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城鎮戶籍子女可繼承宅基地使用權,這意味著什麼
這首先意味著國家重視這一塊,畢竟我們國家農民還是大多數,就是說非農戶口也是更多的人。那麼關於農村宅基地的使用與登記,這是非常重大的一項民生問題,所以國家不得不重視,再就是“農民的宅基地使用權可以依法由城鎮戶籍的子女繼承並辦理不動產登記。”這是一下很明確的答復,只有短短的30多個字,卻在廣大的農民的朋友圈中引發了十分廣泛的討論效果。
還有一點就是“農村宅基地不能被單獨繼承。”因為像有一些人,他們如果在外面打工或者什麼其他的原因導致不能回到自己的老家,那麼原宅基地上的房子因為年久失修或者其他特殊的原因而倒塌了,這就會導致記得不到房子也得不到土地房地產。所以這一次黨中央對於這一次很明確的使用權,是有他很深刻的用意在裡面的。
㈡ 城鎮子女可否繼承農村父母的宅基地
農村宅基地不可以作為遺產繼承。
繼承,是繼承人對被繼承人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的繼承。
宅基地屬於農民集體所有,是村集體依法無償劃撥給農民建房的。農民對宅基地有使用權,沒有處分權。宅基地是不能作為個人遺產繼承。
如果宅基地上已建房,房屋可以作為個人財產繼承。繼承人繼承房屋後,可以繼續使用宅基地,直至宅基地上的房屋滅失。
《土地管理法》
第八條 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以外,屬於農民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屬於農民集體所有。
第十條 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屬於村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經營、管理。
《繼承法》
第三條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包括:
(一)公民的收入;
(二)公民的房屋、儲蓄和生活用品;
(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四)公民的文物、圖書資料;
(五)法律允許公民所有的生產資料;
(六)公民的著作權、專利權中的財產權利;
(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財產。
㈢ 城鎮戶口子女如何繼承父母宅基地房屋
城市兒女可以繼承農村宅基地上的房屋,但宅基地無權繼承。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
第三條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包括:
(一)公民的收入;
(二)公民的房屋、儲蓄和生活用品;
㈣ 城市戶口的子女能否繼承農村父母的宅基地求解
根據《土地管理法》的相關規定,宅基地屬於農民集體所有,農民沒有所有權,只有使用權,所以宅基地不存在繼承一說。不過,根據《繼承法》的相關規定,房屋屬於公民的個人合法財產,其繼承人可以繼承(城鎮子女也可以繼承)。不過需要注意的是,城鎮子女對繼承的農村房屋的權益是有限制的。
4、城鎮子女繼承農村房屋,繼承的農村房屋不能重建
根據《土地管理法》以及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土地轉讓管理嚴禁炒賣土地通知》的相關規定,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農村宅基地屬於農民集體所有,只有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才享有使用權。農民的住宅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售,也不得批准城市居民佔用農民集體土地建住宅。也就是說,城市居民對農村宅基地是沒有使用權的。
根據「房地一致」原則,城鎮子女繼承了房屋後,也只是暫時獲得了宅基地的使用權,但不能一直享有宅基地使用權。當繼承的房屋坍塌之後,城鎮子女對宅基地不再享有使用權,房下的農村宅基地也將被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收回。
㈤ 城市兒女如何繼承農村宅基地及房屋
1、宅基地只有使用權,沒有所有權,所以宅基地本身不可以繼承。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八條,第九條規定,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以外,屬於農民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屬於農民集體所有。國有土地和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確定給單位或者個人使用。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有保護、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義務。
2、但宅基地的使用權可以繼承。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一百五十五條規定,已經登記的宅基地使用權轉讓或者消滅的,應當及時辦理變更登記或者注銷登記。
繼承及變更登記的方法:參照《農村宅基地管理辦法》第二十條規定,因依法轉讓地上建築物、構築物等附著物導致土地使用權轉移依法改變土地使用權的,在合同生效後30日內向縣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手續。
3、農村的房屋可以繼承。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七十五條,七十六條規定,公民的個人財產,包括公民的合法收入、房屋、儲蓄、生活用品、文物、圖書資料、林木、牲畜和法律允許公民所有的生產資料以及其他合法財產。公民的合法財產受法律保護,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侵佔、哄搶、破壞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凍結、沒收。公民依法享有財產繼承權。
繼承及變更登記的方法: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十條,第十一條規定,不動產登記,由不動產所在地的登記機構辦理。國家對不動產實行統一登記制度。統一登記的范圍、登記機構和登記辦法,由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當事人申請登記,應當根據不同登記事項提供權屬證明和不動產界址、面積等必要材料。
