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養子女和生父母的權利義務關系什麼時候消除
就是說養子女與生父母的權利義務關系在收養登記完成後自然消除。在收養關系成立後,養子女和其生父母之間只是有血緣上的關系,不再有法律上的關系,也就是說生父母無需再履行撫養子女的義務,養子女也不需要對生父母盡贍養義務。但養子女需要對養父母盡贍養義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第二十三條規定:自收養關系建立之日起,養父母與養子女之間的權利和義務,適用父母子女關系法的規定;養子女與養父母的近親屬之間的權利和義務,適用法律對子女與父母的近親屬的密切關系的規定。寄養子女與生父母或者其他近親屬的權利義務關系,因收養關系的成立而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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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養依據
收養有許多法律依據,其中《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是我國規范收養制度的最重要的一部法律。
1991年12月29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公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以來通過的第一項法律,自1992年4月1日起施行。
1998年11月4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公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通過法(修正)》,修正後的《通過法》自1999年4月1日起施行。
此外,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登記措施為中國公民的孩子」,外國人登記在採用「法律」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自治地方靈活措施或補充規定,最高人民法院,法官的司法解釋內容,評論,和我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如完善我國的收養制度和規范公民的收養行為,都具有法律依據。
B. 養子女對養父母和生父母是否享有繼承權
對養父母具有繼承權,對生父母喪失繼承權。《收養法》規定如下:
第二十三條自收養關系成立之日起,養父母與養子女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適用法律關於父母子女關系的規定;養子女與養父母的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適用法律關於子女與父母的近親屬關系的規定。
養子女與生父母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因收養關系的成立而消除。
C. 養子女與生父母的權利義務關系,什麼時間消除
養子女與生父母及復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制利義務關系,因收養關系的成立而消除。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第二十三條 自收養關系成立之日起,養父母與養子女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適用法律關於父母子女關系的規定;養子女與養父母的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適用法律關於子女與父母的近親屬關系的規定。養子女與生父母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因收養關系的成立而消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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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第二十八條 當事人協議解除收養關系的,應當到民政部門辦理解除收養關系的登記。
第二十九條 收養關系解除後,養子女與養父母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即行消除,與生父母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自行恢復,但成年養子女與生父母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是否恢復,可以協商確定。
D. 請解釋 養子女和生父母間的權利和義務,因收養關系的成立而消除。
就是說養子女與生父母的權利義務關系在收養登記完成後自然消除。在收養關系成立後,養子女和其生父母之間只是有血緣上的關系,不再有法律上的關系,也就是說生父母無需再履行撫養子女的義務,養子女也不需要對生父母盡贍養義務。但養子女需要對養父母盡贍養義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第二十三條規定:自收養關系成立之日起,養父母與養子女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適用法律關於父母子女關系的規定;養子女與養父母的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適用法律關於子女與父母的近親屬間的近親屬關系的規定。養子女與生父母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因收養關系的成立而消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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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養依據
收養的法律依據有很多,其中,《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是規定中國收養制度的最主要法律。
中國於1991年12月29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23次會議頒布了建國以來的第一部收養法,該法於1992年4月1日起實施。1998年11月4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5次會議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修正案),修改後的收養法自1999年4月1日起實行。
此外,《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中有關收養的規定,《中國公民收養子女登記辦法》,《外國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子女登記辦法》,民族自治地方對收養法的變通或補充性規定,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有關收養內容的司法解釋、意見,以及中國締結或參加的有關收養問題的國際條約等,都完善了中國的收養制度,規范了公民的收養行為,都是收養的法律依據。
E. 養子女與生父母的權利義務關系什麼時候消除
養子女與生父母的權利義務關系因收養關系的成立而消除。在收養關系成立後專,養父母和屬子女之間已經形成法律上的父子女關系,養子女和其生父母之間只是有血緣上的關系,不再有法律上的關系。
根據《收養法》 第二十三條,自收養關系成立之日起,養父母與養子女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適用法律關於父母子女關系的規定;養子女與養父母的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適用法律關於子女與父母的近親屬關系的規定。養子女與生父母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因收養關系的成立而消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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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的父母均不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該未成年人的監護人不得將其送養,但父母對該未成年人有嚴重危害可能的除外。
繼父或者繼母經繼子女的生父母同意,可以收養繼子女,並可以不受本法第四條第三項、第五條第三項、第六條和被收養人不滿十四周歲以及收養一名的限制。
F. 養子女與生父母的權利義務關系什麼時間消除
養的子女和生父母的權利義務什麼時間會消除?他們只要存在,這個權利和義務就沒有消除的時候,除非有一方過世了
G. 養子女與生父母的權利義務關系什麼時候什麼時間消除
養子女是父母的權利,又是什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