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獨生子女父母退休後有什麼待遇
關於獨生子女父母年老時的一次性獎勵
《條例》第二十一條第四項規定"獨生子女父母,女方年滿五十五周歲,男方年滿六十周歲的,每人享受不少於1000元的一次性獎勵"。
領取條件:
獨生子女父母憑《光榮證》、《結婚證》(或《離婚證》)和雙方單位證明(無單位的由戶籍所在地的村、居委會出具證明)領取。
退休後退休工資比多生子女父母多5%的工資,
Ⅱ 教師退休後,獨生子女的百分之5的退休金能得嗎
不能。只要養老金整體收入低於在職時基本工資的,增加獨生子女補助5%,養老金整體收入高於在職基本工資者不增加。這就是增加獨生子女補助規定中的規定。
《關於中等及中等以下學校男滿30年、女滿25年教齡的退休教師按原工資100%發給退休金的通知》(教人〔1995〕85號)規定:「男滿30年、女滿25年教齡,政治思想和工作表現較好的,退休後可按原工資100%發給退休金。」
省人事廳文件《關於實行計劃生育夫婦退休後提高退休費標準的通知》(皖人險〔1996〕7號)規定
凡職工只生育一個孩子,並在子女滿14周歲以前領了獨生子女證或雖滿14周歲不滿18周歲,1985年4月6日前領證的,退休時,在本人退休費計發比例的基礎上提高5%。提高後的退休費比例與原退休比例之和最高不得超過本人退休前工資的100%。
(2)獨生子女退休後工資5擴展閱讀
退休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
第三十條 教師退休或者退職後,享受國家規定的退休或者退職待遇。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適當提高長期從事教育教學工作的中小學退休教師的退休金比例。
第三十一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改善國家補助、集體支付工資的中小學教師的待遇,逐步做到在工資收入上與國家支付工資的教師同工同酬,具體辦法由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規定。
第三十二條 社會力量所辦學校的教師的待遇,由舉辦者自行確定並予以保障。
參考資料來源
網路-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
Ⅲ 獨生子女父母退休後退休工資是增加5%
沒有這種政策。
獨生子女父母滿60歲後可以申請獨生子女慰問金,每個月每人150元(各地可能標准不一樣),這個錢是需要申請才會發的,一般都是在當地的居委或者是街道辦事大廳申請。
Ⅳ 現在退休能否享受到獨生子女所增加5%的退休工資待遇
不是增加你的工資 而是父母可以憑借《獨生子女證》 增領5%的退休金
以下是該規定的文獻資料
獨生子女父母退休費增加5%——
實行計劃生育、且終生只生育一個孩子已領取獨生子女證的,現在或者說在2002年9月29日以前(2002年9月29日年省人大常委會陝西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通過的《陝西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已經退休或者內退的職工,退休費增加5%的問題,一些企業單位沒有履行法律的庄嚴承諾,職工對此頗多怨言。本著維護黨和國家利益和人民利益的一致性的原則出發。我們據此刊發了這一強烈的呼聲,目的是維護法律的尊嚴,維護職工的正當利益。
當年從提倡、推行到後來實行計劃生育,作為我國基本國策的時候,從省革命委員會到市、區革命委員會,推出的獎勵政策正是五花八門,各有重招。但就職工夫妻雙方退休各增加退休費的比例有5%的,還有10%的。只要響應黨和國家的號召,終生只生育一個孩子,簡直什麼樣的願都可以許,什麼樣的大話可以說。我曾經目睹當時提倡計劃生育年間的情景,至今歷歷在目。
1981年5月1日陝西省人大常委會頒布實施的《陝西省計劃生育暫行條例》第九條規定: 「 領了《獨生子女證》的獨生子女的父母,年老退休時,幹部、職工按退休條例規定增發退休金百分之五,終身無子女的增發百分之十。但按照規定應發和增發的退休金,不得超過本人標准工資。」
到後來的幾個條例,不知是忘記了這個承諾,還是什麼原因,把年老退休時退休費增加的條款廢止了。1986年7月31日公布的陝西省人大常委會頒布的《陝西省計劃生育條例》,當年的承諾作廢了:「陝西省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1981年5月1日頒布的《陝西省計劃生育暫行條例》和1982年11月1日頒布的<陝西省計劃生育暫行條例>補充規定即行廢止。」
1991年3月3日陝西省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二次會議通過的《陝西省計劃生育條例》也沒有對領取獨生子女證的職工夫婦年年老退休後退休金增加5%的條款。
直到1997年的時候才得以修正。1991年3月3日陝西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通過根據1997年8月2日陝西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關於修改〈陝西省計劃生育條例〉的決定》修正。修正後的《陝西省計劃生育條例》第三十二條規定 「符合規定可以生育第二個子女的夫妻,自願終身只生育一個子女並領取獨生子女證的,除享受獨生子女戶優待外,可一次性發給獎金二百元至一千元,退休後並可加發退休工資百分之五的退休金(加發後的退休金合計不超過本人原標准工資)。一次性獎金在計劃生育經費和徵收的計劃外生育費中開支。」
但是,刊發省設備安裝公司職工反映問題的時候,他們不在這個條例調整的范圍,因為在這個條例實施之前他們就退休或者內退了。現在這個公司就借口新的條例的第三十九條: 符合規定可以生育第二個子女的夫妻,自願終身只生育一個子女並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可一次性發給獎金二千元,所需費用在計劃生育經費中開支。獨生子女父母從機關、事業單位退休的、加發百分之五的退休金,加發後的退休金合計不超過本人原標准工資;從企業退休的,應當提高基本養老金的標准,具體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規定。
企業以政府至今沒有具體規定拒絕履行法規。然而,這些職工就享受不到法規賦予的合法利益。
既然提到了這個法規,不理解的是這個法規實施時間已經過了兩年零十個月了,省人民政府就怎麼出台不了一個「另行規定」呢?
