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獨生子女獎勵條例

發布時間:2021-12-10 02:34:35

獨生子女有哪些獎勵

獨生子女的獎勵有:在國家提倡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期間,自願終身只生育一個子女的夫妻,國家發給《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獲得《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夫妻,按照國家和省、自治區、直轄市有關規定享受獨生子女父母獎勵。
【法律依據】
《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第二十七條在國家提倡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期間,自願終身只生育一個子女的夫妻,國家發給《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獲得《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夫妻,按照國家和省、自治區、直轄市有關規定享受獨生子女父母獎勵。法律、法規或者規章規定給予獲得《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夫妻獎勵的措施中由其所在單位落實的,有關單位應當執行。獲得《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夫妻,獨生子女發生意外傷殘、死亡的,按照規定獲得扶助。在國家提倡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期間,按照規定應當享受計劃生育家庭老年人獎勵扶助的,繼續享受相關獎勵扶助。

⑵ 獨生子女費發放新規定2017發多少

獨生子女費發放新規定:

1.屬於城鎮居民的獨生子女從領證開始每個月有版10塊錢的保健費權。

2.在職職工的單位負責發放保健費,如果無職業則由當地政府發放。

3.獨生子女的父母男的滿了60周歲女的滿了55周歲可以領取計劃生育獎勵金。

4.農村戶籍獨生子女一次性獲得補助金,由當地政府發放。

5.獨生子女如果發生亡故,而父母未再生育的可以申請扶助金。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第二十七條,在國家提倡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期間,自願終身只生育一個子女的夫妻,國家發給《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獲得《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夫妻,按照國家和省、自治區、直轄市有關規定享受獨生子女父母獎勵。法律、法規或者規章規定給予獲得《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夫妻獎勵的措施中由其所在單位落實的,有關單位應當執行。獲得《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夫妻,獨生子女發生意外傷殘、死亡的,按照規定獲得扶助。在國家提倡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期間,按照規定應當享受計劃生育家庭老年人獎勵扶助的,繼續享受相關獎勵扶助。

⑶ 獨生子女父母年滿60周歲享受獎勵扶助政策國家有規定嗎

在全國已實行獨生子女獎勵扶助制度的省份,是有獎勵扶助的,城市和農村獎勵標准各不相同。

以在重慶為例:

1933年1月1日以後出生,申請當年年滿60周歲。扶助標准為農村獨生子和雙女家庭父母每人每年1080元,農村獨生女家庭父母每人每年1560元。

(3)獨生子女獎勵條例擴展閱讀:

《重慶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四章第二十八條第二款第(三)項是對農村居民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者年老後,對其生產、生活、就醫等給予照顧的規定。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或集體經濟組織對其生產、生活、就醫等給予照顧方式主要有:提供必須的生產生活資料、辦理養老保險、發給獎勵扶助等。

一、對農村計劃生育家庭實行的是獎勵扶助制度。

二、對參加了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的獨生子女父母,開始領取城鄉居民社會基本養老金後,每月增發10元基本養老金。

⑷ 領取獨生子女獎勵金的條件

不管判給或者沒判給
父母雙方都有權利拿3500的,記得,是雙方
去居住地所在的社區或者街道,有專人負責辦理的
經我手辦理的人,我一般會指點他們辦好的
要准備身份證,戶口,獨生子女證,照片,還有你父母的勞動合同
如果下崗的話有合同算段書,單位退休的話就在單位辦理。
很簡單的

關於「新政策」問題政策解答

1、獨生子女父母獎勵的新政策是怎樣的?

答:2009年1月1日後女性年滿55周歲、男性年滿60周歲,且領取了《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獨生子女父母。

2、新的獎勵政策與舊的獎勵政策有何區別?

答:一是改退休時獎勵為男滿60周歲、女滿55周歲時獎勵;二是改給予一次性獎勵為每月兌現150元,直止本人亡故止;三是改有所在單位單位支付為各級財政支付;四是新政策不覆蓋無子女人員;五是兌現舊政策獎勵時無需提供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新政策則需提供。

3、享受每月150元獨生子女父母獎勵的對象是哪些人?

答:該夫婦所生育的子女屬無同胞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同母異父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及有撫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的均屬於獎勵對象。

4、如何認定撫養關系?

