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母親有時候會對女兒進行人身辱罵或者是人身攻擊造成受傷這是否觸犯了法律
你好:
一般父母子女等直系親屬之間的辱罵、毆打行為並不會輕易的認定為違法犯罪行為,除非造成嚴重後果,一般不予以處理。
基本上由公安部門介入調解。
B. 父母是否可以對子女進行人身攻擊
如果你沒犯什麼事惹到他們。。。那麼不可以!尊嚴怎麼可以被踐踏!!!!!
C. 父母對子女進行道德綁架怎麼辦
冷靜來,先不要去管其他的想法源,仔細思考一下自己有沒有錯誤,標準是自己有沒有對自己與社會負責,如果有錯誤,那就認真道歉並改正,但是如果檢討過後發覺沒有,那就可以按自己的想法來,時代在變化,你的三觀是你的三觀,不是你父母三觀的復製品,你不是你父母的私人財產,只要你自己無愧於心就行,否則屈從自己不理解的行為會讓你自己慪一股氣,也是對自己的不負責任,在道德上只要覺得自己對自己以及社會負擔了應有的責任就行了,當然如果能跟父母溝通好當然好,但是如果談不攏也要有堅持自我的覺悟就好啦。
D. 父母用臟話人身攻擊的時候,孩子可以用臟話反駁父母嗎
您這個問題問的本身就有點問題,首先作為父母用臟話對孩子進行攻擊就不妥,沒給孩子做出應有的榜樣,而孩子如果用臟話進行還擊就更讓人覺得不妥了,所以您這個問題真是無法有答案的。
E. 發現老師對孩子人身攻擊,家長應不應該替孩子出頭
有沒有人身攻擊?哪句不是真的。。你們導游員要照顧成績,真的很擔心。沒有人想說這些話。感覺他只是跪下來求你。他是真的在想學生的問題,真的沒辦法。如果你成績不好影響了老師的利己心,說幾句就忍了。如果不影響你,那就感恩遇到好人。上學的時候成績很好,現在還沒有工作。我辭職是因為怕學生人身攻擊,不敢管。好無奈。我的心很累。還是珍惜學生時代吧,不然工作的時候會被人身攻擊。
父母面對的是一個孩子,老師面對的是一群孩子,所以老師不可能像爸爸媽媽一樣,老師就是老師,所以我不贊成把孩子送去學校,白給老師。教育孩子需要社會、家庭和學校的合作,父母必須信任他們的老師。尊重是對待老師最好的方式。
F. 父母會對孩子進行人身攻擊么
我的父母也很無理,小時候經常打我,但是現在不打我。我很同情LZ,如1樓所說的,忍一會,忍到你有家了,你就可以擺脫他們了
G. 當父母被別人進行人身攻擊時子女打傷對方如何判
當父母被別人進行人身攻擊時,子女應在第一時間選擇報警,而後才是制止侵害,但是防衛過當,也是要負責任的。處理時,警察會考慮進去的。這不屬故意傷害,而是防衛過當!
H. 家長對未成年人進行語言上的人身攻擊,違法嗎
第十條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創造良好、和睦的家庭環境,依法履行對未成年人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及附帶規定
監護職責和撫養義務。
禁止對未成年人實施家庭暴力,禁止虐待、遺棄未成年人,禁止溺嬰和其他殘害嬰兒的行為,不得歧視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有殘疾的未成年人。
第十一條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關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狀況和行為習慣,以健康的思想、良好的品行和適當的方法教育和影響未成年人,引導未成年人進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動,預防和制止未成年人吸煙、酗酒、流浪、沉迷網路以及賭博、吸毒、賣淫等行為。
第十二條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學習家庭教育知識,正確履行監護職責,撫養教育未成年人。
有關國家機關和社會組織應當為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提供家庭教育指導。
第十三條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尊重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權利,必須使適齡未成年人依法入學接受並完成義務教育,不得使接受義務教育的未成年人輟學。
第十四條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根據未成年人的年齡和智力發展狀況,在作出與未成年人權益有關的決定時告知其本人,並聽取他們的意見。
第十五條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不得允許或者迫使未成年人結婚,不得為未成年人訂立婚約。
第十六條父母因外出務工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履行對未成年人監護職責的,應當委託有監護能力的其他成年人代為監護。
I. 父母關系不合,父親人身攻擊母親該怎麼辦
對於父母之間的關系相處的不融洽,並且父親總是人身攻擊母親,我認為作為子女應該多站在母親的立場上,勸解母親與父親離婚,因為這樣的一段婚姻在我看來已經沒有了任何愛的體現,一個打女人的男人,他在本性上更是一種大男子主義,而作為女人來說,她們之所以不會選擇和男人離婚,大部分都是看在孩子的面子上。
所以作為子女應該知道,母親對於孩子的付出應該勸解母親,尋找自己的生活,不應該為了孩子而毀了自己的人生路,一個打女人的男人,他在本性當中就是一種不尊重,也許在他們心中,認為女人娶到家中就像娶一個奴隸一樣,就理應受到他們一切的折磨,這種大男人主義性格的形成是很難以改變的。
J. 父母對子女的心靈造成的傷害是否應承受法律責任
1、刑法層面
精神損害有時有明顯的表現,如在受到誹謗、侮辱後受害人因受刺激當場暈厥、舊病復發等。但在大多數情況下,受害人的外在反應並不明顯,而內心痛苦並不一定輕微。由於受害人情況不同,承受精神損害的能力不同,在同樣條件下,不同的人實際精神損害程度也不一定相同。因此,衡量精神損害程度,既要觀察受害人的具體反應,又要根據行為人的行為狀況。精神損害的結果是造成受害人的精神痛苦,不一定達到精神障礙。而精神傷害的結果是造成受害人精神障礙,影響社會功能,具有明顯的外在表現,其精神症狀表現符合精神醫學有關精神疾病的分類診斷規律和標准。對精神傷害行為結果的定性和定量,應由司法精神病學專家對受害人的精神狀態進行司法精神病學鑒定。精神傷害在大陸法國家的刑法中一般都有規定,被認為是「重傷害」。由於我國法制建設起步較晚,刑法雖【沒有】明確規定精神傷害是否存在,但在理論上是持肯定態度的。有關精神傷害的理論研究與司法精神病學鑒定目前尚屬空白。
2、但在民法上,可能會有賠償責任,但要求嚴重精神損害。
《侵權責任法》規定侵害他人人身權益,造成他人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可以請求精神損害賠償。
人身權益是指人格權和身份權。分具體人格權和一般人格權。人格權具體包括: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人身自由權、隱私權、名譽權、榮譽權、名稱權、姓名權、肖像權、等等。身份權主要包括榮譽權、著作權、發明權、專利權、商標權等等知識產權中的人身權以及監護權、親屬權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