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黑龍江哈爾濱獨生子女優待政策有那些
《黑龍江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規定,在國家提倡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期間,依法生育一個子女後自願不再生育的夫妻,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後,享受以下優待:
1、從領證之月起至子女滿18周歲止,每月發給不低於10元的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或者給予相應待遇;
2、在社會救濟、扶貧、以工代賑、生產資料供應、技術培訓等方面優先照顧;
3、農村安排宅基地優先照顧。
4、符合再生育條件而自願不生育的夫妻,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後,經縣級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審核,除享受獨生子女家庭優待外,一次性發給不低於三百元的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或者給予相應待遇。
5、《條例》規定,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夫妻退休時享受相應的補助。未實行養老保險的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職工,各加發退休費標准百分之五的退休金。
6、企業和實行養老保險的機關、事業單位職工,2000年2月1日前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在本條例實施後退休的,由其所在單位給予不低於三千元的一次性補助;
7、2000年2月1日及以後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由所在單位在領證時為其一次性辦理相當於本人一個月工資額的獨生子女父母補充養老保險。
8、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職工,在獨生子女死亡後不再生育和收養子女的,除享受前款規定的獎勵外,退休時由所在單位給予不低於5000元的一次性補助;
㈡ 黑龍江省企業職工退休時領取獨生子女補償金的規定
黑龍江省計劃生育條例 (文件附參考資料內)
第四十三條 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夫妻,退休時享受以下優待:
(一)國家機關和未實行養老保險的事業單位職工,按規定年齡退休後,憑《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各加發退休費標准5%的退休金;
(二)企業和實行養老保險的事業單位職工,在本《條例》實施前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退休時按本人工資總額的3%分別增加養老金(或退休費);在本《條例》實施後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分別由所在單位為其一次性辦理相當於本人1個月工資額的獨生子女
父母補充養老保險;
(三)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農民夫妻,在年老喪失勞動能力時,由所在鄉(鎮)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員會給予適當的經濟補助和生活上的照顧。
第四十四條 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按下列規定支付:
(一)夫妻雙方為城鎮職工的,由雙方所在單位各承擔50%;
(二)一方為職工,另一方為城鎮無工作單位、無經濟收入的,由職工所在單位全部承擔;
(三)城鎮夫妻雙方均無經濟收入的,由戶籍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承擔;
(四)個體工商業者,由當地個體勞動者協會承擔;
(五)離開原工作單位但沒有解除勞動關系的人員,有聘用單位的由聘用單位承擔,沒有聘用單位的由原單位承擔;
(六)農民由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承擔。
㈢ 哈爾濱獨生子女費發放新規定是什麼
一、 在國家提倡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期間,依法生育一個子女後自願不再生育的夫妻,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後,享受以下優待:
(一)從領證之月起至子女滿十八周歲止,每月發給不低於十元的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或者給予相應待遇;
(二)在社會救濟、扶貧、以工代賑、生產資料供應、技術培訓等方面優先照顧;
(三)農村安排宅基地優先照顧。
二、 在國家提倡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期間,符合再生育條件而自願不生育的夫妻,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後 ,經縣級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審核,除享受獨生子女家庭優待外,一次性發給不低於三百元的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或者給予相應待遇。
三、 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夫妻,按規定退休時享受以下優待:
(一)未實行養老保險的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職工,各加發退休費標准百分之五的退休金;
(二)企業和實行養老保險的機關、事業單位職工,2000年2月1日前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在本條例實施後退休的,由其所在單位給予不低於三千元的一次性補助;2000年2月1日及以後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由所在單位在領證時為其一次性辦理相當於本人一個月工資額的獨生子女父母補充養老保險。
(三)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職工,在獨生子女死亡後不再生育和收養子女的,除享受前款規定的獎勵外,退休時由所在單位給予不低於五千元的一次性補助;其他人員由當地人民政府給予適當幫助。
(四)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在農村逐步建立獨生子女父母養老保險及其他有利於計劃生育的社會保障制度。
四、 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按下列規定支付:
(一)夫妻雙方為職工的,由雙方所在單位各承擔百分之五十;
(二)一方為職工,另一方無工作單位,或者喪偶的,由職工所在單位全部承擔;
(三)城鎮其他人員,由戶籍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解決;