答:以再婚時帶進現家庭的子女是否達到18周歲來界定:超過18周歲(含18周歲)視為沒有形成撫養關系;沒有達到18周歲視為形成撫養關系。

5、個別到退休年齡但未達到女性年滿55周歲、男性年滿60周歲獎勵年限的,認為舊政策退休時就能拿獎勵金,現政策還要等5年,提出異議。

答:新舊政策獎勵方式有所不同,舊政策是一次性獎勵,退休時兌現獎勵較合理,但新政策是每月領取獎勵金,由於退休時間存在差異,如企業女職工50歲退休,退休時就按月領獎勵金的話,算下來就比55歲退休的女職工多拿9000元,同樣是獨生子女父母,同樣是公共財政兌現獎勵,享受的獎勵政策也應當是一致的。因此新獎勵政策按年齡時間劃定,為的就是體現政策的公平合理性。

6、某夫婦生育了一個子女,小孩9歲因車禍死亡,該夫婦一直未再生育,能否領取獎勵?

答:獨生子女死亡後沒有再生育或收養的,可以享受獨生子女死亡扶助政策,此政策省正在制定中。在扶助政策未確定前,可按規定領取獨生子女父母獎勵金,扶助政策確定後按其執行。

7、某夫婦咨詢他們一直沒要孩子,也算是為國家作出了貢獻,能否享受計劃生育獎勵政策?

答:獎勵是一種利益導向機制,計劃生育政策是提倡一對夫婦生育一個子女,國家沒有倡導不生育,實際上不生育對國家和家庭並不一定是有利的。因此新政策只獎勵獨生子女父母,無子女的人員不享受計劃生育獎勵政策。

8、「城中村」轉制居民轉制前領取了農村部分計劃生育家庭獎勵金,轉制後享受何種獎勵?

答:屬獨生子女父母的,轉制前領取了農村部分計劃生育家庭獎勵金,轉制後可依申請享受每月150元的獎勵金,但原享受的待遇要同時終止;屬純二女家庭的,原獎勵政策不變。

9、某人咨詢非婚生育一個子女,終身沒有結婚,能否享受獎勵?

答:不能享受獎勵。因非婚生育是違法行為。

10、為什麼解決歷史遺留問題的獎勵政策覆蓋了無子女人員,而新政策沒有覆蓋,是否政策前後不一致?

答:政策的變化是以省條例為依據,原省的獎勵政策包含了對無子女的補助,但新修訂的《省條例》修改了原獎勵辦法,規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只獎勵獨生子女父母,廣州市遵循上位法的規定,明確適用原政策的人群仍按原政策執行,新的人群按新政策執行,也就是「老人老辦法,新人新辦法」。

11、領取了獨生子女父母獎勵金後戶籍發生同城遷移,在遷移期間如何發放獎勵金?

答:戶籍遷出後當月辦理遷入手續的,遷出當月仍由遷出地發放,次月起由遷入地發放。如遷出後未及時辦理遷入手續的,遷出當月由遷出地發放,遷入當月由遷入地發放,期間戶籍空檔期無法發放獎勵金的責任由其本人負擔。

⑸ 關於獨生子女費,國家是怎麼規定的

國家關於二胎獨生子女費、獨生子女費征稅方面的規定如下:

1、正常生二孩無需退獨生子女費。

《國家衛生計生委關於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調整完善生育政策的意見〉的通知》,針對調整完善生育政策配套政策措施及相關工作,明確提出「單獨夫婦申請再生育的,應當注銷其《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停止繼續享受獨生子女父母獎勵優惠待遇,此前已經享受的不再退還」。

國家衛計委表示,全國絕大多數省(市、區)按照《通知》要求,通過修訂有關規定或政策性文件,規定對符合政策申請再生育的夫婦不再要求退回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

2、獨生子女費等不征稅。

就公眾關心的單位向符合條件職工發放的獨生子女津貼,是否需要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的問題,國家稅務總局納稅服務司回應說,根據相關稅收法規規定,獨生子女補貼不屬於工資、薪金性質的補貼、津貼,不征稅。

但這里所述的「獨生子女補貼」,是指各地出台的《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規定數額發放的標准之內的補貼。

(5)獨生子女獎勵條例擴展閱讀:

獨生子女費的內容:

1、屬於職工和城鎮居民的,從發證之日起至子女十四周歲止,每月發給獨生子女保健費十元,並可給予適當獎勵。獨生子女保健費和獎勵金由夫妻雙方所在單位各負擔百分之五十。

職工以外的其他人員由當地人民政府統籌解決。對於城鎮居民中的獨生子女父母,男性滿60周歲,女性滿55周歲時,按一定標准發放計劃生育獎勵金;

2、屬於農村居民的,由當地人民政府給予獎勵或者辦理養老保險;

3、獨生子女死亡、傷殘後未再生育或者收養子女的夫妻,由人民政府給予一定的扶助金;

