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為什麼父母犯罪會牽連子女,會影響子女未來的職業。包括當兵啊,公務員政審。我真的不能理解
就是為了束縛那些只對自己家人有良知的人吧。雖然在一些角度上講對孩子不公平。但是個人覺得有合理性。畢竟他的孩子還有其他就業途徑,而那些受害的家庭可能遭遇的就是人生的毀滅性打擊。
㈡ 子女犯罪會連累父母升遷嗎
子女犯罪多少會影響點父母,但是不是決對的,國為子女已成人犯罪的路是自己走的,但是對父母名聲會有影響,父母的升遷是父母的工作能為所決定,與子女無關。
㈢ 父母負刑事責任為何遷連子女
我國刑事法律規定罪責自負,也就是說誰實施犯罪行為由誰承擔法律責任,不搞株連,不能涉及其他家庭成員。因此,從法律上說,父母犯罪,子女是不承擔法律責任的。《公務員法》也只規定下列人員不得錄用為公務員: (一)曾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 (二)曾被開除公職的;(三)有法律規定不得錄用為公務員的其他情形的。因此,父母犯罪子女報考公務員從法律上說是沒有也不應當有影響的。但在現實中,父母或家庭成員犯罪,社會對並無犯罪的其他家庭成員是有偏見的,在考公務員時可能會有影響,一般情況主要是在政審方面可能會受到不公平對待。
㈣ 為什麼父親犯刑事罪,要連累孩子考公務員政審,難道現在還有株連九族
不是誅連。只要本人未受到過刑事處分,就不影響。當然,父親犯罪,也作為參考因素。
㈤ 父母受到過刑事處罰會影響到子女嗎
除了抄政治前途有影響襲,其他沒有影響。另外上大學不是考軍校或者警校就沒影響,當兵和考公務員是有影響的。只要受到刑事處罰的,將來對本人、子、孫等都會有一定的影響,特別是將來後代要到國家保密性單位、高級軍事部門、外交部門等單位工作,就有可能因為政審不合格而不被錄取。在目前狀況下,只有在有政審的機構,部門或學校,父母的違法犯罪記錄可能會對子女產生不利影響,其他部門是沒有的一般主要是軍隊部門和保密部門。根據我國《公務員法》和有關錄取、政審的規定:直系親屬中有犯「危害國家安全罪」和嚴重刑事犯罪的(如嚴重暴力犯罪、職務犯罪等)才可能影響其子女報考國家公務員。
㈥ 父母存在犯罪記錄,會影響子女的工作嗎
會影子女的工作的,主要在是在考務員和事業編上最受影響,對於出國也會有一點的影響。在參加這些考試的都會有資格審查和政審等環節,父母是直系親屬,要是犯罪的話會對子女造成很大的影響。
㈦ 父親犯罪是否影響子女
父親有犯罪記錄對孩子以後參軍、考公務員政治審查有影響。
父親受到刑事處罰的,將影響本人、直系子女、直系父母、配偶的參軍、公務員考試、報考軍校、報考警校、銀行招聘、國企招聘等的政審,政審不合格是不予錄用的。
公務員的政審一般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政審不合格:
1、有反對四項基本原則言行的;有流氓、偷竊等不良行為,道德品質不好的;
2、有犯罪嫌疑尚未查清的;
3、直系血親或對本人有較大影響的旁系血親在境外、國外從事危害我國國家安全活動,本人與其劃不清界限的;
4、直系血親中或對本人有較大影響的旁系血親中有被判處死刑或者正在服刑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五條規定:犯罪的時候不滿十八周歲,被判處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應當對相關犯罪記錄予以封存。
犯罪記錄被封存的,不得向任何單位和個人提供,但司法機關為辦案需要或者有關單位根據國家規定進行查詢的除外。依法進行查詢的單位,應當對被封存的犯罪記錄的情況予以保密。
犯罪記錄制度是我國一項嶄新的法律制度,在建立和實施過程中不可避免地會遇到各種各樣的問題和困難,有關部門要高度重視,精心組織,認真實施,並結合自身工作的性質和特點,研究制定具體實施辦法或實施細則,循序漸進,在實踐中不斷健全、完善,確保取得實效。
犯罪記錄制度的建立是一個系統工程,各有關部門要加強協調,互相配合,處理好在工作起步以及推進中可能遇到的各種問題。
要充分利用政法網以及各部門現有的網路基礎設施,逐步實現犯罪人員信息的網上錄入、查詢和文件流轉,實現犯罪人員信息的共享。要處理好犯罪人員信息與被勞動教養、治安管理處罰、不起訴人員信息以及其他信息庫之間的關系。
要及時總結,適時調整工作思路和方法,保障犯罪記錄工作的順利展開,推動我國犯罪記錄制度的發展與完善。
㈧ 父親犯罪對子女前途有影響嗎,一般會造成什麼影響
父親犯罪對子女的前途是有一定影響的,至少他的子女想參軍是不可能通過政審的。
㈨ 父親犯罪是否影響子女
不侵犯父親犯罪對子女影響是不大父親犯罪對子女影響是不大的。
㈩ 父母犯罪孩子要承擔責任嗎
父母犯罪孩子要承擔責任嗎?我來回答,原則上,父母與子女如果都是成年人,民事責任由各自獨立承擔。子女自願替父親還貸款的,法律也不禁止。繼承遺產時,子女承擔的責任,以遺產實際價值為限。
一、《民法通則》第十一條十八周歲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可以獨立進行民事活動,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二、《繼承法》第三十三條
1、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繳納稅款和清償債務以他的遺產實際價值為限。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願償還的不在此限。
2、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償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