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離婚後孩子判給我(女方)那現在我想給孩子把姓氏改了,在不需要男方簽字的情況下可以改嗎
我國還有明文規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變更子女姓氏問題的復函》的有關精神,對於離婚雙方未經協商或協商未達成一致意見而其中一方要求變更子女姓名的,公安機關可以拒絕受理;對一方因向公安機關隱瞞離婚事實,而取得子女姓名變更的,若另一方要求恢復其子女原姓名且離婚雙方協商不成,公安機關應予以恢復。因此,離婚後孩子改姓,不經過對方同意,撫養孩子一方是無權單獨更改的,就算更改了,對方也有權利起訴變更,到時候還得改過來。
最後一點,即使孩子改了姓,父親也必須給孩子撫養費!
實際呢好像給派出所辦理的人買條煙就可以改了。
『貳』 離婚後需要給孩子改姓名,得經過孩子父親同意,同意的有嗎不同意的是什麼想法呢
一般是需要通過孩子父親的 但如果孩子到你一定年齡 孩子也可以自己自主同意的
不同意的無外乎就是再怎麼都是自己的種
同意的無外乎就是已經沒把他當自己孩子了吧
『叄』 如果我不通過孩子的父親,自己給孩子改名,孩子的父親,有沒有權利起訴我
您好:
依據 《婚姻法》及其相關司法解釋、最高法對相關問題的復函、公安部的批復,有關子女姓氏的法律規定,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其一,《婚姻法》第22條規定,子女可以隨父姓,可以隨母姓。
其二,1993年《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19條規定,父母不得因子女變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撫育費。父或母一方擅自將子女姓氏改為繼母或繼父姓氏而引起糾紛的,應責令恢復原姓氏。
其三,,對於離婚雙方未經協商或協商未達成一致意見而其中一方要求變更子女姓名的,公安機關可以拒絕受理;對一方因向公安機關隱瞞離婚事實,而取得子女姓名變更的,若另一方要求恢復其子女原姓名且離婚雙方協商不成,公安機關應予以恢復。
根據以上法律規定可以看出,子女姓氏「單方擅自決定不當」,對於一方擅自將子女姓氏改為自己姓氏,法院應「說服」擅自更改方恢復子女原來姓名。即一般情況下,無特別理由,父或母不得單方決定、變更未成年子女的姓名。同時,子女姓氏不能變為繼父母姓氏,即父母一方擅自將子女姓氏改為繼母或繼父姓氏的,應責令恢復原姓氏。
『肆』 小孩辦出身證明夫妻雙方對取名姓那一方有爭議怎麼辦
小孩子辦出生證明對取名姓那一方有爭議,孩子的姓名本來可以夫妻雙方商量一下,看你們的自身情況而定,生孩子本來是喜事,難道要為取名字吵的不愉快,應該是不值得,隨便跟父親姓也對,跟母親姓也行,只要是你們自己的孩子怎麼都好,沒必要吵得不愉快吧。
『伍』 子女姓名糾紛!
晚上再來看一看有解答的么
應當經夫妻雙方協商一致.
