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計生辦不給辦獨生子女證怎麼辦
「村裡書記」說的沒錯。但前提是——如果你是在2016年1月1日後生育了第一個子女且不再繼續生育子女的,的確不能再辦理《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
原國家衛計委早就明確表示:實施全面兩孩政策後,提倡按政策生育。對自願生育一個孩子的夫妻,不再發放《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不再享受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等相關獎勵優待政策。之前已經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繼續按規定的條件、標准、年限,享受各項計劃生育獎勵優待政策。
希望我的回答能對你有所幫助。
㈡ 貴州獨生子女補貼標準是多少
第六十一條 獲得《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家庭,可以享受以下獎勵和優惠待遇:專 (屬一)發給獨生子女父母一次性獎勵費100元至500元,並從領證當月起每月領取5元以上的獨生子女保健費,至子女滿14周歲止; (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企業事業單位職工按照規定退休的,加發5%的退休金,但不得超過本人原標准工資的100%,具體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三)獨生子女升學、勞動就業、農村安排宅基地,在同等條件下優先照顧。農村獨生子女戶的女孩考生、二女結扎戶的考生,在參加全國普通高考時給予加10分的照顧; (四)有條件的單位、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可以酌情補助或者減免獨生子女的入托費、入學費、醫療費等; (五)當地規定的其他獎勵和優惠待遇。 符合生育第二個子女條件的夫妻,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除按照本條例規定享受獨生子女的有關獎勵和優待外,由其所在單位或者縣級人民政府給予表彰,並一次性發給500元以上的獎勵費
㈢ 貴州人口計生政策
貴州省計劃生育條例
(1998年7月24日貴州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通過)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實施計劃生育基本國策,控制人口數量,提高人口素質,使人口增長與經濟、社會發展相適應,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所有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都必須遵守本條例。
第三條 夫妻雙方有依法生育和不生育的權利,有實行計劃生育的義務。
第四條 實行計劃生育,堅持宣傳教育為主、避孕為主、經常工作為主,輔之以必要的行政、經濟措施;堅持與發展經濟相結合、與幫助群眾勤勞致富相結合、與建設文明幸福家庭相結合,著重抓好與扶貧開發相結合。
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加強對計劃生育工作的領導,負責組織本條例的實施。在國家人口總體規劃指導下制定本行政區域內的人口發展規劃,實行人口與計劃生育目標管理責任制,把計劃生育工作作為考核主要領導人政績的重要內容。
各級人民政府應把計劃生育經費列入財政預算,並隨著財政收入的增長增加對計劃生育事業的投入。鄉統籌費中應安排適當比例作為計劃生育經費。
第二章 管 理
第六條 省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省計劃生育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計劃生育工作。
第七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計劃生育辦公室負責管理本轄區的計劃生育工作。
村(居)民委員會受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委託負責所在地村(居)民的計劃生育管理工作。村(居)民委員會可設人口與計劃生育服務員,村民小組可設育齡婦女組長和計劃生育中心戶戶長,協助村(居)民委員會開展計劃生育的具體管理和服務工作。
第八條 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會同計劃生育行政主管部門共同開展優生優育、節育技術、生殖健康服務和計劃生育知識的宣傳教育等工作。
民政部門應結合婚姻登記進行晚婚、晚育和節育的宣傳教育,並做好與計劃生育有關的社會救濟工作。
公安、計劃、財政、工商行政管理等有關行政部門、社會團體、新聞單位和其他企事業單位應結合各自的職責,支持和配合計劃生育行政主管部門做好計劃生育工作。
第九條 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的計劃生育管理工作,實行主要領導人負責制,並接受所在地人民政府的領導和計劃生育行政主管部門的檢查、監督。
