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子女18周歲後父母是不是可以不管了,如果父母要管子女可以不同意嗎什麼時候子女撫養父母
子女撫養父母是義務,沒有法律束縛,率不履行義務自己說了算,18周歲後理論上可以完全不用父母管,但首先你得有經濟能力,經濟不獨立,還花父母錢的話,他倆就有權利管你,望採納
B. 子女夠成年人該結婚了,父母還應該必須得什麼都得管嗎
子女已經達到結婚年齡,父母完全可以不再事事操心。此時的子女必須要自己去面對生活,而父母也應該完全放手,安度自己的幸福晚年。
C. 子女在日本永住父母可以去長期居住嗎
現在侄女在日本永住,父母的話,我覺得當然不可能長期去居住。盡內管是子女在日本可以永容久的記錄,但是你父母的戶口並不是日本人的戶口。所以不是日本的戶口,你是不可能在那裡長期居住的,除非你的父母也改了這個國籍,改成了日本的國籍,日本的戶口。然後才可以長期居住,所以子女盡管在日本永住父母不可以長期居住。
D. 為什麼在中國子女成年了父母還要約束他們呢
我們不得不承受,中國父母的愛太沉重。我一直覺得中國父母可能是世界上最愛孩子的一群父母。但往往,愛得深,卻並不被兒女認可。因為這份愛太過沉重,並不純粹。在父母眼裡,孩子一輩子都是長不大的孩子,需要父母用一輩子去操心。所以,中國父母和孩子都很累,在這份愛裡面。父母最需要的是放手,孩子最需要的是歷練。但父母總是不放心孩子,總是害怕孩子受挫折,走彎路,所以,他們用自己這輩子的人生經驗去指導孩子的工作和生活。並且,以愛的名義強迫孩子去接受。其實,早點放手讓孩子成長是好事,走彎路,遇到挫折都是一種必須的歷練。孩子長大了,應該從父母的羽翼下飛出,飛向藍天。總是護著孩子,反而不利於孩子的發展。
E. 孩子大了變得越來越難管,父母還要必要去管著他嗎
兒子大了,該有自己的主見了,父母不能什麼都要管,好像兒女永遠不會長大似的。這里說的有必要管是總結他們的優缺點以後的慢慢關懷的管,管的對,管的有分寸,管的有方法,管的有結果,所以很有必要管,這也叫做「高人指點」。
F. 日本的父母是怎樣看待子女贍養父母這個問題的
怎麼看待,不都是錢的問題么?國內有錢的老人退休後也是全世界的玩玩玩買買買,日本人的觀念就是年輕時你為你的公司賣命了,公司當然有責任擔負起職員的養老問題,所以退休的時候會給他們一筆很可觀的退休金,一般有兩百萬人民幣吧,好的單位會更多。政府還有基本的厚生年金,按月發放,好公司的正社員一個月有一萬多人民幣的退休金,再加上他們的醫療保障體系很健全,報銷70%的醫療支出,老人晚年的生活美滋滋的,要比現在的苦逼的年輕人舒服很多,購買力差不多也是各個年齡段最強的,跟國內相反。