(四)離開原工作單位的人員,有聘用單位的由聘用單位承擔;沒有聘用單位但尚未與原單位解除人事、勞動關系的,由原單位承擔;沒有聘用單位且已經與原單位解除人事、勞動關系的,按照第(二)項和第(三)項之規定處理;
(五)農村居民由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承擔。
㈣ 黑龍江省城鎮獨生子女補助金只給到十八歲嗎 這個政策具體講一下
關於《黑龍江省人口與計劃生育》領取獨生子女費問題(2008-10-23 20:30:37) 標簽:黑龍江省 計劃生育回 獨生子女費 職工 農村人口 哈爾答濱市 計生委 電話 育兒 分類:娛樂影視根據《黑龍江省人口與計劃生育》第五十二條的規定: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按下列規定支付: (一)夫妻雙方為職工的,由雙方所在單位各承擔百分之五十; (二)一方為職工,另一方無工作單位,或者喪偶的,由職工所在單位全部承擔; (三)城鎮其他人員,由戶籍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解決; (四)離開原工作單位的人員,有聘用單位的由聘用單位承擔;沒有聘用單位但尚未與原單位解除人事、勞動關系的,由原單位承擔;沒有聘用單位且已經與原單位解除人事、勞動關系的,按照第(二)項和第(三)顧之規定處理;(五)農村居民由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承擔。 哈爾濱市人口計生委辦公室
㈤ 黑龍江省獨生子女每個月補貼費多少
第四十八條 依法生育一個子女後自願不再生育的夫妻,由雙方申請,經所在單位和村(居)民委員會審核,報女方戶籍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批准,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並享受以下優待:
(一)從領證之月起至子女滿十八周歲止,每月發給不低於十元的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或者給予相應待遇;
(二)在社會救濟、扶貧、以工代賑、生產資料供應、技術培訓等方面優先照顧;
(三)農村安排宅基地優先照顧。
第四十九條 符合再生育條件而自願不生育的夫妻,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後,經縣級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審核,除享受獨生子女家庭優待外,一次性發給不低於三百元的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或者給予相應待遇。
第五十條 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夫妻,按規定退休時享受以下優待:
(一)未實行養老保險的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職工,各加發退休費標准百分之五的退休金;
(二)企業和實行養老保險的機關、事業單位職工,2000年2月1日前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在本條例實施後退休的,由其所在單位給予不低於三千元的一次性補助;2000年2月1日及以後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由所在單位在領證時為其一次性辦理相當於本人一個月工資額的獨生子女父母補充養老保險。
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職工,在獨生子女死亡後不再生育和收養子女的,除享受前款規定的獎勵外,退休時由所在單位給予不低於五千元的一次性補助;其他人員由當地人民政府給予適當幫助。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在農村逐步建立獨生子女父母養老保險及其他有利於計劃生育的社會保障制度。
第五十一條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按下列規定支付:
(一)夫妻雙方為職工的,由雙方所在單位各承擔百分之五十;
(二)一方為職工,另一方無工作單位,或者喪偶的,由職工所在單位全部承擔;
(三)城鎮其他人員,由戶籍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解決;
(四)離開原工作單位的人員,有聘用單位的由聘用單位承擔;沒有聘用單位但尚未與原單位解除人事、勞動關系的,由原單位承擔;沒有聘用單位且已經與原單位解除人事、勞動關系的,按照第(二)項和第(三)項之規定處理;
(五)農村居民由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承擔。
第五十二條 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的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補助費、補充養老保險資金,按現行經費開支渠道列支。
㈥ 黑龍江公務員每年獨生子女費多少
第四十八條 依法生育一個子女後自願不再生育的夫妻,由雙方申請,經所在單位和村(居)民委員會審核,報女方戶籍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批准,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並享受以下優待:(一)從領證之月起至子女滿十八周歲止,每月發給不低於十元的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或者給予相應待遇;(二)在社會救濟、扶貧、以工代賑、生產資料供應、技術培訓等方面優先照顧;(三)農村安排宅基地優先照顧。第四十九條 符合再生育條件而自願不生育的夫妻,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後,經縣級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審核,除享受獨生子女家庭優待外,一次性發給不低於三百元的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或者給予相應待遇。第五十條 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夫妻,按規定退休時享受以下優待:(一)未實行養老保險的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職工,各加發退休費標准百分之五的退休金;(二)企業和實行養老保險的機關、事業單位職工,2000年2月1日前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在本條例實施後退休的,由其所在單位給予不低於三千元的一次性補助;2000年2月1日及以後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由所在單位在領證時為其一次性辦理相當於本人一個月工資額的獨生子女父母補充養老保險。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職工,在獨生子女死亡後不再生育和收養子女的,除享受前款規定的獎勵外,退休時由所在單位給予不低於五千元的一次性補助;其他人員由當地人民政府給予適當幫助。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在農村逐步建立獨生子女父母養老保險及其他有利於計劃生育的社會保障制度。第五十一條 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按下列規定支付:(一)夫妻雙方為職工的,由雙方所在單位各承擔百分之五十;(二)一方為職工,另一方無工作單位,或者喪偶的,由職工所在單位全部承擔;(三)城鎮其他人員,由戶籍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解決;(四)離開原工作單位的人員,有聘用單位的由聘用單位承擔;沒有聘用單位但尚未與原單位解除人事、勞動關系的,由原單位承擔;沒有聘用單位且已經與原單位解除人事、勞動關系的,按照第(二)項和第(三)項之規定處理;(五)農村居民由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承擔。第五十二條 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的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補助費、補充養老保險資金,按現行經費開支渠道列支。