第十條 農民和城鎮居民的計劃生育管理工作,由戶籍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
個體工商戶、私營企業主以及從事其他各類經營活動人員的計劃生育管理工作,由戶籍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積極協助。
第十一條 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加強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的管理。流動人口的計劃生育管理工作,實行綜合治理,由政府統一領導,各有關部門齊抓共管,流出地和流入地各負其責,以流入地管理為主。
第十二條 人口與計劃生育統計必須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虛報、瞞報、偽造、篡改和拒報人口與計劃生育統計數據。
第三章 生育調節
第十三條 提倡和鼓勵晚婚、晚育。晚婚指按法定婚齡推遲3年以上的初婚;晚育指已婚婦女24周歲以上或晚婚後懷孕生育第一個子女。
推行和鼓勵一對夫妻只生育一個子女。
第十四條 公民依法結婚後要求生育的,憑《結婚證》辦理《計劃生育證》。
第十五條 夫妻雙方或一方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企事業單位職工、城鎮居民,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生育第二個子女:
(一)第一個子女為非遺傳性殘疾,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的;
(二)夫妻雙方均為獨生子女的;
(三)夫妻結婚5年以上,因患不孕症,依法收養一個子女後,經治癒要求生育的;
(四)一方或者雙方是再婚的夫妻,一方生育過一個子女,另一方未生育過子女的。
第十六條 夫妻雙方是農民,除適用第十五條規定外,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生育第二個子女:
(一)第一個孩子是女孩的;
(二)夫妻雙方或一方是少數民族的;
(三)男到獨生女無兒戶家結婚落戶的。
第十七條 夫妻雙方都是少數民族的農民,兩個子女中有一個為非遺傳性殘疾,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的,可以再生育一個子女。
第十八條 夫妻雙方或一方是歸國華僑或台灣、香港、澳門同胞以及涉外婚姻的生育,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 符合本條例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的規定,要求再生育的,須經縣級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主管部門審核批准,生育間隔必須4年以上;女方30周歲以上生育第一個子女的,不受間隔限制。
第二十條 公民依法收養的子女,計入其子女數。
第二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規定的條件生育以及不到間隔年限生育和非婚生育的,為計劃外生育。
第二十二條 對計劃外生育的夫妻雙方分別徵收計劃外生育費。
計劃外生育費的徵收、管理、使用,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計劃外生育費的具體管理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四章 節育措施
第二十三條 堅持避孕為主,推行綜合節育措施。有生育能力的夫妻,已生育一個子女的,應落實避孕措施;已生育兩個子女的,一方應採取絕育措施;計劃外懷孕的,應及時採取補救措施。
第二十四條 計劃生育行政主管部門負責避孕葯具統一發放、供應的管理,配合有關部門對避孕葯具市場進行監督。
已婚育齡婦女應定期接受孕情、環情檢查,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應為其提供檢查服務。
禁止非醫學需要的胎兒性別鑒定。
第二十五條 夫妻一方患有嚴重遺傳性疾病等醫學上認為不宜生育的,應當採取節育措施;已懷孕的必須及時終止妊娠。
第二十六條 施行節育手術的單位必須具備國家有關部門規定的施術條件,施術人員必須具備相應的技術能力,並按照節育手術常規施行手術,確保受術者的安全和健康。
禁止個體行醫者施行節育或恢復生育手術。
第二十七條 節育手術發生事故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第二十八條 因節育手術引起並發症的,由縣級以上計劃生育技術鑒定小組鑒定確認。
第二十九條 節育手術費用、節育手術並發症的治療費用,受術者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企事業單位職工的,在本單位醫療費用中開支;受術者是農民、城鎮居民的,在計劃生育經費中開支。
違反手術常規施行手術造成節育手術並發症的治療費用,由施術單位承擔。
第三十條 接受節育手術後,因特殊情況且符合本條例規定可再生育的,經縣級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可施行恢復生育手術。
