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養父母的撫養該如何給
哈哈哈
讓她去派出所去問一下
她那戶口本丟了,想辦戶口遷移該怎麼辦!
很容易的,根本就是一個居委會證明和一個身份證就可以搞定了
如果沒有身份證,就先補一個身份證啦
戶口本現在根本就無法限制住遷移這一事件
B. 養父母與成年養子女關系惡化,該怎麼辦
問題:1986年8月,經民政部門同意,我收養了福利院一位6歲多的男孩孟琦,十幾年來,我辛辛苦苦將他拉扯大,供他上小學、初中、高中,最後讀了中專。中專畢業後,他工作上不思進取,貪圖享樂,經常被領導批評,在家吃飯不交生活費,反而向我要錢,不給就打我、罵我。前不久,還把我的手打成骨折,我現在對他失去信心。請問題:我可以請求解除收養關系嗎?我能否要求他補償我十多年的撫養教育費?
你完全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要求解除收養關系,並可要求成年的孟琦補償你在收養期間支出的生活費和教育費。《收養法》第27條規定:「養父母與成年養子女關系惡化、無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協議解除收養關系。不能達成協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第30條第1款規定:「收養關系解除後,經養父母撫養的成年養子女,對缺乏勞動能力又缺乏生活來源的養父母,應當給付生活費。因養子女成年後虐待、遺棄養父母而解除收養關系的,養父母可以要求養子女補償收養期間支出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由此可見,收養關系解除後,雙方的權利義務關系並非隨之解除,經養父母養大的成年養子女,對養父母仍負有一定的法定的義務。你可以依上述第27條、30條之規定,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判令解除你們間的收養關系,並判令養子孟琦補償你收養期間所支出的生活費和教育費。
C. 法律如何規定養父母子女關系
收養是一方當事人領養他人的子女為自己的子女的行為,通過收養行為,養父母與養子女之間產生了擬制的直系血親關系。根據《收養法》第二十三條的規定,自收養關系成立之日起,養父母與養子女的權利和義務關系,適用法律關於父母子女關系的規定,即收養人與被收養人之間形成法律擬制的直系血親關系,養子女從此取得了與婚生子女完全相同的法律地位。根據我國婚姻法、收養法、繼承法等有關法律的規定,養子女和養父母之間的權利和義務主要有:①養父母有撫養教育子女的義務,養子女有對父母贍養的義務;②養子女可以隨父姓,也可以隨母姓,經當事人協商一致,也可以保留原姓;③養父母有管教和保護未成年養子女的權利和義務;④養子女和養父母互為第一順序的繼承人。此外,養子女與養父母的近親屬之間也產生法律擬制的近親屬的關系,即子女與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兄弟、姐妹之間的權利和義務同樣對養子女也適用。
同時,養子女與生父母以及近親屬間的權利和義務關系消除。隨著養子女與養父母之間建立起擬制血親關系,養子女與生父母及其他近親屬之間的權利和義務關系即行消除,也就是說,收養關系的建立,不僅使養子女與生父母之間的父母子女關系消除,而且其效力涉及到養子女與其祖父母、外祖父母及兄弟姐妹關系的消除。
D. 養父母怎麼解除收養關系
收養關系合法成立後,能否解除收養關系?當事人就應當忠實地履行因收養而產生的法定義務。如果養父母子女關系惡化、無法共同生活,如果決定解除收養關系,又該怎麼辦理解除收養關系的手續呢?
一、能否解除收養關系?
《收養法》第27條規定:「養父母與成年養子女關系惡化、無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協議解除收養關系。 不能達成協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其第28條還規定:「當事人協議解除收養關系的,應當到民政部門辦理解除收養關系的登記。」
二、怎麼辦理解除收養關系的手續?
