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父母離婚房子歸兒子和孩子可以分到嗎
離婚房子歸孩子可以,但是有條件,必須是雙方有協議約定將夫妻共同房產給子女,協議不得對抗善意的第三人;或者是分割完夫妻共同房產後,雙方或者一方有權就自己分得的房產贈與給孩子。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❷ 父母離異,離婚協議書上寫了房子繼承人歸孩子所有
離婚協議中,夫妻雙方自願將其房產贈與未成年子女,是其真實意思表示,在簽訂的過程中不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該離婚協議自夫妻雙方辦理離婚登記手續時發生法律效力。因此,雙方在離婚協議中自願將房產贈與未成年子女,應按照約定向子女交付房屋並辦理過戶登記。
離婚協議中對未成年子女的贈與不同於一般的贈與,是與身份關系、撫養權、撫養費支付、財產分割等問題聯系在一起的,也就是說,離婚協議中房產贈與條款與整個離婚協議是一個整體,不能單獨就贈與條款行使任意撤銷權。司法實踐中,有發生一方簽訂離婚協議將房屋給孩子後,又反悔的。法院通常認為離婚協議是雙方一攬子解決身份關系、子女撫養和財產問題的協議,因此單方反悔任意主張撤銷贈與的,法院不予支持。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條: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第一款: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婚姻家庭編司法解釋(一)》第七十條 :夫妻雙方協議離婚後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人民法院審理後,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
❸ 父母離婚時子女的房產歸誰
子女的房產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父母無權分割。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規定:
第十七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第十九條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❹ 父母雙方離婚,父親死亡後房子歸子女嗎
對於這種問題,你首先要搞清楚父母離異後有沒有再婚?有沒有再養育或者生育兒女(法定收養子女,具有同樣法定繼承關系)等情況,不然你這個問題就白問了。當然,不管是親生還是非親生,子女都具有法定繼承關系,但不一定去世的父母的財產,包括房子就是子女的,是需要在配偶、子女以及你父母的父母之間進行分配。
❺ 父母給兒女買的房子,父母離婚後房子歸誰
如果父母給兒女買的房子,房子是兒女的名字不是父母的名字,那麼父母離婚的話那還是兒女的,跟父母沒關系呀。
❻ 父母離婚後協議房產歸子女的問題
你好,辦理離婚後,領取離婚證
直接到房管部門,辦理過戶手續
離婚協議書,領取離婚證後生效的
如果離婚協議中,已經寫明,房產歸孩子,那麼是有效的。
❼ 父母離婚後協議房產歸子女的問題
父母離婚首先要看房子是歸父親還母親,假如房子歸了母親,並且房產證上是母親一個人的姓名,產權是100%,那麼完全可以饋贈或賣給任何一個子女,無需徵得別的子女的同意,如果是離婚時直接饋與子女,那麼雙方都要到場簽字按手印,並且徵得別的子女放棄這套房子的繼承權,並且到場公證後,方可歸想要饋贈子女的名下
❽ 父母離婚房子給孩子嗎
一、離婚協議書在辦理離婚登記後生效,如果一方不履行離婚協議內容的,另一方可以向法院起訴,要求判決按照協議履行,協議作為一項重要證據,法院認可之後出具判決書就具有強制執行力了。
正常情況下,夫妻之間簽訂了離婚協議書,如果不到民政局辦理離婚登記,那麼是不發生法律效力的。
離婚協議中關於財產分割的條款或者當事人因離婚就財產分割達成的協議,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簽訂離婚協議書,辦理離婚手續,協議書就發生法律效力。如果一方不履行離婚協議書約定的內容,另一方可以向人們法院起訴, 以離婚協議書為證據
離婚協議書屬於夫妻自由協商的協議,本身當然不能具有強制執行力的效果。就是屬於一般的有效協議差不多,不過因為它屬於婚姻法里邊的,所以具有一定人身屬性,所以不能像普通協議那樣約定解除,違約金等,這個在法律上不支持。如果對方不自覺履行,通常要向法院起訴解決。
鍾濤律師認為,根據《解釋(二)》規定,「離婚協議中關於財產分割的條款或者當事人因離婚就財產分割達成的協議,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如果夫妻雙方已經簽訂離婚協議書,並且辦理了協議離婚手續,那麼此份離婚協議就具有法律效力,如果一方不遵守該協議,另一方可以據此向法院起訴,要求法院按照協議書內容判決對方履行義務。
對於離婚協議的履行問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也已經規定了,離婚協議在夫妻辦理離婚手續後已經生效,對夫妻雙方均具有法律約束力,任何一方不能隨意反悔,如果對方不履行離婚協議中的條款,例如子女撫養費,財產分割過戶,給付折價款等等內容的,可以隨時向法院起訴,要求對方按照離婚協議內容來履行。
那麼法院基本就會判決按照離婚協議內容來履行,只需要走一遍開庭程序,然後就會出具判決書。有了判決書就具有法律強制執行效力了。之後,就可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了,憑借法院過戶協助文書,可以強制過戶,不需要對方配合了。