日本養老企業和政府,不存在「養兒防老」利用「孝道」對下一代道德綁架這種傳統。父母把子女撫養到大學畢業搬出去住以後,就不再付出了,什麼給兒子買房娶媳婦?想都別想,除非你投胎到巨富之家,會把你的下半輩子的生活都安排的妥妥的,買房,買豪車,還有介紹女票,這些有錢人家也會跟國內的父母一樣,非常大方出手闊綽,但是,這只是壕,大部分工薪階層是不會的,甚至他們的孩子大學學費都有靠貸款,上大學後就得去打工養活自己。這種情況,也會導致父子關系淡漠。
他們所謂的「孝行」就是過年休假回老家去父母家「串下門」就成,平常很少聯系。而且日本人人際交往又很注意距離感,講究不給別人添麻煩,即使父母和子女也是,因為他們把子女當初獨立的個體,尊重他們的選擇,婚配也是只用打個報告就成,婚後更會以小家庭為重心。這點跟西方國家一毛一樣。
G. 我聽說在日本,孩子成年後,住在父母家裡,或者住在父母名下的房子里,也必須交租金,父母必須給政府上稅
然而這個和你有關系?難道你要效仿給你父母交租金?你是中國人,把中國的傳統精通傳承足矣
H. 子女定居日本後不贍養老人怎麼辦
這只是你的一面之詞,誰要真聽你的話就是傻子了。
日本人就是沒有贍養父母的傳統,養老靠公司和政府,年輕人自己窮得要死自己都掙扎在平均線上怎麼可能有錢養父母?日本最富裕的是老人好不?還有因為窮,日本人跟中國人結婚後,巨討厭媳婦兒拿小家庭里的錢補貼中國父母,會認為被她背叛,甚至覺得夫妻關系還不如她原生家庭的親子關系強,嚴重到會離婚的。還有,這里你姐沒工作,錢也肯定不是她說了算,更何況還有兩個孩子,負擔已經很重了。你想讓她給你父母打錢就讓她去工作吧,否則家庭主婦只能拿家用,其他的部分要得到丈夫同意。
日本人親子關系很淡薄,子女成年搬出去後幾乎就不往來,他們說的「孝行」也不過是過年回父母家度個假就走,更誇張的有,平時不露面等父母去世後,領遺產和父母的巨額壽險的時候,本人才會屁顛屁顛得回老家。這就是發達國家的的現狀,依靠健全的社會福利體系保障老人的生活,而非給子女洗腦「孝道」道德綁架下一代。
養兒防老更是不存在的,放眼全世界都沒大陸這樣的奇葩。更沒有國內這種平常「重男輕女」,給兒子投入巨多資源,供樓供留學費用,到贍養父母了,就拍屁股走人撂挑子把鍋甩給「嫁出去的女兒 潑出去的水」的外人女兒了。
鋼針,看得出來你應該是男的,而且很可能父母重男輕女,平時父母對你寵慣了,處處如你的意,所以把你養殘廢了,除了懦弱沒擔當,不反省自己但是擅長挑別人的毛病。如果真是這樣,按照傳統,你姐姐作為潑出去的水,已經成別人家的人,父母又給你投源,你更應該好好替你姐贍養父母
資很多,那你更不能推脫責任了,更何況遠水治不了近渴
I. 子女成年後父母還有撫養義務嗎
很多成年子女在讀大學期間提起的要求自己父母繼續給付撫養費的訴訟案件,幾乎都被當地法院判決駁回其訴訟請求。對此現狀,本文立足婚姻立法現狀,探討父母是否應該對成年大學生子女承擔撫養義務。
成年子女在讀大學期間是否有權繼續要求父母給付一定的撫養費?父母對此類成年子女繼續給付撫養費,除了基於親情的道德義務之外,是否還負有酌定的法定義務?