考資料來源:人民網-國家衛計委:正常生二孩無需退獨生子女費

⑹ 獨生子女的獎勵費發放辦法

一、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夫妻雙方各發給50%。原則上應當按月發放,經發放單位同意,也可以每年領取一次。當年沒有領取的,不予補發。具體發放渠道:
1、有工作單位的人員,由所在單位發給。
2、在人才交流中心、職業介紹中心存檔的人員,單位委託存檔者,由委託存檔單位發給;個人委託存檔者,由街道辦事處發給。
3、檔案關系在街道辦事處的無業人員,由街道辦事處發給。
4、農村居民,由鄉鎮人民政府發給。
二、關於可以生育第二個子女但不生育的一次性獎勵
《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已婚育齡夫妻按照規定可以生育第二個子女,但書面表示不再生育的,由各自所在單位或者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給予表彰,並給予每人不少於500元的一次性獎勵」。
(一) 領取條件:
1、領取人員憑第二個子女《生育服務證》、《結婚證》和不再生育第二個子女的書面申請領取。
2、女方年齡在49周歲以內。
(二) 發放渠道:
具體發放渠道同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
三、關於獨生子女父母年老時的一次性獎勵
《條例》第二十一條第四項規定「獨生子女父母,女方年滿五十五周歲,男方年滿六十周歲的,每人享受不少於1000元的一次性獎勵」。
(一)領取條件:
獨生子女父母憑《光榮證》、《結婚證》(或《離婚證》)和雙方單位證明(無單位的由戶籍所在地的村、居委會出具證明)領取。
(二)發放辦法:
獨生子女的母親年滿五十五周歲時領取;獨生子女的父親年滿六十周歲時領取。
具體發放渠道同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
四、關於獨生子女意外傷殘、死亡後,對其父母的經濟幫助
《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獨生子女發生意外傷殘致使基本喪失勞動能力或者死亡,其父母不再生育或者收養子女的,女方年滿五十五周歲,男方年滿六十周歲的,所在區、縣人民政府應當給予每人不少於5000元的一次性經濟幫助」。
(一)領取條件:
1、獨生子女父母憑《光榮證》、子女傷殘或死亡的有效證明和雙方單位證明(無單位的由戶籍所在地村、居委會出具證明)領取。
2、「獨生子女發生意外傷殘致使基本喪失勞動能力的」的標准,參照北京市計劃生育委員會和北京市衛生局《關於遠郊區、縣農民夫婦一方傷殘申請生育第二個子女的規定》的附件「北京市遠郊區、縣農民夫婦一方傷殘申請生育第二個子女審批標准」的第二項執行,由北京市計劃生育委員會和北京市衛生局規定的市、區(縣)指定醫院進行檢查鑒定。
(二)發放辦法:
1、獨生子女的母親年滿五十五周歲時,獨生子女的父親年滿六十周歲時領取。
2、此項經濟幫助,由領取人員戶籍所在地的區、縣人民政府發放。
五、其他問題
1、享受以上獎勵和經濟幫助的人員,應具有本市戶籍。
2、已領取《光榮證》的夫妻,離婚或喪偶後,再婚前其本人享受獨生子女父母的獎勵和經濟幫助;再婚後,如符合生育第二個子女條件而表示不再生育的,在退出第二個子女《生育服務證》(不包括市計生委特批的)後,應重新辦理《光榮證》,按規定領取。
3、已領取《光榮證》的夫妻,一方死亡,死亡一方的獎勵或經濟幫助停止發放,另一方享受單方獎勵或經濟幫助。
4、再婚夫妻,雙方各有一個子女,再婚前雙方已領取了《光榮證》的,再婚後應收回《光榮證》,不享受本辦法規定的獎勵費和經濟幫助。此對夫妻如又離異,雖雙方各自只有一個子女,但不再辦理《光榮證》,亦不再享受獨生子女父母獎勵。
5、再婚夫妻,雙方各有一個子女,再婚後收回《光榮證》,如其中一個子女意外傷殘、死亡,其親生父(母)可以按規定享受經濟幫助。
6、生育第一胎為雙胞胎或多胞胎的夫妻,憑單位證明(無單位的憑村、居委會的證明)領取一份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如果雙胞胎或多胞胎子女全部意外傷殘或死亡,憑單位證明(無單位的憑村、居委會的證明)領取經濟幫助。
7、夫妻離異,均未與他人再婚過,這對夫妻又復婚的,可以繼續享受獨生子女父母獎勵待遇,《光榮證》有效;夫妻離異後,其中一人與他人再婚,後又離異與前夫(妻)復婚的,如果雙方在與他人再婚期間均沒有生育(包括收養)過子女,重新辦理《光榮證》,繼續享受獨生子女父母獎勵待遇。
8、自費出國人員,出國期間,獎勵費停發。
9、資金渠道問題,市財政局、市勞動保障局等部門另行規定。
10、本辦法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
獨生子女父母,2003年9月1日前,女方已滿55周歲,男方已滿60周歲的,應予補發第二十一條第四項的獎勵費和第二十三條的經濟幫助。如單位應發人數較多,集中補發有困難,可分期分批補發。
為便於企業發放,按國家規定女職工滿50周歲退休的,企業應在辦理退休手續時,一並發放。2003年9月1日前,已辦理退休手續的,可分期分批補發。