(一)受理部門:縣(市)民政局。
(二)部門職責:實施本市轄區內的收養登記管理工作。依法辦理解除收養關系登記,依法處理違法的收養行為,宣傳收養法律,倡導合法 的收養行為。
(三)辦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和《中國公民收養子女登記辦法》。
(四)登記條件:
1、收養人在被收養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養關系,但收養人、送養人雙方協議解除的除外;
2、收養人不履行撫養義務,有虐待、遺棄等侵害未成年養子女合法權益行為的,收養人、送養人雙方能協議解除收養關系的;
3、養父母與成年子女關系惡化、無法共同生活的;
4、被收養人10周歲以上的,應當徵得本人同意;
5、收養關系當事人必須共同到被收養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收養登記機關辦理解除收養關系登記。
(五)當事人應提交的登記材料:
1、身份證;
2、戶口薄;
3、收養登記證;
4、解除收養關系協議書。
(六)登記程序:
填表申請——遞交證件、證明——收回《收養登記證》——審查審批——頒發《解除收養關系證明》。
(七)辦事時限和辦事結果:
1、符合解除收養登記條件的,從受理次日起30日內審查,對符合條件的登記發證;
2、經審查不符合法定條件的,從受理次日起20日內將有關材料退還當事人,並書面告知理由。
(八)收費標准及依據:《國家物價局、財政部關於收養登記收費的通知》價費字[1992]349號。
解除收養關系登記費 100元。
(九)行政復議與行政訴訟:
當事人對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按《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規定,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十)投訴監督:收養當事人對受理部門及行政人員的違法行政行為或其他違紀違法行為。可向縣人民政府投訴、舉報。也可向地區民政局投訴、舉報。
收養本來是一件很好的事情,但是很多收養家庭卻面對著不少現實中的問題,因此不得不解除收養關系。如果自願解除收養關系,需要到民政部門依法辦理相關手續,這些手續都相對復雜,而且現實中有很多由於當事人的疏忽造成了一些手續遺漏或者證據收集不全等情況,所以,為了您自身的利益,請咨詢婚姻家庭律師,為你提供專業法律幫助。
E. 養父母與養子建立關系怎麼辦理手續
收養手續
根據《中國公民收養子女登記辦法》的有關規定,領養孩子需辦理以下手續:
第四條 收養關系當事人應當親自到收養登記機關辦理成立收養關系的登記 手續。
夫妻共同收養子女的,應當共同到收養登記機關辦理登記手續;一方因故不能親自前往的,應當書面委託另一方辦理登記手續,委託書應當經過村民委員會或者居民委員會證明或者經過公證。
第五條 收養人應當向收養登記機關提交收養申請書和下列證件、證明材料 :
(一)收養人的居民戶口簿和居民身份證;
(二)由收養人所在單位或者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出具的本人婚姻狀況、有無子女和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等情況的證明;
(三)縣級以上醫療機構出具的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的身體健康檢查證明。
收養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兒童的,並應當提交收養人經常居住地計劃生育部門出具的收養人生育情況證明;其中收養非社會福利機構撫養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兒童的,收養人還應當提交下列證明材料:
(一)收養人經常居住地計劃生育部門出具的收養人無子女的證明;
(二)公安機關出具的撿拾棄嬰、兒童報案的證明。
收養繼子女時,可以只提交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和收養人與被收養人生父或者生母結婚的證明。
第六條 送養人應當向收養登記機關提交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一)送養人的居民戶口簿和居民身份證(組織作監護人的,提交其負責人的身份證件);
(二)收養法規定送養時應當徵得其他有撫養義務的人同意的,並提交其他有撫養義務的人同意送養的書面意見。
社會福利機構為送養人的,並應當提交棄嬰、兒童進入社會福利機構的原始記錄,公安機關出具的撿拾棄嬰、兒童報案的證明,或者孤兒的生父母死亡或者宣告死亡的證明。
監護人為送養人的,並應當提交實際承擔監護責任的證明,孤兒的父母死亡或者宣告死亡的證明,或者被收養人生父母無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並對被收養人有嚴重危害的證明。
