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過繼子女是否享有親生父母的繼承權
子女過繼之後,與生父母的權利義務關系消除,不可以繼承生父母的遺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規定:
第二十三條
自收養關系成立之日起,養父母與養子女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適用法律關於父母子女關系的規定;養子女與養父母的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適用法律關於子女與父母的近親屬關系的規定。
養子女與生父母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因收養關系的成立而消除。
⑵ 過繼子女可以繼承遺產嗎
過繼出去的子女是否有對生父母遺產的繼承權,需要根據法律規定或具體情形對待。
一是從法律規定上,「養子女與生父母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因收養關系的成立而消除」,過繼出去的子女是對生父母遺產沒有繼承權。
二是符合相應的情形時也具有繼承權:如果生父母有遺囑或遺贈撫養協議,而將財產處分給過繼出去子女的,享有繼承權。另外就是過繼子女與養父母解除了收養關系而與生父母恢復了權利義務關系的,也享有繼承權。
法律依據:
《收養法》
第二十三條 自收養關系成立之日起,養父母與養子女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適用法律關於父母子女關系的規定;養子女與養父母的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適用法律關於子女與父母的近親屬關系的規定。
養子女與生父母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因收養關系的成立而消除。
第二十七條 養父母與成年養子女關系惡化、無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協議解除收養關系。不能達成協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二十八條 當事人協議解除收養關系的,應當到民政部門辦理解除收養關系的登記。
第二十九條 收養關系解除後,養子女與養父母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即行消除,與生父母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自行恢復,但成年養子女與生父母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是否恢復,可以協商確定。
《繼承法》
第五條 繼承開始後,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第十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法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
本法所說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
本法所說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⑶ 過繼子女對生身父母的財產有繼承權嗎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相關規定,在沒有遺囑的情況下
1、繼子女未成年且與繼父母形成撫養關系的,雙方互有繼承權。形成撫養關系是指繼子女年齡較小,隨繼父母生活,由繼父母提供生活照料和生活費的情況。
2、繼子女未成年,但未與繼父母形成撫養關系的,雙方之間都沒有繼承權。如繼子女只是名義上的,但未隨繼父母生活,也未以繼父母的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情況。
3、繼子女成年的,雙方之間都沒有繼承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