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農村獨生子女父母能享受哪些待遇
農村的達到年齡的每月有國家補助;夫妻雙方只要有一方是獨生子女的可以生二胎;在讀書,就醫方面有補助。農村和城市不一樣,以下是相關的國家法律條文:
1.從申請《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當月起至子女年滿14周歲止,每月給予不少於13元的獎勵費。獎勵費由夫妻雙方所在單位各發50%。機關、事業組織從行政事業費中列支;企業從公益金中列支;城鎮失業人員和農民的獎勵費由戶籍所在地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兌現,確有困難的,由區市財政予以適當補貼;
2.獨生子女父母為機關、事業單位職工的,退休後加發本人標准工資5%的退休金,加發後超過100%的部分不予計發,其經費從原工資渠道列支。獨生子女父母為企業職工的,退休時由所在單位按本市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30%發給一次性養老補助;
3.獨生子女的醫葯費、就讀普通中小學接受義務教育的雜費和普通高中、職(農)業高中的學費,可按有關規定由獨生子女父母所在單位報銷;
4.未成年獨生子女死亡的,可給予其父母不低於1000元的一次性補助,所需經費按本條第一項規定的渠道列支。
5.符合生育第2個子女條件,有生育能力,自願不再生育,且已辦理了《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夫妻,由夫妻雙方單位分別發給不低於500元的一次性獎勵。所需經費,機關、事業組織從行政事業費中列支,企業從公益金中列支;城鎮無業人員和農民的獎勵費由戶籍所在區市人民政府或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村(居)委會負責兌現。
6.放棄生育第2個子女並獲得有關獎勵後,又要求生育第2個子女的,追回其已獲得的獎勵;再次申請放棄生育第2個子女的,按第一次辦理放棄生育第2個子女的獎勵標准,兌現獎勵。
7.市、區(市)人民政府和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根據實際情況,按照政府支持和農民自願的原則,制定多種形式的養老保障和醫療保障辦法。有條件的鎮(街道辦事處)和村莊,可以分別為獨生子女父母和獨生子女辦理養老保險與大病保險;開展社會養老保險的村莊,集體補助的部分,對獨生子女父母的補助應高於其他投保對象5%以上。
8.獨生子女父母年老後,優先入住養老服務機構,可以在價格上給予優惠。
㈡ 內蒙古自治區非城鎮戶口有獨生子女補貼么
只要符合國家和內蒙古自治區計生政策規定,內蒙古自治區對於非城鎮戶口有獨生子女補貼。
《內蒙古自治區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規定:
第六章 獎勵與社會保障
第三十七條 對實行計劃生育的夫妻,由當地人民政府或者有關單位給予獎勵和優待。獎勵標准應當隨著經濟社會發展逐步提高。
第三十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生育保險和社會福利等社會保障制度;在農村牧區可以根據政府引導、農牧民自願的原則,實行多種形式的養老保障辦法,促進計劃生育。
各級人民政府對農村牧區實行計劃生育的家庭,給予資金、技術、培訓等方面的支持、優惠;對農村牧區的獨生子女戶、雙女戶家庭,在土地及草牧場承包、宅基地劃分、就業培訓、合作醫療、改水改廁、沼氣應用、新技術推廣、扶貧開發、移民搬遷、危舊房改造和社會救濟等生產、生活各方面應當給予優待和照顧。
第四十條 在國家提倡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期間,自願終身只生育一個子女並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夫妻,可以繼續享受下列獎勵:
(一)每月十元以上的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農牧民獨女戶夫妻每月二十元以上的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至子女年滿十四周歲止;
(二)適當補助托幼費;
(三)退休時,夫妻雙方所在單位應當給予適當的獎勵。
旗縣級人民政府可以制定具體獎勵標准。
第一款所列獎勵經費按照下列辦法發放:
(一)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職工的獎勵費由所在單位發給;