生父母為送養人的,並應當提交與當地計劃生育部門簽訂的不違反計劃生育規定的協議;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子女的,還應當提交其所在單位或者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出具的送養人有特殊困難的證明。其中,因喪偶或者一方下落不明由單方送養的,還應當提交配偶死亡或者下落不明的證明;子女由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收養的,還應當提交公安機關出具的或 者經過公證的與收養人有親屬關系的證明。
被收養人是殘疾兒童的,並應當提交縣級以上醫療機構出具的該兒童的殘疾證明。
F. 養父母與養子女之間適用法律規定嗎
《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第三章第二十三條規定:「自收養關系成立之日起,養父母與養子女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適用法律關於父母子女關系的規定;養子女與養父母的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適用法律關於子女與父母的近親屬關系的規定。養子女與生父母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因收養關系的成立而消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養父母、有撫養關系的繼父母同樣也是養子女、繼子女的監護人。養父母、養子女,有撫養關系的繼父母、繼子女都要摒棄「血濃於水」的傳統想法,養父母、繼父母對其子女長期的供養關系已超越血緣關系。對態度冷漠的養父母、繼父母,養子女、繼子女要向他們表達關懷與對親情的渴望;養子女、繼子女要了解撫養關系及權利義務,敞開心扉,接受養父母、繼父母的關心。
G. 養父母要與養子女解處關系要辦哪些手續
我國《收養法》第27條規定:「養父母與成年養子女關系惡化,無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協議解除收養關系。不能達成協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第28條還規定:「當事人協議解除收養關系的,應當到民政部門辦理解除收養關系的登記」。 後贍養是指養子女與養父母間解除收養關系後,養子女對養父母承擔的贍養義務。我國收養法第三十條明確規定:「收養關系解除後,經養父母撫養的成年子女,對缺乏勞動能力又缺乏生活來源的養父母,應當給付生活費」。如果子女是成年人,養父母和養子女之間可協議解除收養關系,並到當地民政部門辦理解除收養關系的手續,如果該收養關系通過公證成立的,那麼解除收養關系後也應當的公證部門辦理解除收養關系的公證證明。除此之外,也可直接到法院起訴,通過訴訟程序解決。如果養子女是未成年人,應有當該子女的監護人向養父母提出解除收養關系,如果子女年齡超過10周歲,應征的子女同意。收養關系解除後,養父母可向養子女提出適當補償,作為養父母撫養子女的撫養費支出補償,養父母虐待養子女的除外。 解除方法收養關系可以依法成立,也可以依法解除。具體可通過以下兩種方式之一處理: 依當事人的協議而解除協議解除收養的條件是: ①須當事人同意。就收養方而言,須得養父母同意,就被收養方而言,養子女已成年時,經養子女同意即可;養子女尚未成年時,須得養子女的生父母或原送養的監護人同意,養子女已有識別能力的,還須徵得其本人的同意。 ②當事人須對財產生活問題已有適當處理,別無爭議。協議解除收養可按公證或登記程序辦理。公證機關辦理解除收養的程序,亦可以分為申請、審查、辦證三個環節。當事人達成解除收養的決議後,須到戶口所在地的公證機關提出解除收養的申請,並說明要求解除收養的理由。公證人員應對當事人要解除收養的原因及有關情況進行調查,以便查明解除收養是否出於當事人 收養關系的真實意願;要求解除收養的理由是否正當合理,有無其他意圖;雙方對財產和生活問題的處理是否合法等,經審查後,對符合解除收養條件的,就為其辦理公證,准予解除。當事人自接到公證書之日起,收養關系即告終止。如果不符合協議解除收養的條件,不予辦證,對有關糾紛,可建議當事人依訴訟程序提出請求。 基層政權機關或戶籍部門辦理解除收養的登記,也要對當事人的申請進行嚴格的審查,按照協議解除收養的條件,決定是否准予登記。依當事人一方的要求而解除 一方要求解除收養而另一方不同意的,或雙方同意解除收養,但在財產和生活困難有爭議的,一般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亦可經訴訟程序由人民法院處理。人民法院審理收養案件,首先應對當事人進行調解,幫助當事人達成協議;調解無效時,依法判決。 