你好!對於孩子的姓氏是隨父隨母均可,父母協商一致即可.法律上沒有硬性規定
孩子的姓氏是隨父隨母均可
『陸』 律師請進,父母單方可以更改小孩的姓名嗎
我以為是監護人就可以,你可以咨詢律師。 未滿18周歲的公民需要更改姓名的,可由父母或撫養人提出書面申請,經戶口登記機關核實情況後予以變更;對18周歲以上的公民,原則上不予更改,確有正當理由需要更改姓名的,由本人提出書面申請,如屬幹部、職工還須持所在單位的組織、人事部門准予更改的證明,經責任區民警審查,派出所長提出意見,報上級戶籍管理部門審批同意後,才可給予更改。對依法剝奪政治權利的人、正在受刑法處罰的人和正在勞教的人,一律不得更改姓名 ---------------------------- 父母離婚後 孩子能否改姓? 更新時間: 2005年06月23日 -------------------------------------------------------------------------------- 姓名,是公民用以表明自己,從而與其他公民相區別的符號。姓名權,就是指公民依法享有的決定、使用、變更其姓名並要求他人尊重自己姓名的一種人身權,是公民一項重要的人格權。 盡管姓名只是一個符號,但對於五千年文明的國度,這個符號被賦予很多的含意,許多人把它與血緣繼承關系、撫養關系等聯系在了一起。於是乎,離婚後變更子女姓氏引起的糾紛不斷見諸媒體,一些案件長期纏訟得不到解決。子女姓氏問題在夫妻關系存續中一般不會發生糾紛,多是離婚後父母雙方不能達成協議,子女年幼尚無表示自己意志的能力,於是就引發了不少關於子女姓氏之爭的訴訟。 背景資料——姓名權是一項人格權 姓名權,就是指公民依法享有的決定、使用、變更其姓名並要求他人尊重自己姓名的一種人身權,是公民一項重要的人格權。 姓名權包括命名權、使用權和變更權。命名權,是指公民有權決定自己的姓名。每一個公民都有權依照法律和有關規定決定自己的姓名,任何人無權干涉。 一般情況下,我國公民出生後進行戶籍登記時,可由父母協商確定子女的姓名。子女長大到有識別能力時,還可以自己選擇姓氏,可以隨父姓,也可以隨母姓;如果子女已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則還可以自行決定姓父母的姓氏之外的姓,並可更名。 無論子女處在哪個成長階段,父與母之間在行使子女姓名權的問題上始終是平等的。而在司法實踐中,有關子女姓名權的糾紛往往是在離異父母間產生的,特別是在姓氏的問題上。當前更改子女姓名的主要是離婚後的女性,具體情況有三種: 一是認為自己是子女的法定監護人,對未成年子女負有管理、監護的權利,包括更改子女的姓名。 二是男方不盡撫養義務,給女方和子女造成生活、教育等一系列困難。女方認為已經斷絕一切關系了,索性就更改子女的姓名。 三是婚姻存在時矛盾深厚,女性離婚後受到社會、精神等方面巨大的壓力,為擺脫精神上的痛苦而更改子女姓名。 其實,子女是父母雙方的,我國頒布實施的新《婚姻法》明確規定:「子女可以隨父姓,可以隨母姓」。子女無論隨父或隨母姓,都改變不了子女與父母的血緣和撫養關系。那種認為子女必須隨父姓的觀念是極端錯誤的,而以子女更改姓名為由,不盡撫養義務則更是違法的。 以案說法——姓氏之爭引發訴訟之戰 5齡童姓氏被改丈夫告前妻侵權 案例一: 李某和高某婚後感情不和,雙方協議離婚,女兒李鈴(5歲)由母親高某撫養。在高某撫養女兒李鈴時,將女兒李鈴的姓名變更為高鈴,並於2003年6月向公安機關辦理了女兒李鈴的姓名變更。原告李某不服,以被告高某侵權為由,於2003年8月向法院起訴,要求被告高某恢復女兒原名。 判決: 法院在一審判決中支持了原告李某的訴訟請求,判令高某恢復女兒原名,雙方當事人均未上訴,判決生效。 評析: 《婚姻法》規定,父母均享有子女隨其姓的權利,但對子女個人來說,其姓名一般是出生後由父母雙方協商一致而確定的,因此,當父母離婚後,也應當經過雙方協商後再更改子女的姓名,這樣的做法才與《婚姻法》提倡婚姻家庭關系平等的原則相一致。