第三十一條 經鑒定確因節育手術事故喪失勞動能力,導致生活困難的農民、城鎮居民,符合救濟條件的,由民政部門負責社會救濟。
第五章 優待與獎勵
第三十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對農村中的獨生子女家庭、生育兩個女孩並已落實絕育措施的家庭和其他實行計劃生育的貧困家庭,在扶貧項目、資金、信息、技術等方面予以照顧。
第三十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為農村中的獨生子女家庭、生育兩個女孩並已落實絕育措施的家庭和其他實行計劃生育的家庭,逐步推行養老保險制度及提供其他社會保障。
第三十四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企事業單位職工晚婚的,除享受國家規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10天;晚育的,除享受國家規定的產假外,女方增加產假30天,男方享受護理假7天;在產假期間辦理《獨生子女證》的,增加產假90天;接受節育手術的,按規定享受休假。在享受
以上規定假期間的工資照發,福利待遇不變,不影響考勤、考核和晉級、晉職、提薪。
農民晚婚的,免除夫妻雙方一年的農村義務工;晚育的,免除產婦一年的農村義務工。
第三十五條 領取《獨生子女證》的家庭,可以獲得以下獎勵和優惠待遇:
(一)發給獨生子女父母一次性獎勵費100至500元,並從領證當月起每月領取5元以上的獨生子女保健費,至子女滿14周歲止;
(二)獨生子女升學、勞動就業、農村安排宅基地,在同等條件下優先照顧;
(三)有條件的單位、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可酌情補助或減免獨生子女的入托費、入學費、醫療費等;
(四)當地規定的其他獎勵和優惠待遇。
符合生育第二個子女條件的夫妻,領取《獨生子女證》的,除按本條例規定享受獨生子女的有關獎勵和優待外,由其所在單位或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給予表彰,並一次性發給500元以上獎勵費。
第三十六條 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和獨生子女保健費由夫妻雙方所在單位各承擔50%;夫妻一方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企事業單位職工,另一方是城鎮居民或農民的,由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企事業單位職工一方所在單位全部承擔;夫妻雙方均是城鎮居民的,由戶籍所在地鄉(鎮)人
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承擔;是個體工商戶的,由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從個體工商管理費中解決;夫妻雙方均是農民的,由戶籍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承擔。
第三十七條 在縣以下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企事業單位計劃生育崗位連續工作20年以上,並獲得國家計劃生育委員會頒發的《榮譽證書》的專職人員,退休後給予獎勵。
在縣以下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企事業單位從事計劃生育工作的專職(含招聘)人員,可享受人民政府或單位發放的崗位津貼和勞動保護待遇。
第三十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對在計劃生育工作中有突出成績或特殊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生育的,視其孩次和情節輕重,對夫妻雙方分別按以下規定處理:
(一)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企事業單位職工計劃外生育的,予以開除,並徵收計劃外生育費;
(二)農民計劃外生育的,按上一年該縣(市)農民人均純收入的2--5倍徵收計劃外生育費;
(三)城鎮居民計劃外生育的,按上一年該城鎮居民人均生活費的2--5倍徵收計劃外生育費;
(四)個體工商戶、私營企業主以及從事其他各類經營活動人員計劃外生育的,按本人所在地上一年該縣(市)農民人均純收入或該城鎮居民人均生活費的4--10倍徵收計劃外生育費。
第四十條 符合本條例生育規定,但不到間隔年限生育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企事業單位職工,各按夫妻雙方每月標准工資30%徵收計劃外生育費,徵收時間從子女出生之日起至間隔年限滿止,2年內不得評為先進、不得晉級、晉職;農民、城鎮居民、個體工商戶、私營企業主以
及從事其他各類經營活動人員分別按該縣(市)上一年農民人均純收入或該城鎮居民人均生活費的月平均數徵收計劃外生育費,徵收時間從子女出生之日起至間隔年限滿止,但徵收金額最高不得超過該縣(市)上一年農民人均純收入或該城鎮居民人均生活費的2倍。
第四十一條 非婚生育的,比照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的有關規定執行。