人民法院處理解除收養的糾紛,應當堅持保護兒童和老人合法權益的原則,保護合法的收養關系,保障收養人和被收養人雙方的利益,根據不同情況實事求是地妥善解決: ①養父母和生父母反悔,要求解除收養關系的,人民法院應查明情況,聽取被收養人的意見,根據有利於子女健康成長的原則處理。 ②養父母不盡撫養義務,影響子女健康成長,生父母要求解除收養關系的,應予解除。 ③養父母與成年養子女關系的惡化,再繼續共同生活對雙方均為不利,一方堅決要求解除收養關系的,一般可准予解除。 ④養父母發現養子女有生理缺陷或者其他病症,要求解除收養關系的,一般不予解除。但生父母在送養時有意隱瞞的,可准予解除。 在准予解除收養時,應當妥善地處理由此而引起的財產和生活問題。收養關系解除時,養父母因年老喪失勞動能力又無生活來源的,由養父母撫養長大已獨立生活的養子女,應負擔養父母晚年的生活費用。生父母要求解除收養關系的,養父母可要求補償收養期間養子女的生活費和教育費。養父母要求解除收養關系的,一不得要求補償。 編輯本段解除後果 收養關系涉及人身關系和財產關系,收養關系解除後,有關當事人的人身關系和財產關系也會發生相應的變更。 1)人身關系方面的變更: ①養子女與養父母及其近親屬間的擬制血親關系消除,因收養而產生的權利義務終止; ②未成年的養子女與生父母及其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自行恢復; ③成年養子女與生父母及其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是否恢復,須由雙方協商決定。 2)財產關系方面的變更: ①收養關系解除時,養父母與養子女因共同生活所形成的共同財產應依法進行分割。屬於一方所有的財產仍歸該方所有,養子女通過繼承、遺贈、贈與等所得的財產,有權帶走。 ②收養關系依生父母要求解除的,養父母可以要求生父母適當補償收養期間支付的生活費和教育費,但因養父母虐待、遺棄養子女而解除收養關系的,養父母不得要求補償。 ③收養關系解除後,缺乏勞動能力又無生活來源的養父母,對由其撫養長大的成年養子女,有要求給付生活費的權利。 ④因養子女成年後虐待、遺棄養父母而解除收養關系的,養父母可以要求養子女補償收養期間支出的生活費和教育費。請採納
H. 怎麼確定養子女與養父母法律上的關系
如果你的養子女是通過合法程序領養的,那麼你們就已經是合法的關系。
I. 養父母子女關系如何確定
我國收養法第二十三條規定:自收養關系成立之日起,養父母與養子女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適用法律關於父母子女關系的規定;養子女與養父母的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適用法律關於子女與父母的近親屬關系的規定。 養子女與生父母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因收養關系的成立而消除。 所以如果成立收養關系,這個孩子不能向生父母索要生活費和教育費 如果並沒有成立收養關系則另當別論 附:收養關系的成立 第四條 下列不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養: (一)喪失父母的孤兒; (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 (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的子女。 第五條 下列公民、組織可以作送養人: (一)孤兒的監護人; (二)社會福利機構; (三)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子女的生父母。 第六條 收養人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無子女; (二)有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 (四)年滿三十周歲。 第七條 收養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的子女,可以不受本法第四條第三項、第五條第三項、第九條和被收養人不滿十四周歲的限制。 華僑收養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的子女,還可以不受收養人無子女的限制。 第八條 收養人只能收養一名子女。 收養孤兒、殘疾兒童或者社會福利機構撫養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可以不受收養人無子女和收養一名的限制。 第九條 無配偶的男性收養女性的,收養人與被收養人的年齡應當相差四十周歲以上。 第十條 生父母送養子女,須雙方共同送養。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的可以單方送養。 有配偶者收養子女,須夫妻共同收養。 第十一條 收養人收養與送養人送養,須雙方自願。收養年滿十周歲以上未成年人的,應當徵得被收養人的同意。 