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贍養老人的法律規定是什麼
贍養是為人子女的法定義務,當父母年邁的時候,是需要履行贍養義務的。贍養不僅是指版精神方面的權贍養,還包括物質方面的,是需要支付贍養費,陪伴父母的。那麼,兩個兒子如何贍養老人?中國《婚姻法》規定:子女對父母有贍 養扶助的義務,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無勞動能力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給贍養費的權利。子女對父母的贍養義務,不僅發生在婚生子女與父母間,而 且也發生在非婚生子女與生父母間,養子女與養父母間和繼子女與履行了扶養教育義務的繼父母之間。《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11條規定,贍養人應當履行對老年人經濟上供養、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義務,照顧老年人的特殊需要。所以完整的贍養義務包括物質供養,精神慰藉,生活照料3個方面。
B. 離婚的後的子女有贍養老人的義務嗎/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版的義務;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權扶助的義務。子女對父母履行贍養義務,贍養是指子女在物質上和經濟上為父母提供必要的生活條件,子女作為贍養人,應當履行對老年人經濟上供養、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義務,照顧老年人的特殊需要。兒子和女兒都有義務贍養父母。在司法實踐中,存在3種可免除贍養義務的情形:1、未婚或離異的成年子女無經濟收入、喪失勞動力或不能獨立生活的;2、已婚的成年子女本身無經濟收入,其家庭的收入不足以維持當地基本生活水平的;3、父母對子女有嚴重犯罪行為,比如犯有殺害子女、虐待子女嚴重的、遺棄子女的、或強奸女兒等行為的。夫妻離婚後,就沒有義務贍養對方的父母了,但是對於自己的父母,是要盡贍養義務的。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二十一條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時,未成年的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給撫養費的權利。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無勞動能力的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給贍養費的權利。禁止溺嬰、棄嬰和其他殘害嬰兒的行為。
C. 父母離婚,已經成年的子女贍養義務是如何規定的
贍養老人要根據具體情況,不是以金錢數量確定的,如果老人有退休金已經能維持正常生活和看病,那子女只要經常去看望一下就可以了。
D. 女兒贍養老人法律是怎麼規定的
如果是多個子女的,只要老人養育了你們,按照法律規定,必須都盡贍養義務,可以通過出錢,或者直接服侍等方式盡義務。
如果只有一個女兒,那麼毫無疑問,女兒女婿必須贍養老人,有條件的可以通過出錢給老人在他自己家裡贍養,沒條件的可以接過來同住同吃,還可以送敬老院。
E. 父母離婚後,子女有贍養的義務嗎
父母雖然離婚了。你也很傷心。但是。那都是。大人的事。和你沒有什麼太大的關系。首先。作為子女必須有贍養父母的義務。不要說父母離婚了。就不贍養父母了。
首先:父母雖然離婚了,但是。我們做子女的都能看到父親母親。雖然不是在一個家庭里了,但也是我們最親的人。我們做兒女的。必須要贍養自己的父母。大人的事就讓大人去做。我們做好自己的本職工作。
做子女該做的事。那就是好好的孝順贍養你的爸爸媽媽。
F. 父母離異各自組建家庭後贍養老人的法律規定
父母是否離異,分別和子女的法律關系不變,子女有贍養父母的義務。但是,兄弟姐妹之間彼此沒有贍養的義務。如果你的母親仍然健在的話,你是有對其贍養的義務的,~。
所謂的義務,一般是指在能力范圍之內盡力而為,並非要求無力而為的義務人必須去進行非法活動來盡該義務的!