(二)農牧民、城鎮無業居民等其他人員的獎勵費由各級財政設立專項經費分級負擔;
(三)流動人口的獎勵費由戶籍所在地負責。
國家提倡一對夫妻生育兩個子女後,自願只生育一個子女的夫妻,不再辦理《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不再享受獨生子女父母獎勵優惠待遇。
第四十一條 在國家提倡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期間,自願終身只生育一個子女並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夫妻,獨生子女發生意外傷殘、死亡的,戶籍所在地旗縣級人民政府應當一次性發給相當於當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牧民人均純收入一倍至三倍的扶助金。
㈢ 農村戶口領了獨生子女證的父母該如何拿到獎勵
農村戶口的父母領了獨生子女獎勵辦法:
1、夫妻雙方均系國家工作人員或者企業事業單位職工的,由雙方所在單位分擔;
2、一方系國家工作人員或者企業事業單位職工,另一方系城鎮無業居民或者農村居民的,全部由國家工作人員或者企業事業單位職工所在單位發放;
3、夫妻雙方均系城鎮無業居民或者農村居民的,由其住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或者鄉(鎮)人民政府發放,所需資金由縣(市、區)、鄉(鎮)人民政府列入財政預算,在計劃生育事業費中列支。
4、獨生子女獎勵金專款專用,每年社區統計發放人數後,上報街道,街道審核後再上報給城關區政府,財政部門撥款後下發,年底沒有發出去的也會上繳財政,一般不隔年發放。
(3)內蒙古農牧區獨生子女父母獎勵擴展閱讀:
有獨生子女證的父母拿到獎勵標准:
我國實行計劃生育政策後不久,為了獎勵獨生子女父母,凡申領了《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以下簡稱《獨生子女證》)的夫妻,從領證之月起到子女16周歲止,每月給予不低於10元的獎勵費,並在其退休(職)時給予不低於1000元的一次性獎勵。
獨生子女父母在調動、遷移到其他地區、單位後,此證仍然有效,獎勵和優待辦法按本人所在地區和單位的規定執行。
㈣ 農村戶口獨生子女有什麼補貼和優惠政策
優惠政策有:抄
1.每個月的時候給獨生子女父母獎勵十元錢的補助,只要在你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之後開始領取一直到領取到你的子女十八歲的時候。
2.還享受產假的增加,在經單位的批准後,有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可以增加三個月的產假,但是在享受這三個月的產假的時候,要減少三年的是、獨生子女獎勵費的發送。
3.獨生子女上幼兒園和十八歲之前的醫葯費,可以在相關的單位進行報銷。
4.獲得獨生子女的父母,在女方五十五周歲的時候和男方在六十周歲的時候,兩個人要享受過不少於一次性獎勵的一千元整。
5.當前的養老制度已經推往農村,辦理養老保險的時候應該獨生子女父母的優先辦理。
㈤ 農村獨生子女父母,應該享有的優惠政策有哪些
國家優惠政策:農村領取《獨生子女光榮證》的獨生子女和雙女絕育戶家回庭,夫妻雙方年滿60周歲答後,每人每月享受政府獎勵扶助養老金50元。根據《條例》相關規定:自願終身只生育一個子女的夫妻,由當地人民政府發給《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在此基礎上,可以在養老保險、醫療服務、產假時間等方面享受一系列優惠政策;自願終身只生育一個子女或者沒有生育只收養一個子女的職工,退休時由所在單位按當地縣(市、區)上年職工年平均工資額的百分之三十給予一次性獎勵;各級人民政府對農村的獨生子女和純生兒女結扎戶,應當根據本地實際情況制定優待辦法。在招工、錄(聘)用、安排村鎮企業工作,安排宅基地、生產扶助、扶貧救濟、入托、入學和醫療等方面給予優惠照顧。
㈥ 請問:農村獨生子女父母獎勵金!
農村計劃生育家庭獎勵扶助制度的享受對象,主要是指農村戶口中版年滿60周歲的獨生子權女父母或雙女戶。往年的獎勵標準是每人每年600元,從今年起標准提高至每人每年720元。獨生子女獎勵金是指每人每月2.5——10元的獎勵金,只針對18周歲以下的獨生子女父母。農村和城鎮無業人員的獨生子女父母獎勵金由當地計生辦每年兌現一次,有工作單位的由所在單位計發。樓主所指的獎勵金應該是指農村計劃生育家庭獎勵扶助金。只要符合條件,可以從60歲起享受至亡故。具體的政策請咨詢當地計生辦。呵呵
㈦ 內蒙古自治區阿拉善盟獨生子女父母退休獎勵是雙方還是一方
這則消息是假的,是網路謠言!
