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父母財產子女怎麼分配
父母的財產怎麼分配的話,那首先問一下父母唄,父母的財產的話,他們自然會提前分配好的。
Ⅱ 討論:子女對父母的財產有沒有分配權
父母屬於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子女對父母的財產不具有分配權。
子女對父母財產具有分配權的情形:
(1)父母一方去世或者父母雙方去世,子女作為繼承人可以參與遺產的分配。
(2)父母一方死亡、另一方成為無民事行為人或者限制行為能力人,成年子女作為監護人可以從有利於被監護人的利益出發處分父母的財產。
(3)父母雙方在世,委託成年子女代為分配雙方財產,需要出具授權委託書。
Ⅲ 子女爭過世父母的遺產。
這個問題需要分為兩個層次
首先,有遺囑的,尊遺囑
其次,無遺囑的,其遺產在第一順序繼承人之間平均分配,第一順序繼承人包括配偶、父母、子女
Ⅳ 子女搶劫父母財產是否構成搶劫罪
搶劫罪,是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對財物的所有人或者保管人當場使用暴力、脅版迫或其他方法,權強行將公私財物搶走的行為。所謂暴力,是指行為人對被害人的身體實行打擊或者強制。較為常見的是有毆打、捆綁、禁閉。傷害,直至殺害。這里的脅迫,是指行為人對被害人以立即實施暴力相威脅,實行精神強制,使被害人恐懼而不敢反抗,被迫當場交出財物或任財物被劫走。這里的其他方法,是指行為人實施暴力、脅迫方法以外的其他使被害人不知反抗或不能反抗的方法。凡年滿14周歲並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以構成搶劫罪的主體。
你說道,共有財產等的這些話,我給你舉個例子,你欠別人若干元錢,別人能用搶奪、武力的非法手段來索取么?顯然不能。子女可以這樣索取「共同財產」是不合乎情理的,還有就是要看你說的這些共有財產到底是不是共有財產,等等問題。你只是說子女搶劫父母的錢財,但是沒有具體說採取什麼樣的手段,不好下定論,這樣的事情你不提起公訴是沒有事情的(無人知道),如果控告了兒女,這樣的案件是不能撤銷的。
Ⅳ 父母的財產兒媳婦有權爭奪嗎
不可以的,登記在父母名下的財產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規定:
第三十九條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第四十條夫妻書面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予以補償。
第四十一條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第四十二條離婚時,如一方生活困難,另一方應從其住房等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幫助。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Ⅵ 姐姐和弟弟爭奪父母財產繼承權
有遺囑從遺囑,沒有遺囑按照法定繼承順序進行繼承。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對法定繼承的規定如下:
第九條,繼承權男女平等。
第十條,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本法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
本法所說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
本法所說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第十一條,被繼承人的子女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代位繼承。代位繼承人一般只能繼承他的父親或者母親有權繼承的遺產份額。
第十二條,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岳父、岳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
第十三條,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
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
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撫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
有撫養能力和有撫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撫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
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Ⅶ 父母侵佔子女的財產怎麼辦!
這個法律上沒什麼可說的,誰的房產誰有居住權,訴訟的話肯定會贏。但還是感版情上的事,父母沒權必要鬧僵,好好勸勸,父母要求的錢可以給,但是其他子女的沒有理由要拆遷款。有的時候也站在父母的立場上考慮一下問題,兒女多,一碗水端平沒那麼容易,父母想看到的不是誰有錢誰佔便宜而是家庭和睦。
Ⅷ 子女是否可以隨意處理父母財產
子女所享受的獨立財產權父母未經同意不能隨意處置。無論子女已經成年或者是未成年,父母都沒有權利隨意處置子女財產,父母處置未成年子女的財產時只能是出於必要或者是有利子女的原因,否則不得隨意處置。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十五條監護人應當按照最有利於被監護人的原則履行監護職責。監護人除為維護被監護人利益外,不得處分被監護人的財產。未成年人的監護人履行監護職責,在作出與被監護人利益有關的決定時,應當根據被監護人的年齡和智力狀況,尊重被監護人的真實意願。成年人的監護人履行監護職責,應當最大程度地尊重被監護人的真實意願,保障並協助被監護人實施與其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對被監護人有能力獨立處理的事務,監護人不得干涉。
Ⅸ 子女擅自占把父母的財產占為己有是否違法
這個行為是違法的。
《物權法》第三十四條無權佔有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權利人可以請求返還原物。
第三十七條侵害物權,造成權利人損害的,權利人可以請求損害賠償,也可以請求承擔其他民事責任。
第三十八條本章規定的物權保護方式,可以單獨適用,也可以根據權利被侵害的情形合並適用。侵害物權,除承擔民事責任外,違反行政管理規定的,依法承擔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所謂侵佔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將他人的交給自己保管的財物、遺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交還的行為。
(9)子女爭奪父母財產擴展閱讀
《刑法》條文第二百七十條規定:「將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退還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該條第二款還規定:「將他人的遺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確定罪名的司法解釋,上述行為所觸犯的罪名是侵佔罪。本條罪,告訴的才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