㈦ 黑龍江省龍江縣景星鎮獨生子女補貼是多少
2017年關於獨生子女未有新規定,仍然執行的是《2015年獨生子女費發放相關新規定》。
具體涉及資金的獎勵是:
1、凡領取了《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夫妻,從領證之月起到子女14周歲止,每年發放獨生子女保障費60元,單方領證的對象發放30元(2006年發放對象為獨生子女出生於1990年7月1日以後的)。根據地區不同的情況,發放的獨生子女費是不同的,這就牽涉到獨生子女費的發放標准。
2、從領證之月起到子女十四周歲止,每月發給五至二十元的獨生子女保健費。夫妻雙方均有工作單位的,由雙方工作單位各負擔一半;一方有工作單位,另一方沒有工作單位的,由有工作單位一方的工作單位支付;夫妻雙方均無工作單位的,由戶籍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支付,所需費用由各級計劃生育經費分擔。
3、每月發給10元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獎勵費自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之月起發至其獨生子女滿十八周歲止;
4、獨生子女父母,女方年滿五十五周歲,男方年滿六十周歲的,每人享受不少於1000元的一次性獎勵。
(7)黑龍江計劃生育獨生子女補貼擴展閱讀:
申請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需要准備的材料
1、《結婚證》、離婚的提供《離婚證》或協議書、《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或證件申請表原件;
2、夫妻雙方《就業失業登記證》;
3、夫妻雙方身份證、戶口本及獨生子女戶口本;
4、下崗失業人員需提供《解除勞動關系備案表》原件。如《備案表丟失》,需提供企業留守處出具的有效證明。
㈧ 黑龍江獨生子女費是如何補發的
1、獨生子女費的發放辦法是由各省規定的。請查找你所在省的相關規定。
依據是:《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第二十七條第二款、第三款:「獲得《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夫妻,按照國家和享受獨生子女父母獎勵。
給予終身只生育一個子女的夫妻獎勵的措施中」。
2、「請問有沒有相關的法律條文規定企業在什麼樣的情況下可以不發放獨生子女費?」:沒有,必須發放,這是國家法律規定的,地方法規只可能規定發放方式,不能規定不執行國家法律的規定。
3、「不知道該上哪去找?」:下崗以前的找單位索要;下崗後找新就業的單位索要;沒有再就業的找街道或居委去問(應在下崗後到街道或居委會登記後才能領)。
4、以下是2003年1月1日實施的《黑龍江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相關規定,供你參考:第五十二條:「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按下列規定支付:
(一)夫妻雙方為職工的,由雙方所在單位各承擔百分之五十;
(二)一方為職工,另一方無工作單位,或者喪偶的,由職工所在單位全部承擔;
(三)城鎮其他人員,由戶籍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解決;
(四)離開原工作單位的人員,有聘用單位的由聘用單位承擔;沒有聘用單位但尚未與原單位解除人事、勞動關系的,由原單位承擔;沒有聘用單位且已經與原單位解除人事、勞動關系的,按照第(二)項和第(三)項之規定處理;(五)農村居民由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承擔。」
㈨ 黑龍江省獨生子女有優惠政策嗎
黑龍江省獨生子女有優惠政策。這在該省的《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中就已經明確 。
《黑龍江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四十八條明確規定:依法生育一個子女後自願不再生育的夫妻,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並享受以下優待:
(一)從領證之月起至子女滿十八周歲止,每月發給不低於十元的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或者給予相應待遇;
(二)在社會救濟、扶貧、以工代賑、生產資料供應、技術培訓等方面優先照顧;
(三)農村安排宅基地優先照顧。
該條例第四十九條規定:符合再生育條件而自願不生育的夫妻,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後,經縣級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審核,除享受獨生子女家庭優待外,一次性發給不低於三百元的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或者給予相應待遇。
該條例第五十條規定: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夫妻,按規定退休時享受以下優待:
(一)未實行養老保險的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職工,各加發退休費標准百分之五的退休金;
(二)企業和實行養老保險的機關、事業單位職工,2000年2月1日前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在本條例實施後退休的,由其所在單位給予不低於三千元的一次性補助;2000年2月1日及以後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由所在單位在領證時為其一次性辦理相當於本人一個月工資額的獨生子女父母補充養老保險。
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職工,在獨生子女死亡後不再生育和收養子女的,除享受前款規定的獎勵外,退休時由所在單位給予不低於五千元的一次性補助;其他人員由當地人民政府給予適當幫助。
同時,該條例還明確委託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在農村逐步建立獨生子女父母養老保險及其他有利於計劃生育的社會保障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