而且,未滿10周歲的孩子因生理、心理方面的不成熟,在表達自身意志方面尚存在一定的障礙,甚至於自身的意志都並未真正形成,應由父母的合意來代替其自身的意志,行使民事權利。 這種權利行使方式是基於父母子女之間的親屬身份關系而產生的,此時父母雙方可以共同給子女取名、更名,而且雙方的權利是平等的。在子女未獲得表意能力之前,父母一方擅自變更子女姓名的行為,實際上違反了父母在決定孩子姓名權問題上的平等原則。 從根本上說,父母一方擅自變更子女的姓名,侵犯的是另一方基於姓名而享有的對子女的親權。 為爭「冠姓權」離異夫妻上公堂 案例二: 趙先生與黃女士因感情不和協議離婚,12歲的兒子趙康偉隨母親共同生活,趙先生不定期地去前妻處探望兒子。 有一天,趙先生在檢查兒子作業時發現兒子已改名為「章浩羽」(黃女士父親姓章),趙先生認為黃女士不應擅自改兒子的名字,於是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恢復兒子原來的姓名。 判決: 鑒於孩子已超過了10周歲,具備限制民事行為能力,法院征詢了他本人的意見。在法官面前,孩子沉默了半天才說,名字是自己和媽媽一起查字典改的,自己也喜歡更改後的姓名,願意叫「章浩羽」這個名字。於是,法院判決駁回了趙先生的訴請,認為孩子更名為「章浩羽」符合法律規定。 評析: 父母作為子女的監護人,在確定子女的姓名時,應該從子女的利益出發,並盡可能地考慮他們的意志,維護子女的姓名權。最高人民法院在《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中規定:「父母雙方對10周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隨父或隨母生活發生爭執的,應考慮該子女的意見」。由於10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系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具備一定的表達自己意願的能力,所以從維護青少年合法權益的角度出發,在司法實踐中,一般會考慮他們的意見。 本案中孩子的年齡已超過了10周歲,應考慮其本人的意見。孩子自己同意更名為「章浩羽」,並不違反法律規定。 專家提醒——以有利於孩子健康成長為前提 目前,隨著離婚率的上升,父母單方更改孩子姓名的情況逐漸增多。由於父母單方更改孩子姓名,造成另一方的不滿,有時會出現拒絕給付撫養費等很多「後遺症」。 對於這一問題,有關專家認為,離婚後,有的父母因子女與實際撫養人一方姓氏不一致,就要更改姓名,忽視了未成年子女的真實意願,會對孩子的一生造成負面影響。 而且,隨著社會的進步,姓氏只是一個人的符號,淡化姓氏體現了社會的發展必然趨勢。此外,對父母離異的子女來講,他們應當有權按照自己的意願選擇使用父姓或母姓或其他姓氏,也有權選擇自己喜歡使用的名稱。 總之,離婚後,父母單方給孩子更改姓名還是應該慎而又慎的,作為父母尤其要從保護未成年子女身心健康出發,這才能將給孩子的傷害降到最低。
『柒』 關於孩子變更姓名權有沒有新的規定
關於姓名變更: 1、公民姓名登記原則 姓名是公民之間藉以相互識別的文字元號,是公民特定化的個人標識,也是公安機關進行人口管理的基礎。 (1)公民姓氏登記。新生嬰兒申報出生登記,其姓氏應當隨父姓或母姓。 (2)公民名字登記。公安派出所在為公民登記名字時,除姓氏可保留異體字外,其名字應使用國務院公布的漢字簡化字填寫,不應使用繁體字、異體字、冷僻字,不應在名字中夾雜字母、符號、阿拉伯數字等。 2、變更姓名的條件 (1)公民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申請辦理姓氏變更登記。 ①因血緣關系在父姓或母姓之間變更的; ②因收養關系變更姓氏的; ③因涉外婚姻關系變更姓氏的; ④因父母離婚或者再婚變更姓氏的; ⑤婦女原冠夫姓申請去掉夫姓; ⑥因其他特殊原因需變更的。 (2)公民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申請辦理名字變更登記。 ①由乳名改為學名的; ②在同一單位(學校)或者近親屬中名字相同的; ③未成年人因父母離異、再婚或收養關系要求變更姓名的; ④名字中含有不易識別的冷僻字、異體字、繁體字的; ⑤名字的諧音或者含義容易引人誤解、歧視或傷及本人感情的; ⑥公民出家或僧尼還俗的; ⑦姓名粗俗不雅,有違社會公德的; ⑧婦女稱氏改為姓名的; ⑨其他特殊原因。 3、不予變更姓名的情形。 (1)受過刑事處罰的人員; (2)正在被採取行政強制措施和被採取刑事強制措施的人; (3)對於父母離婚的未成年子女,父母協議不成的; (4)變更後的姓名有違公序良俗或易引起重大誤解的; (5)其他特殊原因。 4、變更姓名所需材料 (1)未成年人申請變更姓名所需材料 ①《變更更正戶口項目申請表》; ②本人或監護人書面申請(未成年人本人申請的,需監護人簽字同意); ③學校同意變更姓名證明(在校學生); ④父母共同簽署的同意書(父母離異的); ⑤本人同意書(本人已滿10周歲,父親和繼母或母親和繼父要求變更其姓名的); ⑥申請人《居民戶口簿》。 (2)成年人申請變更姓名所需材料 ①《變更更正戶口項目申請表》; ②本人書面申請(含變更原因、自願承擔由變更姓名而引發的一切法律及其它相關責任); ③公證機關公證書; ④所在單位同意變更更正的證明(僅限黨政機關、人民團體、事業單位); ⑤派出所調查核實材料(對是否有違法犯罪記錄進行調查核實); ⑥申請人《居民戶口簿》。 5、注意事項 (1)處理公民申請變更姓名問題,應堅持既要尊重公民意願,又要有所控制的原則,成年人變更姓名從嚴控制。 (2)公民申請姓名變更,原則上只能變更一次。 (3)成年人申請更改姓名,沒有充分、合理的理由,不予更改。 (4)夫妻離婚後需要變更其未成年子女姓名的,必須經夫妻雙方同意。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等相關文件精神,對於夫妻離婚後需要變更其未成年子女姓名的,須由雙方共同協商提出書面申請,到公安機關辦理。如未成年子女原父母一方查不到下落的,應由其父親或母親出具保證書或申請人民法院宣告對方失蹤。對一方因向公安機關隱瞞離婚事實,而取得子女姓名變更的,若另一方要求恢復其子女姓名而離婚雙方協商不成,公安機關應予以恢復。 (5)對於父母一方亡故,另一方再婚後要求變更未成年子女姓名的,公安機關應區別以下不同情形,准予當事人及監護人憑相關證明辦理姓名變更手續。以本人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16周歲以上未滿18周歲的未成年人,自主決定本人姓名的變更;16周歲以下10周歲以上的,父親和繼母,或者母親和繼父經協商同意要求變更該未成年人姓名,應當徵得其本人的同意;不滿10周歲的未成年人姓名的變更,由其父親或繼母,或母親和繼父協商一致後決定。 (6)姓名更改後,仍應將原名在居民戶口簿和常住人口登記表的「曾用名」欄上明確記錄,有多個「曾用名」一並記錄;嚴禁在未更改姓名的情況下,直接添加「曾用名」。 (7)被收養人因收養關系變更姓氏後,在為其下一代辦理出生登記時只能按照被收養人夫妻現有的姓氏確定姓氏。被收養人的下一代要求恢復被收養人原來姓氏的(還祖姓的),憑本人或監護人(未成年人)申請、被收養人原有姓氏的證明、收養人同意書、《居民戶口簿》,經縣區公安局審批後辦理。 6、審批許可權 未成年人更改姓名由派出所負責人審批,「還祖姓的」和成年人更改姓名由縣公安局審批。 7、辦理時限 未成年人更改姓名在受理申請後,3工作日內辦結;「還祖姓的」和成年人更改姓名在受理申請後,30日內辦結。
『捌』 父母離異孩子的姓氏權能不能更改
在如今這個時代,很多人對於離婚一事,已經看得很淡,兩個人要是真的覺得這個家維持不下去了,便離婚,說散就散;也有家庭為了孩子的成長著想,不想讓孩子從小就有心理陰影,便一忍再忍。只是就算離了婚,在孩子的事情上也會糾纏不清。