雖然,2001年2月27日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對西安市勞動局的復函回答了這個問題,但隨著2002年9月29日新的《陝西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實施,也就自然失效了。
不可否認,企業經營雖有千差萬別,但必須認賬,可以向職工欠賬,絕對不可以賴帳。不能當兒戲打折,更不能一風吹。因為政府是人民的政府,就要對人民負責,就要維護人民的利益。況且是經省人大常委會以立法形式確保了的。別的企業沒有執行,那你就可以不執行嗎?別人違法,你就可以成為違法的理由嗎?真是豈有此理!
這些企業職工認為:法律規定的獎懲是平等的,公平的。他們就弄不明白,假如職工違犯了計劃生育的規定,那麼,處理是否這樣的消極?那絕對不會的,可以說處理是絕對「不過夜」的,開除公職,是黨員的開除黨籍,還要罰幾萬元錢,過去規定還要徵收1-14年的超生子女費什麼的,至於大小會檢討過關那是必不可少的。為什麼到現在兌現獎勵的時候就一拖幾年,甚至十幾年呢?沒有兌現呢?不可理解的是尋找各種理由和借口,不兌現法律的承諾!他們問:法規會失信於民嗎?!
這些問題如何?作為我國法制不斷健全和完善,要構建和諧社會,怎麼樣履行法律的庄嚴承諾,付諸實際行動,使職工的利益不受損害,我們感到事關重大。計劃生育作為我國的基本國策,那麼確保國策的法規、文件和政策,不能有隨意性,更不能食言當初的承諾;同樣,我們執行法規也不能有隨意性,法律作為恆定社會的原則,就必然有連續性、嚴肅性和帶有強制性,這就是法治社會運行的軌跡。
Ⅳ 獨生子女退休工資多5%
這是二十年前的政策。現在是一次性領取。
Ⅵ 獨生子女父母退休時可增加5%的工資的規定是什麼時候在什麼文件中規定的
2002年9月29日年省人大常委會陝西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專次會議通屬過的《陝西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
不是增加你的工資而是父母可以憑借《獨生子女證》 增領5%的退休金 以下是該規定的文獻資料獨生子女父母退休費增加5%
《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在2002年9月1日前稱《獨生子女證》(有地區稱《獨生子女光榮證》),是自願終身只生育一個子女的夫妻,國家發給《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作為一種榮譽。 獲得《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夫妻,按照國家和省、自治區、直轄市有關規定享受獨生子女父母獎勵。
2015年12月31日是辦理《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
Ⅶ 獨生子女退休工資5%
對於實行基本養老來保險新辦法計發源養老金的,無法兌現工資增發5%退休金的政策,故實行一次性獎勵金辦法。也就是說行政機關、事業單位仍執行的是「持《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職工,在辦理退休手續後可按退休前的月工資增發5%退休金。」規定,企業「持《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職工,可由所在單位在退休時給予一次性獎勵。
Ⅷ 退休後獨生子女獎勵為什麼有的單位按3200元,有的單位按工資百分之五發,為什麼
這要去問復問你們單位人事部制了。
一般獨生子女的家長退休後,可以拿到一筆補助。不是單位給你的,是民政局按政策給你的。
那麼怎麼計算?我真不知道怎麼計算的,上海是一個定數,不會和工資掛鉤。你是不是除了民政局給你的以外,單位再給你一筆?既然是單位給你的,你可以問單位人事部門。
謝謝你的提問
Ⅸ 獨生子女父母為機關、事業單位職工的,退休後加發本人標准工資5%的退休金,加發後超過100%的部分
退休費+獨生子女費不能超過100%的工資額度,超過部分不予計發,也就是說,你領取的退休費和獨生子女費之和,不能超過你原來的基本工資
Ⅹ 獨生子女證以後退休還得多5%的工資嗎
這個增加5%的政策2002年就廢止了。自2002年後法定退休年齡退休後,由企業發放獨生子女一次性養老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