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婚前女方父母出資首付貸款買房,婚後女方單獨還貸,怎麼做公正
您好,若女方希望自己的權益能夠得到有效的保障,可以在結婚前或者結婚後與男方簽訂書面的財產協議,對婚前個人財產及夫妻共同財產的歸屬進行約定,並對該書面的財產協議約定進行公證。
對於夫妻婚後父母出資購買房屋產權證登記在出資者自己子女名下的,從常理出發,可認定是明確向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部分出資應認定為個人所有;若產權證登記在出資人子女的配偶名下的,除非當事人能證明父母出資時有書面約定或聲明明確出資者表示向一方贈與的,一般宜認定向雙方贈與,該部分出資為夫妻共同所有。
最後,關於首付是在婚前還是婚後,首付的錢是男方單獨,還是有男方父母的出資,這最後都會影響這個問題的答案,您的問題里並沒有提及相關的內容,建議您咨詢專業的律師具體的情況,更有利於維護好您的權益。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❷ 婚前父母給孩子貸款買的房子,屬於婚前財產嗎
婚前父母為子女購買的房屋屬於子女的婚前財產,婚後父母為自己子女購買的房屋屬於一方的個人財產,離婚時均不予分割。
《婚姻法》解釋三第七條規定: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❸ 婚前父母出資,產權登記在子女名下。婚後貸款部分仍由父母償還,需要注意什麼以便離婚時婚後還貸部分不為
問:婚前父母出資,產權登記在子女名下。婚後貸款部分仍由父母償還,需要注意什麼以便離婚時婚後還貸部分不為夫妻共同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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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直接關繫到離婚雙方的切身利益。所以,在分割財產時應注意:
(1)明確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范圍。
正確認定夫妻共同財產范圍,是正確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前提。離婚時,夫妻財產分割僅限於夫妻共同財產,所以,在分割財產前,首先要進行分家析產,嚴格分清夫妻共同財產、個人財產及家庭共同財產,將夫妻共同財產區分出來。
(2)明確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程序。
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程序:先由當事人雙方協商,協商不成時,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應當先行調解,盡量使當事人能在互諒互讓的基礎上,達成財產分割協議;調解不成時,再進行判決。
(3)明確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基本原則。
無論是當事人自行協議,還是人民法院判決,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都必須堅持下列基本原則:
A、男女平等原則。夫妻對共同財產的分割權利和共同債務的償還義務是平等的。
B、保護婦女、兒童的合法權益原則。即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應注意對未成年子女和女方給與適當的照顧。
C、照顧無過錯方原則。對因一方重婚、通姦、虐待或傷害配偶及其親屬等行為引起的離婚案件,在夫妻共同財產分割時,要適當照顧無過錯的一方。當然也應當保證有過錯方的基本生活。
D、尊重當事人意願的原則。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應當尊重夫妻雙方意願,但雙方的意願必須是真實的、合法的。在一方願意放棄全部或一部分財產權時,只要不危害國家、集體、社會和他人合法權益,應當允許。
E、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原則。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要注意財產的使用價值,應該使其在分割後能充分發揮其效用。
F、不損害國家、集體和他人利益的原則。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不得把屬於國家、集體和他人的財產進行分割,也不能把家庭財產或家庭其他成員的財產進行分割,也不得把非法所得進行分割。根據上述基本原則,正確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❹ 婚前一方父母出資貸款購房,離婚時如何處理
婚前一方出資貸款購房,婚後共同還貸,此種情形,夫妻共同還貸部分應當作為夫妻共有財產進行分割。詳細情況可與律師溝通!