我國《婚姻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子女可以隨父姓,可以隨母姓。
但是大家是否知道,這條法律規定的前提是什麼呢?今天,就帶著大家一起來了解下。
蔣小輝和林倩兩個人是戀人,戀愛了三年後,兩人就步進婚姻的殿堂了,開始了期待已久的婚後生活。很快,他們有了自己的孩子,取名為蔣康康。孩子的到來也為這個家帶來了不少樂趣。只是,幾年過後,跟以往的夫妻一樣,蔣小輝和林倩的婚後感情慢慢出現了矛盾,最終蔣小輝還是跟林倩提出了離婚,只是那時候林倩並沒有同意。
大概又過了半年,蔣小輝再次提起離婚的事情,讓林倩心灰意冷。林倩覺得蔣小輝始終沒有顧及到孩子。於是兩個人協議離婚,孩子康康由林倩來撫養,蔣小輝每月給500元的撫養費給林倩。
離婚後林倩回了老家,之後和李天認識,兩人還結了婚。這時候的康康已經到了上學的年紀了,為了方便孩子上學,林倩就將孩子的名字改為「李康康」。但是,林倩改孩子名字的時候前夫蔣小輝並不知情。後來蔣小輝知道了,非常生氣,就讓林倩把孩子的名字給改回來,但是林倩卻說:「孩子由我來帶,我想改就改。」
徹底生氣的蔣小輝直接就把林倩給告上了法院,請求法院要求林倩把孩子的姓名恢復原姓。林倩卻說,法律規定孩子可隨父姓也可隨母姓,自己為什麼不可以改。
法律上的這一規定
是一種怎樣的情況呢
其實,我國《婚姻法》規定的子女可以隨父姓,可以隨母姓的情形,一般指著是在孩子剛出生取名字的時候,父母之間可以選擇孩子跟誰姓。但是呢,如果孩子的名字定下來後,要想更改孩子的姓氏,就要看情況了。
1.孩子的姓氏變更需親生父母兩人之間協議同意更改。
2.孩子成年後根據自己的意志決定變更。
所以,不管兩人還是不是夫妻,如果想要更改孩子的姓名,都是需要經過孩子親生父母雙方的同意的,不能說孩子由誰來養,誰就可以獨自更改孩子的名字。就算更改了,對方也是有權利要求變更回來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變更子女姓氏問題的復函》也有提到:
對於離婚雙方未經協商或協商未達成一致意見而其中一方要求變更子女姓名的,公安機關可以拒絕受理;對一方因向公安機關隱瞞離婚事實,而取得子女姓名變更的,若另一方要求恢復其子女原姓名且離婚雙方協商不成,公安機關應予以恢復。
可想而知,事情到了最後,蔣小輝的請求是得到法院的支持的。兩人經過法院調解後,林倩將孩子的姓氏改了回來。
但是,這里就涉及到一個很關鍵的問題,法妹打個比方:如果說,離婚後林倩改了孩子的姓氏,蔣小輝覺得,既然離了婚,孩子也不跟自己姓了,為什麼還要給撫養費呢?於是就拒絕再給林倩撫養費。
這種情況可不可行呢?
這也許是很多人都很關心或者想要了解的點,其實撫養費作為父母的一項義務,父母是不能以離婚或者是孩子更改名字為由而拒絕支付撫養費的哦。
《婚姻法》第三十六條就提到了,父母與子女間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後,子女無論由父或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
離婚後,父母對於子女仍有撫養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
即使兩人離婚了,孩子也不跟自己姓了,現在孩子還小,蔣小輝還是要繼續向林倩支付撫養費的。如果蔣小輝還是拒絕支付,林倩是可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的。
所以呢,如果親生父母一方要想更改孩子的名字,就算離婚了,兩個人最好一起協議商量;如果孩子成年後想改名字了,孩子可以自己決定,不需要父母同意,只是十八周歲以上的人改名字程序會比較繁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