二、簽訂離婚協議之後能否反悔,贈與財產的條款不能反悔撤銷。
如果想對離婚協議中的財產協議反悔的處理。要看具體案情,一般來講不允許隨意反悔,如果不是威逼脅迫,故意隱瞞等情形下簽訂的離婚協議書,人民法院不支持反悔。根據婚姻法解釋規定「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後一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人民法院審理後,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
人民法院審查之後發現對方抗辯理由不成立的,這個時候離婚協議其實是作為一項證據來看待,但是又是屬於特殊的證據,不允許一般人隨便反悔。只要沒有出現約定違反法律禁止規定的情況,那麼就是有效的,即使存在不公平,不對價,一方沒有付出的情況的也很正常。
夫妻一方協議離婚之後是否有權隨時撤銷贈與給子女的房產這個問題確實很復雜,在法院也爭議了很多年,正反2個觀點都有。
第一個觀點,認為贈與人在過戶之前可以隨意撤銷贈與。
很多夫妻在登記離婚時協議將共同所有的房屋贈與未成年子女,由於房屋沒有辦理產權過戶手續,贈與物的物權一直沒有發生變更。
根據《合同法》第186條第一款規定,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此款為合同法對贈與合同任意撤銷權的規定。贈與的任意撤銷,是指贈與合同成立後,贈與人得基於自己意思而撤銷贈與。贈與合同撤銷權的行使,無需任何理由,只需權利尚未轉移即可。
你父親有權在贈與財產權利轉移之前主張撤銷房產贈與,符合合同法的規定,該房產仍然屬於他們夫妻的共同財產。
第二種觀點認為不能撤銷,因為離婚協議依然有效。
夫妻在婚姻登記機關協議離婚時,雙方自願將共同所有的房產贈與未成年子女,該協議系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沒有欺詐、脅迫的情形。子女撫養、房產贈與等與協議解釋婚姻關系是一個整體問題,在雙方離婚已成事實的情況下,一方又對贈與房產問題反悔,其主張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九條「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後一年內就財產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人民法院審理後,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的規定。
鍾濤律師指出,其實 最高法民一庭在《民事審判指導與參考》第55期的指導案例中指出:
雙方協議離婚後,一方不願按離婚協議約定,將自己名下房屋贈與子女或他人時,另一方可以請求法院判令一方按協議約定辦理房屋過戶手續。
離婚協議中關於房屋贈與的約定並不構成一般意義上的贈與合同。贈與合同的前提是贈與人將自己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而不要求受贈人為此付出代價或承擔任何義務。
而離婚協議中的所謂贈與並未在贈與人與受贈人之間達成一致,不構成贈與合同,那麼也就不存在贈與人依據合同法加以撤銷的可能。
事實上,在這種情況下,離婚協議中的贈與是贈與人為換取另一方同意協議離婚而承諾履行的義務。贈與人未履行該義務,構成違約,離婚協議相對方有權請求法院判令其履行房屋交付義務。
❾ 父母離婚房子可以過戶給孩子嗎
父母離婚房子可以過戶給孩子,取得住房產權,有住房的房產證,契稅證,土地證,住房貸款還請,無抵押。以上手續齊全,隨時可以申請辦理住房過戶手續。可以有房產證登記人和共有人以及買家當事人一起,持有各自身份證,戶口本,婚姻情況證明,以上住房三證,一起到該住房所屬房管部門申請辦理房產證過戶手續。 《房屋登記辦法》規定: 第四條 房屋登記,由房屋所在地的房屋登記機構辦理。 第十三條 共有房屋,應當由共有人共同申請登記。 共有房屋所有權變更登記,可以由相關的共有人申請,但因共有性質或者共有人份額變更申請房屋登記的,應當由共有人共同申請。 第三十二條 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應當在有關法律文件生效或者事實發生後申請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 (一)買賣; (二)互換; (三)贈與; (四)繼承、受遺贈; (五)房屋分割、合並,導致所有權發生轉移的; (六)以房屋出資入股; (七)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分立、合並,導致房屋所有權發生轉移的;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三條 申請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記申請書; (二)申請人身份證明; (三)房屋所有權證書或者房地產權證書; (四)證明房屋所有權發生轉移的材料; (五)其他必要材料。 前款第(四)項材料,可以是買賣合同、互換合同、贈與合同、受遺贈證明、繼承證明、分割協議、合並協議、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員會生效的法律文書,或者其他證明房屋所有權發生轉移的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