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什麼情況下能解除父母和子女的自然親屬關系
自然親屬關系永遠無法解除,法定親屬關系也無法解除。
Ⅱ 和父母不在一個戶口簿上怎樣證明親屬關系
和父母不在一個戶口簿上若需要證明親屬關系,只可以帶上本人身份證原件,出生證明原件,父母身份證原件等資料到當地公證部門辦理親屬公證。
現階段,公安部門不再出具親屬關系證明,對於父母跟本人在同一戶口簿上面的,公民可以直接提供戶口簿原件用於證實親屬關系;對於父母跟本人不在一個戶口本上面,戶籍部門無法查詢到親屬關系是有權不給予開具戶籍證明,因此公民只可以帶上父母身份證原件,本人戶口簿原件,身份證原件,出證明原件等資料到當地公證部門辦理親屬關系公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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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規
第一,親屬的產生只能基於血緣、婚姻或法律擬制三個原因。因婚姻而產生的親屬,是指男女因結婚而形成夫妻關系,也稱為配偶。由此產生夫對妻的父母、兄弟姐妹以及妻對夫的父母、兄弟姐妹等的姻親關系。因血緣聯系而產生的親屬,限於自然血親。如父母、子女、兄弟姐妹、伯、叔、姑與侄子女等。
因法律擬制產生的親屬。即基於某種法律行為或法律事實。法律認可主體之間互為親屬,如因收養成立而發生的養父母與養子女。因扶養關系而發生的繼父母與繼子女,均被我國法律確認為擬制血親。
第二,親屬有固定的身份和稱謂。親屬關系產生後,主體間的親屬身份和稱謂一般是固定不變的,除依法律規定外,當事人不得隨意變更和解除。親屬間的身份和稱謂,從其形成的原因和可否變更或解除的角度,可分為兩種:
一是因出生而自然形成的親屬身份和稱謂,如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屬於絕對的永久性的親屬身份和稱謂。當事人無法變更;
二是基於婚姻或法律擬制而形成的親屬身份和稱謂,如配偶、姻親、養父母子女等。屬於相對的可變更的親屬身份和稱謂。也就是說,這些稱謂可依法離婚或解除收養而終止。但當事人不得隨意自行解除。
第三,法律確認一定范圍的親屬相互之間具有權利義務關系。正如恩格斯所說的:「父母、子女、兄弟、姊妹等稱謂並不是簡單的榮譽稱號。而是一種負有完全確定的。異常鄭重的相互義務的稱呼。這些義務的總和便構成這些民族的社會制度的實質部分。」
參考資料:
公安部官網-《關於改進和規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證明工作的意見》
Ⅲ 子女18周歲以上與父母關系就不屬於直系親屬了嗎
父母,同胞兄弟姊妹,夫妻,永遠都是直系親屬,跟年齡無關。智力和精神正常的子女滿18周歲以後,是成年人,父母不再是他們的法定監護人。
Ⅳ 和父母不在一個戶口簿上,怎樣證明親屬關系
和父母不在一個戶口簿上若需要證明親屬關系,只可以帶上本人身份證原件,出生證明原件,父母身份證原件等資料到當地公證部門辦理親屬公證。
現階段,公安部門不再出具親屬關系證明,對於父母跟本人在同一戶口簿上面的,公民可以直接提供戶口簿原件用於證實親屬關系;對於父母跟本人不在一個戶口本上面,戶籍部門無法查詢到親屬關系是有權不給予開具戶籍證明,因此公民只可以帶上父母身份證原件,本人戶口簿原件,身份證原件,出證明原件等資料到當地公證部門辦理親屬關系公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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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屬關系重復並存
親屬關系的重復,又稱親屬關系的並存,指有親屬關系的兩人之間,同時存在兩種或兩種以上不同的親屬關系。這主要因婚姻或法律擬制而形成。如在一些不禁止中表婚的國家(我國1950年《婚姻法》即一般地不禁止中表婚),表親結婚後可同時存在配偶和旁系血親的關系。又如叔侄間在收養成立後,可同時存在養父母子女和旁系血親關系。
應如何對待這種並存的親屬關系?各國法律無明文規定。傳統的親屬法理論認為,在親屬關系並存時,採取「一關系不為另一關系吸收或排斥」的原則,即並存的親屬關系各自獨立存在,各保有其固有的效力。如一親屬關系消滅,不影響另一親屬關系的存在。
但應該指出的是,當親屬關系並存,互不吸收,各自獨立時,其法律的適用採取「從近從重」原則。即同時並存的親屬關系中,適用親屬關系近者、權利義務重者的法律規定,發生該種親屬的效力;同時停止親屬關系遠者、權利義務輕者的親屬效力。
Ⅳ 在法律上父母和子女可以脫離親屬關系的嗎
樓上不要亂說!