婚姻立法現狀: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2001修訂)第二十一條規定:「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時,未成年的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給撫養費的權利。」我們注意到:前述規定中「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的含義,就是特指「雖已成年但還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由此可見,《婚姻法》這一兼具公法、社會法屬性的基本法律,並沒有限制或剝奪成年子女在不能獨立生活的大學在讀期間繼續要求父母給付撫養費的權利。
司法解釋評析:
《婚姻法》應該是人民共和國頒布最早的基本法律之一,歷經1980年、2001年的兩次修改。而與之相適應,作為國家最高審判機關的最高人民法院針對《婚姻法》實施中遇見的法律問題,陸續出台了很多的答復、批復及司法解釋。其中,涉及父母對子女撫養問題的比較規范而系統的司法解釋,當然要提及1993年11月3日的《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以下簡稱《子女撫養問題若干意見》),以及2001年12月27日的《〈婚姻法〉司法解釋(一)》。
《子女撫養問題若干意見》第12條規定:「尚未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又有給付能力的,仍應負擔必要的撫育費:(1)喪失勞動能力或雖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維持生活的;(2)尚在校就讀的;(3)確無獨立生活能力和條件的。」而《〈婚姻法〉司法解釋(一)》除了將「撫養費」解釋為包括子女生活費、教育費、醫療費等費用在內的綜合費用之外,特別在其第二十條明確:「婚姻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的『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學歷教育,或者喪失或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等非因主觀原因而無法維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
盡管上述兩個司法解釋對不同歷史時期的子女撫養問題都作出了直接而明確的規定,但二者在條件設置、立法技巧、導向選擇、執法效果等方面各有得失:
1.前者規定的「尚未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范圍較寬,針對「尚在校就讀的」成年子女,沒有限制其在校接受學歷教育的具體階段。況且,已經列舉的三種情形,均可以作為成年子女在不能獨立生活的大學在讀期間繼續要求父母給付撫養費的依據。而後者已經明顯縮減了「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范圍,尤其是將在校接受學歷教育的階段限定在「高中及其以下學歷教育」階段,直接排斥了大學在讀期間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向其父母繼續要求給付撫養費的權利。同時,對其它原因導致的「不能獨立生活」附加了「非因主觀原因」的限制條件。
2.前者在立法技術上採用明示有限列舉的方式表述,給人以條件清晰、含義明確的感覺。而後者除對在校接受學歷教育的階段作出明白無誤的限制之外,其後半句的「喪失或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等非因主觀原因而無法維持正常生活」的表述方式,明顯屬於未盡列舉。「等非因主觀原因而無法維持正常生活」,是否可以這樣理解:只要同時符合「非主觀原因」與「無法維持正常生活」這兩個條件,成年子女就有權要求其父母繼續給付撫育費?如果回答是肯定的,那麼很多成年子女在其就讀大學期間(包括專科、本科乃至碩士、博士研究生)都有權要求其父母繼續給付撫育費,因為他(她)們中的絕大多數人都同時具備這兩個條件。但是,如果按照這樣的邏輯解讀其含義的話,似乎又與前半句明確限制在校接受學歷教育階段的用意相矛盾。如果說後半句那個「等……」的本意並非未盡列舉,而僅僅是指同時符合兩個條件的「喪失或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這一特定情形,那麼,為何要採用如此含混的表述方式呢?可見,後者的表述方式缺乏法律語言應有的嚴密性、確定性。
