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城鎮戶口的子女可以繼承農村戶口父親的土地嗎
你好,嚴格來說可以繼承,其實就是繼承房屋,順帶土地的使用也繼承了。但你不能再改建翻建,因為土地使用權只能是村民所有。
Ⅱ 所有的城鎮戶口子女都無法繼承農村戶口父母的老宅嗎
農村住房應該有宅基地使用權證和房產證,如果兩證俱全,就毫無疑問地是屬於個人私有房屋,是原房主去世後,這房子就是遺產,其子女無論是什麼戶口那怕是外國籍,也是可以依法繼承的。
但如果這土地使用證是農村土地承包地土地使用權證而不是宅基地使用證,根據土地法的規定這就屬於違章建築,是不能辦房產證的,頂多屬於田間看護房性質,這就不能當作遺產繼承了。如果你祖父的農業戶口本上還有其他人,此人可以繼續使用該地,也可以繼續使用該房,至承包合同到期為止。到時自行拆除地上物。如果該戶口上沒有其他人了,則承包合同終止,村裡收回土地,該房可由拆除或折價給下一個承包人。
所以,你先搞清楚這「土地使用證」的真實性質是最重要的。
Ⅲ 城鎮戶口的子女可以繼承農村父母的土地嗎
你的問題是抄城鎮戶口的子襲女如何繼承農村父母的土地。這不是很明顯嗎?子女的戶口已經城鎮化過了,也就是已經放棄務農進程打工了,即使過幾年再回到農村也不可能轉為農村戶口了,在我國只有一次機會轉化戶口,而且一般是由低向高轉化,不會允許個人在戶口問題上來回反復。
Ⅳ 農村父母去世後,城市戶口的子女能繼承農村的土地嗎
農村父母去世後,城市戶口的子女是可以繼承農村的土地的,只要土地還在承包期限內即可。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二條承包人應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繼承法的規定繼承。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繼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內繼續承包。
第三十三條承包方之間為方便耕種或者各自需要,可以對屬於同一集體經濟組織的土地的土地承包經營權進行互換,並向發包方備案。
(4)城鎮戶口子女可繼承父母農村的土地嗎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三條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農村土地,經依法登記取得權屬證書的,可以依法採取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轉土地經營權。
第五十四條依照本章規定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取得土地經營權的,該承包人死亡,其應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繼承法的規定繼承;在承包期內,其繼承人可以繼續承包。
Ⅳ 城市戶口可以繼承父母的農村土地嗎
不可以。
農村土地屬於農民集體所有,是村集體分給本村農戶承包的。農民有經營權,沒有處分權,是不能作為個人財產繼承的。
土地承包人去世,土地尚在承包期內,與承包人在同一戶口簿上有其他家庭成員的,可由其家庭成員續包(子女是城鎮戶口的,是不能續包的);沒有其他家庭成員的,由發包方收回再分配。
《土地管理法》
第八條 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以外,屬於農民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屬於農民集體所有。
第十條 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屬於村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經營、管理。
Ⅵ 城市戶口可否繼承父母的耕種土地
1、城市戶口不能繼承父母的農村土地使用權,因為農村土地使用權屬於村集體。
2、且城鎮戶口不能在已有房子基礎上新建房屋,因為城鎮戶口不能取得宅基地,宅基地只有村民可以申請。
3、城鎮戶口是指在城市和設有公安派出所的集鎮注冊登記的戶口。城鎮戶口又叫城鎮戶籍,是指過去計劃經濟年代、我國實行二元體制時,擁有城鎮戶口、享有糧油肉等配給、招工等權利的居民,即城鎮定量戶口的居民,也簡稱"市民"。若在工礦企業工作,則被稱為"城鎮職工"。以上"市民"或"城鎮職工"所擁有的戶籍稱為城鎮居民戶口。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門對戶口的分類,只有農業戶口和非農業戶口兩種,沒有"城鎮戶口"這個類別。實際上,非農業戶口就是"城鎮戶口"或"城市戶口"。現泛指不享受農村土地分配權的人所擁有的戶口,跟居住地域已經沒有掛鉤。
Ⅶ 請問城鎮戶口的子女如何才有資格繼承農村父母的土地
如果是耕地,來繼承不了,源如果是房產、樹木等一些不動產是可以繼承的!!!!為什麼說耕地不能繼承的呢?因為我們國家規定是土地是國家的,公民只有使用權,然而耕地跟宅基地不同,耕地在當時人去世以後,作為村一級的政權就有權利收回土地,進行另行分配。舉個例子,每個村每年都有生老病死。死去的人土地收回來,分給那些增加人口的家庭,比如說新生兒、娶媳婦、等等,這是一個常識!耕地是任何人都沒有繼承權的!!只要人去世,或者戶口遷出等等,土地都要收回,如果耕地都能繼承,你可以想想是個什麼後果?從建國到現在死去多少人?而這些人的後代如果繼承土地的話我們國家還有土地嗎?全是私人財產了。包括我們父母這一代恐怕也沒有土地種,更何況我們????。反之,宅基地作為財產是可以依法進行繼承的!
