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離婚協議書上的規定內容可以拿來替別人做擔保嗎
不可以擔保,離婚協議是離婚時,出具給法院的一份裁決用的協議,判定夫妻雙方所分得的財產
⑵ 子女可以作為父母的擔保人嗎
你好,已經成年的子女具有完整行為責任能力,可以給父母做為擔保人。未成年子女沒有擔保資格。
⑶ 做擔保人夫妻離婚還用承擔責任嗎
做擔保人是否要承擔責任,要看配偶是否知情,擔保利益是否用於家庭生活,以及配偶是否也簽字,與雙方是否離婚沒有關系。離婚後一方無需承擔擔保責任的前提是:1、夫妻雙方在離婚時《離婚協議》中明確約定無共同財產分割,無共同存款分割,無共同債權分割,無共同債務分割;2、案涉利益未用於夫妻共同生活;3、擔保協議上夫妻另一方未作為擔保的當事人出現。
第一,基於夫妻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為夫妻共同債務。其表現形式可以是事前的共同簽字,也可以是事後一方的追認。對於共債共簽,即能在家庭重大財產利益的處分上保護夫妻另一方的利益,尊重其知情權和同意權,也能夠最大限度減少事後糾紛的發生概率。至於,事後追認的方式,可以採取書面形式,也可以通過電話錄音、簡訊、微信、郵件等方式進行判斷。
第二,為日常家庭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為夫妻共同債務。此類債務主要是日常家事代理范疇所負的債務,為夫妻共同生活過程中產生,以婚姻關系為基礎,一般包括正常的吃穿用度、子女撫養教育經費、老人贍養費、家庭成員的醫療費等,對於夫妻共同債務,夫妻雙方應當共同承擔連帶責任。
第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且債權人不能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除因行使日常家事代理權形成日常家事債務外,還會與第三人形成其他債權債務關系,如大額借貸、贈與、不動產買賣等。為保護債務人的配偶一方合法權益,法律明確規定此種情況下所負債務原則上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但債權人能舉證證明該債務用於了夫妻共同生活等情形的除外。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條 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⑷ 如何在離婚協議中寫雙方子女各自承擔各自父母的贍養問題。
你好。向你這種情況你母親在離婚協議中不需要寫雙方子女各自承擔各自父母的贍養問題
⑸ 離婚協議書需要體現子女對父母的贍養問題么
子女對父母的贍養義務是法定的,沒必要專門提出來。不過不知道這問題是什麼意思?是離婚雙方對老人的贍養問題嗎?
⑹ 父母離婚房產判給孩子的父親能拿去貸款抵押嗎
房屋復是實行的物權登記主義,房產證制上寫的是誰名字,誰就是房屋法律意義上的所有權人,可以行使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但離婚協議上寫的房子歸孩子所有,除為孩子利益外,其父親不得處分該房屋,否則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不過這樣法律程序走下來很漫長。
建議盡早把房產過戶到孩子名下。
⑺ 離婚協議需要擔保人嗎
離婚協議中就財產問題,可以要求提供擔保,但是需要另外簽訂擔保協議。
⑻ 夫妻之間自己簽的離婚協議有擔保人有法律效力嗎
按你說的情況,協議只要是夫妻雙方自願合法前提下簽訂,就具有法律效力了。
⑼ 子女成年夠父母離婚協議書可以作為和父母的關系證明之一嗎
子女成年夠父母離婚協議書可以作為和父母的關系證明之一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