❺ 婚前買房問題,男方是外地人,首付由雙方父母共同出資,協議婚後貸款兩人共同承擔,
有正式協議么?我意思是買房時大家先寫了一個比如雙方父母出資的比例的比較正式的書面的東西,如果有,離婚的話,雙方父母的錢給完以後,其他的兩個人評分,因為是共同負責還款么。如果沒有,就只能考量人的誠信了,未來這個東西不好說~~
❻ 婚前父母出首付貸款買房,離婚怎麼辦
一.如登記在一方名下,屬一方所有,可以進行協議處理;不能進行協議處理由產權登記方回對另一方進行補償答。
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
第七條 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十條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於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❼ 婚前男方買房,男方父母出資首付貸款,貸款是用男方孩子的公積金貸款的房證寫男方孩子名字擔保人是孩子妻
房子的出資證明保留好;房屋權利以登記為准。
婚前買房,屬於婚前財產;婚後還貸款的部分是夫妻共同財產。
如果婚前男方父母一次性還清,那麼房子就是婚前財產。
如果婚後男方父母一次性還清,那麼如果沒有約定,可以認為是父母贈送給兒子夫妻錢還貸款。或者屬於兒子夫妻向父母借款。
離婚財產分割要看婚期長短,如果短期就離婚,一般支持房子歸男方,適當給女方補償。
如果長期的,那麼就是共同財產。
兒孫自有兒孫福,不要去管他們了,給首付已經不錯了,讓他們自己還貸款。
你們付清了,暫時房子權利是登記兒子的,但是萬一女方要求產證 加上名字,而兒子抵擋不住,加上了就是共同財產,那還不是白搭。
❽ 婚前雙方父母出資首付的房產是按份共有還是共同共有
【案情】
小李和小黃相親認識後,雙方父母合計為子女出首付買房結婚,小李的父母出資30萬,小黃的父母出資10萬,房產登記在小李和小黃名下,房貸由二人共同償還。兩人婚後不久,由於性格不合,起訴離婚,因房產分割產生分歧。
【分歧】
對於婚前雙方父母出資首付,產權登記在雙方子女名下時,離婚時房產是按出資比例按份共有還是共同共有分割出現以下兩種分歧:
第一種意見認為:應當認定為按份共有。《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
第二種意見認為:應當認定為共同共有。雙方父母的出資應當認定為對子女的共同贈與,屬於共同共有。
【評析】
筆者同意第一種觀點,即應當認定為按份共有,具體理由如下:
首先,按照《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本案中雙方父母的出資行為發生在子女結婚前,其目的往往是為促成自己的子女早日成婚,且並沒有將出資贈與雙方子女的明確意思表明。因此,此時雙方父母即使是為雙方子女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也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雖然《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二十二條第一款明確的僅是婚前雙方父母出資的歸屬,並未涉及所購置房屋的產權歸屬問題,但既然出資認定為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那麼雙方子女用該資金購房行為也應等同於個人出資。無論此後其是否締結婚姻關系,都應視為子女雙方按各自出自份額共有該房屋所有權。
其次,根據《物權法》第一百零三條規定:「共有人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沒有約定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的,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關系等外,視為按份共有。」由於共同共有一般是基於特殊的共同關系(夫妻關系,家庭成員關系等)產生,雙方子女在結婚前尚不具有家庭關系等因素,在此情形下,其不具備法律上認可的上述特殊的共同關系,其對於房屋的共有也只能是按份共有。同理,房屋增值部分也相應按照出資比例在雙方之間合理分配。
綜上,筆者同意第一種意見。
❾ 婚前父母出資按揭買房,婚後辦理房產證,並寫兩個人名字,未來怎麼算
以產權登記確定所有權人,既然產權登記為共有或共同財產了,原則上是夫妻共同的財產。但父母的出資(在你父母提出主張時)可以按債權債務清償。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
第七條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十條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於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第十二條婚姻關系存續期間,雙方用夫妻共同財產出資購買以一方父母名義參加房改的房屋,產權登記在一方父母名下,離婚時另一方主張按照夫妻共同財產對該房屋進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購買該房屋時的出資,可以作為債權處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1、一方的婚前財產;
2、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3、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4、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第十九條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第三十九條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