⑺ 獨生子女證每年獎勵費多少

一、獨生子女父母憑《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每年發給120元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

獨生子女父母憑《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每月發給10元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獎勵費自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之月起發至其獨生子女滿十八周歲止」。

二、關於可以生育第二個子女但不生育的夫妻一次性獎勵1000元。
《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已婚育齡夫妻按照規定可以生育第二個子女,但書面表示不再生育的,由各自所在單位或者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給予表彰,並給予每人不少於500元的一次性獎勵」。

三、關於獨生子女父母年老時,每人享受不少於1000元的一次性獎勵。

《條例》第二十一條第四項規定「獨生子女父母,女方年滿五十五周歲,男方年滿六十周歲的,每人享受不少於1000元的一次性獎勵」。

四、關於獨生子女意外傷殘、死亡後,對其父母的經濟幫助。
《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獨生子女發生意外傷殘致使基本喪失勞動能力或者死亡,其父母不再生育或者收養子女的,女方年滿五十五周歲,男方年滿六十周歲的,所在區、縣人民政府應當給予每人不少於5000元的一次性經濟幫助」。

五、辦理《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條件: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且子女年齡在十八周歲以內的,可申請辦理。

1、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後不再生育;

2、再婚夫妻雙方再婚前累計只生育(包括收養)一個子女,符合生育第二個子女條件,再婚後不再生育的;
3、夫妻生育的第一個子女死亡後,又生育了一個子女,不再生育的;
4、夫妻依法生育了兩個子女,其中一個子女死亡,現只有一個子女,書面表示不再生育的;
5、夫妻依法收養一個子女後,書面表示不再生育的。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規定,無配偶的收養子女的,不予辦理《光榮證》。

⑻ 國家最新法律法規<<獨生子女>>優惠政策

依據2002年9月1日起實行的《人口與計劃生育法》
第四章:獎勵與社會保障
第27條:自願終身只生育一個子女的夫妻,國家發給《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
獲得《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夫妻,按照國家和省,自治區,直轄市有關規定享受獨生子女父母獎勵。
獨生子女發生意外傷殘,死亡,其父母不再生育和收養子女的,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給予必要的幫助。
第29條:本章規定的獎勵措施,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或者人民政府可以依據本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結合當地的實際情況,制定具體實施辦法。
我們省於2014年5月29日起施行的《 河南省的人口與計劃生育生育條例》
第37條:凡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憑證享受下列待遇。
1從發證之日起至子女滿十八周歲止,獎給獨生子女父母每人每月獎勵費二十元以上。
2在入托,入學,就醫,招生,招工,徵兵,農村劃分宅基地等方面優先照顧獨生子女及其父母。獨生子女父母退休時,各地可根據實際情況給予必要的補助。
3農村在調整責任田時,對獨生子女父母每人按二人分(份)給,按人分配城鎮拆遷安置,移民拆遷安置,新農村建設安置,集體經濟收入,集體福利,征地補償等經濟利益時,獨生子女家庭多分一人份,再招收鄉(鎮),村集體企業事業職工及農業經濟發展,貸款,扶貧,救災等方面給予優先照顧。
4城鎮無業人員,個體經營者和農村居民申請最低生活保障,保障性住房和其他社會保障時,應當優先保障,並給予優惠。其享受的各種計劃生育獎勵,扶助資金和其他優惠資金不計入家庭收入。
5對符合條件允許生育第二個子女,而自願終生只生育一個子女的夫妻,除享受上述待遇外,應給予表彰,並獎勵二千元以上獎金,由夫妻雙方所在單位各獎勵百分之五十,農村居民和城鎮居民由當地人民政府獎勵。
第38條:對年滿六十周歲,符合國家有關計劃生育家庭獎勵扶助條件的夫妻,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給予獎勵扶助。獎勵扶助標准應隨著經濟社會發展逐步提高,並建立利益增長機制,具體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⑼ 獨生子女父母獎勵制度

按規定獨生父母獎勵制度是子女18周歲前和父母60周歲可以申請辦理享受獨生子女獎勵金,所以以上是就獎勵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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