G. 子女贍養老人在法律中是怎麼規定
我國《婚姻法》第21條規定:「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實踐中,以下與子女履行贍養義務有關的六個問題需要明確:
1、父母無力撫養幼年時的子女的,子女獨立後應當履行贍養義務。
雖然《婚姻法》為父母子女間規定了互相扶養的對等的權利義務,但這並不是說這兩個權利是必須「等價交換」的,子女不能將父母是否對其履行了撫養教育義務作為自己履行贍養父母義務的前提。因此,子女對老年父母的贍養義務不得以此為由而解除。
2、因父母的錯誤行為給子女造成心靈、身體傷害的,子女是否有贍養老年父母的義務。
父母在撫養子女過程中,他們的一些一般性錯誤行為曾給子女造成心靈傷害的,子女成年之後,應當自覺履行贍養老年父母的義務。但是,父母犯有嚴重傷害子女感情和身心健康的罪行的,原則上喪失了要求被害子女贍養的權利。這些情形包括:父母犯有殺害子女的罪行的,父親姦汙女兒的,父母犯有虐待、遺棄子女罪行的等等。
3、沒有經濟收入的已嫁女兒有無贍養義務。
出嫁女兒本人沒有收入的,不能作為拒絕履行贍養老年父母義務的理由。因為她們從事的家務勞動與丈夫謀取生活資料的勞動具有同等價值,其丈夫勞動所得的收入屬夫妻共同財產,夫妻雙方對夫妻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分權,可從夫妻共同財產中支付贍養費。
4、贍養父母不能以「分家析產」為條件。
子女贍養父母是法定義務,不受父母有無財產、是否分過家以及分家是否公平的影響。
5、子女怎樣分擔贍養扶助義務。
父母有多個子女的,應當共同承擔贍養扶助父母的義務;每位子女承擔義務的多少,應當根據各個子女的生活、經濟條件進行協商。子女不能以父母對其年幼時的關心、疼愛程度或者結婚時資助的多少作為砝碼來衡量贍養扶助義務的多少。
至於贍養扶助父母的方式,可視具體情況而定,對於不在父母身邊的子女,可定期支付一定數額的贍養費;與父母共同生活的子女還應當經常關心、照料父母的生活;當父母由於生病,生活不能自理時,子女除應分擔為其治病所需的醫葯費、手術費、住院費等外,還應承擔照顧、護理父母的義務。
6、兒子(女兒)去世後兒媳(女婿)是否有贍養公婆(岳父母)的義務。
兒媳(女婿)與公婆(岳父母)的關系是因婚姻而成立的姻親關系。兒子(女兒)去世後,因兒子(女兒)與媳婦(女婿)的婚姻關系消滅而使得兒媳(女婿)與公婆(岳父母)的姻親關系亦不復存在。
兒媳(女婿)是否承擔贍養公婆(岳父母)的義務,我國法律未作明確規定。因此,不能強令兒媳(女婿)承擔此項義務。
綜上所述,關於子女贍養老人法律是怎麼規定的,與具體實踐結合起來,法律對現實生活進行了規范,不論父母是否因沒有能力撫養未成年子女、因一般錯誤對子女造成傷害,子女都應盡贍養義務,但如果確實造成了違法傷害的,則喪失被贍養權,對於子女沒有經濟收入、要求先分家產、有多個子女的,都不是不贍養老人的合法理由。
H. 父母要離婚了,子女應該如何贍養老人
父母離婚了,作為子女肯定是只跟其中一方生活,等自己長大之後,對於沒專有直接撫養自屬己的另一方會比較陌生,當對方老了之後,也不太願意去贍養他,或認為自己沒有贍養的義務。那麼,父母離婚了贍養義務如何確定?子女對父母的贍養義務不因父母關系的變化而改變。《婚姻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的,無勞動能力的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給付贍養費的權利。」該條規定明確了子女應當履行對父母的贍養義務,另一方面也明確父母要求子女給付贍養費的兩個條件,一個是年體老弱、無勞動能力,另一個是生活困難。不符合上述兩個條件之一的父母,無權要求子女給付贍養費。贍養是指子女在物質上和經濟上為父母提供必要的生活條件;對父母在精神上和生活上的關心、幫助和照料。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二十一條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時,未成年的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給撫養費的權利。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無勞動能力的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給贍養費的權利。禁止溺嬰、棄嬰和其他殘害嬰兒的行為。