這是新浪網的相關報道
http://nmg.sina.com.cn/news/b/2015-07-06/detail-ifxesfty0373354.shtml
㈧ 赤峰獨生子女父母獎勵政策
據內蒙古自治區人口和計劃生育委員會有關負責人介紹,為了貫徹落實新修訂回的《內蒙古自治區答人口和計劃生育條例》,我區再次提高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和農村計劃生育家庭獎勵扶助的標准。兩項獎勵經費達4298萬元。
新的獨生子女父母獎勵政策實施後,農村牧區獨女戶由每月10元提高到不低於20元,獨男戶和城鎮無業戶每月由最低5元提高到不低於10元。為此,自治區本級2009年安排下撥農村牧區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3053萬元。
新的農村計劃生育家庭獎勵扶助標准實施後,該標准從每人每年不低於600元提高到720元。此項標准制度惠及1.73萬人,全區發放獎勵扶助資金1245萬元。其中,除國家承擔80%部分以外,其餘20%全部由自治區本級財政承擔。(據北方新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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赤峰沒有在這方面單獨建立政策的權利
是按照自治區政府的政策走的
請你在咨詢一次有關部門 我想應該你應該有領取這個獎勵的資格
希望我的回答能幫助你~~~
㈨ 內蒙古自治區新舊人口與計劃生育條列的區別
為了落實黨的十八屆五中全會關於全面實施一對夫婦可生育兩個孩子的決策部署和修改後的人口與計劃生育法,3月30日,內蒙古自治區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對《內蒙古自治區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以下簡稱《條例》)進行了第四次修改。新《條例》較舊版有以下變化:
1、取消晚婚晚育假
原《條例》規定,公民比法定婚齡推遲三年以上初婚者為晚婚。已婚婦女比法定婚齡推遲四年以上初育者為晚育。晚婚者增加婚假十五日;晚育者增加產假三十日,並給予男方護理假十日。對晚婚晚育者還可以給予其他形式的獎勵。
新《條例》中取消了晚婚晚育假獎勵,明確規定,依法辦理結婚登記的夫妻增加婚假十五日;符合本條例規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除享受國家規定的產假外,再增加產假六十日,並給予男方護理假二十五日。休假期間的工資、福利等待遇不變。
2、調整生育政策
新《條例》刪除了「全國人口在一千萬以下的其他少數民族公民,一對夫妻可以生育兩個子女」的內容。
新《條例》第十七條規定,提倡一對夫妻生育兩個子女。尊重達斡爾族、鄂溫克族、鄂倫春族公民的生育意願。
新《條例》第十八條規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經批准可以再生育一胎:
(一)兩個子女中有病殘兒、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醫學上認為夫妻可以再生育的;
(二)再婚夫妻(不含復婚),再婚前合計生育過兩個及以上子女,再婚後未生育子女的;
(三)再婚夫妻(不含復婚),再婚前合計只生育過一個子女,再婚後生育一個子女的;
(四)蒙古族公民,夫妻雙方均為非城鎮戶籍且從事農牧業生產,已有兩個子女均為女孩的;
(五)其他可以再生育的情形。
3、停發《獨生子女證》
按照「老人老辦法」的原則,新《條例》對獎勵政策延續、調整的內容和范圍作出規定,刪除了不符合新生育政策的有關內容。繼續對2016年1月1日前的獨生子女家庭給予獎勵和扶助。
新《條例》第四十條規定,在國家提倡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期間,自願終身只生育一個子女並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夫妻,可以繼續享受下列獎勵:
(一)每月十元以上的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農牧民獨女戶夫妻每月二十元以上的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至子女年滿十四周歲止;
(二)適當補助托幼費;
(三)退休時,夫妻雙方所在單位應當給予適當的獎勵。
旗縣級人民政府可以制定具體獎勵標准。
第一款所列獎勵經費按照下列辦法發放:
(一)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職工的獎勵費由所在單位發給;
(二)農牧民、城鎮無業居民等其他人員的獎勵費由各級財政設立專項經費分級負擔;
(三)流動人口的獎勵費由戶籍所在地負責。
國家提倡一對夫妻生育兩個子女後,自願只生育一個子女的夫妻,不再辦理《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不再享受獨生子女父母獎勵優惠待遇。
新《條例》第四十一條規定,在國家提倡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期間,自願終身只生育一個子女並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夫妻,獨生子女發生意外傷殘、死亡的,戶籍所在地旗縣級人民政府應當一次性發給相當於當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牧民人均純收入一倍至三倍的扶助金。
新《條例》第四十二條規定,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夫妻,符合本條例規定再生育的,停止享受獨生子女父母獎勵,已經享受的獎勵不再退還。
4、優化計生服務與管理
新《條例》對生育登記服務制度進行了相應調整。
新《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符合本條例規定生育子女的夫妻,應當在生育後六十日內到蘇木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辦理生育登記。