5、對於規劃新農村的樓房,從法律上講兒女享有同等的分配權益。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五條規定,繼承開始後,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遺產繼承的法定順序如下:第一順序為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序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6、但樓房的產權不可以直接寫為子女名字。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九條規定,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
7、父母公正或遺囑繼承人為兒女中的一人,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十六條規定,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並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的一人或者數人繼承。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贈給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
8、國家或村中需要收回宅基地,需給予適當的補償,但具體補償的標取決於各地實際情況。參照《農村宅基地管理辦法》第十六條規定, 為鄉(鎮)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或者實施城市、集鎮和村莊規劃進行舊城、舊鎮、舊村改造,經依法批准收回土地使用權的,對土地使用權人給予適當補償;地上建築物,可根據其實際情況予以合理補償。
(5)城鎮子女繼承父母宅基地擴展閱讀
1、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十三條規定,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2、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十七條規定,公證遺囑由遺囑人經公證機關辦理。遺囑分為:
(1)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註明年、月、日。
(2)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註明年、月、日,並由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
(3)以錄音形式立的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
(4)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解除後,遺囑人能夠用書面或者錄音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
㈥ 城市戶口的子女能否繼承農村父母的宅基地
城市戶口子女不能繼承農村父母宅基地。
《土地管理法》第二章
第八條
城市市內區的土地屬於國容家所有。
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以外,屬於農民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屬於農民集體所有。
因宅基地為農民集體所有,故而城市戶口子女不能繼承。
(6)城鎮子女繼承父母宅基地擴展閱讀:
雖然宅基地不能繼承,但宅基地上的房屋屬於私產,城市戶口的公民可以繼承。
《繼承法》第三條 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包括:
公民的房屋、儲蓄和生活用品;
公民的其他合法財產。
公民的房屋屬於個人的合法財產,按照我照繼承法的規定是可以繼承的。不論是農村村民,還是城市戶口的公民,都可以按照繼承法的規定享受繼承權,並且有權按照個人的意願處置個人所有的房產。
㈦ 城市戶口的子女能繼承農村父母的宅基地嗎
土地法 第六十二條 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超過省、自內治區、容直轄市規定的標准。
農村村民建住宅,應當符合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並盡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內空閑地。
農村村民住宅用地,經鄉(鎮)人民政府審核,由縣級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佔用農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農村村民出賣、出租住房後,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忘了保證宅基地處於依法使用狀態,政府隨時可以對宅基地進行重新審批,附帶調查處理處罰違規違法行為,符合收回規定的依法收回。不存在繼承。孩子們可以通過家庭延續取得一次宅基地審批機會,不過弟兄們是分家內部分配宅基地獲得審批機會,女兒自己商量其中一個參與審批,有兒子的就沒有女兒的事了
㈧ 城市戶口兒子可不可以繼承父母農村宅基地
問:
城市戶口可不可以有農村宅基地的房子?
答:
城市戶口可不可以有農村宅基地的房子,要看落戶的時間。
先分到農村宅基地,後遷入城市的戶口,城市戶口可以有農村宅基地的房子。
㈨ 城市的子女還能夠繼承農村父母的宅基地嗎
土地法 第六十二條 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准。
農村村民建住宅,應當符合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並盡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內空閑地。
農村村民住宅用地,經鄉(鎮)人民政府審核,由縣級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佔用農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農村村民出賣、出租住房後,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宅基地是按照家庭批准發放的,與繼承沒有關系,有一個兒子通過家庭延續繁衍可以獲得父母家庭的宅基地一次審批機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