依法辦理結婚登記後,符合生育規定的,徵收計劃外生育費的時間從子女出生之日起至辦理結婚登記後一年止,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計算。
第四十二條 對已領取《獨生子女證》的夫妻,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生育第二個子女的,應收回《獨生子女證》和已領取的獎勵費、獨生子女保健費;計劃外生育的,除收回《獨生子女證》和已領取的獎勵費、獨生子女保健費外,應收回延長產假期間的工資、獎金,並按本條例的有關規
定處理。
第四十三條 計劃外懷孕,不聽勸告,不終止妊娠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企事業單位職工,由所在單位按月預征夫妻標准工資各30%的計劃外生育費;其他各類人員分別按其計劃外生育費應征金額的50%預征。
終止妊娠的,預征的計劃外生育費,在扣除終止妊娠所需的手術費用後全部退還;造成計劃外生育的,沖抵計劃外生育費。
第四十四條 突破當年人口計劃的地區和出現計劃外生育的單位,當年不得評為先進,其主要領導人不得晉級、晉職。
第四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主管部門或會同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視情節輕重,分別給予行政處分或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擅自為他人鑒定胎兒性別的,沒收非法所得,並每例處以1000--5000元的罰款;
(二)個體行醫者施行節育手術的,沒收非法所得,並每例處以1000--5000元的罰款;
(三)為他人做假節育手術或擅自為他人施行恢復生育手術的,沒收非法所得,並每例處以2000--5000元的罰款;
(四)偽造、非法出具節育證明、生育證、嬰兒死亡證、病殘兒鑒定證等計劃生育證明的,沒收非法所得,並每例處以2000--5000元的罰款;
(五)虛報、瞞報、偽造、篡改或拒報人口與計劃生育統計數據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對有關單位領導人和直接責任人分別給予行政處分或處以500--1000元的罰款。
第四十六條 從事計劃生育管理的工作人員玩忽職守、弄虛作假、徇私舞弊、貪污挪用計劃生育經費的,視其情節輕重,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七條 阻礙計劃生育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侮辱、威脅、毆打或打擊報復計劃生育工作人員,違反治安管理有關規定的,由公安機關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八條 當事人對徵收計劃外生育費和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在接到處理或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作出處理或處罰決定機關的上一級主管部門或同級人民政府申請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復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逾期不申請復議、不起
訴又不履行決定的,由作出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九條 省人民政府可根據本條例制定實施辦法。
第五十條 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87年7月16日省六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五次會議通過的《貴州省計劃生育試行條例》同時廢止。
1998年7月24日
㈣ 貴州獨生子女證如何辦理
你好。
根據有關規定,只有一個子女的夫妻或當事人可以向戶口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計生辦申請《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申請時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1、居民身份證、戶口簿原件及復印件;
2、獨生子女出生醫學證明(或者收養證)及復印件;
3、當事人及子女二寸合影相片一張;
4、當事人所在單位或村(居)民委員會出具的當事人落實節育措施的證明和只有且自願只要一個子女的證明;
5、統一格式的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申請書。
《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三十一條規定: 只有一個子女自願不再生育的,經本人申請,所在單位或者村(居)民委員會核實,由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發給《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憑證享受以下獎勵:
從申請當月起至子女年滿十四周歲止,每月領取不少於十元的獎勵費。獎勵費由夫妻雙方所在單位各發百分之五十。機關、事業組織工作人員的獎勵費由所在單位從行政事業費中列支;企業職工的獎勵費由所在單位從企業公益金中列支;城鎮失業人員和農民的獎勵費由所在街道辦事處或者鄉(鎮)人民政府負責兌現,確有困難的,由縣(市、區)財政予以適當補助。
㈤ 貴州計劃生育獨生子女政策
按規定孩子1一18歲前和父母60周歲可以帶有關證件手續到戶籍地社區居委會申報領取獨生子女獎勵金。
㈥ 辦獨生子女證需哪些證件和手續貴州畢節
根據有關規定,只有一個子女的夫妻或當事人可以向戶口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計生辦申請《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申請時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1、居民身份證、戶口簿原件及復印件;
2、獨生子女出生醫學證明(或者收養證)及復印件;
3、當事人及子女二寸合影相片一張;
4、當事人所在單位或村(居)民委員會出具的當事人落實節育措施的證明和只有且自願只要一個子女的證明;
5、統一格式的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申請書。
㈦ 貴州省獨生子女費的發放
貴陽市不斷加快流動人口享受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待遇的進程,高度重視流動人口的生存與發展,率先在全省建立流動人口利益導向政策,實現流動人口與常住人口「同宣傳、同教育、同管理、同服務」工作目標。貴陽市明確從2009年起,對流入一年以上的流動人口獨生子女戶家庭,每年發放不低於60元的獨生子女保健費,直至獨生子女年滿14周歲為止。目前,首批共有186戶流入人口獨生子女戶家庭領到了11160元保健費。
㈧ 貴州省計生局在1990年′收養的子女能辦獨生子女證嗎
這個很難說,要看現在的政策是怎樣規定的
㈨ 貴州省黃平縣重安鎮計生辦獨生子女補貼政策
第三十七條,本省戶籍獨生子女父母,由當地人民政府發給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享受以下優待獎勵補助:(一)屬於職工和城鎮居民的,從發證之日起至子女十四周歲止,每月發給獨生子女保健費十元,並可給予適當獎勵。獨生子女保健費和獎勵金由夫妻雙方所在單位各負擔百分之五十。職工以外的其他人員由當地人民政府統籌解決。對於城鎮居民中的獨生子女父母,男性滿60周歲,女性滿55周歲時,按一定標准發放計劃生育獎勵金;(二)屬於農村居民的,由當地人民政府給予獎勵或者辦理養老保險;(三)獨生子女死亡、傷殘後未再生育或者收養子女的夫妻,由人民政府給予一定的扶助金;(四)就業、住房、扶貧救濟及子女入托、入學、醫療等方面,在同等條件下優先照顧;(五)產婦除享受國家規定的產假外,增加三十五日的產假;男方享受十日的看護假。產假、看護假期間,照發工資,不影響福利待遇和全勤評獎。前款第一項、第三項規定的計劃生育獎勵金具體辦法和扶助金具體辦法由省人民政府自本次修訂施行之日起一年內另行制定。[2]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夫妻,女方年齡在49周歲以內且男方年齡在60周歲以內的,可以向雙方任意一方單位(無單位的向戶籍地)申領《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一)夫妻合法生育一個子女或者依法收養一個子女,自願終身不再生育也不再收養子女的;(二)再婚夫妻,一方只有一個子女,另一方無子女,再婚後不再生育也不再收養子女的;(三)夫妻合法生育或依法收養兩個以上子女,只存活一個未超過18周歲的子女,且死亡的子女未生育也未收養子女的;(四)再婚夫妻雙方均有一個子女但都未直接撫養,再婚前沒有申領《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再婚後不再生育也不再收養子女的;單方申領,用各自對方小孩的名字.(五)非婚生育一個子女後,已承擔了相應的計劃生育法律責任,辦理了結婚證,不再生育也不再收養子女的.單方申領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育齡人員(女方年齡在49周歲以內,男方年齡在60周歲以內),單方可申領《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一)沒有結婚的公民依法收養一個子女,自願不再結婚生育也不再收養子女的;(二)離婚或喪偶前合法生育一個子女或依法收養一個子女且沒有申領《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離婚或喪偶後不再結婚生育也不再收養子女的;(三)一方再婚前有一個子女,但沒有直接扶養,另一方無子女的,依法再生育一個子女後,初育一方可申領;(四)再婚夫妻雙方均有一個子女,只有一方直接扶養子女,且再婚前沒有申領《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直接扶養子女方可以單方申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