符合本條例規定,要求再生育子女的夫妻,應當向戶籍所在地嘎查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或者所在單位提出申請,經蘇木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審核後,由旗縣級人民政府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批准發給《計劃生育服務證》。核發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二十日內作出決定。對不予批準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
新《條例》第三十一條規定,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機構,應當依法取得執業許可。
禁止任何未取得執業許可的機構和人員施行計劃生育手術。
為了一進步方便群眾辦證,結合婚育證明已進行電子化改革的情況,新《條例》對流動人口服務與管理規定作了相應修改,不再要求由當事人交驗、補辦紙質婚育證明,也不再要求有關部門、單位和個人協助查驗流入人口的婚育證明,而是規定此項工作由當地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負責辦理。
新《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流動人口的計劃生育服務和管理工作,由其戶籍所在地和現居住地人民政府共同負責,以現居住地管理為主,納入當地人口與計劃生育目標管理責任制,實行在人民政府統一領導下,由衛生和計劃生育、公安、工商行政管理、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房產管理等有關部門綜合管理的體制。
新《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育齡婦女離開戶籍所在地前,應當憑合法的婚姻狀況證明和居民身份證件,到當地旗縣級人民政府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或者蘇木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免費辦理婚育狀況登記。
新《條例》第三十五條規定,流動人口現居住地旗縣級人民政府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或者蘇木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及時核查育齡婦女的婚育狀況,並告知其接受當地的計劃生育服務與管理。婚育狀況登記不完備的,應當由當地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向戶籍地查詢。
流動人口現居住地的蘇木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向流動人口進行人口與計劃生育宣傳,並組織有關單位向育齡夫妻提供技術服務。
新《條例》第三十六條規定,已婚育齡流動人口在現居住地生育前兩個子女的,經現居住地蘇木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核查婚育狀況;核查無誤的,可以生育。
已婚育齡流動人口在現居住地生育第三個以上子女的,現居住地旗縣級人民政府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除核查婚育狀況外,還須查驗其戶籍所在地以及其他居住地旗縣級人民政府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核發的《計劃生育服務證》;核查無誤的,可以生育。
5、修改部分法規
根據《人口與計劃生育法》,新《條例》對原《條例》中的部分法律規定作了相應的修改。
新《條例》第四十三條規定,違反本條例規定生育子女的,應當按照以下標准繳納社會撫養費:
(一)符合本條例第十八條規定可以再生育,但未領取《計劃生育服務證》生育的,按照計征基數的五分之一徵收社會撫養費;
(二)未履行婚姻登記手續生育第一個子女的,按照計征基數徵收社會撫養費;符合婚姻登記條件,在生育後三個月內補辦婚姻登記手續的,免徵社會撫養費;
(三)超出本條例規定的生育數量多生育一個子女,夫妻雙方年總收入低於或者相當於當地計征基數標準的,按照計征基數的二至五倍徵收社會撫養費;高於計征基數標準的,按照計征基數的六至十倍徵收社會撫養費;
(四)有配偶的一方與他人生育第一個子女的,按照計征基數的十至十四倍徵收社會撫養費。
不符合本條例規定多生育兩個以上子女的,逐胎加倍徵收社會撫養費。
違反本條例規定多生育的子女屬雙胞胎、多胞胎的,按照一個子女計征社會撫養費。
收養子女超出本條例規定生育數量的,按照本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徵收社會撫養費,但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規定的除外。
社會撫養費的徵收,應當以子女出生上一年度旗縣級統計部門公布的城鎮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和農牧民年人均純收入為計征基數。夫妻雙方或者一方是城鎮戶籍的,以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為計征基數;夫妻雙方是非城鎮戶籍的,以農牧民人均純收入為計征基數。
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在調查應當繳納社會撫養費的當事人的有關狀況時,有關部門和組織應當給予協助。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應當對所調查的信息予以保密。
新《條例》第四十四條規定,違反本條例規定生育子女的人員,除繳納社會撫養費外,是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依法給予行政處分;其他人員還應當由其所在單位或者組織給予紀律處分。
新《條例》第四十五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的規定予以處罰:
(一)非法為他人施行計劃生育手術的;
(二)利用超聲技術和其他技術手段為他人進行非醫學需要的胎兒性別鑒定或者選擇性別的人工終止妊娠的;
(三)進行假醫學鑒定、出具假計劃生育證明的;
(四)偽造、變造、買賣計劃生育證明的。
內蒙古自治區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http://www.nmgwjw.gov.cn/doc/2016/04/06/85989.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