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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獨生子女超生罰款多少

發布時間:2021-12-16 14:37:12

A. 江西超生三胎罰款標准

《江西省社會撫養費徵收管理辦法》規定:
第五條 城鎮居民的社會撫養費徵收標准,以縣級人民政府統計部門公布的當事人計劃外生育的子女出生前一年本縣(市、區)城鎮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為計征基數,本縣(市、區)沒有城鎮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統計數字的,可以本設區市城鎮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為計征基數;當事人實際可支配收入高於前述城鎮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以實際可支配收入為計征基數。
農村居民的社會撫養費徵收標准,以縣級人民政府統計部門公布的當事人計劃外生育的子女出生前一年本縣(市、區)農村居民年人均純收入為計征基數;當事人實際純收入高於前述農村居民年人均純收入的,以實際純收入為計征基數。
當事人實際可支配收入、實際純收入,由縣級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負責核實;縣級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可以委託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核實。
第六條 計劃外生育一胎子女的,根據不同情形,按照下列標准向雙方當事人分別徵收社會撫養費:
(一)不符合《條例》第九條第一款規定的條件再生育的,按本辦法規定的計征基數的3.5倍徵收;
(二)符合《條例》第九條第一款規定的條件,但未申請領取《再生一胎生育證》生育的,按第一項規定標準的10%徵收;
(三)符合《條例》第九條第一款規定的條件,但經查實,進行了非醫學需要的性別選擇性引產後,再懷孕生育的,按第一項規定的標准徵收;
(四)雙方當事人均無配偶,一方或者雙方未達到法定婚齡懷孕生育第一胎的,按第一項規定標準的50%徵收;
(五)雙方當事人均無配偶,雙方均已達到法定婚齡,但未履行婚姻登記手續懷孕生育第一胎的,按第一項規定標準的30%徵收;
(六)重婚生育、有配偶者與他人生育第一胎的,按本辦法規定的計征基數的7倍徵收。

B. 江西超生三胎罰款標準是多少

各省市(自治區)的規定是不相同的。
因此,你可在網上查閱《江西省社會撫養費徵收管理辦法》,對照那上面的條款(那就是你所說的罰款的標准),結合自己的情況,你就會知道自己大概需要繳納多少的社會撫養費了。
希望我的回答能對你有所幫助。

C. 江西省超生罰款標准

根據《江西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下例情況屬於計劃外生育,即俗話所說的超生。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計劃外生育:
(一)不符合本條例第九條第一款規定的條件再生育的;

(二)符合本條例第九條第一款規定的條件,但未申請領取《再生一胎生育證》生育的;
(三)未到法定婚齡生育或者非婚生育、重婚生育的。
為他人計劃外生育提供幫助而非法收養子女的,視為計劃外生育。
計劃外生育的,應當對其徵收社會撫養費。
第五十八條 不符合本條例第九條第一款規定的條件再生育或者重婚生育的,除按規定徵收社會撫養費外,還應當按下列規定處理:
(一)屬國家工作人員、事業單位和各類企業職工的,給予開除處分或者解除勞動關系;
(二)屬農民的,5年內不得享受集體福利。

根據《江西省社會撫養費徵收管理辦法》規定 如果是計劃外生育的需按以下標准徵收社會撫養費
第六條計劃外生育一胎子女的,根據不同情形,按照下列標准向雙方當事人分別徵收社會撫養費:

(一)不符合《條例》第九條第一款規定的條件再生育的,按本辦法規定的計征基數的3.5倍徵收;
(二)符合《條例》第九條第一款規定的條件,但未申請領取《再生一胎生育證》生育的,按第一項規定標準的10%徵收;
(三)符合《條例》第九條第一款規定的條件,但經查實,進行了非醫學需要的性別選擇性引產後,再懷孕生育的,按第一項規定的標准徵收;
(四)雙方當事人均無配偶,一方或者雙方未達到法定婚齡懷孕生育第一胎的,按第一項規定標準的50%徵收;
(五)雙方當事人均無配偶,雙方均已達到法定婚齡,但未履行婚姻登記手續懷孕生育第一胎的,按第一項規定標準的30%徵收;
(六)重婚生育、有配偶者與他人生育第一胎的,按本辦法規定的計征基數的7倍徵收。
第七條未達到《條例》第九條第二款規定的間隔期生育第二胎的,按照下列標准向雙方當事人分別徵收社會撫養費:
(一)生育婦女年齡未達到25周歲的,按本辦法第六條第一項規定標準的50%徵收;
(二)生育婦女年齡為25—28周歲的,根據不同情形,分別按照下列標准徵收:
1.間隔期不滿1周年的,按本辦法第六條第一項規定標準的40%徵收;
2.間隔期達到l周年、不滿2周年的,按本辦法第六條第一項規定標準的30%徵收;
3.間隔期達到2周年、不滿3周年的,按本辦法第六條第一項規定標準的20%徵收;
4.間隔期達到3周年、不滿4周年的,按本辦法第六條第一項規定標準的10%徵收。
(三)生育婦女年齡超過28周歲的,根據不同情形,分別按照下列標准徵收:
l.間隔期不滿1周年的,按本辦法第六條第一項規定標準的30%徵收;
2.間隔期達到1周年、不滿2周年的,按本辦法第六條第一項規定標準的10%徵收。
第八條計劃外生育二胎以上子女的,根據不同情形,從第二胎開始,按照本辦法第六條第一項或者第六項規定標準的2倍向雙方當事人分別徵收社會撫養費。
第九條為他人計劃外生育提供幫助而非法收養子女的,對非法收養人,按本辦法第六條第一項規定標準的50%徵收社會撫養費;對計劃生育的雙方當事人,根據其計劃外生育的具體情形,按本辦法的規定徵收社會撫養費。
第十條計劃外生育子女的當事人一方為城鎮居民,另一方為農村居民的,分別按各自標准徵收社會撫養費。
第十一條計劃外生育子女3個月以內未向當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報告的,屬於隱瞞計劃外生育行為,對計劃外生育的雙方當事人,按應繳數額的110%徵收社會撫養費。

D. 江西計劃生育處罰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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