3.前者的立法價值導向著眼於子女(包括特定情形下的成年子女)利益的最大限度關注,秉承了中華法系養老育幼、扶弱濟困的婚姻家庭立法傳統。但是,如果執法尺度把握不好,很容易助漲成年子女對父母的過分依賴,而讓父母與子女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失衡。而後者的立法價值導向則側重於限製成年子女基於親權對父母的過分索取,企圖尋找到父母與子女間權利義務的平衡點,借鑒了當今世界發達國家現代親屬立法著力於敦促子女及時自立、自主的有益思想,有利於子女獨立人格塑造及優良世界觀的養成。但是,此等善良的初衷,在短時間內無法遏制中國幾千年根深蒂固的家庭傳統對父母子女權利義務格局的不良影響,也未能正視現今我國在公共福利、社會保障、就業形勢、教育模式、求學成本、生活水準等諸方面尚存的問題和困難,以「一刀切」的嚴格限制方式,貿然對雖已成年但尚無獨立生活能力子女提出了超越其主客觀條件的不合理期待,似有揠苗助長之嫌,其執法效果明顯是欲速不達。
4.前者既往的執法效果表明,其能較好地適應上世紀末中國社會尤其是婚姻家庭的實際情況,更好地實現了明晰父母子女權利義務、融洽婚姻家庭關系的法律價值。而後者在實施以來,確實借各地的一些典型案例彰顯了對青年人(特別是已成年而在讀的大學生群體)自信、自立、自強意識的積極導向,從司法解釋條文的這種形式上減輕了成年子女父母的不合理負擔。但是,其執法的判決結果,不但往往與公眾慣常接受的情理、習慣相沖突,也明顯與成年的在校大學生面臨的實際困難和客觀需求脫節。
提出商榷觀點:
筆者粗淺地認為,盡管父母對成年子女繼續給付撫養費或予以經濟幫助,在通常情況下的確是源於血脈親情的道德義務。但是,法律規則的制定者(包括國家立法機關和具有司法解釋權的最高司法機關)出於平衡社會成員尤其是具有直系血親關系的家庭成員彼此利益的正當需要,應該有權利也有能力調整好特殊情形下的父母與成年子女的關系,將《婚姻法》(2001年修訂)第二十一條規定的「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的內涵,站在扶助相對弱者的視角作出更有利於特定情形的成年子女的立法解釋或司法解釋,藉此賦予父母對成年子女酌定的法定義務。而且,從執法層面講,一個合格的裁判者(包括法官或仲裁員),應該屬於超脫常人的智者,應該深知普通人從字里行間看不到的法律精髓,而絕不是一台墨守陳規而深陷教條的執法機器。這種執法者的素養,在各類案件的裁判中都是必須的,尤其對民商事案件的審判顯得尤為重要。在現實的中國社會條件下,審理類似於成年子女在讀大學期間提起的要求自己父母繼續給付撫養費這類訴訟案件的法官,可以嚴格區分案件實際情況,利用法官的智慧,酌情支持成年子女的合理訴求,力求在裁判時兼顧積極的價值導向與衡平的法律效果,以利促進社會和諧。筆者的具體建議如下:
1.一般性的撫養義務(不滿18周歲的未成年子女):
一般情況下,按照現行《婚姻法》等法律規定,父母對其子女的撫養教育義務,應當至少撫養到子女成年時(即子女年滿18周歲),這是毋庸質疑的。
2.提前減免父母的撫養義務(已滿16周歲而不滿18周歲的未成年子女):
按照《民法通則》及其司法解釋的有關規定,結合《子女撫養問題若干意見》第11條的精神,對16周歲以上不滿18周歲的未成年子女,若能以其自身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並能穩定維持當地一般生活水平的,可以酌情減少或免除其父母給付撫養費的義務。
3.酌情延長父母的撫養義務(已滿18周歲的成年子女):
綜合《子女撫養問題若干意見》與《〈婚姻法〉司法解釋(一)》的意見,建議最高人民法院對《婚姻法》(2001年修訂)第二十一條規定的「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的內涵作出更寬松而清晰的解釋,就父母對成年子女的酌定撫養及幫助義務歸結如下:
已滿18周歲的成年子女,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其父母確有相應給付能力的,應酌情向其給付必要的撫養費或予以適當的經濟幫助:
1)非因其主觀過錯造成延誤或中斷,而正持續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學歷教育的;
2)之前已徵得其父母明示同意,繼續接受大學專科及其以上全日制學歷教育,且無收入或其收入不足以維持本人基本生活需要的;
3)經鑒定已完全喪失勞動能力或部分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且無收入或其收入不足以維持本人基本生活需要的;
4)其它非因其主觀原因導致無獨立生活能力或嚴重缺乏基本生活條件,且無收入或其收入不足以維持本人基本生活需要的。
J. 孩子已是成年人,父母還用管得那麼嚴厲嗎
父母來管孩子,不管孩子是自否成年,都不應該用到"嚴厲"兩個字。何為"嚴厲"?字面的解釋是嚴肅而厲害,不寬容,對孩子說句話都聲色俱厲的,可以想見,家長和孩子之間必定很難溝通,孩子不一定會服管。當然,如果孩子犯了很嚴重的原則性的錯誤,即使孩子已經成年,嚴厲的批評是必要的,要讓孩子知道錯了,並且不能再犯。在教育孩子的問題上,不是以是否成年來劃分是否該管。如果孩子成年了,但他的言行舉止還未與成年人相符,應該了解的法律法規還不清楚,那該管的還是得管。但要注意方式方法,無須事必嚴厲方顯威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