我國法律沒有規定父母與子女可以脫離親屬關系,除非將子女送給他回人收養,並辦理了合答法的收養手續,否則,如果僅僅是雙方簽一份脫離關系的協議,這個不僅沒有法律效力,且子女照樣有權利繼承父母的遺產。
Ⅵ 直系親屬關系
直系親屬關系是指和自己有直接血統關系或者婚姻關系的人,即直系血親和直系姻親,如指配偶、父母(公婆、岳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
直系血親是指彼此之間有直接血緣聯系的親屬,包括己身所從出和從己身所出的兩部分血親。己身所從出的血親,即是生育己身的隔代血親,如父母、祖父母等;從己身所出的血親,即是己身生育的後代,如子女、孫子女等。直系血親除自然直系血親外,還包括法律擬制的直系血親。
直系姻親即配偶的直系血親,包括兒媳與公、婆,女婿與岳父、岳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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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系親屬的范圍
1、直系親屬不僅包括自然血親還包括擬制血親,直系血親只包括自然血親。例如:父母,子女。直系血親僅指親生父母和子女,直系親屬既包括親生父母和子女,還包括養父母和子女以及有撫養和贍養關系的繼父母和繼子女。
2、直系親屬包括部分直系血親和配偶。例如:在戶口和有些表格中直系親屬為:配偶,父母,子女三者。
3、直系親屬包括直系血親、配偶、三代以內旁系血親。例如:有些喪假的適用條件為:配偶、子女、父母,(外)祖父母,(外)孫子女,兄弟姐妹的死亡。這里的血親包括擬制血親。
4、直系親屬包括直系血親,配偶,三代以內旁系血親,近姻親。例如:會計迴避制度中的「直系親屬」,《會計基礎工作規范》解釋為:夫妻關系,直系血親關系,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配偶親關系。
Ⅶ 子女如何證明與父母及弟兄的親屬關系
您好,您這個情況辦理親屬關系公證書就可以的了,材料的話就是提供孩子和父母親的身份證、戶口本以及親屬關系證明,可以在所在地的公證處辦理,不方便的話看看線上的都可以
希望能幫助到您
Ⅷ 親屬關系 應該填父母還是父子
親屬關系應該復填父子。
親屬是基於制婚姻、血緣和法律擬制而形成的社會關系。我國法律所調整的親屬關系包括夫妻、父母、子女、親兄弟姐妹、祖父母和外祖父母、孫子女和外孫子女、兒媳和公婆、女婿和岳父母、以及其他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如伯伯、叔叔、姑母、舅、阿姨、侄子女、甥子女、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等。
親屬不等於家庭成員,有親屬關系的人可能分屬於多個不同的家庭;家庭成員並不絕對有親屬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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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屬這種社會關系與其他社會關系不同,它一經法律調整,即在具有親屬身份的主體之間產生法律上的權利義務關系。根據我國現行法律規定,互有扶養權利義務的親屬包括夫妻、父母、子女、祖孫、親兄弟姐妹等。
法律上無扶養權利義務的親屬。如叔侄、甥等。仍可出於道義而相互扶助。法律上並不幹預。我國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為禁婚的親屬。他們負有相互間不得結婚的義務。
Ⅸ 父母的直系親屬有哪些
直系親屬指和自己有直接血緣關系或婚姻關系的人,即直系血親和直系姻親,如指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直系血親是指彼此之間有直接血緣聯系的親屬,包括己身所從出和從己身所出的兩部分血親。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八條
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
第一千零四十九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