Ⅷ 城鎮戶口的子女能不能繼承父母在農村的房子
一、城鎮戶口的人能否繼承農村房屋
我國的《繼承法》中所列遺產的范圍中有房屋。所謂房屋的繼承是指被繼承人死亡後,其房產歸其遺囑繼承人或法定繼承人所有。因此,只有被繼承人的房屋具有合法產權才能被繼承。
公民的房屋屬於個人的合法財產,按照我照繼承法的規定是可以繼承的。不論是農村村民,還是城市戶口的公民,都可以按照繼承洪法的規定享受繼承權,並且有權按照個人的意願處置個人所有的房產,即:
城市戶口的公民可以繼承農村房屋。
但是城市戶口的公民在繼承農村房屋時還要受到土地法的限制。城市公民只能繼承農村宅基地上的房屋,而對支撐此房屋的宅基地是不可以作為遺產繼承的。根據前述《土地管理法》和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宅基地是農民基於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而享有的用於修建住宅的集體建設用地,農民無須交納任何土地費用即可取得,是一種福利性質的,一般來講不能繼承。但宅基地上建成的房屋則屬於公民個人財產,可以繼承。
對於所繼承的房屋及宅基地使用權的繼承問題,實踐中通常分情況處理。如果繼承人是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符合宅基地申請條件的,可以經批准後取得被繼承房屋及其宅基地;如果不符合申請條件,則可以將房屋賣給本村其他符合申請條件的,如果不願出賣,則該房屋不得翻建、改建、擴建,待處於不可居住狀態時,宅基地由集體經濟組織收回。繼承人如果是城市居民,比照上述不符合宅基地早申請條件的情形處理。也就是說,按照法律規定的地隨房走的原則,
城市居民可以基於房屋所有權而繼續使用宅基地,但是不得進行翻建、改建、擴建等。
辦理房產繼承手續必須經過房屋評估、繼承公證、申請產權登記等辦理過程。凡領取《房地產權證》的房屋,當房屋的權屬人死亡後,其合法繼承人就可以申請辦理該房屋繼承登記。
二、步驟如下:
(一)房屋評估。
首先必須通過評估公司對房屋進行市值評估。評估公司會根據房屋所處的路段、樓齡等重要因素,作出專業的價格分析和樓價評估,定出准確的物業市值價格。
(二)繼承公證。
申請人應當到房屋所在地的公證處辦理繼承公證,領取繼承公證書。在辦理公證時,必須提供房屋權屬人的死亡證明書、合法機關出具的合法繼承人名單證明,以及原房屋權屬人立有的遺囑,亦應提交遺囑原件。若部分合法繼承人自願放棄繼承權,必須出具放棄財產承諾證明。
(三)房屋測繪。
申請人須到房地產測繪部門申請辦理房屋面積測繪或轉繪手續,領取測繪成果或者附圖,以便辦理產權登記手續。
(四)繼承登記。
申請人持房地產權證、繼承公證書、房屋測繪等證明到房地產交易中心申請繼承登記手續。填寫《房地產產權登記申請書》,並遞交上述資料後,辦案人員將收件立案受理並核發回執。待一切資料審核後,即發放已更改權屬人的房產證明。
(五)規定需遞交的其它資料。
如涉及該房屋權屬等事項是法院判決、裁定或調解的,必須繳交法院判決書、裁定書或調解書等。如該房屋經實地測繪,發現已經改建或存在違法建設的,必須提交規劃部門的報建審核書或處理決定書。
如果只有一個繼承人,按照指定程序辦理繼承手續並不困難。但是由於時代問題,導致50、60一代人口眾多,大多數家庭都有兩個以上的子女。當幾個人同時享有繼承權,且長輩沒有遺囑時,經常會出現兄弟姐妹因為繼承財產問題鬧得不可開交,有的甚至大打出手,老死不相往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