第十二條 未成年人的父母均不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該未成年人的監護人不得將其送養,但父母對該未成年人有嚴重危害可能的除外。 第十三條 監護人送養未成年孤兒的,須徵得有撫養義務的人同意。有撫養義務的人不同意送養、監護人不願意繼續履行監護職責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的規定變更監護人。 第十四條 繼父或者繼母經繼子女的生父母同意,可以收養繼子女,並可以不受本法第四條第三項、第五條第三項、第六條和被收養人不滿十四周歲以及收養一名的限制。 第十五條 收養應當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登記。收養關系自登記之日起成立。 收養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的,辦理登記的民政部門應當在登記前予以公告。 收養關系當事人願意訂立收養協議的,可以訂立收養協議。 收養關系當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辦理收養公證的,應當辦理收養公證。 第十六條 收養關系成立後,公安部門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為被收養人辦理戶口登記。 第十七條 孤兒或者生父母無力撫養的子女,可以由生父母的親屬、朋友撫養。 撫養人與被撫養人的關系不適用收養關系。 第十八條 配偶一方死亡,另一方送養未成年子女的,死亡一方的父母有優先撫養的權利。 第十九條 送養人不得以送養子女為理由違反計劃生育的規定再生育子女。
J. 養父母子女關系的收養關系的成立
1.收養關系的成立要件。
(1)收養子女涉及收養人、被收養人、送養人。根據收養法的規定,首先,收養人必須同時具備以下條件:沒有子女;有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沒有患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年滿30周歲。其次,收養人收養三代以內旁系血親的子女,可以不受收養法第4條第3項、第5條第3項、第9條和被收養人不滿14周歲的限制;華僑收養三代以內旁系血親的子女的,還可以不受收養法第6條第1項的限制。再次,收養人收養子女的數量,一般只能收養一名子女;收養孤兒、殘疾兒童或者社會福利機構撫養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可以不受無子女和收養一名的限制。最後,收養人無配偶且為男性,又收養女性的,則他們之間年齡應當相差40周歲以上;收養人有配偶的須由夫妻雙方共同決定。收養人為外國人的適用有關特別規定。
收養法第4條規定了被收養人的條件:首先,須為未滿14周歲的未成年人;其次,為喪失父母的孤兒,或是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或其父母有特殊困難無撫養能力的。
根據收養法第5條的規定,送養人須為下列自然人或社會組織:一是孤兒的監護人。二是社會福利機構。三是有特殊困難而無力撫養子女的生父母。子女送養作為夫妻關系中的重大事項,必須由夫妻雙方共同協商決定。但生父母一方下落不明或查找不到的,可以單方送養,收養法第10條對此做了明確規定。四是特定情形下未成年人的監護人。根據收養法第12、13條的規定,在未成年人的父母均不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又對該未成年人有嚴重危害可能時,未成年人的監護人可以將其送養;未成年孤兒的監護人,必須在徵得有撫養義務人同意時,才可以送養該孤兒。送養人不得以送養子女的理由違反計劃生育的規定再生育子女。配偶一方死亡,另一方送養未成年子女的,被送養人祖父母(外祖父母)有優先撫養權。
(2)收養作為變更親屬身份的民事法律行為,須合法、.自願、意思表示真實;被收養人為年滿10周歲的未成年人的,須經被收養人同意。
2.收養關系成立的程序。收養可以採取書面協議的形式。收養雙方或一方要求辦理公證的,應當辦理收養公證。收養人與送養人應向有關部門共同申請,並提交有關證明材料。這其中應當包括收養人證明其身份的居民身份證,被收養人年滿10周歲的應親自到場。
辦理收養登記的機關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門。民政部門應對提交材料加以全面審查,決定是否准許。被收養人為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的,應在登記前予以公告。
民政部門對證明材料齊全、合法、有效,符合收養條件的,應准予登記並頒發「收養證書」,公安部門應依法辦理戶口登記等手續。
收養法第14條對繼父母收養繼子女做了明確規定,並放寬了限制,以鼓勵繼父母子女關系變成養父母子女關系,保障當事人利益,維護家庭的和睦和穩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