包的田地,照管或者委託他人照管老年人的林木和牲畜等,收益歸老年人所有。
第十八條 家庭成員應當關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視、冷落老年人。
與老年人分開居住的家庭成員,應當經常看望或者問候老年人。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保障贍養人探親休假的權利。
第十九條 贍養人不得以放棄繼承權或者其他理由,拒絕履行贍養義務。
贍養人不履行贍養義務,老年人有要求贍養人付給贍養費等權利。
贍養人不得要求老年人承擔力不能及的勞動。
第二十條 經老年人同意,贍養人之間可以就履行贍養義務簽訂協議。贍養協議的內容不得違反法律的規定和老年人的意願。
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老年人組織或者贍養人所在單位監督協議的履行。
⑹ 父母恩情厚重如山贍養扶助是我們應盡的責任
父母恩情厚重如山贍養扶助是我們應盡的責任,是的無條件的責任,孝敬父母就是供養菩薩一樣!阿彌陀佛!
⑺ 贍養老人是子女應盡的義務
《憲法》規定,成年子女有贍養扶助父母的義務。中國《婚姻法》也規定:子女對父母內有贍養扶助的義容務,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無勞動能力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給贍養費的權利。
贍養扶助的主要內容是指在現有經濟和社會條件下,子女在經濟上應為父母提供必要的生活用品和費用,在生活上、精神上、感情上對父母應尊敬、關心和照顧。
有經濟負擔能力的成年子女,不分男女、已婚未婚,在父母需要贍養時,都應依法盡力履行這一義務直至父母死亡。
子女對父母的贍養義務,不僅發生在婚生子女與父母間,而且也發生在非婚生子女與生父母間,養子女與養父母間和繼子女與履行了扶養教育義務的繼父母之間。
為保障受贍養人的合法權益,《婚姻法》規定: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無勞動能力的、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給贍養費的權利。對拒不履行者,可以通過訴訟解決,情節惡劣構成犯罪者,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